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跨省重组展望与分析 据了解,根据国家局的规划,从2005年开始,全国将建立10多个省级烟草工业集团,并进行大规模的跨省重组,最终形成华东、西南、华中(含华南)三大烟业中心;且工业企业重组的这一规划将在1~2年内完成。
2005年的跨省重组将呈现出怎样的走向和趋势?下面我们结合行业普遍的说法和最新的重组进展以及个别消息灵通人士的说法做如下展望和浅析。就让我们从业界长期流行的“上、云、湘”三大集团的说法开始。
云系
云系是目前烟草行业最有实力和最具发展潜力的强势烟草生产集团,继2004年5月12日曲靖卷烟厂兼并会泽卷烟厂后,同年9月10日举行的云南中烟工业公司企业重组揭牌大会上,玉溪红塔与大理卷烟厂、楚雄卷烟厂的内部重组,昆明卷烟厂重组春城卷烟厂,红河卷烟厂重组昭通卷烟厂,此时云南烟草工业已经由原先的9家变为4家。
应该说,此前云南省内9家工业企业,哪一家都不是“省油的灯”,每一家在中国烟草行业中都是有头脸的人物,都有着极强的舆论感召力和话语权,云南烟草9变4重组的完成,显示了云南中烟公司突出的工作能力和省内各工业企业顾全大局的意识,值得肯定。同时,9变4的完成,既争取了时间,又赢得了发展主动,意义非同寻常。
但即使是这样,要代表中国烟草扛起与外烟强势企业同台竞争的大旗,完成9变4重组之后的云南烟草工业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当前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内部的调整和深度的融合。因为重组完成不久,在重组后有诸多的问题都需要在长期的调整中深度融合,广泛认同,形成共识,否则就会各自为政,一盘散沙。
其次,云南烟草工业中的红塔集团仍处于恢复性增长的阶段,当前企业发展与其曾经的历史最佳状态相比仍有一定距离;发展势头最好的应该是昆明卷烟厂;红河卷烟厂一直持续着一贯的稳健状态;而相对来说曲靖卷烟厂的发展势头要缓慢一些。而下一步云南内部的二次重组,无论是4变3还是4变2,都取决于红塔的发展。业内人士分析,下一步省内组织结构调整很可能以红塔和昆明为主,尤其是昆明与曲靖重组的可能性比较大。
在品牌方面,云南如以其在国内烟草行业中的地位而论,其品牌结构不甚合理,相对偏低,在2004年《百牌号目录》出台以及云南烟草实施9变4的组织结构调整之后,权威人士表示,云南烟草接下来将会把品牌结构调整作为首要工作,而其结构调整也将与跨省重组联系起来。云南烟草权威人士曾表示,2005年的产品结构调整将主要着眼于将低档烟调整到与云南烟草企业有品牌联营的省外企业生产。
红塔集团一直被视为西南中心的核心企业。作为国家烟草总局钦定的“跨区域的烟草集团”,红塔对相邻的川渝烟草企业觊觎已久,2003年上半年,红塔集团就曾与成都卷烟厂签订过全面合作的战略协议,但川渝烟草企业开始展开重组之后,红塔的入川计划就被搁浅。因为红塔集团的年产量为280万箱,而川渝重组之后的年产量达到了217万箱,与红塔集团相差无几。红塔与四川什邡卷烟厂于2004年7月开始进行阿诗玛和红梅的品牌联营,而代加工则只是双方合作的第一步。业内人士指出,红塔集团如若能成功购并川内烟草企业,那并不牢固的川渝联盟的前景将变得不可预测,而现有的川渝烟草势力版图也极有可能为之重新划分。
而在河南郑州卷烟总厂,从2004年其也为红塔集团代加工红梅品牌。近期,业内已经传出河南新郑烟草集团将和许昌卷烟总厂以及南阳卷烟厂联合重组的消息,其省内单单撇开郑州卷烟厂令人玩味。而构成郑州卷烟总厂的核心企业郑州卷烟厂从2003年就开始为红塔集团代加工红梅卷烟。有业内人士分析,下一步河南郑州卷烟总厂极有可能出现两种重组结果:一是与云南红塔集团联合,并入该集团;另外就是被可能并入刚“转型”不久的中烟实业发展中心。
再来看曲靖卷烟厂。当前,河北省张家口卷烟厂为云南曲靖卷烟厂代加工的五朵金花、吉庆等品牌已经达到10多万箱左右,2004年9月河北中烟曾与曲靖卷烟厂达成进一步合作意向,在2005年加大对五朵金花和吉庆等品牌的代加工数量,并有望促成石林的品牌联营。从河北的情况来看,原三家中的保定卷烟厂已经被石家庄卷烟厂重组,而石家庄卷烟厂与长沙卷烟厂通过一年多的品牌合作,据悉实质性的重组很快也将进行。而云南中烟方面也曾有权威人士表示,其2005年将把低档烟尽量调剂到省外的合作卷烟企业生产。因此,云南与张家口卷烟厂这样类型企业的合作不仅是其调整品牌结构的一种战术,也是一种战略选择。由此大胆预测,张家口卷烟厂与云南曲靖重组的可能性极大。另外,在2003年10月,曲靖卷烟厂已经重组了内蒙古的乌兰浩特卷烟厂。
此外,一向稳健的红河卷烟厂近期也有了新动向。2004年9月红河卷烟厂与山东中烟达成协议与将军集团进行品牌合作,自2005年1月起由新疆卷烟厂代加工年产6万箱的红河卷烟。此间人士分析,新疆卷烟厂有从将军集团脱离出来、被红河卷烟厂兼并的可能性。而由此继续推测,山东与云南下一步进行合作的可能性也并不能排除。
在烟叶方面云南一直是国内最有优势的省份,然而仍然无法满足急速的扩张的需要。目前,云南烟草不仅仅只把目光集中在工业企业兼并重组方面,而是频频在周边省份建立烟叶基地,以为下一步的生产扩张作准备。
加之在外省的玉溪红塔集团长春卷烟厂、玉溪红塔集团海南卷烟厂、红塔辽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卷烟厂和营口卷烟厂以及昆明卷烟厂持有的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以及品牌联营卷烟企业的代加工数量,目前云系已实际拥有750多万箱的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目前,云南烟草已实际占据了东北、海南、华北等地,并且开始大力向山东、河北、川渝、新疆等地急速扩张渗透,其势力范围雏形已经初步显现出来。
沪系
上海烟草集团在烟草行业中一直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从2003年底北京卷烟厂无偿划拨给上烟集团之后,在2004年5月天津卷烟厂也正式被上烟接收。到2004年年底,上海烟草集团卷烟产量实际已达到220万箱。至此,以“京津沪三角”为基础的“沪系烟草集团”也初具规模。
2005年对于上海烟草集团来说,重组的方向将是江苏、浙江、安徽等华中地区。目前,安徽的阜阳卷烟厂由于和上海烟草集团有长期的合作(大前门品牌的品牌联营),下一步并入上烟的可能性极大。安徽中烟公司关于省内重组的几次计划中,也都没有对阜阳卷烟厂做出安排。对于安徽来说,虽然是第一个成立省级中烟工业公司的省份,但同时也是省内工业企业重组推行极为迟缓的一个。多次重组计划因故未能实施之后,据灵通人士透露,近期安徽卷烟工业将真正实施省内重组,且重组将采用“3+1”的模式,即蚌埠卷烟厂、合肥卷烟厂、滁州卷烟厂三家进行重组,芜湖卷烟厂单列。目前芜湖卷烟厂的核心品牌——都宝是国内混合型卷烟中发展较好的几个品牌之一,与已划拨到上烟的北京卷烟厂生产的混合型卷烟中南海可以并称。对此,业内也有人分析,下一步,以品牌为纽带进行联结,芜湖卷烟厂与上海烟厂集团联合也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此外,江苏的南京卷烟厂、徐州卷烟厂、淮阴卷烟厂,浙江的杭州卷烟厂、宁波卷烟厂,在过去的一年多的省内重组风潮中,几乎都没有什么太大的动作,其中只有江苏徐州卷烟厂重组了陕西澄城卷烟厂。
分析上述企业没有重组动作的原因,一方面由于以上几个企业的总体实力,在国内烟草行业中几乎属于“中间层次”,且省内企业实力悬殊不大,在上一轮的兼并重组中,既不属于被兼并的范围,又不具备太强的扩张能力。而在2005年新一轮的跨省重组中,以在省际层次上的重组为主的重组浪潮中,江浙两地卷烟工业企业的组织结构将会发生较大的变化。而众多业内人士认为,根据“三大集团”的提法,以上海烟草集团为龙头、覆盖华中地区的沪系集团的形成,江浙两地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湘系
湖南烟草最鲜明的特色的就是拥有长沙卷烟厂和常德卷烟厂两家强势企业。一直以来,正是由于两者在国内烟草行业中都各具优势且发展迅速的原因,才使湖南在业内成为无可厚非的烟草强势省份,而且由此成为预想中“三大集团”中的重要一员。成就今日湘军的主要原因是否是因为长沙卷烟厂和常德卷烟厂的合力作用暂且不说,但业内却一直有两者将最终合而为一的说法。或许正是基于此种认识和说法,近年来实力不相上下的两个企业更加快了自身发展,暗中较劲,为着谁将成为日后烟草湘系的真正核心和主导。
在这样的初衷和背景下,长沙卷烟厂和常德卷烟厂二者无论是在省内还是省外的联合重组中,都几乎是在相互“追逐”中完成的。长沙兼并了省内的郴州卷烟厂、宁夏的吴忠卷烟厂,并与河北石家庄卷烟厂通过品牌联营的方式达成了进一步合作的意向(共同出资组建新企业);常德卷烟厂则兼并了省内的祁东和零陵卷烟厂以及吉林的四平卷烟厂。另外,二者在品牌发展方面也有渗透性的竞争,本来得益于高档品牌芙蓉王的迅速发展和以芙蓉王为主导的常德卷烟厂于2003年下半年却推出了定位于中低消费群体的“东方红”,借此抢占省内市场。而此前湖南省内中低档卷烟市场的主导主要由长沙卷烟厂的白沙长期盘踞。而相对应的,本来以中低档烟白沙闻名和为主导的长沙卷烟厂近一两年中也从未停止过对高档卷烟产品的研发和对高档卷烟市场的投入。长沙卷烟厂和常德卷烟厂二者近年来颇有些火药味的“发展竞赛”,和当前仍难分伯仲的现状,让众多人士对“长常”重组,以及湘系的未来发展和演变产生了猜测——2005年的省际重组中,湘系将存在怎样的变数?
目前,长沙卷烟厂与河北石家庄卷烟厂的重组已经进入实质阶段,估计未来不会有什么悬念,且加之石家庄卷烟厂此前已经把省内的保定卷烟厂兼并,这样来说,长沙几乎已经占据了河北烟草的半壁江山。前面提到的河北的另外一家卷烟厂——张家口卷烟厂与云南曲靖卷烟厂长期的品牌联营已经为其进一步的联合重组奠定了基础,而长沙方面在注重提高其白沙品牌在河北销量的同时,也一直在密切关注着张烟为曲烟代加工品牌的产销情况。
在2004年底,长沙卷烟厂卢平曾赴云南曲靖与其高层会晤。有业内人士分析,长沙与曲靖的接触似乎也透露出一个信息——长沙卷烟厂与曲靖卷烟厂有可能通过两者都在河北已有的扩张为纽带,形成联合。且有分析认为,长沙卷烟厂的白沙品牌和曲靖卷烟厂的石林品牌,在市场定位和价格档次方面比较接近,两者的企业文化交流融合起来也会相对容易一些。
当然,业内还是有很多人认为长常合作的可能性是最大的。如果短期内,以目前长常不相上下的状况而言,两者如进行合作的话,预计其磨合期将会持续较长的时间,且磨合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当然,2005年的联合重组是建立在省际层次上的,被兼并的企业(集团)的规模和实力也远非之前所能比的,如果长常各自单打独斗的话,是否也会影响下一步其湘军的内部整合,也是业内人士关注的一个问题。
目前,湘系已经把其“触角”延伸到了河北和吉林等地,长沙卷烟厂和常德卷烟厂所拥有的核心品牌白沙和芙蓉王都已是全国性的名优卷烟品牌了。但随着接下来可兼并企业资源的减少,随着规模过百万箱的大型烟草企业集团数量的逐渐增加,还依然不能明晰发展重点、还依然在内部暗中较量和竞争的湘军在接下来的跨省重组中中仍然充满变数,当前传言中的湘军能否成为工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完的未来真正意义上的烟草湘军,当前还不能下明确的结论。但不管怎样,接下来长常如何发展,如何携手,2005年一定要有人做出决定,做出决策,尽管这个决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决策,其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是一种艰难抉择,冒巨大风险,但必须要有人做出,再也不能回避。
黑马系
经过了2003年和2004年的兼并重组,烟草行业中工业企业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虽然,上云湘三大集团已经按照“预期”的方向逐步发展并已经初步显现出了雏形,但是在这段时间里也涌现出了一些黑马般的烟草工业企业(集团)。
这些企业与三大集团的核心企业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已并非是泛泛之辈了,在下一步的跨省重组中,它们的发展尤其值得关注。一方面由于其自身实力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如果三大集团中的任何一个兼并它们,存在一定难度;而反过来,它们对外进行兼并,尤其是跨省实施兼并也同样充满困难。
颇受争议的湖北武汉烟草集团就属于这样的类型。目前,武烟集团的规模(生产计划指标)已经达到了118万箱,已经成为了国内10几家超百万箱的企业之一。然而,此百万箱并非彼百万箱,省内组织结构的迅速整合强大,并不能代表品牌具有同等的扩张力。当前武烟集团的核心品牌红金龙还主要以省内销售为主,其绝大部分销售份额也还是通过省内的销售取得的。其如果与那些拥有全国性卷烟品牌,而计划指标程度相同的企业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尽管核心品牌的成长性好,但还缺乏强劲的扩张能力,这一点是武烟集团在跨省重组中的一个明显缺陷,这个缺陷也将会通过武烟集团跨省联合重组的行为实施较为明显地体现出来。当然其前提条件是武烟集团也要进行跨省联合重组。
事实证明,品牌扩张的局限性,如果在短期内无法得到解决和突破的话,必将影响其在兼并重组中所处的位置。
一直以来,三大集团的提法中,湘系烟草集团的版图总把湖北也设计在内,然而以湖北武汉烟草集团目前的状况,以及湖南两者强势企业还未能真正联合起来,再加之湖北市场对湘烟传统性的“堵截”,短期内湖北并入湘系烟草集团的可能性并不大。而对于湖北来说,出征的可能性也并大。
很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河南。目前,河南经过2003年的省内重组后,形成了三家较大规模的企业——新郑烟草集团、郑州卷烟总厂、许昌卷烟总厂和一家没有参与重组的南阳卷烟厂。而前面已经说过,近期新郑烟草集团、许昌卷烟总厂和南阳卷烟厂将进行进一步的重组。如果重组实现的话,将形成计划指标超过200万箱规模的大型集团企业。目前,新郑烟草集团就以105万箱的规模自称为长江以北最大的烟草企业,而重组之后形成的200多万箱的规模将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北方大型烟草集团企业。
河南既是烟草消费大省,也是生产大省,但同其它区域相比,河南市场也较为封闭,品牌区域性相对较强。目前,河南烟草品牌中的红旗渠在山西、东北、江苏等省外市场有一定的份额,金芒果、金许昌等也有一定的省外销量,但总体来说,品牌对外扩张能力还不是很强。另外,如果河南烟草工业二次重组成功的话,其重组后的协调和磨合也将成为重组后短期内的主要工作内容。由此可以分析,除郑州卷烟总厂外,其他3家河南烟草工业企业参与省际重组的可能性不大,而短期内被其他省份重组的可能性也同样较小。
如果说湖北武汉烟草集团和即将重组形成的河南烟草工业是烟草行业兼并重组中涌现出来的黑马的话,那么直属国家局的中烟实业发展中心更应该是一匹黑马。
2004年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734号文件(以下称文件),调整8家卷烟工业企业管理体制,将它们的管理权或部分股权由原省级局(公司)划归到国家局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同时,中烟实业发展中心的主任由 接任,级别处级待遇。
将原由省级局(公司)管理的4家企业:兰州卷烟厂,哈尔滨卷烟总厂,深圳卷烟厂,延吉卷烟厂调整为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管理;将原由省级公司持有4家卷烟工业企业的股权:海南省烟草公司持有海南红塔卷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辽宁省烟草公司持有红塔辽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山西省烟草公司持有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持有内蒙古昆明卷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通过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调整为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持有。
至此,中烟实业已拥有4家计划指标总量超过150万箱的烟草企业——哈尔滨卷烟总厂、深圳卷烟总厂、延吉卷烟厂、兰州卷烟厂,而且拥有海南红塔卷烟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辽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昆明卷烟有限责任公司4家计划指标总量超过100万箱企业的近50%的股权。
这样来说,中烟实业的实力实在不容忽视,而且中烟实业此次的调整被业内称为烟草行业跨省重组大幕的正式拉开。有业内人士认为,在接下来的跨省重组中,中烟实业将会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很可能成为继三大集团之外的又一个大型烟草集团。
分析中烟实业所辖的几家烟草企业,其中品牌方面以中低档烟较多。面对目前国内低档烟市场缺口较大,而国家局对此的调控措施与各烟草企业追逐卷烟的单箱利润的经营思路存在一定矛盾,而调控措施难以奏效,低档烟缺乏局面在短期内较难有大的改观的情况下,有业内人士分析,国家局很可能通过中烟实业来组织生产低档烟,以此来缓解低档烟市场匮乏的局面,从而保障供应。
总之,随着2005年烟草行业跨省重组的重点推进和展开,烟草行业的格局面临着再次调整的可能。所谓震荡频生,一切皆有可能。在中国烟草深户改革,提高总体竞争实力的非常时期里,谁抓住机遇,谁就能赢得宝贵发展;而谁赢得宝贵发展,谁就能作为中国烟草的代表未来与外烟一起同台竞争。
延伸解析 烟草商业改革写在商业改革前:商业改革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2004年行业的改革向纵深发展,工业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0~30万箱的烟草企业基本整合完毕,以生产指标超过百万箱的大企业竞争格局初步形成,一些全国性品牌有了良好的扩张空间。与高歌猛进的工业改革不同,商业的改革是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形式悄然进行的,截止到2004年底,除了一些有烟叶种植购销工作的县级公司以外,全国绝大多数的县级公司的法人资格也已经取消,市级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地位得到了确立,商流和物流分离的现代流通体系普遍建立。展望2005年,工业企业的整合将进一步深化,跨省重组将成为工业改革的主流。而对于商业改革来说,前景却扑朔迷离,并不明朗。
商业企业作为应对外烟竞争中的关键环节,改革如何深化发展,成为困扰中国烟草掌门人姜成康局长的一个问题,这从2004年11月在福建网建会上,关于商业企业要不要竞争问题上的欲言又止即可见一斑。2005年商业改革如何进行?同样是在2004年11月22日,在大连召开的有100余个地市级烟草公司经理参加的全国卷烟商业企业服务营销一期研讨会上,何泽华副局长的讲话露出了些许端倪:“他要求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地市级烟草公司经理,积极推进企业业务模式转换、组织结构变革、工作流程再造、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管理创新,全面建设面向市场、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现代卷烟流通企业管理和运行机制。要着眼市场放开后参与国际化竞争的要求,以服务为灵魂、以客户关系管理为主线,努力处理好与客户的关系,通过有效的服务占领市场、控制市场。通过培育品牌增强占领市场、参与竞争的能力,真正使烟草商业成为服务商。”从何局长的讲话中可以看出,在下一步的商业改革中,烟草公司作为服务商的职能将被加强,以服务为特征的客户关系管理成为商业运行的主要模式。
面对竞争的压力和中国烟草所面临的紧迫状况,是在现行模式上的小修小补,还是冒着引起巨大动荡风险而进行彻底变革,似乎是摆在行业改革者面前的一个两难选择。在现行的体制中,由于块状分割过细,地方政府干扰过多,专卖制度中的某些条款已严重滞后,管与销的大一统等诸多因素都在客观和主观上制约着烟草公司的活力,阻碍着大市场、大品牌的真正形成。大企业可以通过联合重组形成,但要想真正蕴育出有竞争力的卷烟大品牌,还将依赖于统一的大市场。而作为抵御外烟入侵和培育品牌主防线和主渠道的卷烟流通环节,如果不能有效地从现在的行政垄断转向经济垄断,就很可能成为中国烟草的“软肋”,从这个意义上说,深层次的商业改革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推进商业企业改革 《烟草专卖法》修改先行
随着行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卷烟销售网络如火如荼地进行,人们对统一,开放,完善,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形成的要求日益迫切,对烟草专卖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提出了质疑,由此掀起一场争议的波澜。其实,无论专卖制度是否要走向历史的终结,透过业内外呼声,我们都可以看到,现行专卖制度确实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这已经严重影响到行业的发展,具体到商业改革,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改革的深层阻碍因素。一方面,《烟草专卖法》于1992年颁发之后,10余年来烟草行业已经发生重大变革,但《烟草专卖法》却并没有作出相应修改,导致其中很多条款早已不适应行业发展;另一方面,《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在贯彻过程中,产生很大偏差,与立法初衷有或多或少的背离。在商业改革进行的非常时期,认真客观地审视烟草专卖制度的这些问题,显得既迫切又必要。
目的陈旧致使专卖制度不适应改革要求
随着入世后国内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商业改革的任务显得艰巨而迫切,中国烟草改革进入了一个重大的发展时期,今后一段时期,烟草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便是:在坚持烟草专卖制度的前提下,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体制改革,培育大市场,大品牌,大企业,提高整个行业的竞争力。要更好地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在制度上加以明确,将之规范化,法定化。然而,作为专卖制度总纲的《烟草专卖法》之立法目的并未体现这一点。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一条之规定“为 实 行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 有 计 划 地 组 织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生 产 和 经 营 , 提 高 烟 草 制 品 质 量 , 维 护 消 费 者 利 益 , 保 证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 制 定 本 法 。”我们可以看出,现行专卖法的立法目的主要限于以下几点:其一,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制品的生产经营;其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三,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这几点主要是基于立法当时的行业发展实际和发展方向制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它确实对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起过重要的作用。然而,一方面,由于立法目的直接决定着立法的具体内容,进而影响到专卖制度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规则及其实施;另一方面,专卖制度本身及其实施程度直接决定着商业改革的深度,宽度及成效。因此,现行专卖制度已经显示出其陈旧的一面,不能适应改革的要求,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作为立法的重要目的,并以此为指导完善专卖法,改革并优化专卖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体制弊端引发的地方专卖阻碍商业改革
烟草专卖制度本来应当是完全专卖,国家专卖,只要保证烟草行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只要有利于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要能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专卖制度就应该成为促进行业发展,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烟草市场的制度,它应该允许和鼓励业内的规范竞争。并且,在市场竞争中培育具有极强竞争力的大品牌,大企业。可是,专卖制度在实施中却产生严重偏离。“两烟”市场严重的地区分割,流通体制不畅,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以致于资源不能合理配置,企业成长受阻,品牌发育区域化严重,导致国家专卖地方化。
很多人指出,地方专卖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在于分税财政管理制度和烟草的计划管理体制。其实,这的确是形成地方专卖的重要原因,但是,这并不是根本原因。地方烟草管理部门之所以敢如此严重地推行地方保护主义,根本原因在于权力和利益的存在。权力在地方保护中就如同保护伞,利益就是其催化剂。因此,分析地方专卖我们应从制度本身找原因,而不是仅仅关注表层。
其一,我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表面上看,这种采用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央领导为主的方式非常完善,但是,实际上这种主辅关系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弹性,在不同的合作形式中,可以有相对随机的表现,主次作用不能也无法绝对化。在某种程度上,正是由于赋予地方政府的这种领导权,才给地方保护主义留下了法律的盲点,这不能不说是立法当初的一个缺憾。
其二,长期以来,我国在烟草专卖中,政企不分,这也是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WTO的相关法规明文规定,政府不能办企业,不能主导企业,烟草企业也不例外。本来,烟草行业就是高度集中的垄断性行业,而政府控制企业,很自然的将这种垄断添上浓郁的地方色彩。当控制控制烟草商业企业的主体换成地方政府的时候,便会形成垄断的地方化。利益地方化,使国家专卖制度的初衷被扭曲。虽然,当前已经开始推行政企分开,但是,政企分开只有体现在烟草专卖的法律制度上,才能使之制度化,权威化,以法律的力量遏制地方专卖的势头。
《烟草专卖法》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它不仅造成恶劣的官商习气,影响到企业和品牌的成长以及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而且,还造成了工业服从商业的畸形恶果。
商业改革缺乏法律保障
商业改革要想顺利进行,只有凭借法律的后盾,才能有力度,有深度,使其具有权威性,才能更好地进行。作为商业改革的重要步骤,我国自2004年开始逐步取消县级专卖公司的法人资格,这无论对于打破地方垄断,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还是对于商业改革的整体进行,都有重要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取消县级公司的法人资格,将之改作配送中心,实质上是在坚持国家专卖制度的前提下,商业改革朝市场化迈进的重要一步,商业改革的方向逐步彰显。接下来我们预测,在取消县级公司法人资格之后,国家局是否还会进一步取消市级、省级烟草公司的法人资格,进而形成一个以国家烟草总公司为主体,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特色,组建若干跨省的大分公司,全国各地形成完善的配送网络的三级体系,从而将地方分割完全打破,建立起完善的国家专卖体制。笔者认为,这是商业改革的必然趋势。而要想迈出这一步,实现这一目标,必将面临重重阻碍和挑战。
表面看,当前县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取消的障碍在于各方利益的协调上,其实不然,问题的关键在于,前面的一系列改革都是依靠国家局的政策和行政命令进行的,而这一系列政策和行政命令是在烟草专卖法没有修改之前出台的,因此,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将话题进一步引申的话,前面进行的工商分离也是缺乏法律支撑的。在法治化的今天,无论是从行政方面考虑,还是从经济方面考虑,商业改革的顺利进行,都必须过法治关。其中,修改《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使商业改革做到有法可依是很重要的一点。
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阻碍了商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我国《烟草专卖法》38条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由于该法是1992年颁发的,这条法规是基于1979年刑法的“投机倒把罪”制定的。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研究中,己经形成共识,即投机倒把罪已经与时代发展不符,在法学界的强烈呼声下,1997年颁发的《新刑法》(修改后)将“投机倒把罪”废除,由此也造成烟草专卖法38条形同虚设。尽管《新刑法》225条以“非法经营罪”的形式,将“投机倒把罪”的部分合理内容加以承接,但是,无论是依据“罪行法定”原则,还是仅仅依据“倒卖”和“非法经营”两者所包涵的内容本身而言,《烟草专卖法》第38条都已经无法在《刑法》中找到与之相匹配的上位法。因此,无法再适用。
进一步分析,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从表面看似乎是由于新旧《刑法》的修改才导致《烟草专卖法》中法律责任制度的不能完全适用,可实质上是由于《烟草专卖法》本身的陈旧造成的。换言之,《刑法》是基本法,《烟草专卖法》作为一般法律,不能与之相冲突。进一步说,“倒卖”是在绝对的市场经济下的产物,在商业改革朝市场化迈进的今天,若对“倒卖”依然紧盯着不放,势必影响到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的形成,导致地方专卖不能彻底消除。
综上所述,一方面,即便是对烟草专卖制度的存废问题暂不讨论,仅仅从现行转卖制度及其实施层面考虑,它的很多方面确实已经陈旧,已经影响到当前行业发展的要求。具体到商业改革而言,专卖制度若不调整,势必对商业改革造成严重阻碍,而专卖制度的调整,首先得从修改《烟草专卖法》入手;另一方面,商业改革过程中必将产生一系列的新问题,新制度,这理所当然的需要法律的规范和调整。
因此,推进烟草商业企业改革,修改《烟草专卖法》先行。
管销分离是商业改革前提
在现在的烟草流通体制中,烟草公司不但是销售卷烟主体,而且也是烟草市场及零售管理的主管部门,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双重身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烟草公司作为“单纯”的商业流通的职能,在行政权利的“保护”下,各地市级的烟草公司缺乏生存的压力,缺乏为零售商服务的“原动力”。管销不分限制了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地市级公司的活力
管销不分已经影响到了市级烟草公司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地位的建立。在县级公司法人资格取消之后,市级烟草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地位进一步确立。然而,由于专卖管理和作为销售卷烟企业的商业公司职能有很大的区别和不同,导致专卖管理和销售工作存在着相互干扰和影响,这种情况,不但有借行政上的天然“优势”进行市场行为之嫌,而且这种既管“权”又管“钱”的体制,很大程度上给了权利寻租的空间。前一段时间,媒体报道的某地烟草公司将没收来的假烟通过零售商户放到市场上销售的报道,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尽管它比较极端和少数。更为普遍的是,拥有行政权利的烟草公司缺乏作为一个商业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就像行业内许多人所说的那样:为零售商户服好务往往只是一个表面上的口号而已。一个零售商户从市场准入到规范行为的管理到进货所有的环节,均掌控在烟草公司手中,在这样的情况下,从进怎样的货到商业环节利益分配,烟草公司都处于绝对强势的地位。管销不分,烟草的商业改革,显然根本无法进行。
另外一个事实是目前全国这么多地市烟草商业公司(烟叶产区除外)没有一个是亏损的,都在赢利,这也不是什么好事。这不能说明我们烟草行业每一家商业企业都是市场经营的高手,而恰恰说明了,在管销不分的状况下,商业公司有借助行政权利进行“保护”的因素存在。所以如果管与销不真正分开,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可能建立。而且作为开放市场更需要加强对商业企业的监管力度,那么也需要“管”与“销”的全面分离。管的不只是管理零售商户的行为,对于商业公司也要加大监管力度,这样才能使商业改革落到实处。
管销不分影响了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有了大企业,并不是意味着在同外烟的竞争中就可以立于不败之地,更为重要的是要形成被市场认可的,真正被消费者接受的卷烟品牌,只有形成这样的大品牌,才会在竞争中占得先机。而只有在统一的大市场的环境中,才会形成全国性的大品牌。在管销不分的体制中,烟草专卖管理的职能是通过各地市级烟草公司实现的。由于牵涉到地方利益,使得管理的职能往往会演变成局部利益的“保护伞”,形成屡打不破的地方保护的根源,使得优势品牌难以成长为全国性的强势品牌。而近两年来,中国卷烟品牌表现了强者趋弱,弱者趋强的特点,可谓与管销不分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从整个市场环境来看,管与销的分离已经成为主流,而行业发展的现实情况,也已具备了管和销分离的条件。一是专卖制度建立20余年来,已经塑造了一支经验丰富,战斗力很强的专卖管理队伍。另外近几年行业信息化的提高,网建水平的提高,使得市场管理工作效率大幅提高。而抛离了“管理”的拐杖之后,更加“纯粹”的烟草公司面临竞争的压力,会更多以一个商业企业的角度去完善发展市场,这对于提高整个商业系统的竞争力无疑有很大的帮助。
商业企业改革模式猜想 前面已经论述了商业改革的前提和必要条件,那就是要先修改《烟草专卖法》和真正实施管销分离,下面我们试着就烟草商业企业改革的模式作一些猜想。区域间的销售联合
区域间的销售联合指在省区接近而且在经济文化上有很大类似性的省份之间的销售公司的联合,成立销售集团公司,负责全区域内的卷烟销售,可以是几个省份的联合也可以是分大区域的联合。
区域性销售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区域内的卷烟销售,包括与生产集团的订货、零售网络的布局、对零售店的管理以及卷烟产品的陪送、仓库管理等工作。在工业企业的联合重组形成大集团的同时,全国成立几个区域性的销售公司,有深层的必要性和积极性。
首先,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区域间文化、经济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这使得卷烟消费在不同区域市场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因此针对这种区域特性,在消费特点接近的区域开展区域间联合,成立销售集团公司,有利于充分满足当地市场需求。
其次,管销分离以后,各级销售公司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在区域间经济、文化以及行业的地位相近的销售公司之间进行联合,那样销售空间自然扩大,零售户有了充分选择的自由。
再次,跨省之间的销售联合,能够很好的打破现有的地区封锁严重的体制,更加符合中国烟草改革的“大品牌、大企业、大流通”的趋势。
同时,实施区域间的联合重组已经时机成熟。商业企业在实施管销分离以后,已经具备了成立这种跨省的区域性销售公司的基础。
引入其他竞争机制
所谓引入其他行业竞争机制是指允许烟草公司以外的资本进入烟草销售系统,成立独立的销售公司与烟草公司公平竞争。
中国加入WTO以后,许多行业都面临着改革,以更好的应对外来的竞争,但是烟草还是相对比较保守的。2004年尽管烟草商业网建在加强,而且服务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但是不打破原有的专卖体制,地区封锁就会依然存在,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无法得到较高程度的提高。引入其他竞争机制,有利于刺激和带动原有商业企业的发展。
引入竞争的模式可以多样化。一种模式是烟草的销售可以吸引其他行业的资本包括民营资本,成立独立的销售公司,与原有商业企业之上建立的销售公司进行竞争,零售户可以自由选择货源。另一种模式是可以由工业企业自己建设销售网络,而且这个模式实行起来更容易(但这是属于国家局严格管制的)。从2004年看,工业企业间的竞争加剧了,成立了很多的大集团,而且对零售终端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步提高,许多企业都在自己维护销售网络,可以预见,管销完全分开以后,工业企业自己自建网络的可能性是最大的,零售户可以直接与厂家联系,由各地的销售经理直接配货。这样烟草销售公司的竞争压力会更大,网络建设和维护以及对零售户的服务将会更加完善。
商业改革模式分析 “省内销售联合”模式的优点是市级烟草公司联合后销售公司可以在省级范围内成为相对完全的竞争主体,可以跨区域销售,零售户多了进货渠道的选择,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需求,同时花巨资建设的物流体系可以发挥规模效益。但弊端是地方保护这一影响大市场、大品牌形成的痼疾仍得不到触及,因为地方保护主要来自于省级烟草公司,另一缺点是进货渠道的多样性,会造成对零售户管理的难度,价格波动性会增大,损害烟草公司和零售户的利益。这在非烟快速消费品的销售中,跨规定区域的销售俗称窜货,是被严格限制的。“区域间的销售联合”模式的优点是省际间的地方保护完全被打破,现代物流的规模效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因为是区域间经济、文化以及行业的地位相近的销售公司之间联合,卷烟消费习惯得到更大程度的尊重,消费需求得到比较好的满足,符合我国卷烟市场现状及大品牌、大市场战略的实施。缺点是有可能形成保护经济区域内的工业企业的卷烟产品,但因为卷烟工业企业是按行政区划纳税,各级政府干涉的利益基础不存在,保护动机不充分,因此保护的力度大大减弱。
在其他几个模式中,“吸引其他行业甚至是民营资本组建销售公司”的模式是最不现实的,因为现在烟草行业的专卖专营体制,就决定了不可能有行业外的卷烟销售公司存在,即使政企分开,管销分离,只是管理与销售各司其职,省、市级烟草公司不再是官商,烟草专卖局不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但仍是专卖专营体制。而在专卖制度下的竞争是有限竞争,不同于完全市场化的竞争,不但竞争行为要由国家宏观调控,而且竞争主体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其它资本进入卷烟销售领域的前提,是取消烟草专卖制度,这在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烟草税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近10%的重要地位的情况下,近期内不可能实现。现行烟草专卖制度经二十年的成功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即使引入竞争机制,也必须以专卖制度为前提。即使不再坚持专卖专营体制,烟草行业近几年致力于形成“电话定货,网上配货,电子结算,现代物流”的网建模式,也是为了由行政垄断向经济垄断的转变,以实现取消专卖专营制度后,卷烟市场仍由行业的烟草公司来掌控,那时即使有其它资本进入,或是国外资本进入,也不会对覆盖面广、功能健全的卷烟销售网络形成实质性冲击。
而“工业企业自己做网络”的现实性也不太大。因为卷烟产品属于快速消费品,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吸烟需求。快速消费品自然遵循其内在市场规律,首先购买要便利,要求零售商店要有合理的分布,不可能只集中在几个大卖场,在我国目前杂货店仍是卷烟销售的主要场所,遍布城乡各个角落,工业企业要自己维护网络,谈何容易。其二是配送的及时性,我国现有卷烟零售商店470多万户,卷烟产品要在这些零售店中上柜销售,必然要有许多分销商来承担配货配送任务。其三是我国地域广阔,东西纵横上万里,南北温差几十度,不但卷烟口味吸食的差异性较大,而且文化差异、习俗差异巨大,不依靠当地的经销商,不可能进行适宜的品牌推广活动。因此,卷烟产品要由制造商走进消费者,必然要经过中间商这一必不可少的环节,而选择中间商,又非已发展较为成熟的烟草公司莫属。(本文由我刊烟草专家顾问团成员张俊英友情支持)
原载:《糖烟酒周刊》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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