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流通的几种模式
通过多年的试验与摸索,我国主要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销售流通体系几经变化与改进,就目前来看,我国主要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流通体系大致可划分的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以地区销售代理为主的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是:汽车生产企业(企业集团)建立自己的独资销售公司或合资公司,以这些公司作为销售的主要渠道来代理销售企业产品。上海汽车工业总公司生产的桑塔纳轿车,其销售体系采取这一模式,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体系与此相类似。
第二种是以联营、联合销售公司联销为主的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是无需投入大量资金与汽车流通企业合资或建立自己的独资公司,而是生产企业提供厂名(商誉)、周转车,或在经销价格上给予优惠,与原流通企业组成联营、联合经销公司,联合销售厂家汽车。目前,一汽、东风汽车公司的汽车销售体系属于这一种模式。
第三种是以特约经销公司专营为主的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是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没有资金合作的关系,通过提供优惠的汽车经销价和货款结算方式,将流通企业确定为生产企业的特约经销公司。经营方式采取联合销售,这一模式以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的销售流通体制为代表。
除上述三种模式之外,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的销售网络采用“通用土星”的销售模式,即上海通用公司直接与各地的经销商打交道,取消中间的批发环节。从发展趋势来看,广州本田汽车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桑车)、一汽集团公司均采用此种模式,这种模式也必将成为各主机厂销售的首选模式
概括起来说,目前我国的主要销售模式流程图如下
(1)传统的销售流通模式:生产厂家销售流通到代理商,代理商销售给地区分销商,再经过零售商销售到直接顾客(最终顾客),其中代理商和地区分销商又可以被中间分销商所取代由其销售给零售商,而后由后者销售给最终用户从而完成整个销售链
(2)新兴的销售代理模式:汽车生产厂家直接在各个地区开设特许经销商,由特许江销商将产品销售给直接用户
从这两种模式来看,我国传统的销售流通模式由于流通层次过多,从而造成价格混乱,同时,流通成本过大。而新型的销售流通模式,由于中间层次少,流通成本相对下降,信息的传达也快,生产厂家更易于控制中间销售环节。
现以广州本田雅阁销售体系为例,介绍一下直销模式的主要特色。
广州本田在建设营销体系时,首先确定了基本指导思想:
(a)四位一体,前店后厂;
(b)直销。经销商必须直接卖给最终用户;
(c)实行全国统一销售价格,运费另收,标准统一。
实行基本价格+统一规定的运费
同时,建设特约销售服务店的条件为:
(a)根据当地的销售市场、维修状况,决定建店规模;
(b)确立统一的企业形象,必须达到基本要求条件;
(c)谨慎考虑经销商建设投资,并分析回报期;
(d)在建设网点过程中,广州本田提供销售、售后、维修和零配件等培训;
(e)小轿车经营权由广州本田统一申请,维修站获得“一类大修资格”。
特约销售服务站的职责:提供用户满意的优质服务;跟踪服务;维修保养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反馈市场信息。
售后服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为提高销售服务店服务水平提供技术培训、管理指导、提供信息;为改进产品和质量收集市场信息;分析处理保修信息;收集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发行质量信息报告。
广州本田的营销模式的主要特点为:
(a)四位一体(整车销售、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信息反馈),功能齐全;
*b)特约站运营以售后服务为中心;
(c)统一的CJ(企业形象)
(d)直销。对经销商一律实行买断经营;
(e)全国实行统一销售价格(运费另计);
(f)品牌专营;
(g)以个人用户为主要的目标市场。
未来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体系演变的
(一)以企业集团(生产企业)为主导的发展模式
关于今后我国汽车销售流通体系的发展模式,必须按照《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精神,参考国际上成功经验与作法,以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来建设现代化营销体系。
中国汽车销售流通体系的基本框架,总的说应是按照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要求,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中心建立“总分销商→地区分销商→零售→顾客”的销售体制,其中典型模式有两种:一是企业集团建立统一的“集团销售公司(总分销商)→地区分销商→经销店”的销售网络;二是部分企业建立“企业销售部(总分销商)→独立的地区分销商→经销店”的销售网络。如下面所示:
模式Ⅰ:
①该模式实质上是汽车企业集团的自销方式,即汽车集团内生产企业→集团销售公司(总分销商)→集团销售分公司(地区分销商)→经销店的销售渠道。其中汽车企业集团销售公司负责包销集团内各汽车生产企业的产品,汽车生产企业不从事产品销售业务。该销售模式具有排他性,即只负责本集团内生产厂家的汽车销售业务。
②汽车企业集团销售分公司(地区分销商)根据全国市场分布而设立,一般以经济区域为标准设点,销售分公司(地区分销商)在总公司的领导下,负责指定地区的汽车经销业务。
③经销店负责汽车零售业务,其数量根据各地区市场情况而定。
④对于产量大,产品系列多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将可能形成由企业集团销售公司(总分销商)负责的,按不同产品划分的自销渠道,其经销店将只经营规定品牌的汽车。
模式Ⅱ:
①该模式为非自销方式,即汽车生产企业的产品由该企业的销售部门委托或通过独立分销商完成汽车产品的销售工作。
②独立分销商(或专业销售公司)与汽车生产企业销售部通过不同形式(代理、联营、协议……)确立双方的合作关系。
③独立分销商只负责汽车批发业务,经销店负责零售,经销店可以专销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也可兼销若干汽车生产企业的产品。
(二) 两种模式的异同以及相应分析
(1)两种模式的异同
①其区别在于模式Ⅰ的“地区分销商”是属于汽车企业集团本身;而模式Ⅱ的“地区分销商”则是独立的汽车销售企业。另外在经销店的地位上,前者是专销而后者则既可是专销也可是兼销。
②相同之处在于总分销商都是属于生产企业本身,而销售网络的建立都是按总分销商→地区分销商→经销店模式建立的。
(2)相应的分析
从长远看,中国汽车销售流通体系总的取向将是形成以自销模式(模式Ⅰ)为主,非自销模式(模式Ⅱ)为铺的流通模式。就不同企业来说,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将是中国汽车工业的中坚力量,其销售体系应以模式Ⅰ(自销)为主,模式Ⅱ(非自销)为辅,中小型汽车生产企业鉴于其经济实力、产品和市场范围的有限性,其销售体系应以模式Ⅱ(非自销)为主,但在销售较集中的市场也可设立相应的自销网点。
考虑到中国汽车生产企业特点,在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内可能会出现两种模式共存的情况,即集团内销售公司负责集团内主要汽车产生企业产品销售,集团内个别生产企业(如合资企业)建立相对独立的自销或代理渠道或采用模式Ⅱ的非自销方式。但是无论哪种模式,在销售流通体系中均实行销售与生产分离的原则。即汽车生产部门不从事销售活动,销售活动由集团内独立的销售部门或社会上独立的分销商完成。汽车生产厂家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方式应严格限制在军队等极小的一部分特殊需求对象,并把比例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例如总销售量的1%以内),以免由于厂家直接给大宗用户供货而损害经销店的销售机会,从而使正常的流通秩序遭到破坏。根据国外经验,为使体系更好的发挥作用,所有经销店都要具备3S或5S功能。即新车销售、旧车回收、维修服务、提供配件、信息反馈功能等。
当然销售模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以及国际汽车工业发展趋势的变化,国外大汽车公司合并与兼并频繁发生,超级跨国公司将出现,这无疑会对汽车销售流通带来深远影响。如戴姆勒奔驰汽车公司与克莱斯勒汽车公司合并后的首要工作是如何使两家的销售渠道合二为一,如何发挥各自优势,降低销售成本。目前戴?克公司的销售渠道合并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而对于一些皮包公司,以及不严格执行生产企业销售战略的经销公司,应当通过市场运行规则将其淘汰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