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信企业宽带资费 论电信业资费改革



一、中国资费改革的简单回顾

一段时间以来,电信资费改革成为电信改革的一个焦点。由于资费问题直接牵涉到包括消费者和运营商在内的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因而在政治上显得非常敏感,也因此引起了公众、媒体和政府的广泛关注。

经过了业内外人士的种种争论和各种猜测以后,1999年3月1日,政府正式出台了经过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新的资费调整方案。应该说,与原来的资费结构相比,资费调整的幅度还是比较大的。首先,初装费(尤其是固定电话的初装费)明显下降。众所周知,长期以来,中国政府一直采取高初装费政策。以北京为例,调整前的初装费高达3800元。调整后,固定电话初装费规定为500-1000元之间,农村地区安装费还可以在此基础上下调,而且同宅安装两部以上电话时免收初装费。移动电话的入网费的指导标准也降为500-1500之间。显然,无论与国外相比还是相对居民收入水平而言,这个收费水平都显得过高。

其次,长途话费特别是国际长途话费下调的幅度也较大。调整以前,国际电话资费有12个标准,收费在每分钟5.3元至27.60元之间。新方案简化原12档为二档:除中东地区以外的亚洲国家和地区,每分钟高于12元的一律降到12元,低于12元的不动;其它国家和地区全部调至15元。与其它很多国家一样,交叉补贴是造成长途话费较高的直接原因。一般来讲,长话收入常被用来补贴本地电话、边远地区或高成本地区用户以及提供普遍服务的成本。

最后,固定电话的本地话费略有增加。话费标准分为四档:每分钟0.16元、0.18元、0.20元、0.22元;改革前低于0.16元的,增加到0.16元,高于0.22元的,降至0.22元。

应该说,此次资费调整的幅度较大,并且产生了比较好的效果。据《人民邮电》报道,在此次资费调整中,31个省区市的电话初装费平均下调幅度为57%,其中,城市电话初装费平均下调幅度在50%以上的有21个省区市,农村电话初装费除上海、广东、江苏为1000元外,其余省份均在800元以下。最低为云南和西藏,仅为200元。据信息产业部的最新估计,如果假设业务量与上年持平,全国电信业务收入将因此次资费调整减收40亿元以上。据统计,此次调整后,有11个省的电话资费水平下降,有10个省的电话资费水平上升,其它省份则基本保持不变。

尽管如此,很多人对此次资费调整的效果仍不满意,认为调整的力度还不够,特别是资费的结构仍有很大改善的余地,主管部门仍然受到媒体、公众、以及众多经济学家的大量批评。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认识电信业乃至其它公共事业的资费改革?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从经济学角度讨论电信改革所应遵循的经济学原理。我们认为,虽然政治家们在制定改革决策时不一定仅仅考虑经济因素,但是它至少应该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此,在第二节中,我们将首先讨论围绕边际成本定价与拉姆士定价的争议,然后讨论拉姆士定价。在第三节中,我们讨论中国制度因素,更确切地讲是公共资金的影子成本对这两种定价方法的含义。根据这些结果我们对中国电信资费改革作一些简单评论。

二、确定电信资费的经济学原理

2.1 对边际成本定价的批评

前文曾经提到,很多人对此次资费调整的力度仍然持有疑义,认为与国际标准相比,中国的电信资费仍然显得过高。与这种观点相反的是,很多业内人士认为,中国的电信资费不宜过低,比如,尽管发达国家很少采用高初装费政策,但是这种政策在发展中国家却很常见(如墨西哥)。从某些方面看,采用高初装费政策便于融资和合理配置稀缺资源。事实上,很多人认为,如果管理得当并且能够根据供求变化及时作出调整,这种政策可以看成是一种次优政策,即符合效率原则的用于融资和配置资源的工具。

实际上,这两种观点之争有很深刻的学术背景。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低资费的观点对应于边际成本定价,即服务资费等于边际成本。最初等的经济学教科书就已经告诉我们,当消费价格等于生产的边际成本,并且等于边际消费者的边际效用或意愿支付时,资源配置的效率最高。但是由于存在固定成本,这种定价方法会产生亏损,亏损的数量正好等于固定成本,因此边际成本定价还必须假设政府可以用一般的税收收入来弥补亏损,也就是说,这种定价方法假设政府可以向公共事业企业提供支付。高资费政策对应平均成本定价,更确切地说,是拉姆士定价,即政府不能向企业进行任何支付,因而企业必须通过在服务上加价回收全部成本。企业或者通过收取服务加价回收成本,或者只收取服务的边际成本,但需要政府通过税收向企业提供支付,即没有免费的午餐。

边际成本定价与平均成本定价一直是公共事业行业定价的核心问题之一。

早在1939年,Hotelling就在一篇著名的计量经济学文章里提出了公共服务的边际成本定价观点,他在这篇文章里给出了一个估计偏离边际成本定价而带来的社会成本的公式。他认为在公共事业行业同样应该采用边际成本定价,通过征收收入税和遗产税等,政府可以弥补相应的亏损,社会采用这种定价不仅可以大幅度地降低服务价格,而且可以得到同样的社会福利。

但弗里西对这种观点提出了批评,他对Hotelling假设社会决策者是做好事的观点提出质疑。如果政府不极大化社会福利,扭曲的税收必然降低社会福利,也就是说,Hotelling没有考虑公共选择等重要的政治经济学问题。

在Hotelling和弗里西之间的争论以后,人们对边际成本定价的主要批评是:

129;边际成本定价没有区分货币与非货币的成本和收益。由于政府缺少非扭曲(Lump-sum)的支付手段,因此必须依靠扭曲性的税收系统来弥补固定成本。按照现代公共经济学理论,公共资金存在社会成本或影子价格,也就是说,1个单位的税收带来1+l个单位的社会成本。考虑公共资金的影子成本以后,服务价格满足(p-c)/p= l/(1+l)(1/h),容易看出,l越大,服务价格p越高。

8218;边际成本定价产生科斯问题。边际成本定价是边际活动决策的依据,即是否应该多生产还是少生产一个单位的产出。但是对于所谓的整体(lump)决策来讲,即判定是否应该关闭某个生产活动还是让其继续存在,边际成本定价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根据图1易知,如果需求函数为D1,显然提供服务符合效率原则;而如果需求函数为D2,则不应该提供服务,但是采用边际成本定价不能区分这两种情形。

图1 科斯问题

402;边际成本定价使企业缺乏预算约束。如果禁止政府向企业提供支付,企业只有靠销售收入来回收成本,这样预算约束可以作为使政府不向低效企业提供补贴的承诺工具,因此会硬化低效企业的预算约束。

2.2 拉姆士定价

经济理论告诉我们,边际成本定价使得资源配置效率最高的结论只有在非常强的假设下才成立。在规模递增的行业里,边际成本定价不能保证企业回收全部成本,为了保持预算平衡,服务收费必须高于边际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定价应遵循拉姆士原则。

拉姆士定价原则假设公共事业企业必须回收全部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亏损由纳税人承担,拉姆士定价原则仍然成立,但是由于扭曲性的税收意味着公共资金的影子价格的存在,因此企业的利润会带来社会成本。为了简化讨论,假设企业为了生产或提供服务首先要有一个固定成本,在此之后以不变的边际成本提供服务。

首先假定规制机构对企业的成本和消费者需求具有完全信息,即先忽略激励问题。规制机构面临的问题是,多产品规制企业的最优价格结构是什么,此时的约束条件是服务价格必须保证收支平衡。容易看出,满足条件的价格结构不但要使消费者能够接受,还要保证企业的利润不小于零,所以目标函数等于消费者的净剩余,即总消费者剩余减去企业的收入,但由于企业保持收支平衡,故可将目标函数改写为消费者总剩余减去企业的成本。

在没有预算平衡约束时,每种服务的价格等于边际成本,从而使社会福利(即消费者净剩余)达到最大,此时每当某种服务的消费增加1个单位时,消费者总剩余的增加正好等于服务的价格,或者说边际消费者的意愿支付等于服务价格

现在引入预算平衡约束,并寻找使社会福利极大化的价格。依定义,这个优化问题得到拉姆士最优价格。此外,社会最优价格还可以通过求解对偶问题而得到。对偶问题是指在社会福利至少达到拉姆士水平的约束条件下,企业极大化利润。

将原问题变成对偶问题可能看起来比较抽象或难以理解,但实际上它却说明了拉姆士定价的经济学含义。在对偶问题里,企业极大化利润,故其行为与一般的企业并无区别,只不过要为消费者提供不低于某个水平的社会福利。现假设需求是独立的,容易得出,没有约束的利润最大化总是导致服务的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其中边际收入等于服务价格减去价格除以服务的需求弹性。为消费者提供某个水平的社会福利意味着,某种服务的供给每增加一个单位,就会给生产者带来一定的损失,损失的大小与边际社会福利(价格与边际成本之差)成比例(从技术上讲,比例系数是消费者福利约束的影子价格),为了用数学公式更简洁地表达这个结论,定义 , , 和 分别为服务k的价格丶数量丶需求弹性( )和边际成本,如果令µ表示比例关系,则有:

其中 ,并且对所有k, 都相等。与不受规制控制的垄断企业一样,公共服务企业的拉姆士定价也与服务的需求弹性成反比,也就是说,不论是否存在规制控制,价格结构都相同:任何两种服务的加价(高于边际成本)之比等于需求弹性之比。由于拉姆士定价与不受规制控制的垄断者的定价行为类似,因此称拉姆士定价是商业导向的。

拉姆士定价

假设某公共事业企业以价格p= 提供q= ,其中服务k的需求函数为 。定义 为服务k的自弹性。令企业的收入函数为 ,企业的成本函数为

其中 为固定成本, 为服务1,...,n的边际成本。定义 为消费者总剩余,则拉姆士定价问题可以表示为:

表示成对偶问题为:

其中星号表示拉姆士水平的社会福利。令1/l为对偶问题的影子价格,易得:

可以很容易地将拉姆士定价原则推广到不同服务的需求之间有相关关系的情形。此时,不同的服务既可能是互补的,又可能是相互替代的,比如,某个电话公司在低谷时期提供的折扣有可能减少高峰期的需求,这是因为消费者很有可能将一部分高峰期需求转变为非高峰期需求。与次相比,某种信息服务的降价不仅会增加信息服务本身的需求,还会增加通话需求。此外,有些电信服务可能有时是互补关系,而有时呈替代关系。比如引入移动电话服务增加了对固定话网的需求,但是随着移动电话服务价格的大幅下降,移动电话与固定电话越来越趋向替代关系。

具有互相替代或互补关系时的市场促销原则对公共服务也成立。如果降低某种服务的收费(低于需求独立时的价格)可以增加另外一种服务的需求,降低这种服务的价格是最优的;而如果提高某种服务的价格(相对需求独立时的价格)可以增加另外一种服务的需求,则增加该种服务的价格最优。

总之,每种服务的价格或收费都应该对企业固定成本的回收做出贡献,并且尽量减少经济扭曲,但是加价结构必须不仅考虑需求弹性的结构,并且还应该考虑需求的交叉弹性。从资源配置效率的意义上讲,对那些消费者不愿付出高于边际成本价格的服务,确定很高的加价不符合效率原则;而对那些需求弹性相对较低的服务,则应该对回收固定成本作较大的贡献,从这一角度讲,公共事业企业的价格结构应该与任何一个企业的市场营销部门所确定的价格结构没有什么区别。

容易看出,拉姆士定价的税基很宽,所有的固定成本都被看成是来源同一种服务,然后通过对所有服务的收费来回收成本,这种定价方法意味着在某种服务的成本和价格之间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比如按照拉姆士定价,提供某种服务的投资成本中有相当一部分很可能由某些根本没有从中受益的消费者承担,换句话说,不存在收入分离或预算分离,即使得特定的收入回收特定的成本。而从理论上讲,使用价格上限规制可以以分散化的方式得到拉姆士价格。

2.3 价格上限规制

使用价格上限规制以分散化的方式得到拉姆士价格,即让企业自己选择拉姆士价格。假设企业受平均价格上限的控制,满足

其中( )为每种服务收费的权。除了满足该约束外,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极大化利润的价格。显然,虽然平均价格水平受到限制,但是企业可以自由确定价格结构。容易证明,如果选择权重等于实际产出数量( ),则利用企业极大化利润的最优条件可以得出拉姆士价格结构。为了进一步理解这个结果,回忆一下垄断定价的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当企业确定垄断价格时,企业过高的价格会减少消费者的净剩余,但是企业的定价决策并没有将这种影响内部化。如果企业将某种服务的价格提高1个单位,消费者净剩余的减少正好等于这种服务的消费数量。

价格上限

根据上个方框中定义的符号,电信企业的问题为:

令a为价格上限约束的影子价格,易得相对于 的一阶条件:

如果权重w等于提供的数量q,并令l=(1/a)-1,则可以得到拉姆士公式。

价格上限等价于对服务k的价格上涨征税,k=1, …,n, 其数额与k的权重成比例。因此,如果服务k的权重正好与服务k的实际消费数量相等,该企业所面临的税赋向量等于价格增加对消费者产生的外部性向量(成比例),这样企业就将价格上涨所产生的外部性内部化,从而选择符合效率原则的拉姆士价格。企业的赢利水平取决于上限 ,如果上限选择过低,企业就有可能亏损,而如果上限选得过高,企业就会得到很高的利润。

可以将这样确定的价格上限称之为完善的价格上限。但在实际中,规制机构往往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而选择了不完善的价格上限。实际上,如果规制机构有这些信息,它完全可以直接确定服务价格,而无需再劳神选择价格上限。因此,不对称信息将是选择价格上限面临的最主要问题。虽然由于篇幅所致,本文没有具体地讨论不对称信息的影响,但是根据拉丰-蒂罗尔的研究结果(Laffont & Tirole, 1993),在某些条件下著名的分离定理成立,也就是说定价公式与完全信息时相同,但努力水平是次优的。因此,在不对称信息时,前面得到的结果可以做为一个参照结果。

2.4 拉姆士定价的缺陷

人们对拉姆士定价的主要批评是:首先,既然假设规制机构极大化社会福利,为什么还要强加一个预算约束,这样做显然不符合效率原则。其次,对拉姆士定价更严厉的批评与收入再分配有关。拉姆士定价假定不同服务的价值以消费者的意愿支付来度量,因此,不同消费者的净剩余可以简单地叠加。但从收入再分配的角度讲,这样的假设是有问题的。根据拉姆士定价原则,拉姆士加价的负担主要由需求弹性较小的服务来承受,而这些服务的消费对象一般来讲主要是穷人,他们没有其它的选择,只能消费这些需求弹性较低的服务。以电信资费为例,虽然固定月租费表面看来对所有人都相等,但是如果考虑到电话的使用量,加价对低收入者显得较高。

最后,拉姆士定价可能会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根据需求弹性确定收费会给规制机构带来很大的回旋余地,于是带来收买问题。假设利益集团A和B消费同一种服务,但却需要支付不同的价格,则每个集团都想设法说服规制机构让其支付较低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区别定价的决定因素可能不是需求弹性(或者提供服务的成本)的差异,而是相对政治力量的强弱,与规制机构的关系如何,或者是否愿意向政治家捐献,等等。采取非区别定价的好处在于可以减少这些偏向性。实际上,拉丰和蒂罗尔已经证明,利益集团的收买威胁使定价规则趋于无区别定价。

但是在实际中,可能过份强调了收买问题。当规制机构在确定价格过程当中受到收买威胁时,滥用区别定价当然是个值得考虑的重要问题。但实际上规制机构很少亲自选择拉姆士价格结构,价格上限本身意味着将选择拉姆士价格的任务交给了企业。当然,企业会和某些特定的利益集团合谋,但是因为企业比规制机构在政治上更为独立,因此这样做的可能性不大,况且合谋会减少企业的利润。基于这些原因,有理由相信将拉姆士价格的选择权交给极大化利润的企业所受到的收买威胁要小于将此决策权交给规制机构或政治家。

三、结束语

前面对边际成本定价和拉姆士定价进行了讨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两种定价方式分别对应目前人们对资费改革的两种看法。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考虑制度因素,特别是中国经济所具有的发展经济特征。在本节,我们就中国经济的一个特殊的制度变量对两种定价方式作制度比较。

我们知道,由于低效的税收税制体制等因素,包括过度依赖间接税,缺乏有效的审计制度,和高效的税收力量等(见张昕竹,1999),一般来讲,发展中国家的公共资金的影子价格都很高。据估计,中国经济的公共资金的影子价格在1.5-2.0之间(张昕竹,1995),也就是说,在中国每收一元钱的税,其社会成本为1.5-2.0左右。那么较高的公共资金的影子价格究竟对边际成本定价和拉姆士定价有什么含义?

我们认为在中国的制度环境下,过低地下调电信资费有可能不符合效率原则,特别采用边际成本定价是一个极大的错误。较高的公共资金成本意味着:第一,公共事业服务的收费应该较高,因为根据拉姆士定价原则,服务价格随着公共资金成本的增加而增加。更进一步讲,由于低效的税收体制,政府将电信业做为一个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可能符合效率原则。第二,在信息不对称时,企业的成本是内生的,如果企业得到较强的激励,企业会设法降低成本;反之,如果企业只得到很弱的激励,企业的成本就会很高。但是给企业提供提高效率的激励意味着留给企业信息租金,由于公共资金成本的存在,信息租金带来社会成本。因此,当公共资金的成本较高时,应该提供较低激励强度的规制机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成本就会较高,服务的资费也会相应较高。过低的资费(边际成本定价)会带来较高的社会成本表面看起来似乎令人难以理解,其原因是尽管社会成本很大,但消费者却难以感觉到。可以用一个熟知的垄断定价的例子加以说明。我们知道,大家都反对垄断定价,但反对的理由恐怕是因为同样的消费需要更高的支出,但这只不过是转移支付而已,即消费者多付出的正好是垄断企业多得到的,整个社会的福利并没有改。而垄断在经济学意义上的危害是效率损失,即著名的哈宾格三角形,但这个社会成本往往不能直接感受到。因此,从效率角度讲,电信服务资费不宜调得过低,特别是不应该采取边际成本定价。

平均定价与边际成本定价的比较

假设某个电信企业在某个地区提供电信服务。假设该地区有两种类型的用户,高消费用户的个数为 ,而低消费用户的个数为 。为了简单起见,不妨假设规制机构有完备信息。假设两类用户的消费分别为 和 ,相应的需求函数分别为 和 ,总消费者剩余为

企业的成本函数为

假设实行边际成本定价,则有

此时亏损为

则社会福利为

如果实行拉姆士定价,则有

s.t.

定义 =

容易证明,当l小于 时, > ,此时边际成本定价优于平均定价;而当l大于 时, < ,此时平均成本定价优于边际成本定价。这个结果告诉我们,当公共资金的影子成本较高时,采用拉姆士定价更符合效率原则。

由此可以看出,在资费问题上,制度因素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实际上不难看出,中国电信业的资费结构与发达国家相比有明显不同:中国采用高初装费、高长话费的政策,而发达国家则正好相反。做为一个注解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本次资费调整前的本地话费和月租费要低于国际标准。按美元计算,美国的本地话费为每分钟0.03美分,而中国为每分钟0.02美分,美国的居民本地电话月租费为每个月10-20美元,而中国为每个月3美元左右。

认识到这种资费结构的区别有助于帮助理解当前的资费改革。当然,强调制度因素并不是为低效率辩护,而是强调在具体的制度环境下,研究次优结果的重要性。做为一个有趣的猜测,我们认为对究竟那些制度变量可以影响中国的资费结构做进一步研究将是非常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1. 安·易斯塔什、 张昕竹:“基础设施规制与中国经济制度”,《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1999年第7期。

2. Gasmi, G., J.J. Laffont and W.W. Sharkey (1998), “Competition Policy and Universal Service. IDEI Working Paper.

3. Laffont, J.J. and J. Tirole (1993). 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 MIT Press.

4. 张昕竹:电信业规制改革与竞争:理论与政策。未发表专著手稿。

5. 张昕竹:“中国基础设施的发展与私有部门的参与”,《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8年第11期。

6. 张昕竹:“对中国电信业改革的几点看法”,《规制与竞争问题研究通讯》,中国社会科学院规制与竞争问题研究中心,1999年第1期。

7. Xinzhu Zhang, “An Estimation of the Cost of Public Funds in China”, IQTE Working Paper,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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