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2009中国营销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报告书“242段条款”,直至2008年12月31日,进口方可在认定中国出口的纺织品产生“市场扰乱”的情况下,对中国已经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重新进行数量限制。截至目前,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加拿大、印度等国纷纷根据此条款进行了国内立法。由于这项规定既清晰又严厉,而且操作简便,在2009年1月1日该规定失效之前,包括美国在内的WTO成员,一旦与中国在纺织品领域发生纠纷,可能首先会采取上述方式对中国进行制裁,而不是进行反倾销调查。也就是说,国外对中国纺织品反倾销高潮2009年才真正开始。
市场经济地位并非是应对反倾销的灵丹妙药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中国企业在入世后15年之内(截止到2016年12月10日),在遭遇反倾销时将不会被看作具备市场经济地位,除非其能够自身证明。也就是说,如果中国企业不能证明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在2016年之前,WTO成员方可以不采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而是选用第三国价格(即替代国价格),计算中国反倾销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这就是所谓的“非市场经济条款”。
由于中国不被视作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企业产品的国内价格不算数,其它国家就采用替代国可比价格。由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任何国家都可以以“倾销”起诉中国企业,却不必承担举证责任,这导致“反倾销”业已成为外国企业随意揉搓中国企业的工具。而随着欧盟最近否决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请求,随着美国公布其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6项标准,我国“入市”可能和当年“入世”一样漫长。非市场经济待遇一直是中国纺织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时遭遇的最大障碍,但是这个障碍可能要在入世15年之后才能撤销。
然而,即便国内企业或行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起诉也未必会大幅减少。根据各国反倾销法律,反倾销起诉国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采用“结构价格”计算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该计算方法在具体实施时与“替代国价格”并没有多少实质性区别。
此外,当中国企业或行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以后,也随即面临反补贴起诉的威胁。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可以适用于市场经济导向的行业。相比反倾销,国内对于反补贴的了解及应对能力更弱,也更容易被相关国家抓住把柄。这种法律后果(反倾销与反补贴相互累加)对中国的影响非常大,而且影响范围广泛。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并非解决反倾销问题的灵丹妙药,对于“非市场经济条款”的影响应该有更为客观的理解和评估。
防范反倾销比应对反倾销更重要
防范反倾销比应对反倾销更重要,这一点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更是如此。对于中国纺织企业来说,防范工作的目标主要有两点:第一,没有对该进口国倾销;第二,即使有一定程度的倾销存在,但是没有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以下所有的防范措施,都是围绕着实现这两点目标来采取的。
(一)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首先,行业协会要树立起自己的权威来。这种权威,需要行业协会自己努力争取,同时也要依靠法律赋予以及政府支持。第二,加强对成员企业的教育,使成员企业树立起正当竞争、依法经营的意识。行业协会应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行业协会的做法,制订行业自律公约,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行业协会要对纺织行业业内价格进行自律,避免恶性竞争,互相残杀。行业协会要加强本行业内部的协调工作,协调和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同时加强与其他出口管理职能部门的合作,共同对出口低价竞销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行业协会还可以做好很多重要的工作。比如说,行业协会可以考虑设置反倾销应诉基金,入会企业依出口额按比例上缴年度应诉基金。一旦同类出口产品遇到国外反倾销指控,由应诉基金支付相关应诉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企业联合应诉的组织成本。这样当反倾销来临时,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就不会突然面对资金缺乏的困难。行业协会可以逐步与主要国家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对主要出口对象如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等问题的研究,总结应诉反倾销的规律和经验。
(二)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账目倾销的根本问题在于纺织品出口价格是否正常,财务会计数据则构成了反倾销证据的核心。长期以来,我国纺织企业在反倾销方面的资料保存、收集意识不强,不仅自己的资料有限,竞争对手的资料更是少得可怜。国内不少纺织企业财务做得很不规范,有的规模很大,可是连账本都不全,有些企业甚至不做账。我们现有的会计信息不仅在内容方面有缺陷,而且在会计信息的可信性方面也存在严重的不足,也就是我们在应诉反倾销的会计举证中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在通用性方面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如果日常核算与调查时按国际会计准则调整后的结果不同,我们在反倾销应诉中仍会处于不利地位。我国纺织企业会计核算上的缺陷,尤其是产品成本核算上的缺陷,必然导致一些企业应诉反倾销时败诉。
因此,对于中国纺织企业来说,第一,要加快会计核算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速度。根据WTO《反倾销协定》和《欧盟384、96号规则》,反倾销中的成本确定可以有条件地接受企业的会计数据。但其认定的产品成本除生产成本外还包括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与此不同。而对纺织企业来说,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是在反倾销诉讼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最重要的一环;第二,要按国际惯例进行独立审计。按照国际惯例,企业的财务报表每年都要进行独立审计,而不是在遭遇反倾销时才突击进行独立审计;第三,要加强成本核算管理。纺织企业最好在成本核算的数据管理上做到数据既完备、又统一。一些企业就是由于财会数据失真,使得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举证不力,甚至干脆不敢去应诉;最后,要建立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信息系统和竞争对手会计。掌握了国内竞争对手会计和国外竞争对手会计,既可以协调好同行业之间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也可以帮助企业规避、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更好地维护国际纺织品市场秩序,防范反倾销。
(三)建立纺织品反倾销预警机制
在愈演愈烈的国际反倾销实践中,不少国家纷纷建立了反倾销预警机制,中国的预警机制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观经济运行景气预警和企业经营状况预警两个方面,对行业出口产品反倾销预警涉及较少。中国纺织品出口预警指标体系的设计主要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是监测产品的筛选指标,该类指标主要用于从众多的出口纺织品中筛选出需要监测的产品种类;另一方面是监测产品的预警指标,该类指标主要用于对筛选出来的监测产品确定警情。在筛选时,尤其要关注那些涉案率高、出口量大、敏感性强、竞争力强的产品。就中国纺织品出口预警这个总目标而言,可以通过对国内产能、产业状况、双边贸易摩擦、国际贸易竞争及进口国国内经济、政治政策变化这几个方面的考察,来建立纺织品出口预警指标评价体系。
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反倾销预警系统已在上海正式启动,该反倾销预警系统在试运行阶段已成功预警美国可能对我国纺织品进行的反倾销措施,并帮助我国纺织品企业提前应对。目前,该系统仅监控中美双边贸易,对美国以外的其它WTO贸易方尚不实施预警。
如果目前暂时无法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纺织企业也可以通过其他类似手段来防范反倾销。
第一,企业可以通过嗅觉灵敏的驻外机构及时了解进口国生产商的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以及进口国相关产品的进口数量,确定该进口国是否存在反倾销苗头,从而在第一时间通知国内企业采取放慢出口速度、提高出口价格等措施加以防范,尽可能降低被指控的风险。国外不少大公司就建立了自己的首席风险官等制度。
第二,浏览该进口国的媒体和重要网站,查询"蛛丝马迹"。比如媒体上公布的拟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进口产品对该国企业造成的冲击、发布的相关企业的"诉苦"声明、展示的相关企业的困境等等。美国的反倾销机制是相对透明的。只要经常浏览美国商务部网站,发现某商品上了该网站"对中国进口商品重点监测"的名单,说明黄灯亮了,就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做出应对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