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热议 中国首份博客公约引热议 专家认为操作较难



  博客搏出位 规矩怎么定

  □实习生 邹瑾瑜 记者 戴凌云

  木子美性爱日记风波未平,又出现了南大教授状告中国博客网,知名博客写手沈阳起诉大二学生,韩寒与白烨之间的口水仗等诸多事件。当初被亿万网友热捧的博客现象,在2006年的春天到来之际,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寒流。

  鉴于此,中国博客网在近日发起了签署“博客公约”的活动,以期通过网友的自律,对博客用户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制约,“公约”草案一经公布,马上引起了热烈的反响。

  “我们相信,博客现在的遭遇只是‘倒春寒’,春天,迟早总会到来的。”一位网友这样评论道。

  中国博客网:出台“公约”势在必行

  “截至3月17日为止,我们已经收到了300多条对‘博客公约’的建议。”中国博客网“互联网实验室”高级咨询顾问王楠说。

  王楠称,其实早在博客网建成初期,他们就有发布一项自律性文件来规范博客行业的想法,但真正把这一行动付诸实践,却是在今年2月底。而之所以选择在这个时候发布“公约”,原因就在于近期博客纷争的频频发生。

  几个月前,南京大学教授陈堂发因被学生在私人博客上辱骂,于是状告中国博客网没有尽到监管的义务,这被媒体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

  不久后,知名博客写手沈阳又以侵害公民名誉权为由,起诉了网名秦尘的大二学生张某,这也成为了中国第一起博客告博客的案件。

  “博客是一个言论高度自由的空间,由于之前一直没有明确的行业限制条款,网友在博客上可以无所顾忌地发表言论,诸如泄漏隐私、侵权、谩骂,甚至诽谤、诈骗的情况越来越多。”王楠说,“这就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纷争。”

  “要预防这些不愉快的事件发生,中国博客网认为博客行业有义务制定这样一份行业规范条例,所以拟定了‘博客公约’的草案。”王楠解释。

  网民反应:呼吁自律是件好事情

  “在300多名网友对‘博客公约’的意见中,大多持赞赏的态度,但也有许多网民指出了公约的不足之处,热心的网民还给出了自己的建议。”王楠说。

  网友“慕容不是”说:“鉴于‘博客公约’以道德评判为主的状况,我觉得应该以类似法律的形式来进行规范,我们不能寄希望于良心上的谴责,应该能够拿出一些真正可以量化的标准和具体的罚则才能够使得规范真正起到作用。”

  网民姜美芝说:“不否认‘博客公约’面世后的处境,因为在行事时能考虑其要求的博客肯定微乎其微,不仅仅是因为‘博客公约’的意义大小,还有着主导权方面的考虑,谁愿意别人拿出一套规范来制约自己呢?但是不管博客网站出于何种考虑要制定‘博客公约’,其勇气都值得佩服,其行为值得鼓励。在喧嚣繁杂的博客乱世当中,有人呼吁大家自律绝对是好事,最起码表明博客人士还没有全部陷入忘我的境地。”

  王楠说,“许多网友的意见和建议都对我们很有启发,我们除了将吸纳各界网友提供的有价值的建议外,还会咨询法律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并且邀请一些博客案件的当事人参加座谈会,希望尽可能不断完善‘博客公约’草案。”

  博客侵权的三种类型

  专家介绍,从目前已经出现的情况看,“不法博客”大致有人身攻击型、泄露隐私型和内容非法型三类:

  人身攻击型

  典型案例:“韩白之争”

  中国社科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白烨,在自己的博客上贴出长文《80后的现状与未来》,对以韩寒为代表的“80后作家”进行了评点,文中颇多批评之辞。

  3月2日,韩寒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文坛是个屁,谁都别装X》的文章,在该文里,韩寒一口气用了一系列“标点符号”,还有不少的脏词,对白烨“大开骂戒”。

  两天后,白烨在自己的博客上回击韩寒的怒骂:这不是文学批评,这些语言已经涉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又一天后,白烨因受不了“寒流”们在他博客上的攻击和谩骂,发表了《我的告别辞》,关闭了他的博客。

  3月9日,韩寒继续发帖炮轰白烨,质疑其个人品行与道德问题,同时还将在自己博客上为白烨辩解过的解玺璋和陆天明一同“网骂”。解玺璋一怒之下也出言不逊,说韩寒是“有人养没人教”。

 中国首份博客公约引热议 专家认为操作较难

  泄露隐私型

  典型案例:红斑狼疮事件

  日前,一位影迷在杨恭如的博客上留言给她,说自己的妈妈得了红斑狼疮。杨恭如即在博客上回复说,她很同情得这种病的人,因为她曾有同行患过这种病,杨恭如写道:“我是在1998年的时候才第一次听说有这个病的存在,当时是在亚视拍摄《纵横四海》,周海媚演我姐姐,忽然有一段时间她一直没来开工,后来大家才知道她身患红斑狼疮,结果她的很多戏都是由替身拍的。”

  杨恭如曝光周海媚曾患有红斑狼疮的事立刻引起一片哗然。尽管杨恭如来上海宣传时,表达了歉意,但是许多网友仍然认为,无论周海媚是否真的得过这种病,杨恭如也不应该在公开的网站上描述别人的病情。有些网友还直接指出她这种行为很不道德。

  内容非法型

  典型案例:木子美事件

  2003年6月19日起,木子美在中国博客中开辟了一个小空间,并把这些日记冠名为《遗情书》,内容以其性经历为主。

  8月某日,木子美在《遗情书》中记录了其与广州一位著名摇滚乐手的“一夜情”故事。故事以白描的手法,将她与该著名乐人的性爱事件的大量细节再现在看客眼前。

  木子美的这篇日记被迅速转贴到各大网站,又在网民间四处流传。在音乐界、传媒界及网络上引起极大反响,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后果。

  博客公约(草案)

  博客是虚拟社会中的个体成员。当互联网演变成为一个虚拟社会的时候,博客成为这个社会的中坚力量。我们以比特的方式,血肉相连。我们发言、我们歌唱、我们共享,我们信奉自由平等,我们关注世间万象,我们要创造全新的文化。

  第1条 博客生而自由,享有法律保护下的一切权利,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第2条 博客代表你我个“人”,提倡诚实和公正,追求理性和良知,勇于承担责任。

  第3条 博客四海一家,人人有权享有自由注册、自由选择服务网站的权利。

  第4条 博客之间情同手足,提倡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5条 在法律保护下,博客拥有言论自由、发布作品、维护自身安全及反抗信息垃圾的权利。

  第6条 每个博客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7条 博客提倡共享。博客的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作品,是共享于博客世界的共同财富,共享的范围和对象作者有权决定。

  第8条 博客享有转载和被转载的权利,任何博客都可以免费复制、分发(任何形式)、讲授、表演其他博客的任何作品。

  第9条 转载应该遵循其个人版权声明。转载需要注明出处或作者,内容保持一致。如用于商业用途,则需征求作者意见。

  专家观点:值得鼓励但操作性有待考验

  对于“博客公约”的出现,上海网络法律专家、交通大学法律系主任陈乃蔚持赞赏的态度。

  他说,“博客公约”作为一个行业的自律性行为,首先应该肯定它的积极意义。互联网从来不是一块“净土”,诽谤、诈骗、泄漏隐私等各种发生在网上的丑陋行为屡见不鲜。博客公约就是用来“净化”网络的,这种行业自发的“净化”行为应该大力提倡,多多益善。

  “不过这种行业自律条例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无法像法律法规一样强制实行,所以个人认为仅仅有‘博客公约’是不够的,有关部门还应加强博客管理方面的立法,从法律上规范博客业才是根本。”陈乃蔚说。

  对于现在还不成熟的“博客公约”,陈乃蔚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博客公约’成立的大前提是必须建立在国家现有法律基础上。拿条例第5条来说,‘博客拥有言论自由、发布作品的权利’,但前提必须是不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知识产权或名誉权;第8条‘博客享有转载和被转载的权利,任何博客都可以免费复制、分发、讲授、表演其他博客的任何作品’,但前提是不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博客网不能单方面宣布免费,一定要经过作者本人同意才可免费提供转载权。”陈乃蔚说。

  陈乃蔚表示,“博客公约”的可操作性到底如何,是否会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的确还有待时间考验,但可以肯定的是,“博客公约”的出现并不会影响博客业的发展,越是规范的行业,发展速度越是快。

  “相信博客们的热情不会因此而降低,毕竟现在不会有人愿意‘因噎废食’,因为多了‘博客公约’,就从此不写博客了。”陈乃蔚笑称。

  记者手记

  规范博客“形式重于内容”

  面对混乱无序的博客“乱世”,提出设立一个“博客公约”,无疑令人振奋;但在看完这个草案之后,却又难免有点失望,通篇九则条款,愿景非常美好,口号很是响亮,可它的实际作用,着实令人怀疑。

  “博客公约”备受质疑,究其原因,是它所要求的还停留在道德自律上,要求写博客者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不要散播毒草,而这显然违背了很多人写博客的初衷——发泄心情,写自己想写的东西。

  其实,与传统日记相比,博客的内容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两者的关键差别在于:传统日记是写给自己看的,最多也就在小范围内流传,而博客面对的则是整个网络,数以亿计的网民。这也就是说,其实日记里记的还是那些东西,而真正发生了改变的,只是传播范围和传播方式。因此对于那些“不法博客”(姑且容我用这个词),可以套用这么一句话“乱写东西、发泄心情不是你的错,但拿出来散布,就是你的不对了”。

  既然问题出在传播方式,对症下药,解决办法自然也得从传播方式入手。希望用道德的力量去管住信马由缰的文字是徒劳的,尝试用大而空的论调去“净化”人们的心灵更是一点用都没有。真正有效的,应当是把“不法博客”的传播途径掐断,而在这过程中,博客网站的管制是最重要的。

  对于博客网站的作用,笔者是这么理解的:大部分博客都依托于博客网站,网站提供空间,写博客者则提供内容,两者合作的基础应当是相互之间的协议,而网站关于建立博客的规定自然是协议的重要内容。如果博客网站能预先有一套完善的规定,在某博客对别人进行人身攻击时,可以要求其删除相关内容,否则就屏蔽该博客,甚或取消之,那么人身攻击这种行为自然能够得到有效的抑制。同理,其他“不法博客”的行为也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得到控制。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如各大博客网站在制定类似的规定时,彼此之间能互通有无,甚至制定出一项“公约”,那无疑要比现在提出的“博客公约”有效得多,也强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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