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有效期 如何实现“有效竞争”



如何实现“有效竞争”

——通信政策研究所所长陈金桥谈电信市场竞争格局

点题:

2004年的全国信息工作会议提出,政府监管要“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经过十年的电信改革,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市场竞争格局,但恶性价格战和互联互通不畅等现象的存在,表明市场离有效竞争还有很大距离。那么,有效竞争的衡量标准是什么?我们的差距主要在哪里?政府监管工作的重点是什么?企业应该树立什么样的竞争观?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精英对话”栏目特别邀请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研究所所长陈金桥博士进行解读。陈博士长期致力于通信政策的研究,希望他的见解对我们有所裨益。

记者:如果从1994年中国联通成立算起,中国的电信改革已经进行了十年,你如何评价这些年来我国电信体制改革的成就和经验?

陈金桥:纵观各国电信业改革的历史,按照改革对象和调整利益关系的不同,基本可以划分为两大领域的改革:即“电信运营体制改革”和“电信监管体制改革”。其中,前者主要针对电信市场的竞争结构来设计,立足点在于电信市场主体即电信运营商,主要调整电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电信企业的竞争行为;后者针对电信市场的管制规则和体系来设计,立足点在于电信监管机构,主要调整电信监管机构的行为及其与其他政府部门和电信企业之间的责权分工和利益关系。

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其改革历程一般是法制建设先行,依靠《电信法》规范和引导,推动电信市场和电信产业深层次矛盾的解决,运营体制改革和监管体制改革并行推进,相互完善。不同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和产业发展阶段的差异,电信市场的结构性矛盾也有较大差异。总体而言,运营体制改革在先,监管体制调整在后,政府部门在体制改革中总是处于发起人的角色,但是被动性和主动性区别明显。

迄今为止,我国的电信改革不过短暂的10年,依据运营市场和监管机构的变化,基本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真正意义上的电信体制改革始于1994年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成立,开始引入政企合一的邮电部以外的竞争力量;1994年~1998年,邮电部处于内部重组阶段,初步实现政企分开,运营体制朝着专业化方向迈进,监管职责初步形成;1998年信息产业部成立,才标志着政企分开基本完成,电信监管体制初具规模;1998年~2002年,电信运营体制改革急速推进,先后实现了邮电分营、寻呼剥离、移动分家、电信重组,而电信监管体制处于调整完善期;进入2003年以后,六家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竞争格局基本形成,国资委成立,电信监管体制进入“政资分离”以后的阶段;其后铁通公司划归国资委管理,以发展3G引入新的竞争力量为契机,电信运营市场可能孕育新一轮的重组。

大家公认,体制改革已经成为近年来电信业持续高速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事实上,中国电信业正是在不断深化的电信体制改革之中,完成了由一个短缺产业向支柱产业、弱小市场向世界第一大通信市场的跨越。业界人士包括管制机构思考成功的经验,认为我国通信业发展的基本经验之一就是重视了三个因素的合成驱动力量,包括“技术驱动力”、“市场驱动力”以及“制度(政策)驱动力”。随着电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三类驱动因素的作用方式和作用程度也在发生变化,第三类驱动力的作用将更加明显。

记者:经过几年大刀阔斧的改革,电信已经基本打破了一个企业垄断的旧秩序,但离建立有效的竞争新秩序还有较大差距,你认为这些差距主要表现在什么地方?

陈金桥:从体制外引入竞争力量以及对电信市场的主导力量(SMP)进行拆分改革,首先解决的是竞争者的数量问题,而竞争者实力的接近和竞争模式的变化仍然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毫无疑问,从消费者以及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在当今中国基础电信业务市场,尤其是用户规模最大、价值影响力最强的固定电话和移动通信市场,仍然存在较大的市场控制力量,阻碍着电信市场竞争效率的改进和消费者福利的提高。多数用户从个人消费体验出发,认为中国国内电信市场仍然没有达到“有效”的竞争阶段,对于进一步推进电信体制改革和电信市场竞争结构的完善抱有强烈的期待。

我们认为,消费者的个性体验和当前电信市场的竞争阶段是一致的,我国电信市场的竞争状况与国际比较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表现如下:

相对严格的市场准入政策,限制了国内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电信服务领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供给能力的快速提升,特别是经营服务效率的提高。

市场竞争主体实力差距巨大,不可能在同等级别上展开竞争,以网络规模和盈利能力而论,国内6家基础电信运营商应该划分为三大阵营,即“两大两中两小”,分别是中国移动与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和中国联通、中国铁通和中国卫通。

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政策导致企业无法充分利用各类技术手段和资源条件展开融合竞争,阻碍竞争效率的提高。

电信资费价格体系相对僵化,政府在电信业务资费方面干预过多过大,市场化的价格决定机制远未形成,对引导资源的优化配置十分不利。

电信市场竞争模式单一,竞争手段雷同,集中于价格战和互联互通障碍,尚未进入服务竞争和创新竞争主导的高级阶段。

电信企业的经营竞争行为尚未充分市场化,盲目重复建设、粗放经营、价格竞争等行为层出不穷,缺乏创新的动力和压力。

众多电信消费者处于严重的弱势地位,知情权、选择权、平等交易权的消费者权利被忽视,服务质量改进缓慢,无法及时分享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带来的效率提升的福利。

上述差距的形成,既有体制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企业产权结构、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原因,还有电信市场竞争结构方面的原因,需要各方协同努力解决。

记者:有效竞争的主要表现是什么?有什么标准可以衡量吗?

陈金桥:从严格的经济学理论来看,“有效竞争”并非市场结构四种状态中的任何一种,其语意充满了主观判断和价值标准。近年来,随着我国电信改革的逐步深化,电信市场如何达到“有效竞争”一直是理论界、经营者和决策层所关注的中心话题,但是几亿电信用户似乎并不关心有效竞争的含义、标准,他们所认同的是:竞争强于垄断;势均力敌的竞争强于实力悬殊的竞争;有序竞争强于无序竞争。其背后的含义是,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带来消费者较大福利改进的市场竞争机制,才是既有“竞争效果”,又有“竞争效率”的机制,这样的竞争状况才能称为“有效竞争”。

国外一些学者力图运用一些理论分析框架来解说“有效竞争”的含义和标准,比较著名的是哈佛学派提出的SCP分析框架(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在此框架内,评判规则、输入变量和输出结果均由专家和管制机构来决定,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反映,只能相对静态地体现在一定时期内,某一个产品、业务或者局部市场上,竞争力量的消长变化及其产生的后果。

结合中国电信市场的特点,我以为电信市场“有效竞争”的标准和状态还是有迹可寻的。其基本立场是“结果判断为主,过程判断为辅;用户体验为主,经营管理行为为辅;效果提升为主,效率改进为辅”。

1.有效竞争是消费者福利不断获得改善的竞争,集中表现是服务类型的扩大、服务质量的提高以及负担水平的下降。

2.有效竞争是资源配置效率持续得到优化的竞争,集中体现在电信资源占用率、网络资源利用率、人均资源占有率等指标的提高和完善方面。

3.有效竞争是电信企业竞争实力彼此促进增长的竞争,集中体现为几家实力接近的电信企业相互展开融合的业务竞争,在竞争中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共同得到增长。

4.有效竞争是创新频出、差异化经营的市场竞争,集中体现是新业务种类的快速增长、企业竞争策略的差异化、合作经营模式成为主流的竞争模式。

总之,政府部门和管制机构绝非电信市场是否实现“有效竞争”的唯一裁判,甚至不是主要的价值判断者。电信消费者具有最大的发言权,但他们的判断标准变动性较大,期待值很高,要由管制机构给予适度的引导。有效竞争也不是电信改革的终极目标和电信市场的均衡状态,它会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之中,任何外在市场力量的引入都可能带来新的冲击和影响。在此意义上而言,电信业的有效竞争状态不可计算也不可模仿。管制机构力图事先确定有效竞争的标准,由此计算出竞争主体的规模和数量,是一种较难实现的主观愿望。因此,有必要提请管制者注意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先验的许可证数量控制要求也许应当让位于基于电信业务领域的资格条件设定。

记者:今年是电信监管十分关键的一年,你认为在建立有效竞争格局方面,要重点做哪些工作?

陈金桥:2004年全国信息产业工作会议提出,在电信监管领域,今年工作重点有两大变化:其一是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各项制度和政策;其二是改变电信监管的工作方式,要“退后一步、站高一步”,进一步提升电信监管的工作效率。

应当正确理解监管方式的转变。首先,必须做到“进退有据”,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确保监管者在位、到位,不越位、不缺位;其次是“进退有序”,监管工作的重点、方式和对象的调整应当稳步推进,不能出现政策和制度上的真空,要按照国际惯例和法定程序来完成监管工作的转型;最后,还要做到“进退有度”,应当把握监管工作的力度和尺度,充分发挥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相互激励的作用。

目前电信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但离有效竞争的阶段差距较大。因此,各项监管工作都要围绕实现有效竞争来展开。按照有效竞争的标准来看,今年可能在几个重点领域取得新突破,力争实现目标或者完成阶段性任务:

市场准入政策:评估基础电信市场的竞争状况,考虑采取何种方式扩大基础电信运营商的业务经营范围,创造相对公平的竞争起点。

业务管理政策:进一步放开电信增值业务市场,降低市场门槛,放宽管理政策,考虑全面放开CPN市场的相关配套政策,逐步放开对基础电信业务的转售政策,激励业务创新和异质竞争。

互联互通政策:在电信网间互联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加速制订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指导价格,结合技术监控、法律惩处、行政强制、组织处理等多种手段,监督、引导、制约和规范电信企业的互联互通行为,改善互联互通的服务质量,减少或者消除互联互通恶性事故。

电信资费政策:展开对基础电信业务成本的动态跟踪和核算研究工作,结合电信业务市场竞争状况,积极推进电信资费管理方式的改革,大大缩小政府定价的范围,改变政府对电信资费的直接调控方式,让电信企业拥有更大的价格自主权,促使价格信号能够充分反映市场需求。

电信服务政策:研究制订系统完整的电信服务质量标准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政策,不断扩大电信用户对电信政策、业务运营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用户的平等交易权。

竞争性监管政策:借助竞争性法规和司法机构的力量,对某些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市场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发挥惩戒和预警作用。

记者:建立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需要监管部门和运营企业的共同努力,企业应该树立什么样的竞争观?

陈金桥:在一个垄断的市场结构下引入竞争力量,需要决策者的权衡和勇气;而在开放的市场竞争状态下,建立一个有效的竞争市场则需要利益相关者,尤其是监管部门和电信运营商的共同努力。

如上面所言,“有效竞争”具有较强的主观价值判断,各方力量在认识观念上并没有取得完全的统一,政府部门必须发挥先行的引导作用,在电信体制改革进程中确立分阶段的奋斗目标。但是,要将决策转变为实际行动,首先需要电信企业树立科学的竞争观念。竞争是市场运行的常规状态。企业存在不可能依靠行政或者自然垄断来获取市场优势,而要选择合适的市场位置。

 如何实现“有效竞争”

竞争与合作并行不悖。希冀通过竞争来实现垄断是幻想,而只有竞争没有合作在网络社会和电信产业中更是不可想象的;竞争虽然残酷,但并非你死我活、非此即彼,在需求旺盛的市场尤其如此。企业应当竭力创造相互合作的机会,在竞合中实现多赢。

竞争可以锻造实力。没有外部对手和竞争环境,企业将丧失创新动机和超越自己的热情;激烈残酷的竞争,有助于企业的快速成长。

竞争在全方位展开,不局限于市场行为本身。电信企业展开竞争的场所,不仅在于市场行为,也包括制度建设、人力资源、投融资等全方位的较量。

竞争的结果在于改进效率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电信业具有网络经济特性和强烈的外部效应,企业要采取良性的竞争手段,不能以邻为壑,更不能牺牲消费者的利益,通过竞争可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和完善业务管理。

电信业的竞争具有更强的渗透性和效仿性,地域限制较少,国际化比较充分,竞争手段容易被模仿复制,必须时刻保持局部领先的优势。

精英档案:

陈金桥,现任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研究所所长,经济学博士、高级工程师。兼任信息产业部电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且是信息产业部通信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成员。

1998年毕业进入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工作,主管全国电信产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行业监管以及电信法制建设领域的决策咨询工作。先后担任一系列重大国家级课题的负责人和主持人,对于中国电信产业发展规律和未来趋势有全面理解和深入研究。从2001年开始,先后代表中国参加ITU-T和ITU-D的研究组工作以及UNDP的项目工作,主要关注信息社会建设以及全球电信产业和管制政策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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