影响互联互通的外部因素,其散发的魔力真够大。有内部人士透露,两会期间不允许讨论互联互通的问题。据说这是上面的规定。
不管是什么规定,但现在已无关紧要,因为相关的司法解释已经出台。
2005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解释》规定,破坏互联互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面临最高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
这应该是国家第一次动用法律手段,给互联互通撑起的保护伞。“有期徒刑”无论是对运营商还是对个人,无疑都颇有震慑力。伞有了,电信监管部门能否撑好这把伞,让脆弱的互联互通从此毋受折磨?
入世3年来,电信监管体制没发生多大变化,无非是多了一些监管文件,但实施难度却加大了。各地的通信管理局似乎找不到更好的办法来应付6大运营商在各省坐大的诸侯。大致看来,不外乎三方面的原因。
一、从外部环境看,政企分开、通信改革深化以及企业竞争加剧,通信管理局对运营商的管理权限越来越小,有心监管却跟不上趟,业界戏称为猫想捉老鼠,可是老鼠比猫还大。
二、从运营商来看,不用指使员工使用暴力去砍电缆光缆,一样可以有很多办法制造互联互通的障碍。耍些技术手段,监管部门就无从明断。
三、从监管部门自身来看,其观念和职能的转变,远远落后于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步伐,面对问题无能力处理。致使运营商对通信管理局信心丧尽,有了问题大多采取单边行动,对通信管理局的单纯经济处罚毫无“痛痒之感”。
而更让通信管理局头疼的,是互联互通的取证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运营商掌握几乎全部的互联互通信息,而互联互通问题又多发生在非物理层面上,这就给调查取证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不像交通堵塞问题,可以明确故障发生在哪一段、哪一时刻,网间通信故障可以人为地控制发生的时段和严重程度,这使得调查往往徒劳无功,很难取到有利的、能够满足法律要求的证据,就算找到了证据,通信管理局的执法水平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通信管理局就无法以执法者的身份去执行任何处罚行为。面对地方运营企业的质疑,面对愈演愈烈的互联互通问题,通信管理局瞅着就像救火队,哪儿冒火往哪儿跑,把火扑灭成了它第一大任务。然而,互联互通问题各地都层出不穷,以通信管理局现有的力量和权威,显然已经无法胜任。
毕竟,“没有有效的监管,就没有有效的竞争”,伞再具威力,能否撑得开,还需要监管部门多练练自身的肌腱。
太软弱,哪里还像是监管的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