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新春伊始,美国Intel总部悍然挥起知识产权保护大棒,在美国本部向中国新通信领域的小公司东进技术发起进攻。该案件以著作权保护为诉讼案由,指责东进语音卡与Intel Dialogic语音语音卡产品存在接口函数名的兼容问题。其实质在于迫使用户放弃东进技术在芯片选用、电路设计和软件编写与之迥然不同的相关产品。又一个正在崛起的中国高科技厂家将被扼杀在摇篮之中。因为其诉讼标底近800万美元也正是东进公司的所有价值所在。这一案件,又一次引发了国人对知识社会治理危机的思考,即后发国家如何进入知识社会?
知识产权环境中,真正的市场力量,真正能够掌控产业链的其实是知识产权。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往往具有合法垄断权利,这种合法垄断权利受到第三方(知识产权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系统)的保护。正是这种受到保护的合法垄断权利,能够通过独占真正实现对市场的垄断,或者通过选择性的许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私有专利技术,实现对产业链的控制。
在知识产权时代,企业竞争不仅仅是在竞争产品的市场份额;同时也是在竞争专利技术或者技术标准。市场占统治地位的厂商往往都利用这种市场力量,推广包含私有专利技术的技术标准,实现对技术的私有垄断。或者通过对私有技术的垄断,有选择性地进行许可,按照自己的需要塑造产业链和市场的形态。通过技术垄断实现市场垄断,通过市场垄断推进技术垄断,并且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循环,是企业垄断市场和专利技术的基本的策略。
在一个知识产权的世界里面,后发企业的真正崛起必须掌握知识产权。不掌握知识产权的厂商,总是难以脱离受控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控制。
而掌握知识产权存在三条基本的道路:
全盘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
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国家的"后发企业"创造一个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存在很大的困难。因为这些"后发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推广方面确实存在比较大的困难,也很难一下子建立这种知识产权"资源投入-技术创造-产权销售-利润收益"之间的自我循环体系。
全盘并购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
跨国企业常常通过兼并和收购某个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主要拥有者的方法,实现对一个产业的知识产权的大规模占有。这常常可以看作是跨国企业在这个领域进行"知识产权圈地运动",伴随这种圈地运动,可能是对这个领域其他的厂商一个"清场"的行为。
但是这种方法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也是存在困难的,因为这些企业还没有大规模管理和运作知识产权的经验。收购可以很快完成,但是要建立这种知识产权"资源投入-技术创造-产权销售-利润收益"之间的自我循环体系则需要长期的学习才能掌握。
掌握产业中的一部分自主知识产权
后发国家企业最有可能是通过自己的研发和努力掌握产业的一部分知识产权,比如系统产品中,在某个环节、组件或者模块上的自主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走这条路是最可能的道路,技术创新的难度相对较小。这些企业也需要一个边创造知识产权,边学习管理知识产权,掌握知识产权的自我循环体系规律的过程。
但是,这条路目前也存在极大的困难。就是如何将自己自主知识产权的组件、元件或者模块推广到跨国企业控制的"产业游戏圈"中去。要将自己的组件、元件或者模块通过别人创造的平台或者系统推到市场中去,就不得不面临着与该平台和系统保持兼容的问题。在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下,保持兼容难免不"利用"相应的接口专利技术、界面专利技术。或者为了降低用户的转移成本,采取某种类似"兼容"的做法,这些做法带来了所谓"侵权"风险和争议。
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激发创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总是能够满足或者达到保护和激发创新的目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不同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区别——比如著作权、专利权、版权等等,但是权利区别程度明显不够。这种区分度不够,造成了知识产权的形式正义和实质争议的偏离。从而导致知识产权制度阻碍创新的反面效果。
举例而言,在知识产权中,接口专利技术、界面专利技术和用户兼容性方面的技术,他们对于不同的组件和模块之间的互联与互操作影响巨大,从而影响组件或者模块的市场命运。
一方面,接口专利技术、界面专利技术和用户兼容性方面的技术都是知识产权,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从而激发对接口和兼容技术的开发和投入。但是一旦这种技术被创造出来,而且赋予知识产权制度授予的合法垄断权。这种垄断会反过来造成对其他人创新的抑制。因为通过控制接口、界面和兼容技术,就能够控制需要使用接口和兼容的组建、模块和元件的开发的积极性。不允许兼容,就像不允许某种设计的手机入网一样,会扼杀和阻碍产业链其他环节创新的积极性;通过控制接口和界面控制整个产业链,阻碍整个产业链创新的事情屡见不鲜。思科诉华为案件,诉讼的焦点就是集中在私有的兼容接口标准上面,最后达成了和解。而这次英特尔诉讼深圳东进,争议的焦点也是用户界面上面。东进公司为了降低用户的转移成本,在函数名称上面保持了与Intel Dialogic函数名一致,但是其中的函数内容则完全采用不同的实现方法和源代码。而这种函数名称的一致性恰恰是"应用户要求",为用户带来好处的做法。
接口、界面等技术,对兼容和降低用户的转换成本都至关重要。使用这些接口、界面或者相应的兼容技术,是后发企业进入技术网络,推动技术的商业化,从而推动技术创新的自循环体系至关重要。对于这种知识产权,目前经济学界和法学界许多专家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和评论,认为不应该对这一类技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这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法律的理论争论前沿。
针对兼容技术导致的遏制技术创新的问题,存在两种处理办法。
一、对妨碍创新的技术在知识产权授权的时候采取某种形式的限制措施,比如保护程度、保护时间和保护类型等。这种处理将会导致一个难题:什么是接口标准和兼容标准事先是很难知道的。因为接口与分工显然存在相关关系,分工不同,何种技术是"接口"也就不同。或者说,一项技术已开始只是一项产品内部技术,但是随着分工的发展可能成为一个接口技术。这样,事前的知识产权约束安排是有困难的。是否是接口技术,事后是非常清楚的。不同的企业生产不同的组件、模块和元件,需要接口实现互联和互操作。判断起来相对比较清楚。这样可以在事后的知识产权争议发生的时候,实现对接口技术或者类似的兼容技术某种不同的保护。二、第二种方法,就是通过相应的制度——反垄断制度、反不当竞争制度——的安排实现制度的均衡。当先发企业采用接口技术或者类似的权利要求对后发企业进行控制的时候,可以通过反垄断法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纠正这种行为。
如果让利用接口技术、私有标准或者类似的兼容做法接受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将会导致产业链其他环节创新的积极性,阻碍产业和创新的发展,违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衷。另一方面,这些技术对一个后发国家的企业崛起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给这些技术以同等程度的严格保护,可能堵塞住这一条"局部创造,实现滚动式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