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法国、德国、波兰三国移动通信资费管制政策考察报告



编者:2001年4月3日至17日,以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张晓铁司长为团长的国外移动通信资费管制政策考察团,对法国、德国和波兰三个国家移动通信资费管制政策进行了考察。期间,考察团走访了这三个国家的电信管制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包括法国电信管制机构ART、德国电信管制机构Reg TP和德国经济部电信司以及波兰电信管制机构URT和波兰议会通信委员会。同时也考察了这些国家的主要移动通信运营公司,包括法国电信公司移动部(FTM)、德国电信公司的T-Mobil和D2 Vodafone公司(即原来的Mannesmann公司,现在被英国沃达丰公司收购)、波兰电信公司TP.SA和波兰蜂窝电话公司。通过与这些电信管制机构、政府部门、议会以及电信运营公司的广泛接触和交流,考察团掌握了许多第一手资料,对以上三国的移动通信资费管制政策有了较充分的了解。本栏目将分两期就考察中了解到的情况作介绍,希望得到读者的关注。

法 国

法国位于西欧,人口约6000万,2000年人均GDP2.2万美元。法国是欧盟成员国,并且是欧盟的主要发起国。

一、法国移动通信市场状况

1.市场基本情况

法国现有三家移动通信运营公司,即法国电信公司移动部(FTM)、法国无线通信公司(SFR)以及法国布依格电信公司(Bouygues Telecom)。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法国移动电话用户数为2968.2万,普及率为49.4%。各公司用户数及所占市场份额如下:法国电信公司移动部1431.1万,占48%;法国无线通信公司1016万,占34%;法国布依格电信公司521.1万,占18%。

2.市场发展过程

法国的移动通信市场于1987年放开,当时法国无线通信公司获得经营模拟蜂窝业务的许可证并与法国电信公司(France Telecom)展开竞争。1991年,这两家公司的许可证经营范围都扩展到了GSM数字蜂窝网的运营。1993年10月,移动运营商获准使用其他公司的设施。于是,法国无线通信公司开始向全国铁路网络运营商SNCF租借线路(1996年10月,SNCF与法国无线通信公司的母公司组建固定线路的合资公司)。到1999年年底,由于模拟用户数急剧下降,以上两家公司都停止了模拟网的运营。

1994年,法国移动通信市场进一步开放,法国布依格电信公司获得经营商业DCS1800PCS网的许可证。同时,法国电信公司以及法国无线通信公司都获准在小范围试运行DCS1800网。1998年4月,法国电信管制机构ART提出针对法国电信公司、法国无线通信公司以及法国布依格电信公司用于移动通信的频率资源重新进行分配。根据该项提议,法国电信公司和法国无线通信公司将获准在巴黎等7个城市提供DCS1800服务。作为补偿,法国布依格电信公司将得到在以上7个城市以外的大都会地区经营GSM900的频率资源。该项提议于1998年年底被批准。

法国3G许可证发放采取了招投标的方式,预计将发放四张许可证,目前正在进行中。

二、法国移动通信资费管制状况

为了配合欧盟指令所要求的1998年1月1日欧盟电信市场全面放开,法国于1996年通过电信管制法(LRT)。该法要求创建独立的电信管制机构ART以及新的频率管理机构ANF,这两个机构都已先后建立。到目前为止,法国涉及电信管制的部门包括:竞争委员会,经济、财政及工业部,电信管制机构ART,国家频率管理机构ANF。四个部门具有不同的职责范围,其中,竞争委员会系跨行业的管制机构,它与各行业的管制机构(包括电信行业的管制机构ART)密切合作,对有关市场竞争的问题进行管制。经济、财政及工业部拥有管制的一般性权力——尤其是在许可证发放、代表法国参加国际会议、控制公共服务、监控法国电信集团公司等方面。ART实际上是电信管制的执行机构,其职能包括:仲裁网间互联和设施共享中引发的争议,审批主导运营商收取的互联费,分配资源(频谱、码号、卫星轨道资源),处理许可证申请,提出电信普遍服务义务的建议,对于市场竞争和控制进行管制。国家频率管理机构ANF的职能包括:战略规划和开发频谱资源、对非商用频率资源进行分配、参加有关频率的国际谈判和处理频率干扰问题。

法国电信管制机构ART于1997年1月5日成立。管制机构的管制要实现四个目的:第一,促进有利于用户的竞争,这种竞争导致业务增加、质量提高、价格趋于下降;第二,维持公共业务的提供;第三,发展业务,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第四,普遍服务。关于电话资费,管制机构认为如果市场竞争充分(比如说同一市场上有三家以上的运营公司进行竞争),就不应该进行管制;如果市场竞争不充分,可以进行管制。从移动通信市场发展过程来看,法国早在1987年就引入了竞争,到1994年已经有三家运营公司经营移动通信业务,预计3G商用时达到四家运营公司并且原来的电信管制部门以及目前ART都在不断平衡各运营公司的运营条件,使竞争趋于充分、有效。根据业已形成的市场竞争态势,管制机构对移动通信资费不予管制,运营公司可自行定价。

对于网间互联,法国电信管制机构ART认为有责任进行管制。事实上,在网间互联收费方面,法国存在不对称管制的情形。管制机构规定若某家公司互联营业收入占所有互联营业收入的25%以上视为具有市场势力(SMP,Significant Market Power),对于具有市场势力的公司,其互联收费应以成本为依据。目前,三家移动运营公司中有两家,即法国无线通信公司和法国电信公司移动部被视为具有市场势力,其互联收费应遵循以成本为依据的规定。管制机构将每年进行评估,以确定市场中谁具有这种市场势力。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抑制具有市场势力的运营公司滥用市场势力,扶持弱小运营公司,促进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又能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不断调整管制对象,使管制在动态中体现市场竞争状况,使管制服务于竞争。

法国移动电话实行单向收费,各移动通信运营公司根据市场状况,制定出多种多样的资费方案,同时根据市场供需的不断变化而不断调整资费方案。整体而言,移动通信资费水平呈现出下降趋势,目前,从移动电话打出的平均资费水平为0.25$/分钟;从固定电话打给移动电话的资费平均水平为0.32$/分钟,其中固定保留0.07$,移动分得0.25$。在法国,固定电话打给移动电话的资费由移动通信运营公司决定。表1所示为目前法国电信公司固定电话打给移动电话的资费状况,增值税率为20.6%,使用费计费单元按分钟计算。

德 国

德国位于欧洲的中心,人口约8000万,2000年人均GDP2.3万美元。德国是欧盟成员国。

一、德国移动通信市场状况

1.市场基本情况

德国现有四家移动通信运营公司,即德国电信公司的T-Mobil、D2 Vodafone公司、E-Plus以及VIAG Interkom。到2000年年底,德国移动电话用户数达到4800万,普及率为60%。各公司用户数及所占市场份额如下:D2 Vodafone公司1948.8万,占40.6%;德国电信公司的T-Mobil1891.2万,占39.4%;E-Plus705.6万,占14.7%;VIAG Interkom254.4,占5.3%。

2.市场发展过程

德国移动通信市场于1989年放开,这年的12月,Mannesmann Mobilfunk获得蜂窝移动营运许可证,开始与德国电信公司(Deutsche Telekom)开展竞争。德国电信公司的T-Mobil于1991年建立D1 GSM 网,Mannesmann于1992年初开通D2 GSM网。1992年,当时的德国电信管制机构原联邦邮电部(BMPT)宣布将颁发一张营运个人通信网(PCN)的许可证,该网命名为E1 Netz,这张许可证发给了E-Plus。管制机构规定,现有的蜂窝移动运营商德国电信公司和Mannesmann至少要在E1投入商业营运四年之后才能营运自己的PCN网。1996年4月,德国政府对命名为E2的第二张DCS1800许可证进行招标,由于早先德国政府对E-Plus财团的承诺,这张许可证直到1997年才颁发,这已经是E-Plus获得许可证之后的第四年。最后,这张许可证由VIAG Interkom(BT和VIAG的合资公司)在1997年2月获得。1998年12月,管制机构宣布所有的四个数字蜂窝运营商都有机会投标新增的GSM1800MHz频率,这些频率将于2001年投入使用。

德国3G许可证发放采取拍卖的方式,2000年8月17日,德国3G许可证拍卖结束,拍卖金额高达988亿德国马克(459亿美元),创欧洲之最。此次共拍卖出六张许可证,这六张许可证分别由六家公司或财团获得,它们是德国电信的T-Mobil、Mannesmann Mobilfunk、E-Plus-hutchinson、VIAG Interkom、Movilcom以及西班牙的telefonica公司和芬兰的sonera公司共同组成的财团。

二、德国移动通信资费管制状况

德国电信法于1996年7月通过,设立该法的目的是通过对电信业的管制促进竞争,保证全国获得恰当和足够的电信服务,对频谱资源进行管制。

根据1996年电信法,德国成立了独立的管制实体Reg TP,接管联邦邮电部(BMPT)的管制职能。同时,联邦经济部邮电司接管BMPT有关邮政和电信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议会批准才可出台且出台的法律不能违背欧盟的相关法律,原BMPT邮票发行职能移交财政部。BMPT于1997年年底解散,Reg TP于1998年1月1日开始运作,原联邦邮电办公室(BAPT)并入Reg TP。在新的管制架构下,Reg TP名义上隶属联邦经济部,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管制机构。Reg TP具有四项主要职能:第一,保证公平竞争;第二,保持运营商之间必要的技术合作,禁止歧视;第三,在管制决策中体现经济、技术进步,以促进市场的增长和发展;第四,保证普遍服务。

根据1996年电信法,许可证分为四类:第一类许可,即移动无线许可,由许可证持有者或其他方提供的公共移动无线业务;第二类许可,即卫星许可,由许可证持有者或其他方提供的公共卫星业务;第三类许可,由许可证持有者或其他方提供的第一、二类许可所没有覆盖的电信业务;第四类许可,对自营电信网提供的语音电话的许可,此类许可不包括经营传输线路的权力。

在资费管制方面,1996年电信法规定,资费必须以有效提供业务的成本为基础,而且不含有由垄断产生的附加费。此外,还不能推行“反竞争行为”的折扣,也不能实行让部分用户收益的资费政策,以免形成资费歧视。RegTP认为资费标准应遵循如下原则:第一,保护用户,避免垄断者滥用市场势力、肆意抬价;第二,避免价格歧视;第三,保证充分竞争;第四,避免为占有市场而进行恶意价格竞争,即价格倾销。Reg TP根据具体管制业务设置了五个管制司(Ruling Chamber),其中第二管制司(Ruling Chamber2)负责电信资费管制,涉及第三类许可和第四类许可业务的资费审批,也就是说,移动通信(第一类许可)资费不在管制范围之内,但事后管理方式依然适用于移动通信资费。所谓事后管理,就是运营公司事先无须上报资费水平,也无须经管制机构审批,但一旦有人认为运营公司资费不合理并反映到Reg TP,Reg TP将对此展开调查,如果资费确实不合理,Reg TP将要求运营公司予以修正。同时,相关方如果不满意Reg TP的决定,也可向法院上诉,但在法院裁决之前,须执行Reg TP的决定。从上面所述德国移动通信市场发展状况来看,德国于1989年引入竞争,1992年已有三家运营公司,1997年达到四家,预计3G商用时达到六家。原来的联邦邮电部以及现在的Reg TP都根据不同时期市场竞争状况对各公司运营条件作出不同规定,力求最终达到充分竞争。考虑到目前良好的竞争态势,Reg TP认为针对移动通信资费采取事后管理即可,移动通信资费实施方案和实施时间由各移动通信运营公司自行决定,无须上报管制部门批准,也无须向竞争者通报。

此外,德国也存在跨行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那些市场占有率超过33%并具有市场操纵能力的公司,如果它滥用其市场势力,其行为将受到指控、调查并责令改正。滥用市场势力的定价行为包括:第一,为了占有市场而进行价格倾销,损害竞争;第二,定价过高,损害用户利益;第三,价格歧视。这一法则当然也适用于移动通信行业,如果舆论认为移动通信业内某个具有市场势力的公司滥用市场势力,Reg TP将对此展开调查。这里提到的市场占有率33%只是一个标准,只有那些拥有这种市场势力并且滥用市场势力者,其行为才受到管制,否则不予管制。德国现有的四家移动通信运营公司中,实际上D2 Vodafone公司和T-Mobil 公司的市场占有率都超过了33%,但它们并没有采取滥用市场势力的定价行为,也没有人对它们进行这方面的投诉,所以Reg TP不对其资费进行管制。

通过竞争,移动通信资费水平逐年下降,据德国联邦统计局统计,如果将1995年德国移动电话价格指数定义为100,1996年则下降到85.3,1997年下降到66.9,1998年下降到61.0,1999年下降到48.5,2000年为42.4。可见,从1995年到2000年,每年资费都在下降,5年的降幅已经超过50%。这里所提及的移动电话价格指数实际上就是移动通信的资费篮子,它是多种移动通信资费水平的加权平均,可以较好地代表移动通信资费的整体水平。

德国移动电话实行单向收费,各移动通信运营公司根据市场情形,制定出不同的资费包,并根据市场情形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资费方案。表2介绍了德国电信的T-Mobil目前针对个人用户的资费状况,其中使用费按分钟计算。表中不同方案适用于不同的用户群,其中预付费方案适用于使用量较小的用户,第一方案适用于中等使用量的用户,第二方案适用于使用量大的用户。同时,预付费方案也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划分为两种,其中预付费第一方案适用于喜欢在周末通话的用户,而预付费第二方案适用于平常也有通话需求的用户。

波 兰

波兰位于中欧,目前人口约4000万,人均GDP约7000美元。从人口和国土面积来讲,波兰都是中、东欧第三大国家(仅次于俄罗斯和乌克兰)。从1994年2月起,波兰成为欧盟的准成员国,目前正在积极准备正式加入欧盟。

 法国、德国、波兰三国移动通信资费管制政策考察报告
一、波兰移动通信市场状况

1.市场份额状况

波兰现有三家移动通信运营公司,即波兰电信公司(TP.SA)控股的Centertel公司、波兰蜂窝电话公司(PTC)以及Polkomtel公司。到2000年12月31日,波兰移动电话用户数达650万,普及率17%。各公司用户数及所占市场份额如下:波兰蜂窝电话公司260万,占40%;Polkomtel公司234万,占36%;Centertel公司156万,占24%。

2.市场发展过程

1991年以前,波兰的移动用户只能接入160MHz的在华沙等4个城市的手工/半自动公共移动无线网。尽管该网具有1万名用户的容量,但到1991年年底还只有1千名用户且只覆盖波兰70%的国土。1992年6月,波兰的Centertel公司开通模拟网NMT450i。Centertel公司的股权结构是:TP.SA(Telekomunikacja Polska S.A.,波兰最大的电信运营商,也即原国有垄断电信公司)持股66%,France Telecom Mobiles International持股34%。由于Centertel资费较高,只有富人才用得起,导致其发展缓慢。1996年2月1日,波兰的GSM网络招标揭晓,波兰蜂窝电话公司和Polkomtel公司获得GSM经营许可证,同时承诺TP.SA将获得GSM经营许可证。每张许可证需一次付费1.3亿美元,并在未来五年里还要交纳附加费用。波兰蜂窝电话公司是由Elektrim、MediaOne、T-Mobil以及其他公司共同组建。而Polkomtel公司由Tele Danmark持股19.25%,AirTouch持股19.25%,七家波兰公司持股61.5%。波兰蜂窝电话公司于1996年9月开通GSM 900业务(网名为Era GSM),Polkomtel公司于1996年10月开通同样的业务(网名为Plus GSM)。1997年TP.SA获得GSM1800经营许可证(在波兰12个城市获准经营),1998年3月,Centertel公司开通了GSM 1800业务,1999年TP.SA获得GSM900的经营许可证。GSM业务的开通使得移动电话的资费显著下降,用户发展迅速,移动电话开始逐步代替固定电话。

在3G许可证发放方面,波兰原本也采取招投标的方式,但由于竞标者太少,只有现在在位的三家运营公司参与竞标,最后取消了招投标方式。目前,这三家移动通信运营公司已经获得3G许可证,每张许可证收费6.5亿欧元。波兰打算将来再发放一张3G许可证。

二、波兰移动通信资费管制状况

最近,波兰的电信市场及电信管制体制变化得相当快,从1990年新的邮电法出台到2001年1月1日最新的电信法生效,电信管制机构和机制几经变化。按照最新的法律框架,涉及波兰电信管制的部门包括波兰议会及通信委员会、通信部、电信管理局(URT)和跨行业的反垄断局。其中议会负责立法(议会通信委员会不是固定机构,它是在议会遇到电信立法讨论时,由相关人员组成的一个临时机构,是议会在这一领域的咨询机构,是议会集体的一部分);通信部负责电信政策的实施和电信规章制度的出台,代表波兰政府参加国际电信会议和签署国际电信协议,参与制定国家电信发展政策;电信管理局实际上是电信管制的执行机构,负责执法、管理电信市场和频谱资源,负责电信经营许可证颁发;而跨行业的反垄断局将对包括移动通信运营公司在内的所有涉嫌滥用市场势力的企业行为产生约束作用。目前,波兰的电信法以及电信管制体制与西欧国家类似,这为波兰最终加入欧盟做好了电信管制领域的准备。

波兰移动通信运营许可证规定:移动通信资费各公司自行制定,对于市场份额超过40%的运营公司,电信管理局有权要求其上报资费水平。从移动通信市场发展过程来看,波兰1996年引入竞争,目前运营公司达到三家,到3G商用时将达到四家。同时,波兰电信管制机构也和法国、德国一样,不断平衡各运营公司的运营标准,使它们之间的竞争更加公平、有效和充分。目前,波兰移动通信市场竞争态势良好,各移动运营公司市场份额都没有超过40%,无须上报资费水平。如果存在向电信管理局上报移动通信资费的情形,电信管理局也只能对所上报的资费水平予以批准或否决,而无权制定资费。此外,反垄断局也有权对移动通信资费水平进行管理。总之,波兰电信管制机构基本上对移动通信资费水平不进行直接干预,主要通过扩大竞争(增加运营商数量、提供相同的运营标准等)来促进资费水平下降。

波兰曾在移动模拟网实行双向收费,但很快改为单向收费,现在波兰移动电话都实行单向收费。移动通信资费由各运营公司自行制定,各公司根据不同的市场状况制定出不同的资费包;同时这些资费包并非一成不变,各运营公司会根据市场状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资费方案,因此移动通信资费水平呈逐年下降之势。表1为目前波兰蜂窝电话公司Era GSM网针对个人用户的三种“套餐”的资费状况。

总 结

从管制机构的设置、管制机制以及具体的管制方式而言,法国、德国、波兰三国在移动通信资费管制方面存在许多共同点。事实上,许多欧盟国家也都具有这些特点,可以说这是欧盟国家电信管制的发展趋势。

一、管制机构及机制

总体而言,法国、德国、波兰三国的电信管制机构设置及管制体制类似。涉及电信管制的部门包括议会,政府电信部门,电信管理局(法国的ART、德国的RegTP、波兰的URT)和跨行业的反垄断机构。分工如下:议会负责立法;政府电信部门在国际上代表该国政府;电信管理局是电信管制的执行机构(执法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法人主体;跨行业的反垄断机构主要管制那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此外关于频谱管理,法国还存在一个专门的机构ANF,而德国和波兰都是将频谱管理职能并入电信管理局。在管制机制上强调立法与执法分离、电信管理局独立于政府和电信运营公司,电信管理局与相关方在电信管制方面存在的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目前,欧委会就通信管制提出五项指令,其中第一项指令涉及电信共同管制架构的问题。该项指令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原则性内容:

1.规定了全国电信管制机构的职责。

2.全国电信管制机构与原国有垄断运营商独立。

3.针对全国电信管制机构所作出的决定,相关方有权上诉。

4.定义了市场势力(SMP)。要求具有市场势力者承担如下义务:技术规格及价格透明,非歧视,记帐分离,可接入,基于成本定价。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SMP的门槛为25%的市场份额。在欧委会新的提案中,SMP的定义将与市场主导(所谓市场主导,即一个企业处于经济强势地位,使得它可以不顾及竞争对手、用户以及市场状况而独立行事)的定义相一致。

5.规定了评价一家运营商是否具有市场势力的市场分析程序。

尽管这些指令现在还正在讨论,但其反映了欧盟国家电信管制的发展趋势。以上三国的电信管制机构设置和管制机制与欧盟的指令类似。事实上,波兰2001年1月1日才开始采用这种管制架构,而采用这种管制架构也是为了适用欧盟的标准并为最终加入欧盟作准备。

二、管制方式

第一,法国、德国、波兰三国都不对移动通信资费进行管制,运营公司可自行定价。之所以不管,原因有几个:其一,各国都认为移动通信属于新型业务,因此对移动通信采取比固定电话较为松散的管制方式;其二,各国都认为移动通信市场竞争态势良好,没有必要进行资费管制;其三,各国都认为移动通信资费制定属于企业行为,管制机构应尽量避免资费管制;其四,即使移动通信市场竞争不充分(比如运营公司数量有限、市场份额悬殊等),管制机构也都倾向于采取市场化的手段(比如增加运营公司数量、平衡运营条件、互联管制等)形成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竞争。

第二,管制机构保留对具有市场势力的移动通信运营公司资费水平进行管制的权限。如果具有市场势力的运营公司滥用市场势力,定价不合理,用户有权投诉,电信管制机构和跨行业反垄断机构有权对其资费进行管制。可采用的管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要求运营公司申报资费,管制机构可以否决所申报资费;一种是针对用户投诉,管制机构将展开调查,如果运营公司定价确实不合理,管制机构有权责令运营公司改正。一般来说,管制机构不能直接为运营公司制定资费。

第三,管制互联,促进竞争。移动通信领域的不对称管制主要体现在互联互通方面。法国、德国、波兰三国电信管制机构都要求本国移动通信主导运营公司与其他运营公司实现互联并对主导运营公司的互联收费进行管制,从而实现各运营公司的公平竞争。

第四,通过市场有效竞争来促进移动通信资费水平趋于合理。各国都在不断开放移动通信市场,不断增加运营公司数量、不断平衡各运营公司的运营标准和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促进形成公平、有效和充分的竞争格局,进而促使移动通信资费水平不断下降。

第五,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管制机构将定期评估市场中各运营公司是否具有市场势力。如法国以互联收费收入占所有互联收费收入的比例作为评价标准,而德国和波兰都是以用户所占市场份额作为评价标准。

第六,依法管制。各国的电信管制都是以法律为依据,对移动通信资费管制也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各运营公司以及相关方就管制机构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在法院裁决之前,须执行管制机构的决定。

波 兰

波兰位于中欧,目前人口约4000万,人均GDP约7000美元。从人口和国土面积来讲,波兰都是中、东欧第三大国家(仅次于俄罗斯和乌克兰)。从1994年2月起,波兰成为欧盟的准成员国,目前正在积极准备正式加入欧盟。

一、波兰移动通信市场状况

1.市场份额状况

波兰现有三家移动通信运营公司,即波兰电信公司(TP.SA)控股的Centertel公司、波兰蜂窝电话公司(PTC)以及Polkomtel公司。到2000年12月31日,波兰移动电话用户数达650万,普及率17%。各公司用户数及所占市场份额如下:波兰蜂窝电话公司260万,占40%;Polkomtel公司234万,占36%;Centertel公司156万,占24%。

2.市场发展过程

1991年以前,波兰的移动用户只能接入160MHz的在华沙等4个城市的手工/半自动公共移动无线网。尽管该网具有1万名用户的容量,但到1991年年底还只有1千名用户且只覆盖波兰70%的国土。1992年6月,波兰的Centertel公司开通模拟网NMT450i。Centertel公司的股权结构是:TP.SA(Telekomunikacja Polska S.A.,波兰最大的电信运营商,也即原国有垄断电信公司)持股66%,France Telecom Mobiles International持股34%。由于Centertel资费较高,只有富人才用得起,导致其发展缓慢。1996年2月1日,波兰的GSM网络招标揭晓,波兰蜂窝电话公司和Polkomtel公司获得GSM经营许可证,同时承诺TP.SA将获得GSM经营许可证。每张许可证需一次付费1.3亿美元,并在未来五年里还要交纳附加费用。波兰蜂窝电话公司是由Elektrim、MediaOne、T-Mobil以及其他公司共同组建。而Polkomtel公司由Tele Danmark持股19.25%,AirTouch持股19.25%,七家波兰公司持股61.5%。波兰蜂窝电话公司于1996年9月开通GSM 900业务(网名为Era GSM),Polkomtel公司于1996年10月开通同样的业务(网名为Plus GSM)。1997年TP.SA获得GSM1800经营许可证(在波兰12个城市获准经营),1998年3月,Centertel公司开通了GSM 1800业务,1999年TP.SA获得GSM900的经营许可证。GSM业务的开通使得移动电话的资费显著下降,用户发展迅速,移动电话开始逐步代替固定电话。

在3G许可证发放方面,波兰原本也采取招投标的方式,但由于竞标者太少,只有现在在位的三家运营公司参与竞标,最后取消了招投标方式。目前,这三家移动通信运营公司已经获得3G许可证,每张许可证收费6.5亿欧元。波兰打算将来再发放一张3G许可证。

二、波兰移动通信资费管制状况

最近,波兰的电信市场及电信管制体制变化得相当快,从1990年新的邮电法出台到2001年1月1日最新的电信法生效,电信管制机构和机制几经变化。按照最新的法律框架,涉及波兰电信管制的部门包括波兰议会及通信委员会、通信部、电信管理局(URT)和跨行业的反垄断局。其中议会负责立法(议会通信委员会不是固定机构,它是在议会遇到电信立法讨论时,由相关人员组成的一个临时机构,是议会在这一领域的咨询机构,是议会集体的一部分);通信部负责电信政策的实施和电信规章制度的出台,代表波兰政府参加国际电信会议和签署国际电信协议,参与制定国家电信发展政策;电信管理局实际上是电信管制的执行机构,负责执法、管理电信市场和频谱资源,负责电信经营许可证颁发;而跨行业的反垄断局将对包括移动通信运营公司在内的所有涉嫌滥用市场势力的企业行为产生约束作用。目前,波兰的电信法以及电信管制体制与西欧国家类似,这为波兰最终加入欧盟做好了电信管制领域的准备。

波兰移动通信运营许可证规定:移动通信资费各公司自行制定,对于市场份额超过40%的运营公司,电信管理局有权要求其上报资费水平。从移动通信市场发展过程来看,波兰1996年引入竞争,目前运营公司达到三家,到3G商用时将达到四家。同时,波兰电信管制机构也和法国、德国一样,不断平衡各运营公司的运营标准,使它们之间的竞争更加公平、有效和充分。目前,波兰移动通信市场竞争态势良好,各移动运营公司市场份额都没有超过40%,无须上报资费水平。如果存在向电信管理局上报移动通信资费的情形,电信管理局也只能对所上报的资费水平予以批准或否决,而无权制定资费。此外,反垄断局也有权对移动通信资费水平进行管理。总之,波兰电信管制机构基本上对移动通信资费水平不进行直接干预,主要通过扩大竞争(增加运营商数量、提供相同的运营标准等)来促进资费水平下降。

波兰曾在移动模拟网实行双向收费,但很快改为单向收费,现在波兰移动电话都实行单向收费。移动通信资费由各运营公司自行制定,各公司根据不同的市场状况制定出不同的资费包;同时这些资费包并非一成不变,各运营公司会根据市场状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资费方案,因此移动通信资费水平呈逐年下降之势。表1为目前波兰蜂窝电话公司Era GSM网针对个人用户的三种“套餐”的资费状况。

总 结

从管制机构的设置、管制机制以及具体的管制方式而言,法国、德国、波兰三国在移动通信资费管制方面存在许多共同点。事实上,许多欧盟国家也都具有这些特点,可以说这是欧盟国家电信管制的发展趋势。

一、管制机构及机制

总体而言,法国、德国、波兰三国的电信管制机构设置及管制体制类似。涉及电信管制的部门包括议会,政府电信部门,电信管理局(法国的ART、德国的RegTP、波兰的URT)和跨行业的反垄断机构。分工如下:议会负责立法;政府电信部门在国际上代表该国政府;电信管理局是电信管制的执行机构(执法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法人主体;跨行业的反垄断机构主要管制那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此外关于频谱管理,法国还存在一个专门的机构ANF,而德国和波兰都是将频谱管理职能并入电信管理局。在管制机制上强调立法与执法分离、电信管理局独立于政府和电信运营公司,电信管理局与相关方在电信管制方面存在的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目前,欧委会就通信管制提出五项指令,其中第一项指令涉及电信共同管制架构的问题。该项指令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原则性内容:

1.规定了全国电信管制机构的职责。

2.全国电信管制机构与原国有垄断运营商独立。

3.针对全国电信管制机构所作出的决定,相关方有权上诉。

4.定义了市场势力(SMP)。要求具有市场势力者承担如下义务:技术规格及价格透明,非歧视,记帐分离,可接入,基于成本定价。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SMP的门槛为25%的市场份额。在欧委会新的提案中,SMP的定义将与市场主导(所谓市场主导,即一个企业处于经济强势地位,使得它可以不顾及竞争对手、用户以及市场状况而独立行事)的定义相一致。

5.规定了评价一家运营商是否具有市场势力的市场分析程序。

尽管这些指令现在还正在讨论,但其反映了欧盟国家电信管制的发展趋势。以上三国的电信管制机构设置和管制机制与欧盟的指令类似。事实上,波兰2001年1月1日才开始采用这种管制架构,而采用这种管制架构也是为了适用欧盟的标准并为最终加入欧盟作准备。

二、管制方式

第一,法国、德国、波兰三国都不对移动通信资费进行管制,运营公司可自行定价。之所以不管,原因有几个:其一,各国都认为移动通信属于新型业务,因此对移动通信采取比固定电话较为松散的管制方式;其二,各国都认为移动通信市场竞争态势良好,没有必要进行资费管制;其三,各国都认为移动通信资费制定属于企业行为,管制机构应尽量避免资费管制;其四,即使移动通信市场竞争不充分(比如运营公司数量有限、市场份额悬殊等),管制机构也都倾向于采取市场化的手段(比如增加运营公司数量、平衡运营条件、互联管制等)形成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竞争。

第二,管制机构保留对具有市场势力的移动通信运营公司资费水平进行管制的权限。如果具有市场势力的运营公司滥用市场势力,定价不合理,用户有权投诉,电信管制机构和跨行业反垄断机构有权对其资费进行管制。可采用的管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要求运营公司申报资费,管制机构可以否决所申报资费;一种是针对用户投诉,管制机构将展开调查,如果运营公司定价确实不合理,管制机构有权责令运营公司改正。一般来说,管制机构不能直接为运营公司制定资费。

第三,管制互联,促进竞争。移动通信领域的不对称管制主要体现在互联互通方面。法国、德国、波兰三国电信管制机构都要求本国移动通信主导运营公司与其他运营公司实现互联并对主导运营公司的互联收费进行管制,从而实现各运营公司的公平竞争。

第四,通过市场有效竞争来促进移动通信资费水平趋于合理。各国都在不断开放移动通信市场,不断增加运营公司数量、不断平衡各运营公司的运营标准和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促进形成公平、有效和充分的竞争格局,进而促使移动通信资费水平不断下降。

第五,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管制机构将定期评估市场中各运营公司是否具有市场势力。如法国以互联收费收入占所有互联收费收入的比例作为评价标准,而德国和波兰都是以用户所占市场份额作为评价标准。

第六,依法管制。各国的电信管制都是以法律为依据,对移动通信资费管制也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各运营公司以及相关方就管制机构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在法院裁决之前,须执行管制机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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