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拿412号文件和62号文件,奥克斯一纸诉状将信息产业部推到风口浪尖,不过,信产部昨天手拿“20号文件”冷静应对。
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信产部有关负责人暗示奥克斯的起诉“走不出7天”,不可能立案。“实际上,按照20号文件手机生产牌照已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而相关部门正在研究改变的准则”。
前天,宁波企业奥克斯已向北京一中院递上诉状,以“行政不作为”将信产部告上法庭。奥克斯“极端行为”的目的只一个——拿到手机生产牌照。
昨天上午10点半,记者辗转见到了递交诉状的奥克斯全国市场总监李晓龙。北京兆龙饭店一层咖啡厅,李晓龙不停地抽着烟,清晨开始他就忙于应付此事,声音已有些嘶哑。
在记者的要求下,他谨慎地拿出长达44页的诉状及证据,但不愿公之于众。
“法院昨天接受了此状,我们的证据非常充足。”他说。按照法律程序,法院是否立案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立案没有问题,除非我们在7天内主动撤诉,撤诉的条件是立刻给我们手机牌照,”李晓龙口气强硬,“我们会不惜一切代价,而且100%会取胜。”
不过,这毕竟是“民告官”,而且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信息企业状告政府部门的第一案。
奥克斯说他们已做足准备。在提起诉讼之前,他们已详细咨询了资深的法律专家,包括曾参与《行政许可法》起草的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清华大学行政法教授于安以及杨小军、刘莘等,专家建议奥克斯以《行政许可法》为据提起行政诉讼。
据称,奥克斯已搜集了7大“证据”,其中最厉害的两张牌是412号文件与62号文件。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而412号文件明确手机审批不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之列。随后的6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也声明,手机不在保留的非行政审批项目之列。
对此,掌握手机生产生杀大权的信产部解释,手机审批尚未定性,“既不是行政审批项目,也不是非行政审批项目”。
而对于信产部搬出的“20号文件”,李晓龙表示那只是一个挡箭牌,“我们已经向相关主管部门领导询问过了,核准制就是‘审核批准’,审查达到一定条件后还要接受批准,相当于双重门槛,手机生产许可没变。”
“20号文件”是2004年7月16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4条规定,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一访问奥克斯李晓龙携带44页诉状进京我们能100%打赢官司记者:奥克斯为拿到牌照已做出许多过激行为,如9月8日在上海召开“奥克斯血洗手机市场新闻发布会”,9月22日又在北京聘请葛优担任奥克斯手机形象代言人。这次是否太极端?
李晓龙:我不认为行为过激,只是太渴望得到手机牌照。奥克斯申请牌照已有两年了,至今仍然靠贴牌,每部手机要多交三五十元甚至更多的贴牌费。现在我们已具有3000万台手机的年产能,200多位工程师和大量员工,但因没有牌照,员工现处于下岗状态。我们实在无路可走,这是最后的办法,我们不惜一切代价。
记者:毕竟是“民告官”,奥克斯有无考虑到可能在牌照没发放之前成为“先烈”?
李晓龙:不可能,依法维权最安全。我们详细咨询了法律专家,确信能打赢这场官司。希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相关规定,给奥克斯一个说法。
记者:申请牌照的企业不下十家,奥克斯为何单打独斗?为什么不结盟共同起诉?
李晓龙:不是没有沟通过,联盟的方式有利于大家。之前向十几家同行发过邀请,但他们都嘴上附和,行动的时候退缩,大家都不愿做“出头鸟”。奥克斯是豁出去了,我们不能再等了。
记者:奥克斯做手机缺乏知名度,是否有借机炒作之嫌?
李晓龙:我们不会为提高知名度把信产部当做“靶子”,弄不好自己成了“炮灰”。
●法律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行政许可法》起草专家张树义:奥克斯肯定会赢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就是为了解决原先各种许可源头乱的问题。过去各部委发出的规章可以“随意”设立各种许可,现在这种做法被禁。奥克斯的情况,信产部没有依据不放行,它的法律依据已经不存在了。至于变换的“核准”名词,只是文字游戏,“核准”应属于“许可”的一个类别。这种情况下,可以预期奥克斯肯定会赢。如果需要,我愿以专家身份为奥克斯助威。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关系学院副院长张成福:“民告官”是好事
不论结果,“民告官”有积极意义。在法制的社会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是理性的回归,值得推广。
奥克斯一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奥克斯是民营企业的排头兵,尤其是涉及手机牌照的敏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