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被打死了,引发了中国人“生存环境”的大讨论,而眼下的中国楼市刚好处于“环境、环境、还是环境”的“居住环境”时代。居住是生存的一个重要方面,只不过一边是“生存还是死亡”的问题,另一边是“浪漫还是温馨”的问题,同日而语,验证了“建筑无限生活”的主题。
无限的生活能否或怎样被建筑是一个问题。是环境改变了人的生活,还是人的生活在创造着他们的环境?或者,人与环境的互动是如何和怎样地运作?这个问题估计不会有什么标准答案,正如“爱情”是怎样发生的一样,但是不进行这样的追问,所谓不“吾将上下而求索”,我们将会永远在环境的两极摇摆和徘徊——要么是“生存”,要么是“高尚”,时刻都面临着“无限”的可能,怎么“放心??”?
沿用流行的“环境、环境、还是环境”的三段环境论,笔者设定为:社会环境、社区环境、社区环境和家的环境的话,显然,孙志刚的死更多的是社会环境。有关这方面,违宪、法制、身分证制度等等不是这里要讨论的(这里的环境指社区硬环境),如果集中在“人与环境”的互动上,可能与目前地产市场不断地创造“人的生活方式”能搭上一点界。
(一) 环境可以规定人的行为
如果想做一个试证,为了提高效率我们可以选择同一个人在不同的环境下的典型行为(如吐痰)。而深圳可能是更有效率的提供了,比如地王和蔡屋围;华侨城和白石洲,这种环境相差甚大而又相邻的场所组合。此外观察人在不同环境下的动作也能说明问题,比如少女逛街时,背囊的背法在香港的中环与深圳的东门显然是有区别的,把背囊挂在胸前,实在是出乎背囊设计师的想象,确也可创造出新的现代流行趋势。
现代建筑理论的发展,最有价值的当属“场所——行为”理论,什么样的场所设计可能导致什么样的行为的出现和不出现。同样是中心庭院,目前以水景和坡地加曲折小道的安排就是让孩子们不能自由地奔跑、追逐、滚圈、翻斤头、爬树、上墙、抓特务……这使得他们父辈想重温一下小时候的生活成为彻底的梦想。环境之所以规定了人的行为,是由于一些活动在某种场所成为不适宜——或者是有危险、或者是被阻碍、或者是不协调。
所谓开发“新的”生活方式,从这个角度说就成立了。所谓新的生活方式就是一些新的活动和行为在生活中成为习惯,而旧的活动和行为逐步被解除,比如上面提到的那个中心庭院长大的孩子,一定会像新加坡的孩子那样规矩。是好还是不好,我们尚且不论,但是环境—活动—行为—习惯—生活方式,是显而易见的。
(二) 环境木桶的短板
木桶理论说,一个木桶的容量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而不是木桶看上去如何高。环境也是一样,看上去无论多么高尚、多么美丽,如果在某一方面不能阻止某些不希望发生的活动或行为出现,就不能称是好。深圳就有这样的实例,一个依山而建的高尚小区,刚刚开售时是万元以上的平方米价,现在却到了六千,大致上可以和香港的金融风暴带来的价差相当。原因可能很多,比如建筑的质量等等,但最为关键的可能是安全环境的问题。当人们在自已居住没有安全感的时候,一切诗意的低密度、青山绿水反而成为了环境的弊端。
在人们被开发商营造的新生活方式所吸引的时候,我们应该知道“鉴赏生活、鉴赏美”和“美一生·美一刻”是有前提的,我们当然都想追求美,但我们这种诗意的栖居是要假定别人也是同样的方式才行。
因此,营造新生活方式,不只是如何营造“善”,而首先应该营造如何不发生“恶”。
比如说,一个住宅的大堂,人们通常关注的是高度和气派,比如“四季大堂”当然能象五星级酒店则更好。这没什么不好,应该提醒的是,不只是住户们在使用这个大堂,可能小偷和入户创劫都也在使用。一个好的大堂设计应使小偷们觉得无所循形,从而不能行劫。
(三)“破窗现象”的反思
环境可以规范人的行为,但环境是人营造的,因此总也离不开人的因素。“破窗现象”这样说:如果一旦某大楼的某窗子破了,而且破了一段时间之后没有维修,那么接下来会有更多的破窗,一直到全部窗破掉为止。类似的事情我们大都经历过,当某条马路的一个路灯被打碎了,一段时间后整条马路就别想有好灯(沙漠一旦侵入人的地盘,一段时间后,人就得搬迁,所谓“沙进人退”),类似的孙志刚一旦被殴打,一段时间后(也就是仅仅的2—3天),就被继续殴打至死!
可见环境是多么脆弱!一个好的环境是多么不易维持!
一方面环境在改变着人的行为,另一方面,人的行为在改变着环境,目前需要正视的不是鸡和蛋谁决定谁的问题,而是要搞清楚良性互动的前提。
“破窗现象”告诉我们,窗子全破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第一扇窗破了,人们看不到任何维修,或告示,或惩罚。
深圳银湖路两旁种着芒果树,眼下正是挂果未熟的时候,从上个月就有人在夜晚尝试着用石头、竹竿为工具打青芒果的主意,从这个月开始,即使在白天,干这活的人也不少了。
对于“破窗理论”,我认为还有必要再往下追问:为什么第一扇窗破了没有任何动作?是不是与窗子的权益没有清晰的界定相关呢?为什么马路上的路灯、银湖路边的芒果会发生破窗现象,而大家的住宅窗就不会发生?
笔者不是环境私有化的支持者,而且类似的问题也未必非产权私有化才能解决问题,但是把环境的权益说清楚则是非常重要的。
(三) 环境的责任和权益
美国纽约市有一个街心公园,也和我们的一般免费公园类似,经常有闲杂人等在此吸毒等,总之成了环境的“老大难”问题,政府花了不少钱,还是“破窗”。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政府向私人招标,把每年的维护费用给私人机构来管理这个公园。效果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招标的形式把每年的维护费用大大降低(节省了全市纳税人的金钱),其次纽约人有了一个整洁、明亮、有管理、有服务的好场所。联想到孙志刚案,美国的公共管理服务的外包甚至已经走向监狱了,连监狱管理公司都可以由私人机构承包,责、权、利一清二楚,而且政府少花钱,不背黑锅的事儿,为什么不干?
对于创造新的“生活方式”的住宅小区而言,环境的责任和权益才是新的生活方式的一个重要的部分,而假山、假水之类则是环境的表象。开发商想创造“生活方式”,从理论上说只能是开个七十年生活方式的头,业主们购买这个“生活方式”,能否按当初的“方式”生活下去需要的基础——一是一个硬环境的底子,一是明确的权益和责任的制度安排。
比如香港的“大厦公共管理契约”,首先明确的是物业产权中那些涉及到公共部分的权益如何清晰地界定到每一个业主和租户,然后规定后续的买主和租户如何延续这个权益。
我们的业主都想购买“七十年”的生活方式,那么不能把任何幻想还是先购买“七十年”生活方式 的制度保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