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竞争性随机接入 电信竞争与双向接入



1.前 言

在开放电信市场的讨论中,单向接入问题一直是争论的中心话题之一,而且从目前电信市场结构来看,它仍然是引入电信市场竞争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但是随着电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特别是网络竞争格局的形成 ,在理论和政策讨论中,双向接入问题肯定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实际上,双向接入并不是引入固话网竞争之后才会出现的新问题,但是在引入本地电话竞争以前,电信业的双向接入主要限于二类比较特殊的接入问题:第一类双向接入问题主要针对国际电话。我们都知道,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很多国家的电信运营商都享有垄断地位,因此在确定接入费或者国际清算费时,一般是由这些具有垄断地位的运营商以合作的方式经过谈判和协商来决定。比如当中国电信的用户与法国电信的用户通话时,中国电信需要向法国电信支付清算费,或者反过来,当法国电信的用户与中国电信的用户通话时,法国电信需要向中国电信支付国际电话清算费,具体的资费水平或者支付方式由中国电信与法国电信通过协商和谈判来确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情况下,清算费都远远高于提供接入服务的边际成本,这种定价行为在发展中国家尤为普遍。较高的国际清算费是国际电话费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个问题在我国电信改革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但是通过后面的讨论我们将会看到,即使不考虑极大化社会福利,而单从极大化利润的角度来讲,这种定价行为也不符合效率原则,所以在解释这些国家的高清算费政策时,不能只考虑这些国家具有较高的接入成本这个效率因素,还必须考虑到某些政策因素,特别是通话流量不平衡这个重要因素。由于收入水平、资费水平和其他方面一些因素的影响,发达国家作为主叫方与发展中国家的通话时间,要远远大于其作为被叫方的通话时间,换句话说,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打的电话远远多于从那里接收的电话。在这种通话流量条件下,通过确定较高的清算费,发展中国家可以得到宝贵的外汇收入 。

另一类双向接入问题主要是指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之间的接续。当独立电信运营商提供移动电信服务时,将产生双向接入问题,即移动网用户作为主叫方与固网用户通话时,需要固网运营商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或者固网用户与移动网用户通话时,需要移动电话运营商提供相应的接入服务。一般来讲,接入到移动电话网的通话接入费定得比较高。

虽然国际清算和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之间的接续都涉及到双向接入问题,但是针对这些情形使用的接入定价方法并不适用于引入本地电话竞争后的双向接入问题,其主要原因是,过去的运营商一般具有垄断地位,所以不必争夺市场份额,或者从移动服务的资费高于固定电话资费的意义上讲,移动电话与固定电话仍然是一种互补服务而不是替代服务。当然,随着移动电话资费的大幅度下降,它们之间的关系肯定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对市场份额的竞争;但是在本地电话竞争中,不同运营商之间的双向接入或互联互通问题与市场份额的竞争密切相关。

虽然以合作的方式确定接入费只是引入本地电话竞争后才引起重视的问题,但这种定价行为在其他产业却并不鲜见。比如信用卡服务业中的VISA卡与牧丹卡的互联费就是以这种方式来确定的。从组织结构上看,每个信用卡公司都是由数以千记的成员银行共同拥有(发卡行),这些银行一方面互相争夺使用信用卡的用户,另一方面又要争夺接受该种信用卡服务的商家。如果用户或消费者与商家达成的交易用VISA 或牧丹卡支付,那么在商家选择的银行与消费者选择的不同银行之间必须达成互联协议,在协议中需要明确规定用户的发卡行与商家选择的银行之间的接入费或转帐费 。除了信用卡服务业以外,还可以找到很多竞争者之间相互合作确定接入费的例子,比如ATM(自动提款机)网络,铁路与汽车的联运等等。当然,由于不同的网络具有不同的特点,所以在将某个产业得到的结论推广应用到其他产业时,还应该考虑具体的情况。

随着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准备逐步引入本地电话竞争,电信规制机构正在制定确定接入费的原则。从目前来看,争论的焦点是,当引入本地电话竞争之后,确定接入费究竟是纯粹的企业行为,即企业之间可以自由志愿的达成批发(接入)交易协议,并且一旦产生利益冲突时,完全可以借诸私人的仲裁调节,还是规制机构应该予以保留的权力,即让规制机构来确定接入费?换句话说,是否可以相信市场力量能够保证有效的市场准入,并且保证本地电话运营商之间达成的协议能够维持充分的市场竞争?

在此问题上,新西兰采取的是一种典型而极端的办法,具体来讲,就是在确定接入费时,完全沿着自由化的思路走,不再对接入费实行任何规制控制。但是在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在其于1996年8月颁布的解释1996年新电信法的文件中,只提出了非常描述性的方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确定接入费的具体方法。这个文件提出,在接入和接出端要按照前向长期增量成本(a=c0)确定接入费。显然,这种定价方法是基于成本定价并且属于无区别定价。此外还规定,除非供应商之间存在不对称性,比如通话流量不平衡,或者接入成本相差很大,否则应该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确定接入费。同时FCC还建议,满足对称性的各个州可以采纳资费平衡的原则(运营商之间不需互相支付接入费,即a=0)。但FCC随即又规定本地电话公司收取的接入费要受价格上限控制。在英国,Oflel也认为在目前的市场情况下,电信业仍然需要一定的规制控制,在确定接入费时更应该如此。

本报告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讨论双向接入问题。由于电信业双向接入理论的奠基工作主要是由拉丰、瑞和蒂罗尔(1998a,b)完成的,所以后面的讨论将主要以他们的理论为基础。那么这些结果的意义是什么哪?我们知道,由于本地电话竞争存在规模收益和网络外部性等特征,所以描述最优世界的阿罗-德布鲁定理并不成立,那么为了揭示电信市场竞争,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市场竞争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的结果相当于电信市场竞争的阿罗-德布鲁定理。

在拉丰、瑞和蒂罗尔建立的双向接入理论中有二个关键假设,一个是使用者付费原则,即主叫运营商向接续的网络支付接入费,或者说被叫方所属的网络向主叫方所属的网络收取接入费(每分钟a),而被叫所属网络不需要支付接入费。

实际上,主叫付费是一个应用非常广泛的资费确定原则。在实际中,除了移动通讯服务外,现有的资费政策大都采用这种付费原则。从经济学意义上讲,采用这种原则的好处在于电话使用者可以避免为无聊电话或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电话付费。但是由于被叫人没有承担任何所在电话网络对其他网络或用户带来的成本,所以这种付费方式可能会带来一些不良的激励。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考虑包括双向收费在内的其他收费方式,让被叫者内部化对主叫者产生的外部性。我们在后面还要回过头来讨论这个观点。

另一个关键假设是:开放电信零售市场,即电信服务商可以自由确定向最终消费者收取的服务价格。在政策层面,这样的假设与引入电信网之间面对面竞争的观点是一致的,它也是规制机构和电信专家们目前普遍看好的思路。实际上,这个假设隐含二个前提条件:第一,一旦本地电话瓶颈消失,市场竞争将延伸到包括批发市场在内的所有电信市场,因此没有必要再对零售价格进行任何规制控制。第二,电信服务的变化速度非常之快,即使在理论上仍然需要对零售价格进行规制控制,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实行这样的控制。比如,虽然需要控制长话价格,但是由于回叫业务或者IP电话的出现(特别是机算机到电话方式),对长话资费的控制将变得十分困难。显然,这二个假设是出于完全不同的角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假设零售市场自由化,某些政策实际上仍然限制着零售价格,比如ECPR将零售价格与批发价格联系起来,因此对批发价格的规制控制也会限制零售价格。

本报告的余下内容是这样安排的:首先在第2节里说明,以非合作方式确定接入费是不符合效率原则的,然后讨论运营商之间以合作方式确定接入费的问题,考察批发市场的合作协议是否会形成零售市场的合谋。第2节简要地讨论批发协议可能引起那些竞争政策问题,第4节说明这些问题可能确实存在。但是第5节指出电信产业的条件与标准理论并不完全吻合。实际上,至少可以找到以下几个原因说明批发协议不会促成合谋:(1)增加市场份额能够避免或减少支付接入费;(2)数量折扣;(3)基于低达网络的区别定价;(4)对接收电话进行补贴。第6节讨论美国1996年新电信法中提出的基于自建网络和松绑二种形式的市场准入。第7节讨论二个常常被忽略的问题:第一,改变只由主叫网络向被叫网络支付接入费的假设,并让被叫方承担任何由被叫用户或其所在的网络引起的接入成本;第二,考虑某些具有较高成本的竞争方式,即允许多条入户线路,如电话线路和有线电视线路。

2.确定接入费需要注意的问题

确定接入费需要合作。确定接入费的第一个前提条件是合作。为了说明确定接入费需要合作这个重要结论,首先假设竞争对手之间不必争夺市场份额,即每个运营商都有垄断的市场。不妨假设有n个网络,每个网络只有一个用户,并且该用户不能改变为他提供服务的运营商。显然,这n个用户中的任何一个用户只能与属于其他网络的用户通话。假定每个网络都以非合作的方式确定抵达该网络的接入费(ai)。因此每个运营商感觉到的传送一次通话的成本等于到被叫方网络的界面以前的边际成本,再加上抵达网络确定的接入费。假定任何网络的零售资费水平与被叫网络无关,那么容易确定,每个运营商确定的接入费等于其它n-1个网络确定的接入费的平均值。这个结果说明,当用户数n充分大时,每个网络确定的接入费水平对其它任何一个网络所感觉到的平均接入费只产生很小的影响,因此对该网络确定的零售价格的影响也就很小,这样作为主叫方的通话流量就不会受到很大影响,所以每个网络都想将接入费定得尽可能的高,这样就会导致很高的总边际成本以及很高的零售价格。

这个例子说明,当n很大时,以非合作方式确定接入费会带来的很低的配置效率。实际上,即使只存在二个网络,这种低配置效率问题依然存在。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可以考虑国际电话的清算费问题。假设国家A和国家B的电话运营商都具有垄断地位,因此不存在市场份额的竞争。如果这二个国家以非合作方式确定接入费,那么必将导致双重加价问题:首先,对国家A来讲,给定国家B确定的任何接入费水平,因为国家A具有垄断地位,所以极大化利润等于在感觉边际成本(国家A的实际成本加上国家B的接入费,再减去抵达服务的边际成本)之上加价。对国家B来讲,在确定对国家A的国际电话清算费时,极大化清算收入。同样,由于具有垄断地位,清算费在接入服务的可避免成本上有加价。最后,根据这二个加价,国家A确定对本国国际电话需求的垄断价格水平。由于存在双重加价,零售价格水平高于以合作方式确定的垄断价格,也就是说导致更低的配置效率。

在此需要对一个常见的错误说法做一些讨论。很多人认为,较小的市场参与者没有市场支配权力,因此在他们确定接入费时,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这种认识是错误的,错误的原因在于误解了市场的定义。就用户数量而言,某个运营商也许只有很小的市场份额,但是该服务商仍然是在该网络为其他网络的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垄断者,换句话说,被叫方的网络对于主叫方而言是一个瓶颈。实际上,如果假设零售价格不能按照通话的抵达地区实行区别定价,则电话网络的市场份额越小,其市场支配权力越大,这是因为比较大的电话网络运营商必须考虑到竞争对手的零售价格对其确定的接入费非常敏感这个因素,因此接入费会对通话流量产生很大的影响。但是相比而言,比较小的网络运营商的接入服务需求弹性很小,故可以在接入服务边际成本之上有比较高的加价,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份额越小的运营商,可能其市场支配权力越大。

当然,只有假设市场份额外生给定,才能得到这样的结论,因为为了避免支付过高的“接入服务税”,网络运营商会想办法增加市场份额,比如通过降低零售价格或者给用户提供更加优良的服务。但是,当存在市场份额竞争时,如果以非合作方式确定接入费,垄断链条或双重加价问题依然存在,也就是说以非合作方式确定接入费必然导致高价格水平上的均衡,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这正是很多经济学家对开放本地电话竞争产生的担忧之一。

接入协议与合谋。由于确定接入费需要合作,那么在开放电信市场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合谋就自然成为一个特别需要关注的竞争政策问题。下面以专利使用协议为例,说明批发协议可以作为合谋的工具。在反垄断实践中,专利使用协议是反垄断机构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专利协议可能附加某些限制条件,如在不同所有者之间按地区瓜分市场,或者操纵零售价格,专利所有者同意建立未来的专利联盟合约,以及提供R&D竞争和革新的激励。

考虑一个非常典型的情形:假设有二个企业在零售市场上竞争,假定这二个企业以相同的边际成本c生产完全相同的最终产品。每个企业拥有一种专利,每种专利对应于一个不同的但是却互相等价的生产技术,即每种技术都可以使每个企业以边际成本c生产相同的最终产品。假设市场竞争的形式为波创竞争(这种形式的竞争可以使合谋的收益最大)。

由于假设了波创竞争,每个企业的零售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即p=c,所以每个企业的利润等于零。定义pm为垄断零售价格,也就是说,如果允许企业自由选择价格,那么企业选择的零售价格水平为pm。

现在考虑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假设这二个企业建立一个合资企业,即所谓的专利合同合资企业,每个企业将自己拥有的专利权入股到该合资企业,而每个企业在使用每种专利技术生产最终产品时,需要向合资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也可以称作接入费或转移支付价格。假设a为每单位产出需要支付的专利使用费 ,并假定发明每个专利的边际成本都为零,则如果专利使用费a大于零,专利合资公司将得到大于零的边际利润,所得到的利润再以分红的方式分配给这二个专利所有者。

专利合资公司

 电信竞争与双向接入

分红 分红

使用费a

企业1 企业2

图1 经典的竞争政策问题

每个企业感觉到边际成本等于实际边际成本c,加上单位专利使用费a,再减去作为专利所有者得到的分红 ,即总边际成本为

c+

由于波创竞争使零售价格等于总边际成本,如果企业选择接入费a使得

pm=c+ 或者 a=2(pm-c),

则零售价格等于垄断价格。在波创竞争的假设下,虽然下游企业的利润为零,但是上游合资企业得到垄断利润,因此可以把垄断利润再平均分配给每个企业 。这个简单的例子说明,通过这种简单的制度安排,企业可以得到垄断利润。

3.电信业的双向接入定价

前面指出了竞争者之间达成的批发(接入)协议可能会产生不正当竞争问题。如果简单地从这个结论出发,就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允许电信企业以合作的方式确定接入费,那么电信运营商之间会产生合谋,即使假设竞争者为了争夺市场份额而展开面对面的竞争,这个结论仍然成立。通过这种类比所得到的结论在某些方面可能是对的,但在其他方面则可能存在严重的缺陷。下面先讨论在什么意义上这样的结论是正确的。

前面曾指出,双向接入理论的奠基工作主要是由拉丰、瑞和蒂罗尔(1998a,b)完成的。为了研究双向接入问题,他们建立了一个具有对称特征的结构模型。在该模型中,假设有二个独立的运营商,他们已经建好可以覆盖所有用户的网络。这二个运营商为了争夺用户而展开竞争,建立自己的市场份额。消费者面临二个决策问题:首先要决定加入哪个网络;然后再决定电话消费的数量(通话时间)。

为了理解后面的讨论,需要先介绍几个重要的概念。首先定义网内通话为主叫方与加入同一个本地话网的被叫方进行的通话;而异网通话是指主叫方与属于其他本地话网的被叫方进行的通话。为了简化讨论,假设:

(1)以互惠互利的方式确定接入费:每个网络对来源于其他话网的通话收取的接入费都等于a(每分钟)。对零售价格而言,接入费是由规制机构确定还是由二个运营商协商决定并不影响零售市场的均衡结果,也就是说只要接入费给定,均衡零售价格相等。但是,规制机构希望确定的接入政策显然不同与运营商确定的接入费。所以分别考察规制机构希望确定的接入费水平以及企业希望确定的接入费水平,将是非常有意义的。

(2)平衡的通话流量模式:假设每个电话网络中异网通话的比例等于对方话网得到的用户市场份额。容易验证,这个介绍成立的充分条件是任何一个用户与其他任何一个用户通话的概率相等。显然,这是为了便于分析而做的一个很强的假设,而在实际中,很容易找到平衡通话流量假设不成立的例子。比如互联网服务商(ISP)、用户服务中心、传呼公司,或者出租车服务公司等几乎只接收电话,而电话市场促销机构一般只作为主叫方通话。如果某个话网的所有用户恰好都是前一种类型的用户,而另一个话网的用户恰好都是后一种类型的用户,则通话流量肯定是不不平衡的。我们在后面将要讨论运营商吸引具有不同通话方式用户的激励。

拉丰、瑞和蒂罗尔得到的主要结论是:(1)边际成本是内生的。假设通话流量平衡,所有按照定义,每个话网的异网通话比例正好等于对方话网的入网用户市场份额。若接入费恰好等于边际成本,则不论是本网通话还是异网通话,对于每个话网运营商而言,为其用户提供通话服务的成本都相等;相反,如果接入费高于(低于)提供接入服务的边际成本,则每次通话的平均边际成本随着对方话网的市场份额的增加而增加(减少)。所以为了减少提供通话服务的边际成本,每个话网运营商都希望尽量增加自己的市场份额,或者降低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后面回过头来进一步讨论这种内生边际成本效应。容易看出,当接入费越接近边际成本,这种内生边际成本效应就越小。

此外,相对于给定的市场份额而言,每个话网运营商感觉到的边际成本随着接入费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如果暂不考虑市场份额(内生边际成本效应)的影响,较高的接入费直接导致每个运营商提高自己的零售价格,这就是所谓的互相提高边际成本效应。这种效应正是前面提到的以合作方式确定接入费将会导致合谋这个结论中所包含的真理成份。

在这里有必要讨论一下所谓的“资费平衡谬误”。很多人认为,如果每个话网的进出通话流量相等,因而话网之间的净支付为零,这样就可以不考虑接入费问题,甚至不必考虑任何批发交易,因为这种资费平衡原则实际上等价于使接入费为零。这种观点只所以错误是因为,虽然在通话流量平衡的条件下,接入费的变化不会影响到不同话网之间的净支付,但是接入费水平将直接影响到每个话网运营商感觉到的边际成本,因而会影响零售价格水平,还句话说,即使假设每个话网间的通话流量平衡,接入费也不是中性的。

(2)网络竞争。拉丰、瑞和蒂罗尔给出了均衡解存在和满足唯一性的充分条件。他们特别指出,由于存在互相提高边际成本效应,对称均衡价格水平将随着接入费的增加而增加,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接入费是默契合谋的工具:每个话网运营商都愿意将接入费确定在边际成本之上,通过相互提高对方的边际成本,即使在没有零售市场合谋的情况下,依然得到更多的甚至是垄断利润。

那么什么是社会意义上的最优接入费水平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假定每个话网的固定成本只是那些相对于每个用户来讲属于可避免的成本,但是这些成本相对于某个用户的可变消费来讲,则是固定成本。比如连接用户居所至路边的线路成本和计费服务成本,也就是说,先忽略为众多用户提供服务而引致的共同成本,如交换设备以及将话网从交换点连接到路边的成本等。做这种假设主要是为了分析的方便起见。但是在后面讨论市场准入时,还要重新引入共同成本。根据这样的假设,对于每个消费者而言,存在着递增规模收益,即由于存在固定成本,每次通话的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但是相对于所有用户而言,却存在不变规模收益,即新增用户的边际成本等于平均成本。

当不存在或暂不考虑共同成本时,满足社会最优的接入费低于提供接入服务的边际成本。为什么会得到这样的结果哪?根据前面的讨论我们知道,在一个规制环境里,如果不存在规模收益,则符合效率原则的接入费应该等于接入服务的边际成本。根据这里的假设,运营商确实具有不变规模收益,但是由于零售市场已经取消规制控制,所以零售价格只受到竞争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每个话网提供一定程度的细分服务,这些运营商就有某种程度的市场支配权力,因而可以使零售价格高于感觉上的边际成本。与标准的垄断问题一样,消除这种加价的方法是对产出进行补贴。但是与标准教科书提供的垄断案例不同的是,补贴并不是由纳税人来负担,而是以低于边际成本的接入费方式,由运营商互相提供补贴,所以在满足社会最优时,每个运营商都相互提供补贴。但是如果假设另一种接入费确定方式,即运营商之间可以自由协商确定接入费,那么每个运营商都会使接入费高于提供接入服务的边际成本,即相互征收“接入税”,也就是说,由运营商自由确定接入费不会达到最优配置结果。

但是如果假设存在共同成本,则有二个作用方向相反的影响:一方面,提供补贴的论据依然成立,固需要使接入费低于边际成本;但另一方面,由于存在共同成本,固为了回收共同成本,需要在接入费上有加价。由于者二个方面的结果,满足社会最优的接入费既可能高于提供接入服务的边际成本,也可能低于边际成本。

德赛因(Dessein,1998)研究了每个运营商吸引高需求和低需求用户的激励,他的模型与拉丰、瑞和蒂罗尔模型的主要区别是将用户按需求的高低进行区分。显然,运营商是否愿意吸引高需求用户与这些用户是作为主叫通话时间多,还是作为被叫接收通话时间多。为了具体起见,不妨假设主叫通话时间超过被叫通话时间,那么降低零售价格对由此产生的接入亏损有二方面的影响:首先,所有用户的通话时间增加,因而相应地增加异网通话;其次,降低零售价格将改变网络用户的构成。与第一种影响相比,这是一种将用户按需求区分之后产生的影响。由于高需求用户从降低价格中受益较大,因而对价格变动更敏感,所以降低零售价格的最终的结果是降低高需求用户的比例。如果假定高需求用户的主叫时间多于被叫时间,则会进一步增大零售价格下降对接入亏损产生的影响,即接入亏损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当存在消费者差异时,接入费加价有更大的合谋效应 。

4.高接入费不会促进合谋形成的原因

前一节的主要结论是,运营商可以通过互相提高对方的成本来确定较高的接入费,从而达到确定较高的零售价格或者合谋的目的。但是,得出这些结论需要非常强的假设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内生边际成本效应,没有第二类和第三类区别定价,主叫方付费等。所以为了对这个结论做进一步分析,得到更符合实际的结论,需要分别放松这几个假设条件。

(1)通过增加市场份额避免支付接入费

为了在零售服务市场得到垄断价格,运营商之间必须达成接入费协议,使得接入费高于边际成本,高出的幅度取决于不同运营商提供的服务之间的替代性。如果运营商之间不牵涉到对市场份额的竞争,比如前面提到的国内垄断运营商提供国际通讯服务,那么此时满足社会最优的接入费应该等于边际成本,因此每个运营商感觉到的边际成本等于实际边际成本,而运营商确定的零售价格等于垄断价格。但是一般来讲,当存在对市场份额的竞争时,零售市场的加价幅度会相应的减少,所以要想通过合谋得到垄断价格,需要提高接入费,使零售价格恢复到垄断价格水平。容易看出,零售市场竞争愈激烈,接入费在边际成本之上的加价越大。

但最关键问题是,在边际成本之上有较高的加价是否确实导致较高的零售价格。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而为了分析这个问题,需要回顾前面讨论过的二种效应:首先,对于给定的市场份额分布,接入费定得越高,运营商感觉到的边际成本就越高,因而零售价格就会处于比较高的水平,这是相互提高边际成本效应;其次,对于任意给定的接入费,假设接入费高于相应的边际成本,则运营商感觉到的边际成本随着市场份额的增加而减少,或者随着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的减少而减少,这是内生边际成本效应。

每个运营商感觉到的边际成本取决于接入费加价,即接入费与接入服务的边际成本之差,与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的积(c+αj(a-c0)),因此只要接入费与边际成本相差很小,竞争对手市场份额的变动就不会对运营商感觉到的边际成本造成多大影响。实际上,拉丰、瑞和蒂罗尔等人已经证明,如果接入费与边际成本非常接近,零售价格的均衡解存在并且唯一,而且零售价格是接入费的增函数,换句话说,此时的内生边际成本效应要弱于互相提高边际成本效应。

但是,当零售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时,运营商实际上很难通过零售价格进行加价,所以为了恢复加价,每个运营商都希望在接入成本上进行加价。但是随着接入费的不断增加,内生边际成本效应变得愈来愈重要,也就是说,增加市场份额可以大幅度地减少每个运营商感觉到的边际成本。所以为了避免支付“接入税”,每个运营商都想确定较低的零售价格,或者得到更大的市场份额。

拉丰、瑞和蒂罗尔等人证明了,当接入费大于边际成本时,存在某个零售价格水平,使得运营商不再愿意继续提高零售价格,而是为了争夺市场份额改打价格战。容易看出,究竟在什么价位开始打价格战取决于这二个运营商提供的服务之间的替代关系。如果这二个运营商提供的服务非常接近,则即便使零售价格只降低很小的幅度,也会使感觉到的边际成本下降很大的幅度。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观点,假设运营商为了得到垄断零售价格水平,需要确定很高的接入费。对于对称的均衡解来讲,每个运营商都得到一半的市场份额。因为每个话网的净流量为零,所以运营商之间的净支付为零。如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非常的接近,那么任何一个运营商只须将零售价格降低很小的幅度,就会对市场形成垄断,即得到全部市场份额。在降低的价位上,该运营商在每个用户身上得到的利润稍低于垄断利润,但是由于用户比原来增加一倍,并且由于竞争对手被挤出市场,所以不存在异网通话,该运营商也就不会有任何接入亏损。非常有意思的是,正是因为形成合谋需要有很高的接入费,才使得只需将零售价格降低很小的幅度,就可以大量地减少异网通话的通话流量,或者说减少接入亏损。实际上,拉丰、瑞和蒂罗尔等人证明,当不同的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有很强的替代性,并且接入费处于很高的价位时,不存在零售价格的均衡解。

最后,可以将电话网络的互联互通问题与前面讨论过的专利协议问题做一下比较。容易看出,这二个问题的关键区别是,对于专利合资公司来讲,每个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逃避“批发税”,特别是如果某个企业不与竞争对手共享市场,而是对市场形成垄断,该企业照样需要向专利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而且是二倍的费用,者等于向竞争对手支付专利使用费。但是对电信运营商来讲,当某个运营商对市场形成垄断时,接入费不会随之增加,换句话说,在专利问题里,企业感觉到的边际生产成本外生给定,而在本地电话的双向接入问题里,运营商感觉到的边际成本是内生的。

(2)非线性定价

如果零售服务采用线性定价,较高的接入费很可能有利于合谋的形成,其原因是零售价格越低,或者运营商为用户提供的服务越多,运营商由此造成的接入亏损越大,所以从这个角度讲,运营商不愿降低零售价格。实际上,在确定零售价格时,运营商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一方面运营商希望尽量通过较低的资费增加市场份额,并且由于零售价格含有加价,所以吸纳更多的用户会增加利润;但另一方面,较低的零售价格会增加接入亏损。

现在假设运营商对零售服务使用二部定价,整个价格由月租费(可能加上初装费)和通话费构成。显然,可以将线性定价看成是非线性定价的推广,因为当采用线性定价时,可以将月租费看成为零,或者更一般的,将月租费看成是外生给定的。现在假定不仅使用费可以变动,月租费也可以改变。那么此时运营商有二个工具,所以可以将增加市场份额与增加通话量二个目标分开来,用不同的工具完成不同的目标:可以通过降低通话费增加通话流量,通过降低月租费增加市场份额,这样做就不至于因为增加异网通话的流量或者导致接入亏损的增加。

由于接入费较高,从每个用户得到的利润越多,对市场份额的竞争越激烈。因此,运营商就固定费展开更加激烈的竞争,提供非常低的,甚至是负月租费,这种例子包括移动电话服务商赠送电话,电话机的购买进行补贴。在英国电信市场,由于移动电话的接入费很高,导致对移动电话用户的连接费入网费进行很高的补贴。

容易得出利用二部定价进行竞争的结果。假设消费者的可变需求函数已知,并且所有用户的可变需求相等,由此得到的最优二部定价是,使用费等于边际成本,并通过固定费得到全部消费者剩余。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首先,获得消费者剩余要受到竞争程度的限制。当竞争非常激烈时,比如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有很强的替代性,从消费者身上可以得到的剩余是极为有限的;其次,使用费等于相应的边际成本,即网络商感觉到的边际成本。由于存在接入加价,运营商感觉到的边际成本大于真正的边际成本,换句话说,当存在接入加价时,运营商会减少提供服务的数量或者提高零售价格。虽然互相提高边际成本效应依然存在,但是由于可以利用固定费为争夺市场份额展开价格战,所以这种效应不会促进厂商合谋。

这个结果说明,在二不定价条件下,接入费不再是合谋的工具。此时运营商的均衡利润完全由服务细分的程度决定,而与接入费无关。尽管这个结果看起来比较极端,但是它说明了通过非线性定价可以消除由于接入加价而产生的高额利润。

(3)基于抵达网络的区别定价

前面的讨论假设运营商不能根据是同网通话还是异网通话进行区别定价。但是如果存在接入费折扣,运营商的边际成本将直接取决于是同网通话还是异网通话,因此处于成本上的考虑,运营商希望对异网通话收取较高的费用。以这种方式进行区别定价在技术上不存在什么困难,在很多情况下,也不存在制度上的约束,所以在实际中确实常常采用这种区别定价。在很多国家,抵达无线话网的资费要高于抵达固话网的资费;在英国,提供本地电话服务的有线电视公司对使用该网络的用户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有线电视公司实际上在实行基于抵达网络的区别定价。下面讨论允许运营商按抵达网络进行区别定价会产生那些影响。

采用这种区别定价的有趣之处在于需要考虑不同用户之间的网络外部性问题。在网络互联互通和统一定价(不实行按抵达网络进行区别定价)条件下,消费者在选择入哪一个话网或选择哪个运营商提供服务时,根本不必考虑被叫方选择了哪一个话网。但是,如果同网电话的价格比异网通话的价格便宜,那么主叫方就会希望被叫方选择同一个运营商。而且容易看出,接入端加价(高于边际成本)或者接入折扣(低于边际成本)分别在消费者之间产生正的和负的网络外部性,即接入端加价越高,网络的用户越希望其他用户与之在属于同一个网络,反之亦然。一般把这种外部性称为由接入费带来的外部性。分析由接入费带来的外部性并不存在什么实质性的困难,下面简单地介绍主要结果。

第一个结论是较高的接入费不会促成合谋,其原因与非线性定价不会促成合谋的原因基本相同。假设运营商要确定二个价格,一个是同网通话的资费,另一个是异网通话的资费,这其实等于考虑一种特殊类型的第三类区别定价,但是仍然假设线性定价。当采用区别定价时,虽然运营商不可能在不产生接入亏损的情况下增加市场份额,但可以利用对抵达不通网络的通话实行区别定价,做到既增加市场份额又不增加接入亏损,其原因是接入亏损只取决于异网通话,因而取决于异网通话的资费,但接入亏损与同网通话的资费水平无关,故运营商可以通过降低同网电话的收费增加市场份额,但不会增加接入亏损。由此可以看出,与非线性定价一样,运营商可以选择某个价格作为争夺市场份额的工具(这里是同网电话价格,对非线性而言是月租费),但不会增加接入亏损。

第二个结论与允许对抵达网络进行区别定价所带来的福利效果有关。初看上去,人们也许会认为这种区别定价不符合效率原则,因为它既不是由成本决定,也不是由需求决定,或者更确切地说,这种区别定价是由运营商感觉到的边际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别造成的。因为某个用户与另一个用户通话的意愿与被叫方所在的网络无关,所以对运营商来讲,不存在需求方面的激励,对通话抵达的网络实行区别定价,因此这种区别定价肯定会对消费者的同网通话和异网通话的边际替代率造成扭曲。

但需要注意的是,电信产业实际上是处于次优状态,次优意味着比较的基准并不是最优世界,而是其他的扭曲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在现有扭曲之上再加上某种新的扭曲有可能增加社会福利。可以证明,在某些条件下,确实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其原因是:首先,区别定价将增加竞争的程度;其次,当运营商提供的服务仅有很弱的替代关系时,区别定价减少由于接入加价而造成的双重加价,这些都是区别定价可以改善福利的有利因素。当然,基于通话抵达的网络实行区别定价所带来的福利效果并不明确,而要想得出这样的明确结论,需要对不同机制的福利效果进行比较。

(4)被叫补贴

最后应该注意的是,即使运营商采用线性定价,并且不按照通话抵达的网络采用区别定价,零售市场竞争仍有可能导致接入费的降低。在前面的讨论中,一直假设被叫方不会为接收电话支付任何费用,当然也不会因此得到任何报酬。但是,当存在接入加价或接入折扣时,运营商可能希望让被叫方内生化由于接入对方通话而产生的网络外部性,特别是当接入费超过提供接入服务的边际成本时,运营商可能希望对被叫方接收电话做出补偿,即被叫方由于接收电话而得到补贴。

尽管在一般情况下也成立,但是为了便于说明,下面在一种极端不平衡的通话流量假设下简单地说明这个思想。假设消费者可以分成二类,一类是只与别人通话的消费者,即只作为主叫方;另一类是只接收别人电话的消费者,即只作为被叫方。假设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完全可以替代,那么可以得到一个均衡零售价格,每个运营商此时采用线性定价,价格水平等于边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程度的接入加价,并且被叫得到的接收补贴恰好等于接入加价,也就是说,每个运营商都在主叫资费中包括一个接入加价,然后再对接收电话进行补贴,补贴额等于加价幅度,这样运营商恰好保持预算平衡。在这种情况下所得到的主要结论是,运营商为了争夺用户在接收端展开竞争,从而导致接入加价的消失。容易验证,对接收电话进行补贴实际上等于实行边际成本定价。下面对前面的讨论再做一些评论:

①与信用卡业的关系。前面曾经提到信用卡联盟(VISA卡和牡丹卡)之间的接入问题与电信接入问题非常类似,而上面的说明确实类似于信用卡联盟问题。首先,我们假设了一个非常极端的不平衡通话流量分布,即某些用户总是作为主叫,而另外一些用户则总是作为被叫,这一点与信用卡业非常相似,即分别对应支付方的用户和接受支付方的商家。其次,更重要的是,支付方和接受支付方都采用自由定价 。由于发卡公司为了争夺用户而展开激烈竞争,相关的加价会因此得到消除,所以增加转帐费(等价于接入费)未必增加利润。

②与二部定价的关系。对接收电话进行补贴等于在另一个方向上产生竞争,在这种竞争压力之下,由于高接入费而产生的利润将随之消失。实际上,如果接收电话的需求完全没有弹性,并且假设所有用户接收的电话流量相等,则单位补贴等价于固定补贴,在这种情况下,就又回到了前面的结论,即高接入费导致较低的甚至小于零的月租费或入网费。但一般来讲,每个消费者接受的通话流量有很大差异,此外接收电话的需求并非完全没有弹性,比如被叫方可以影响通话时间的长短,或者不愿意让许多人知道自己的电话号码。出于这二个方面的考虑,即使同时还存在月租费补贴,也可能仍然需要对接收电话进行补贴。

③棘轮效应。如果由规制机构确定接入费,对接收电话进行补贴可能只有在短期内有影响,其原因是补贴本身说明接入费超过接入服务的边际成本,因此规制机构会在未来的规制修改中降低接入费。由于这个因素的影响,运营商会尽量避免利用接收电话补贴,因而形成接入加价。

5.松绑和基于设施的市场准入

到目前为止,所有的分析其实都针对一个成熟产业的竞争,即假设网络运营商已经建好能覆盖所有用户的网络设施,能够对所有用户提供服务。但是这个完全覆盖假设在短期内并不成立。一般来讲,新进入者只能在很有限的区域内提供电信服务,也就是说,新进入者的网络设施只能满足部分覆盖,或者根本就不自建任何网络设施,而向原运营商租借某些设施组网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新进入者的网络覆盖率实际上为零。对于不同方式的市场准入,不同国家的态度是不同的。比如英国规制机构Oftel对第二种形式的市场准入兴趣不大,只想促进像有线电视公司这样具有部分网络基础设施的本地电话公司的市场准入。但是美国规制机构除了竭力促进自建网络设施的市场准入外,还希望促进那些没有自己网络设施,因而需向原运营商租借网络设施才能提供电话服务的运营商的市场准入。下面首先对后面这种准入方式进行分析。

(1)以松绑为基础的市场准入

考虑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假设某个运营商已经对市场形成垄断,即可以为所有用户提供服务。让每个用户入网并提供服务,每个用户分摊一定的平均固定成本。假定无论用户最后选择哪个运营商提供服务,该成本由原垄断者承担。

某个新进入者为了能够象原垄断运营商那样为用户提供服务,可以考虑所有网络设备都从原本地电话网络那里租赁,但是新进入者也可以安装其中的某些设备如交换机或主干线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准入是以松绑为基础的,其中分销对应于新进入者不自建任何网络设施,而全部向运营商租赁这一特殊情形。不过,不论新进入者自己安装多少设备或设施,在本地话网的层次上,新进入者的覆盖率为零。但是租用本地话网实际上使新进入者具有完全覆盖能力,因而可以为所有用户提供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考虑二种接入费:第一种是新进入者吸纳用户以后,需要向原运营商租用连接线路,这种收费被称为本地话网租用费;第二种接入费是当新进入者的用户作为主叫方与原运营商的用户通话时,需要向该运营商支付接入费。与本地话租用费不同的是,接入费具有双向性质,即当原运营商的用户作为主叫方与新进入者的用户通话时,原运营商也需要向新进入者支付接入费。

根据前面的讨论我们知道,在线性定价的假设下,接入费在此时仍然是默契合谋的工具,也就是说,提高接入费(只要不与边际成本相差太多)将增加运营商的边际成本和零售价格。但更有意思的是,提高本地电话租用费同样会减弱竞争的程度,其原因在于本地话网租用费对新进入者而言是成本,而对原运营商而言是收入。如果本地话网租用费很高,新进入者吸引者用户的成本也会相应的增加,因此减弱了新进入者竞争的动力。对原运营商来讲,当本地话网租用费比较高时,由于原垄断运营商不会因为失去用户而引起很大的损失,原垄断运营商的竞争动机也会得到一定的削弱,所以较高的本地电话租用费很可能削弱竞争,导致垄断的结果。

但是作为规制机构来讲,希望在不侵占运营商资产的情况下尽量促进市场竞争。根据前面的分析得知,可以采取二种策略促进竞争:一种是确定较低的本地电话网租用费;另一种是确定较低的接入费。虽然这二种策略都可以作为促进竞争的手段,但这二种政策或工具并不是等价的,更准确地讲,用确定较低接入费的方法促进竞争比确定较低的本地电话租更符合效率原则,这是因为确定较低的接入费能够在不侵占运营商资产的情况下保持公平竞争的环境。这个结论实际上很容易理解:包括原垄断运营商在内的所有运营商都要支付接入费,而对本地话网租用费打折扣虽然可以使新进入者受益,但会损害原运营商的利益,对竞争产生扭曲,从而对消费者消费结构造成扭曲,并且影响原运营商提供本地电话服务的激励。

当不考虑具有完全覆盖能力的电话网络的公共成本时,要想达到社会最优配置,需要使接入费低于边际成本。但是本地话网租用费要等于连接每个用户的固定成本,如果由新进入者提供服务,还要减去计费成本。

但是除了连接每个用户的固定成本之外,运营商还要回收网络设施的共同成本,所以需要在本地话网租用费上再加上一个加价,但是只在这个收费上加价,而不在接入费上加价。加价幅度等于将建设话网的所有共同成本分摊到每条线路或用户上的平均共同成本,即总公共成本除以线路总数,这里所指的用户不但包括原运营商的用户,还包括新进入者得到的用户。

根据前面的假设,这个结论很容易理解。原运营商需要支付包括接入网在内的所有本地话网设施的成本,如果本地电话网租用费等于每个用户的全部平均固成成本,即连接某个用户的可避免成本,再加上平均每个用户分摊的共同成本,规制机构保证原垄断运营商和新进入者面临相同的平均固定成本(不仅在边际上相等而且在平均意义上相等),这样会定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样做是有效配置资源的前提条件。至于可能存在的市场权力,可以用接入折扣等办法加以解决。

(2)基于自建网络设施的市场准入

现在假设新进入者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从原垄断运营商那里租用任何设备,因而必须自建所有的网络设施,也就是说,新进入者要想为用户提供服务,必须建好自己的本地话网。一般来讲,新进入者都会选择部分覆盖的策略,即只对部分用户提供服务。比如竞争性接入服务商通常选择中心商业区提供服务;有线电视公司选择只对城市里现有的有线电视线路进行改造,以便能够在相应的范围内提供电话服务;移动电话公司可能只对部分地区提供移动电话服务。那么为什么这些新进入者会选择部分覆盖呢?一个很显然的原因是,在这些服务地区建话网的成本不是很高,并且这些服务区内的市场容量或者需求比较高。但是后面的分析中将表明,这些比较明显的原因并不是新进入者选择部分覆盖策略的唯一动机,更确切地讲,运营商选择部分覆盖还有某些策略上的考虑。

新进入者选择部分覆盖策略自然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原垄断运营商是否能够并被允许根据消费者是只能由原垄断运营商提供服务,还是除此之外还可以选择新进入者提供服务这二种情况确定不同的零售价格。显然,原垄断运营商当然想对没有选择余地的用户确定较高的零售价格,而对可以选择新进入者提供服务的用户确定较低的零售价格。为了分析的方便起见,假设由于规制控制的原因,原垄断运营商不能进行区别定价,因而在整个服务区域内对所有用户必须确定统一的零售价格。而且为了方便起见,不妨假设只有一个新进入者。

不采用基于抵达话网的区别定价。假设所有的运营商都不能接通话的抵达网络进行区别定价,并假定接入费满足互惠互利原则。在这些假设之下,考察一下每个运营商的定价策略,新进入者选择的覆盖范围,以及用合作方式确定满足互惠互利原则的接入费究竟是否可行。

·定价策略。容易看出,其网络只满足部分覆盖的新进入者选择的零售价格低于原垄断运营商确定的零售价格,其原因是,新进入者在其整个市场内都面临着原垄断运营商的竞争,而原垄断运营商却垄断一部分市场。前面已经提到,原垄断运营商想对没有选择余地的用户确定较高的零售价格,而对处于新进入者服务范围之内的用户确定较低的零售价格。但是如果只能采取统一定价时,原垄断经营商确定的价格肯定会介于垄断价格和竞争价格之间,即该价格高于新进入者选择的价格。根据同样的道理,新进入者的服务区域越小,至少当接入费接近接入成本时(它是均衡存在的充分条件),原垄断运营商确定的价格越高。因为新进入者的市场覆盖范围越大,原垄断运营商垄断的市场份额就越小,所以如果新进入者为了增加服务范围而扩充网络时,就会引发竞争对手更加激励的定价行为,即确定更低的价格。通过这个分析可以得到一个简单的推论:因为确定更低的零售价格,所以新进入者比竞争对手产生更多的异网通话流量,因而除非新进入者只吸纳能够带来净通话流量的用户,否则它将自愿得到接入亏损。

·市场准入的程度与接入费协议。为了简单起见,假设按照规定,接入费必须满足互惠互利原则,那么新进入者选择的网络覆盖率与接入费密切相关。

决定企业行为和绩效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企业之间进行谈判协商的制度环境,更确切地说,是当谈判不能达成协议时的缺省规则。当谈判不能成达协议时有二种可能性:一种缺省规则是在不能达成协议时,网络间不能互联互通;另一种缺省规制是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需要规制机构介入,强制规定某个水平的接入费,比如按边际成本定价。

新进入者选择的服务覆盖范围与缺省规则密切相关。在前面提到的二种缺省规则中,对于后一种规则来讲,与原垄断运营商相比,无论覆盖范围有多大,新进入者并不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由于减少服务覆盖范围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性定价行为,因此新进入者希望限制覆盖范围,所以在选择服务覆盖范围上,新进入者希望保持低姿态。当接入费以合作方式协商确定时,由于新进入者与竞争对后的覆盖范围相差很大,故二者对接入费的水平有不同的偏好。新进入者零售价格比较低,因而会产生较多的异网通话流量,所以与原运营商不同的是,新进入者希望接入费近可能的低。从这个意义上讲,缺省接入费越低,新进入者在谈判中越处于有利地位。

新进入者是否同意实行支付平衡制度(即不支付接入费)取决于净通话流量与互相提高成本效应二者相比哪个更为重要。支付平衡制度曾经一度在美国1996年新电信法颁布前实行过。比如在1995年通过的二个决议中,加州和华盛顿州的规制机构否决了反对支付平衡制度的意见。这些意见认为,由于抵达原垄断运营者网络的通话流量超过抵达新进入者网络的通话流量,所以在互联互通的本地话网之间采用支付平衡这种补偿方式不能充分地补偿原运营商,因此实际上等于对其资产的一种侵占。

在引入竞争之前,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CPUC)采纳了一个适用期为一年(从1996年1月1日开始)的过渡性规则,根据这个过渡性规则确定公司A如何对公司B接入到公司A的用户通话进行补偿。CPUC没有规定根据某种成本来确定接入费,而是采纳了新进入者建议的平衡支付规制。CPUC是这样评价这种定价方式的:“根据平衡支付规则,每个原本地电话公司和新进入的竞争性本地电话公司都必须为其它本地电话公司和竞争性本地电话公司提供接入服务,但是自己承担相应的资本和运营成本。按照这种规则,在理论上每个本地电话公司和新的竞争性电话公司分摊的成本与交换业务量成比例。”

现在假设缺省规则为如果谈判失败,网络间就不能实现互联互通。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新进入者的服务范围很小,与原垄断运营商相比,新进入者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除非新进入者有足够的覆盖范围,否则当运营商之间不能互联互通时,由于新进入者的用户能够通话的范围很有限,用户肯定不愿意加入新进入者的话网;二与此相比,原垄断运营商可以确定非常高的资费水平,甚至是垄断价格水平,而不会失去很多的用户。在这种情况下,新进入者有过度增加网络覆盖投资的激励,从而迫使竞争对手与其实现互联互通。但是当缺省规则为强制互联互通时,为了减弱竞争的程度,新进入者的网络投资过低。非常有趣的是,在规定强制互联互通时,即使这种规则可以增加新进入者的谈判力量,原垄断运营商仍有可能受益。

基于抵达网络的区别定价。假设运营商可以根据通话抵达的网络实行区别定价。显然,如果在很高的接入费水平上规定互联互通,实际上等于没有规定互联互通一样。当接入费处于很高的水平时,每个运营商会对异网通话规定非常高的收费,故用户几乎只进行同网通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市场准入的规模又很小的话,原垄断运营商就可以得到垄断利润,因而没有任何协商确定合适的互联互通条件的激励。与不允许按抵达网络实行区别定价相比,只要缺省规则规定的接入费比较高,并且新进入者的话网覆盖范围有限,原垄断运营商就会具有很强的谈判力量。但是在实际中,很少允许原垄断经营商实行这种区别定价,因此这种问题可能在实际中并不存在或者不是很严重。

6.其他政策

在过去有关电信政策的讨论中,除了国际通讯以外,很少涉及双向接入问题。从前面的讨论不难看出,随着电信产业的不断开放,双向接入问题肯定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到目前为止,政策讨论和理论分析基本上集中在探讨特定的机制上,即由规制机构确定接入费,还是由私下谈判协商的办法确定接入费。这二种机制当然是非常有价值的机制,但是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常有趣的机制。下面用余下的篇幅讨论其中比较有意思的二种方法。

让被叫付费。在主叫方支付接入费的互联互通框架里 ,可以发现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即如果接入费没有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确定,那么被叫方就不会考虑到对方话网支付的接入费,这是一种外部效应,这种外部性是由于被叫方选择了不同的话网产生的。

考虑这样一种情况,假设每个运营商可以自由确定接入费,并且被叫方支付由自己选择的话网确定的接入费,但不管同网通话还是异网通话,支付的接入费相同。在这种情况下,运营商就不能以较高的接入费形式向竞争对手征收“接入税”。

对于这种负费方式,通常的反对意见是,被叫方一般不愿为接收电话支付任何费用,尤其是那些无聊的电话,实际上这正是在零售层次上,被叫方勿需支付任何费用的主要原因。但是,可以找出一些办法解决被叫付费带来的问题,比如假设被叫方支付的费用等于自己所在话网确定的接入费与某个标准接入费之差,而主叫运营商支付标准接入费。可以采用成本模型计算标准接入费,也可以让标准接入费等于其他可比网络确定的接入费的平均值,后一种办法可能更接近市场决定接入费的思想。如果被叫方所属的运营商确定的接入费正好等于标准接入费水平,被叫方不必为接收电话支付任何费用,但是被叫方仍然对所属运营商选择的接入费相当敏感 。

那么与协商确定满足互惠互利原则的接入费相比,让被叫付费有哪些优点或缺点呢?显然,让被叫付费的优点是,运营商可以好地反映其成本特点,并且将相应的成本信号传递给用户。比如如果某个移动电话网络的容量较少(较多),那么可以将接入费定在比较高(较低)的水平上,以此来反映接入服务较高的边际成本。同样,固话网的抵达接入费可以与移动话网的接入费有所不同。但是这样做有哪些好处呢?下面假设二种接入服务需求弹性,即接收电话时间或流量对用户支付的接入费的敏感程度。

首先,假设用户对接入电话的流量不能控制,也就是说,该用户的接入服务需求弹性很小,因此,接入费不会对接入流量有什么影响,并且接入费每增加一个单位等价于增加固定费(月租费),增加的数量等于接收到的通话流量。但是,并非对所有用户而言,对广义月租费产生相同的影响。尽管被叫支付的接入费对接收到的通话流量没有影响,但可以使运营商更好地了解通话需求,因此得到用户对接收电话的意愿支付方面的信息,这反过来可以使运营商更有效地实行区别定价。当然,如果不同的用户接收到的无聊电话的比例不同,这些无聊电话流量不会增加用户对电话接通服务的意愿支付,因此区别定价会变得非常复杂。当接入服务需求弹性很小时,竞争的结果非常类似于5.2节中的情形,但是更复杂的地方在于,那些主要只接收电话的用户会迁出高接入成本的服务区域,即实现消费者的重新配置,因而具有效率意义。

其次,假设接入服务的需求弹性很大。在实际中,消费者通常只会将其电话号码让少数的熟人知道,并要求不要扩散他们的电话号码,而且可能会缩短接电话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让被叫付费既有成本又有收益:收益在于当运营商的接入成本比较高时,消费者会因此接收更少或更短的电话;被叫付费的成本是,运营商不能完全内部话化对主叫产生的外部性。较高的接入成本促使用户缩短通话时间或减少通话次数。虽然该运营商可以内部化对属于同一个运营商的主叫用户产生的外部性,但不能内部外对属于竞争对手的主叫用户产生的外部性。但是到目前为止,有关主叫付费的讨论非常有限,特别是还没有象在主叫付费的假设下分析接入费那样,在被叫付费的假设下进行深入和详细的分析,因此难以得出更多的结论。

多条接入线路。不仅本地电话网可以接入到用户的住处,实际上可以通过很多方式重复建设本地电话网络,提供同样的接入服务。这种可能性一方面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同时也提出了很多产业行为和绩效方面的问题。事实上,对于主叫接入的重复建设问题已经由来已久,比如大用户可以同时接入二个运营商,或者向二个运营商同时租用二条线路,并且利用实际时间的最小成本路径决定在某一刻用户应该与哪个运营商的话网连接。很显然,这种可能性对于接入问题也同样存在。假设某个用户的住户既与某个电话公司连接,又与某个有线电视公司连接(这里假定有线电视公司已经更新线路,从而可以提供电信服务)。不管用户在接入电话时是否同时租用了二个运营商的话网,但是存在同时选择二个运营商提供接入服务的可能性。主叫话网或者当被叫支付接入费时的被叫话网本身可以选择最小成本的接入服务。显然,仔细地分析这种接入服务的竞争对产业行为和绩效的影响是非常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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