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竞争政策论坛 关于中国竞争政策的一些思考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在比较广泛的意义上讨论中国的竞争政策问题,这里广泛是指除了反垄断政策之外,还包括其它影响市场结构丶企业行为及经济绩效的政策,特别是某些非常重要的规制政策如交叉补贴。

在一个阿罗-德布鲁世界里,竞争无疑是一个好东西。但是,这样的世界必须满足很多条件:所有的市场有足够多的参与者,没有公共品,没有外部性,没有信息不对称,完全市场,没有自然垄断,经济人具有充分理性,存在保证交易合同执行的法律体系等。

显然,中国经济与这样的世界相距甚远。因此,中国竞争政策必须在一个更为现实的框架内考虑, 也就是说, 中国的竞争政策必须考虑中国的制度环境。当然,即使在不完备的世界里,竞争也常常是有益的,比如,产品市场竞争会减少代理成本 ,甚至有利于创新 。但是,众所周知,竞争政策即使在反垄断制度和规制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仍然充满非议,那么在这些制度尚不健全的中国更会如此。中国的制度环境可能对中国的竞争政策有两个重要含义:首先,由于中国的制度条件与西方发达经济相比有明显不同,竞争政策的出发点可能有所区别。我将以某些横向问题,即兼并和蚕食为例,说明中国反垄断政策视角的不同。

其次,中国制度环境的特殊性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限制竞争可能是符合效率原则的。实际上,这个结论毫无稀奇之处,因为经济理论,特别是产业组织理论为我们提出了很多这样的实例。比如,为了提供革新的激励,需要建立专利制度以限制竞争。更一般的,限制事后竞争常常是促进组织和交易关系中特定资产投资的唯一方式。自然垄断需要限制厂商的个数,虽然可以通过拍卖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安排竞争,但为了避免社会成本,应该限制事后竞争。在银行业,为了避免系统风险所带来的灾难后果,应该防止过度竞争等。这些例子说明,如果保证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成立的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在某种意义上,限制竞争可能是有效率的,当然,问题是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观点,我将简要地讨论电讯业的交叉补贴问题,我们将会看到,交叉补贴政策是否符合效率原则关键取决于公共资金成本的大小。

值得一提的是,强调中国竞争政策需要考虑中国经济较弱的制度环境并不意味着反对竞争;相反,做为市场机制中提高经济效率的重要手段,应该积极地促进竞争。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促进有效竞争的形成?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详细的制度分析,这正是中国经济学家所面临的任务,同时也是政府制定竞争政策时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

1.市场准入避垒和市场集中度对兼并政策的影响

在考虑企业的兼并行为时,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考虑是兼并是否会带来垄断问题,从而影响有效竞争的形成。此时,除了考虑绝对集中度外,还需考虑集中度的分布。

从理论上讲,在研究企业兼并是否会带来垄断时,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静态因素,即兼并对寡头竞争程度的影响。通常,竞争程度主要由赫分德尔指数 来度量,在古尔诺竞争的假设下,赫分德尔指数越小,市场结构对竞争越有利;二是动态因素,即企业间相互作用,从而从长期角度讲有可能形成合谋,维持垄断价格。当然,无论是静态还是动态方面的因素,过度的市场集中度都会影响竞争的程度:在短期意义上,过度的市场集中会减少竞争的压力,降低剩余需求的价格弹性;从长期意义上讲,过高的市场集中度会导致合谋。

在西方经济里,兼并政策主要考虑的是静态因素,这是因为由于市场避垒比较小,市场机制相对比较完善,因而合谋比较难以发生。

而在中国,市场准入避垒的存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特征。形成市场准入避垒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信贷和产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缺少保证交易合同得到执行的法律制度,以及由于行政分权和地方保护主义所造成的市场割据等。

当存在市场避垒和市场集中时,企业合谋的可能性会增加。这个结论是容易理解的:如果竞争者的个数较少,并且较高的价格不会导致新的市场准入,合谋更容易维持。这个结论对中国的兼并政策具有重要含义,它意味着中国的兼并政策可能较之西方的兼并政策至少应该更多地考虑合谋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观点,假设竞争者的个数是给定的,此时,我们考虑不同企业集中度的分布对有效竞争的影响。对于西方经济而言,兼并政策主要考虑的是静态因素,容易得出,当企业个数一定时,对称的市场份额分布使赫分德尔指数最小,也就是说,为了增加竞争程度,兼并政策应该设法使企业的市场份额的分布更加超于对称。而对中国而言,较高的市场准入避垒增加了合谋的可能性, 因此, 兼并政策除了考虑静态因素外,还应考虑合谋的动态因素。从这个角度讲,已有的理论结果表明 ,不对称的市场份额使合谋更难以维持,从而有利于有效竞争的形成。上述结果说明,与西方兼并政策相比,中国的兼并政策似乎应该使市场份额的分布更加趋于不对称。

简单地讲,上述结论的政策含义是,在考虑中国的兼并政策时,不能简单地与西方兼并政策进行类比。对于某个行业而言,在西方的经济环境下满足高度竞争的市场结构,可能在中国的经济环境下反而不利于竞争;相反,在中国的制度条件下有利于竞争的企业兼并,放在西方的经济环境下可能会带来垄断问题。

2.贷市场不完善对蚕食策略的影响

在企业发动价格战时,反垄断政策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蚕食策略是否会带来垄断。在中国,价格战的问题十分突出,很多业内人士认为已经超出了良性竞争的范围,因此提出了所谓“价格自律”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政府部门,都似乎对此问题缺乏比较统一的认识。

在产业组织理论里,蚕食策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根据所谓的“厚钱包”理论,如果企业发动暂时性的价格大战可以将竞争对手逐出市场,那么企业从长期的意义上讲是受益的。但是在实践中,这个理论一直受到人们的批评,其原因是该理论建立在令人难以信服的假设条件之上,更确切地讲,批评者们一直认为受价格战之害的企业可以说服信贷市场帮助克服暂时遇到的困难,从而消除蚕食政策的威胁。正因为如此,在西方反垄断政策实践中,蚕食策略常常受到忽视。

最近的一些结果表明,如果信贷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该市场会产生失灵问题,比如在均衡状态下产生信贷配给,或者信贷市场变得非常薄。因此,借贷的边际成本随着借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或者随着企业的初始财富的增加而减少。这样,实力较强,流动资金雄厚,或者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就有可能利用蚕食策略,发动价格大战。通过与竞争对手展开价格战,实力雄厚的企业可以消耗对手,减少竞争对手的流动资金,从而在不会对自己的投资成本影响很大的情况下,增加对手的信贷成本,这样发动价格战的企业限制了对手的投资机会,从而保证了自己在未来的垄断地位。

在中国,信贷市场或者资本市场不完善的问题比较突出,合同的执行机制更加不完善。因此,与西方经济相比,利用价格战或蚕食政策获得垄断地位的可能性增加, 从这个意义上讲, 在反垄断政策的实践中更应重视蚕食策略问题。同时它也说明,尽管某些用于完善信贷市场的横向协议看起来有悖于竞争的目标,但是可能具有某些效率含义。比如,小组监督模型强调,以某种合同方式将几个不同的项目联系在一起可以减少信息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加配置效率。

为了说明这个结论,考虑一个简单的例子。假设某个企业家有初始财富A,投资于某个需要资金为I>A的项目(借贷额为I-A)。该项目的收益率为R(成功),也可能没有任何收益(失败)。假设如果企业家努力时,成功的概率为 ;如果偷懒,成功的概率为 ,但此时企业家得到私有收益为B。假定只有当企业家努力时该项目才是有效率的,即 R> I> R。企业家为了得到借贷,必须向银行保证不偷懒,并使银行得到收益r,满足 r I-A。容易得出使企业家努力的激励相容条件: 。该式说明企业家得到的收益要充分大才不会偷懒。由上面二式立得,企业家可以得到贷款的充要条件是其初始财富充分大,即 。同理,两个相同的企业家在试图完成二个相互独立的项目时,至少需要有财富 。

现在假定利用一个合同安排将两个项目联系起来。比如合同规定,只有当两个项目都成功时,每个企业才能得到R-r。假设企业之间可以相互监督是否偷懒。在这样的合同安排下,每个企业家的激励约束为 ,而投资者同意提供贷款的条件为, 。因此二个企业都得到贷款的充要条件为 ,其中 。

这个结果表明,某些横向协议可能会减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显然,这样的合同或协议带有 某种反竞争的特征,比如企业之间需要互相监督和合作。因此,对于中国反垄断政策而言,为了克服信贷市场和其它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从效率的角度讲,可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企业之间达成某些横向协议或者形成合资企业。

3.低效的税收体制与交叉补贴

基础设施的融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利用税收资源支付这些行业常常具有的固定成本,包括提供普遍服务的成本。显然,以这种方式提供基础设施服务会带来社会成本,其原因是税收体制使生产者的价格偏离消费者价格,从而带来效率损失。度量这个社会成本的概念是公共资金的社会成本,它是公共经济学里的重要概念。在西方工业化国家,由于税收体制效率较高,公共资金的社会成本通常在0.3左右,而对于发展中经济,由于税收体制的效率较低,该值要比西方国家高出许多。在中国,根据张昕竹(1995),中国经济的公共资金的社会成本在2左右,也就是说,每收一元的税赋,要带来2元左右额外的社会成本。

对基础设施进行融资的另外一种方法是交叉补贴,即在保证预算平衡的前提下,利用某种服务或产品较高的价格得到的利润补贴由于某种服务价格过低所带来的亏损。大多数经济学家竭力反对交叉补贴。在中国入关协议备忘录中,也明确要求中国取消电信业的交叉补贴做为入关的一个条件。竞争与交叉补贴看起来是不相容的,因为引入竞争可能会产生所谓的“撇奶油”效应,从而使交叉补贴难以为继。

交叉补贴当然是不符合效率原则的,因为它会造成价格扭曲,从而产生社会成本。更重要的是根据阿根森和斯蒂格利兹定理,实现政府的收入再分配目标应该使用直接方法,即直接税,而不是利用效率更低的扭曲相对价格的间接方式。但是,单纯强调交叉补贴不符合效率原则 是没有意义的,更为合理的分析方法是制度比较,即比较不同制度安排下的效率。

下面我以提供电信业普通服务为例,来说明这个观点。假设有某个地区由一个中心城市和周围的农村地区组成,为了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政府选择对农村的电话安装进行补贴。对于这样一个问题,西方国家通常的做法是首先将城市与农村市场分离,在城市中引入竞争,而在农村中需要确定服务的定义,然后组织特许经营权的拍卖(最低补贴额)。补贴可以从一般的税收资源或者在城市电话服务上征税来支付。实际上,即使对于美国而言,这样的解决办法的成本也非常之高,其主要原因是被征税的服务的需求弹性较大,在这些服务上还存在其他种税赋,资费在边际成本之上有很高的加价等。

显然,这样的机制在中国是否适用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一旦在城市里引入了竞争,价格就会降至平均成本,这样政府就不能在这些服务上得补贴农村地区所需要的资源,而必须借诸其它的收入来源,这对政府的财政是一个巨大的负担。退一步讲,即使有这样的资源,这样做的成本也非常高,甚至有可能高出2倍之多,这是因为公共资金的成本很高,同时缺少评估提供普遍的成本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此外在拍卖提供普遍服务的特许权时,由于缺少竞争,也会造成很高的成本。其结果是农村地区的电话网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从而阻碍农村经济甚至整个经济的发展。

因此,对于中国经济来讲,交叉补贴可能是提供普遍服务的一个有效的机制。显然,这种机制的优点是让企业保持予算平衡,从而避免税收系统较高的社会成本和腐败。更准确地讲,如果交叉补贴造成的价格扭曲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小于税收的的社会成本,交叉补贴就成为更有效率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结果的政策含义是,只要税收体制的效率没有得到充分的改善,就应该合理地安排竞争,保留交叉补贴,而不应该简单地让竞争取代交叉补贴。当然这个结论并不意味着反对竞争,而是强调竞争的合理设计。实际上,可以设计一个按地区切分的思路,在保留每个地区内交叉补贴的同时,又能有效地利用事先竞争机制,此外,通过精心地划分经营范围还可以在事后竞争中充分利用比较竞争,这样会提高每个地区的规制效率。

4.总 结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讨论某些竞争政策,包括兼并、蚕食和交叉补贴等说明这样一个观点,即中国的竞争政策必须考虑中国的制度环境。这个观点非常简单,而且也没有什么稀奇之处,但是人们(包括许多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们)常常忘记这个基本观点。这个结论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它意味着中国竞争政策的考虑可能与西方经济有所不同。比如在考虑兼并政策时,可能比西方经济更多地关注企业的合谋问题,因此,反垄断政策可能使市场分额的分布趋于不对称。同样,由于信贷市场的不完善,应该比西方经济更为担忧价格战或蚕食政策所带来的垄断问题。同时,从效率的角度,中国的反垄断政策应该更加容忍某些横向协议或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制度约束,在某些情况下限制竞争可能是符合效率原则的。比如由于中国的公共资金成本较高,用交叉补贴的方式提供普遍服务可能是更有效率的。

当然,本文的讨论远不是全面的,特别是由于篇幅所限,忽略了反垄断政策中非常重要的纵向问题,即市场关闭问题。但是我相信在这些环境下同样可以验证这样的结论:中国的反垄断政策不能简单地照搬西方的政策,对于中国政府来讲,在制定反垄断法和处理具体的反垄断案例时,都必须坚持制度分析的原则。

在结束本文之前,我简单地讨论一下认定反垄断案例的法律方式问题,即采用理性规则还是自动或特殊规制。在西方,由于新组织理论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反垄断问题的新认识,通常更多地采用理性规则。但是,由于中国的反垄断制度还非常薄弱,反垄断的法律经验还非常缺乏,因此实行理性规则是有困难的;与此相比,自动规则具有非常显著的优点,它操作简单,而且更加透明,因此反垄断政策可以较少地受到现有企业的收买威胁。基于这样的考虑,中国的反垄断政策似乎在认定横向或纵向限制的垄断倾向时,应该更加保守,即更多地考虑垄断的可能性。

 关于中国竞争政策的一些思考
(1999年6月1日)

参考文献

Aghion, P., and P. Howitt (1997), Endogenous Growth Theory, Cambridge Mass. : MIT Press.

Berheim, B. D. and M. D. Whinston (1990), “Multimarket Contact and Collusive Behavior”,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21:1-26.

Hart, O. (1983), “The market Mechanism as an Incentive Schem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14: 366-382.

Zhang, X.-Z. (1995), “An Estimation of China’s Cost of Public Funds”, Discussion Paper, IQTE of C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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