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以为南京七部门稳定房价的18条政策出台后,南京楼市的基本面已基本明朗,但是,昨天,南京市地税部门公布的“个人卖房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还是让许多人大吃一惊。突然袭来的政策不仅让许多房虫有一种“全军覆没”的感觉;不少开发商也直言,这是迄今为止出台的最为严厉的一道政策,南京楼市将为此备感压力。
继南京房管等部门出台南京“市八条”配套实施细则后,南京地税部门6月1日出台的
这份名为《个人销售房屋税收政策须知》的配套措施规定,个人销售房屋缴纳的税收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附加税等,其中明确规定,个人销售房产将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据税务部门的有关人士介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其实早就有,这次发布政策为的是通过税收杠杆进一步调节南京的房地产市场。
政策原文
个人销售房屋税收政策须知
一、营业税
个人销售房屋适用营业税税目为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5%,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自2005年6月1日起,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房屋面积以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区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含1.44倍)
二、个人所得税
1、计税依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税率:个人转让房产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税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三、土地增值税
1、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纳税人转让旧房未进行评估的,根据苏地税发(1999)087号文规定: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可按转让收入的50%至80%作为扣除项目计征土地增值税(我省执行80%),即按6%的附征率征收。
2、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十;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4、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宅、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以合同所载金额依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
五、城建税
1、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六、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
七、地方教育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征收。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税务分局
2005年6月1日
政策解读
个人转让房产征收20%所得税
其实20%的个人所得税在6月1日新政出台前,就需要征收,只是原来个人房屋买卖交易大多没有开发票,所以这部分税收实际上国家很少征到。6月1日后,由于开始对房屋买卖征收营业税并将房屋销售发票作为免税或者减税的要件之一,房屋交易将面临补开发票等问题,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也浮出水面。
根据规定,个人转让房产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比如市民以90万价格购进的房屋,转让时卖了120万,扣除90万财产原值和利息、中介费等合理费用(暂算1万),那么该市民将缴纳(120—90—1 )×20%=5.8(万)的个人所得税。
两种情况免征个税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有几种免征或者减征情况。根据该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证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妇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南京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解释,对照这两种情况,其实很多卖房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普通住宅转让暂免土地增值税
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按6%的附征率征收。如果市民转让的是普通住宅,现阶段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城建税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
从规定里可以看出,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与前面几个税种计税依据不同,这三个税种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南京市地税部门有关人士解释,实际上目前的房屋销售都没有增值税、消费税等,也就是说这三个税种依据的只有营业税。三个税种加起来为11%,乘以5%的营业税,实际上便是人们所说的5.55%的营业税。即人们所说的5.55%的营业税包含了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三个税收。
炒房成本再次增加
由于明确要求个人售房也要到地税部门开具发票,而由此带来的便是要缴不少税。根据新政,两年内转让房屋的,如果不符合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转手房屋将被征收5.55%的营业税和卖出、买进差额的20%的个人所得税。比如,房虫甲将手中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屋以110万转手出让,如果既符合营业税征收要求,又符合个人所得税征收要求,那么房虫甲将为该房子缴纳100×5.55%=5.55(万)的营业税和(110-100)×20%=2(万)的个人所得税。该房屋总缴纳税收为7.55万,有关人士认为房虫炒房的成本将明显增加,炒房者接近无利可图。
热点关注
“房改房不缴营业税”有误
南京市地税局有关人士透露,由于此次没有针对房改房单独制定新的政策,实际上该须知仍然适用于房改房。也就是说,房改房如果是在两年内对外出售,同样将被征收5.55%的营业税。有关人士表示,此前关于“房改房第一次交易不征收营业税”的说法存有歧义。该人士进一步解释,所谓的“第一次”交易是指单位过户给个人,这一次交易不征收营业税,而个人取得房屋后如果在两年内转让同样将征收5.55%的营业税。
“低保户”拆迁可享优惠
根据契税部门昨日作出的相关解释,对于南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因政府实施拆迁而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的,其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费用的部分在进行契税抵扣减免后,其超出部分经本人申请,征收机关审批,仍可给予免征契税的照顾。
交易中心重新对外首日
南京发放产权证758件
受新政影响,暂停办证南京房产交易登记中心昨日重新对外受理办证。昨日8点30分,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接待大厅的门一打开,早已在门外面等候的市民一拥而入,迅速奔向各个接待窗口。据登记中心统计,昨天华侨路等3个接待大厅共受理474件,其中商品房登记92件、鉴证125件;二手房过户登记99件。另外共发放产权证758件。这些数据表明,房产新政出台前那种排队登记、鉴证、交费、纳税的热闹场景不复存在。发证部门一位负责人说,这十多天,还会出现一个领证小高潮。
房产地税征收新流程
存量房交易地税征收工作流程:
1、买卖双方持相关登记材料到受理大厅办理交件手续,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合格后,开具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收据、交纳地税通知单。
2、买卖双方凭交纳地税通知单到发证窗口领取地税联系单后,到地税窗口办理纳税手续。窗口为卖房人开具完税证;为买房人开具购房发票。
3、买方持收件收据、交费收据、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及身份证到三楼发证窗口领证。
存量房交易地税征收工作流程:1.受理;2.审核、制证;3.收取规费、征收契税、征收地税;
4.发证。
20%个税打击力度够大
各方观点
投资需求可能被抑制
南京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金地称,该措施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可能比征收营业税还要大。他介绍,购房需求一般来说有三种,一是自住的刚性需求;二是改善型购房需求;三是投资型购房需求。金地认为,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将影响购房者的心理。
游资炒作将被遏制
江苏中住地产总经理袁人牛根据个人所得税征缴的第四点说明分析,由于对出售一年内再购房采用退税政策,实际上受影响最大的是游资炒作。而本地的投资者可以在出售房屋后继续买房,实际上个人所得税没有征到。对购房者心理的影响,袁人牛表示,最重要的是看相关部门怎么引导。
关键看具体执行
南京网尚信息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邢炜认为,该项措施短期内难以实施。他表示,此次税务部门出台该项政策,只是税务部门单方面的意见。事实上,该项政策在南京已经实施多年,但有关部门并没有严格执行。现在税务部门将政策重新提出,这就需要各个部门的有效配合以及政府的全力支持。
地税新政打击面过大
南大商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指出:南京房地产市场处在成长期,政策制定不应该简单粗暴,打击面过大,不能照搬西方经验。房地产市场有问题,有严重的矛盾,但过分依赖频繁的政策制定去解决问题可能适得其反。该专家表示,专业炒家扰乱市场虽然罪有应得,但罪不至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