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企业奥克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信息产业部送上了被告席。而据10月14日《北京晨报》报道,信产部有关负责人暗示奥克斯的起诉“走不出7天”,不可能立案。
看来,这起《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以来首次出现的企业告政府部委案,要进入司法程序比预想的要难得多。笔者以为,奥克斯诉讼案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第一,敦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树立《行政许可法》的权威。该诉讼案是在《行政许可法》已正式实施,国务院公布了行政许可保留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后发生的。
而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部分非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并没有保留“手机生产牌照”这个许可制度,遵循《行政许可法》的法律精神,对于企业和公民来说,“法无明令禁止即可为”,而对于政府来说,必须“法无明令授权即不可为”,信产部仍沿用过去的审批制度处理奥克斯的进网许可申请,的确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嫌疑。因此,奥克斯诉案如能立案并公开辩论判决,有利于敦促各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树立《行政许可法》的权威。
第二,引导企业、公民合理维权,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今天,中国经济体制尽管有很大的改革,但还沿袭了太多计划经济的做法,存在着审批管制过度问题,这既带来官员、部门寻租的腐败问题,又带来企业个人及社会交易成本过大的问题。但废除审批就意味着要剥夺一些部门和个人的寻租权利,因此《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就是一次利益剥夺的过程。所以许多实权部门都在想办法,把该取消审批的变相保留,为自己的权力寻找合法性外衣。
如果奥克斯本次诉讼成功,将在全社会起到一种示范效应:企业和个人只要依法经营,就可以向那些不该有的审批、核准叫板,可以不行贿、堂堂正正取得自己应有的权益,如全社会形成惯例,就可以大大降低整个经济的交易成本。
第三,警醒信产部对部门职能进行调整,站在公正立场上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信产部过去由于职能的重叠,既是国家信息产业的主管部门、公共政策的制订者、执法者,又是电讯企业的后台老板,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因此其很多挟带部门利益的政策受到社会的批评,尤其是电讯行业的准入政策、收费政策。9月10日《中华工商时报》就有文章指出:信产部之所以不肯放手审批权,除了权力意识作祟外,还有利益方面的考虑。因为得到牌照的企业靠信息产业部发给他们的“金饭碗”,每年就可坐收几千万元甚至过亿元的牌照出租费。
因此,无论是从珍视企业和民众正在萌起的法治意识,还是从促进《行政许可法》全面落实等方面,该案透露出的讯息都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