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科华为 思科状告de不是华为?



在知识产权广受各界重视的同时,我们不要把“知识产权”神化,即不能为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它只是一种鼓励创新的工具、手段而已,万不可忘记维护企业与国家的最高利益才是目的。

〖思科告的是自己?〗

思科状告华为侵犯知识产权一案,在海内外都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在中国人的观念和意识中,被人状告侵犯专利等知识产权,如同“小偷”一样,官司胜负未定,就已经输了个精光。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误区,是知识产权被误导和神圣化后的“知识盲区”。

思科公司宣称,这次起诉华为是公司历史上“十几年来第一次起诉”其它公司。但是,思科在知识产权的法庭上,却一点也不生疏。只不过,在这之前,它频频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被告。根据手头的资料,我们分析一下这些官司,数量实在惊人:从1996年到最近,思科被告侵权的官司持续不断。在44起被告的官司中,思科先后13次被美国及其它国际公司诉讼专利侵权数十项,告它的有阿尔卡特、朗讯、Data Corporation和Storage等公司。当然也有像Network Computing等公司以反托拉斯垄断起诉思科。其它诉案还涉及诸如:违反合同,敲诈,拖欠工资,年龄、性别、岗位歧视等诉讼官司。

一句话说,思科从来没有利用知识产权武器起诉别人,而只有别人起诉它。要从道义上讲,思科就是一个屡教不改的“小偷”,甚至是通讯设备产业里面最大的“小偷”之一。更具有戏剧性的是,当1998年成为朗讯公司的被告时,思科CEO钱伯斯当时辩白说:”利用知识产权的名义控告和打击竞争对手是对创新的亵渎。”但是,几年后,思科却以同样的方式把华为推向被告席。难道思科今天真的是因为创新,而“光荣”地从“被告”转变为“原告”的吗?

1998年6月18日,朗讯向特拉华州美国地方法院提请法律诉讼,指控思科侵犯朗讯在数据网络方面的8项专利。思科CEO钱伯斯挺身而出,就这一专利侵权案展开反击。他对舆论说,朗讯这种举动是一种试图“阻挠业界领袖脚步”的“纯粹的市场策略”,“是绝望公司的绝望举动”。

 思科状告de不是华为?

“这是一种在过去的年代才会使用的竞争手段。”他强调,迄今为止在数字网络工业中已经谈不上什么侵权和交叉授权的问题了,由于互联网而变得愈加公开的标准,将使朗讯在这场自己挑起的侵权战争中自食其果。朗讯在诉讼中提出的8项专利都已申请10年以上。“现在的互联网年代就如狗年(狗的寿命约为人的1/7),所以那些专利就像70年前的专利一样。”

2002年4月17日,思科全球专利部门的副总裁Robert Barr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听证会上如此说到:“实质上,获得专利已经成为许多人和许多公司的终极目标,既不是为了保护自己在研发过程中的投资,也不是为了把技术转让给那些需要他们的人和公司,而是通过拦截其他根本不知道他们专利的制造和销售商而获取收入。他们努力获得的专利就是那些其它公司会无意中侵权的专利,然后就坐等着他们将产品成功地推向市场。” “在思科,专利不是激励创新的积极力量。竞争才是创新的推进器。”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思科对于现有的专利制度是深恶痛绝的,认为许多公司利用专利实际上就是为了“在雷区埋设地雷”,而无助于科学和实用技术的发展,已经违背了专利制度的本源。

历史总是充满了惊人的讽刺!一年不到的今天,思科将华为推上了被告席,可是我们分明看到:真正坐在被告席上的却是现在失去创新活力的思科,而原告恰恰是历史上曾经充满创新活力的思科和今天同样充满创新活力的华为!

〖消费者是知识产权的“敌人”?〗

盗版当然不好,我们不需要去美化到“盗版有理”的程度;知识产权当然要保护,但不是绝对的保护,必须把握度和分寸。其实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武器主要是用来防范公司之间知识产权的侵犯,这是其规则和制度重中之重,而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更不是针对消费者的。

硅谷最著名的IT专栏作家丹·吉尔姆(Dan Gillmor)说,把知识产权描述成一种绝对的财产权,完全是一种误导,是颠倒了逻辑,混淆了历史。当初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创新,促进社会发展。因此赋予发明人一定期限、一定程度的相对权力,通过制约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不当侵权和打击用盗版牟取暴利的不法工厂,使创新者获得合理的收益,有动力进一步创新。因此,与其把知识产权比喻或者等同于一种财产权,不如更恰当地把知识产权比喻成税收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促进社会发展的调节器。税收很重要,但不是收得越多越好。知识产权要保护,但不是保护得越严越好。

过去,我们在谈论软件业的发展时,都是“唯企业中心论”,从来没有把软件消费者当作比企业更重要的产业发展基础,甚至没有将消费者纳入产业范围之内,更甚至由于盗版问题,而苦大仇深地将消费者当作敌人一般仇视。然而,软件业再特殊,也不能背离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软件企业再优越,也不能背离市场经济的根本规则。中国的IT消费者应该成为真正的上帝,将老百姓当作知识产权保护的头号敌人,不但本末倒置,误用知识产权这个武器,而且将从根本上损害中国消费者的学习成本、消费能力和根本利益,无端提升中国信息化的成本,人为设置产业发展的门槛,长期下去,除了少数跨国公司大获其利外,其副作用将逐渐浮现,从根源上损害中国IT业的长远发展。

那些将“上帝”当作“小偷”的公司,必将被市场所抛弃。

〖知识产权,服从国家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是利益平衡机制,因此它与国家经济、生活水平、产业发展等因素密切相关,是社会综合问题。就像布什所有行动都有一个根本准则——“符合美国的利益”;制定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准则就是“符合中国的利益”。那么,到底什么样的保护有利于中国的利益?

近年,知识产权制度已经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艾滋病药物的价格问题,是知识产权制度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一个最好证明。

软件也同样如此。有美国专家认为:提升软件正版率,不能依靠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而应该以更便宜的价格使得那些盗版率较高国家的用户,能够用得起软件。因为他们中大多数人之所以使用盗版,仅仅是因为买不起,原因就这么简单。那种宣传价格不是盗版根源的说法是自欺欺人的:别说微软的软件对于越南、中国这样发展中国家的用户过于昂贵,连财富500强的公司都已承受不起了!

是的,知识产权早就应该走下神坛,回归现实: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自己国家的利益为最高准则!设立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为了有利于自己的发展,为了鼓励技术创新,而决不是简单地为了保护跨国公司的财产,为了满足发达国家的利益最大化。如果药品可以由于道德等因素降价,为什么软件不能步其后尘,给那些真正需要软件的人提供他们能够买得起的软件产品?

实际上,所有经济发展的成功故事,从19世纪的美国,20世纪的日本、台湾地区和韩国,都是在很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下,得以起飞,以此实现非常容易和低成本的技术转移,直到本国的技能和本地产业发展到发达水平,这时才采取较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自身利益。但是,根据最近的报告,同样的经济发展战略(以模仿实现产业跨越式发展)由于美国在全世界推行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而濒临绝境。

那么,世界上究竟有没有国家通过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而后来居上发展起来?可惜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成功案例!CIPR(知识产权委员会)主席、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John H. Barton说:“如果我们杜绝发展中国家的模仿战略,那么我们将彻底缩窄他们实现经济起飞的选择权。”

创新是一个后发国家奋起直追的核心动力,但是面对巨大的落差,期望“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是不现实的。中国在今后很长时间内,也主要依靠技术引进、吸收和模仿他人,积累创新能力。应该在遵守国际基本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持低水平的保护,最大程度降低技术引进和技术扩散的壁垒和成本,最大程度获得发展动力,逐步培育自我创新能力。

在利益的大旗下,还原知识产权的真实,还原我们自己的真实,还原我们解决问题的真实。知识产权,让虚伪走开!

〖英特尔的WLAN之争〗

2004年年初,一场精彩的技术标准(内核当然还是知识产权)大战在中关村展开。这就是定于2004年6月1日实施的无线局域网WAPI国家标准。由于该标准与英特尔等美国公司的现有技术不符,美国WLAN联盟希望布什政府能够考虑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不公平贸易诉讼,或通过多方渠道来说服中国方面放弃WLAN中国标准。3月3日,美国国务卿鲍威尔、商务部长唐·埃文斯、贸易代表罗伯特·佐利克三个人要求中国政府放弃国家标准的联名信,也在国内外媒体上大为炒作。2004年3月10日,《京华时报》刊登文章《WAPI遭英特尔抵制,迅驰笔记本可能受影响》,将反WAPI力量的主力英特尔第一次推向主流媒体。英特尔一改过去几个月暧昧的态度,明确对新颁布的国家标准说不,抵制我国即将推行的无线局域网设备WAPI安全标准(笔记本电脑等产品)。在媒体上,一些商业利益团体加紧利用“FUD”战略,以消费者、技术先进性和标准可操作性等微观的具体的问题,动摇人们对国家标准实施的信心。行业垄断巨头对付比自己弱小竞争对手时使用的最“下三滥”的竞争手段,就是通过吓唬对手及胆敢与对手合作的公司,利用各种手段动摇竞争对手客户的信心,使其产生先动摇,进而怀疑的心理,从而挤掉质量和技术优于自己的产品,使之难以有效形成市场力量,确保独家垄断。

但是,这一切都无法改变最后的结果:中国在WLAN国家标准面前没有任何退路,英特尔除了接受现实也别无选择!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决定这场争端结果的不是别人,恰恰是这些跨国公司本身。正是它们对中国市场利润无止境的贪婪,和无节制地利用技术领先优势滥用知识产权,使得中国政府和产业部门别无退路。最惨痛的教训就是DVD产业。其实,中国企业并没有直接使用DVD核心技术挣钱(零组件厂商才直接使用核心技术的专利牟利,才理所当然交专利费),而仅仅是组装和营销而已。但是,现在国内DVD厂商每年30多亿的专利费超过了中国前10家DVD厂商的年利润之和,而且还远没有休止,如果全部按照跨国公司开出的帐单交纳专利费,每台几百元的DVD居然要交20美元的专利费!专利猛于虎,中国DVD业因此濒临毁灭性的打击。

再比如,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PC市场,每年销售的PC已经达到1300多万台,联想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了将近30%,这已经创造了PC市场的奇迹,因为一般PC市场冠军的市场份额很难超过20%。可是,联想虽然表现如此出色,但是居然无法活得自在,2004年迫于形势,不得不大规模裁员和重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英特尔无疑是罪魁祸首!英特尔凭借在中国的垄断地位,仅仅在竞争价格之上在中国市场额外收取的不合理收入就高达57亿,远远超过了中国前10大IT厂商年利润之和。这样畸形的产业生态让国内企业何以为继?

还有更多的例子:微软在中国通过打盗版获取的收入都达近20亿,远远超过了中国前10大软件公司年利润之和,甚至超过了中国前10大软件公司年收入之和;通讯设备和手机产品都由跨国公司掠取主要的利润……这一笔笔触目惊心的学费让我们别无选择。光有市场是不够的,没有技术和标准的主动权,再大的市场都无法让自己的企业成长壮大,迫使我们必须拥有自己的牌。

过去我们过于幼稚和天真,将知识产权当作“环保、和平、绿色”等词汇一样,把它神圣化。知识产权当然要保护、要尊重,但是知识产权不是绝对的权利。在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有条文明确规定:“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最新修改的《对外贸易法》最显著之处在于加入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章节——第五章《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其它地方与此相配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其中有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力的规定。我们要将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真正建筑在促进中国发展的正确方向上,让知识产权走下神坛,回到我们的现实中来,回到国家利益中来,回到消费者切实的权益中来。

尽管绝大多数中国企业都将知识产权当作很神圣的东西,把技术标准当作是别人的“专利”,但其实一切的核心还是市场,更透彻地说是两个字:利益。而高科技市场力量将是中国可以使用的最重要的牌。国际知识产权的诉讼斗争的真正目的:在规则博弈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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