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概念四种逻辑方法 明确认识人民法院执行突发事件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依法进行各类案件审判活动的同时,开展对各类案件的执行工作,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职能。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可以为人民法院能够顺利执行案件,预防和处置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提供重要的警务保障。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发展,在人民法院各类突发事件所占的比例有所增加。特别是一些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严重的暴力抗法事件,在一定的范围内造成很大的影响,引起有关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及广泛关注,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加大对各种执行突发事件的防范控制力度,避免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应当迅速及时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以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各种损失,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处置各类人民法院突发事件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首先要对执行突发事件的概念有个明确的认识,并且在掌握其特点的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处置工作,更好的履行法定职责。 1.明确人民法院执行突发事件的概念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中提出“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的概念[][1]。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进一步确立了“执行突发事件”的概念,其中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执行突发事件,是指在执行工作中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危及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干扰执行工作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对的群体上访、当事人自残、群众围堵执行现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等事件。[][2]”根据此规定的内容,明确确立了人民法院执行突发事件的概念及其范围和含义。 对此概念应当深入的从以下方面加以理解: 执行突发事件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突然发生的紧急事件。对此应当深入进行三层含义的理解: 对“执行”一词含义在这里应当进行狭义的理解。这里的执行一词的含义就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局、执行庭)依法所进行的执行,包括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也包括对刑事案件中对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民事判决部分的执行。既不包括人民法院对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也不包括其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行。 对执行工作中突然发生的紧急事件中的“执行工作”的理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由一系列的执行环节和执行措施构成的。而执行突发事件主要是在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依法采取有关强制执行措施的过程中发生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诸多执行强制措施中,只有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少数几项执行措施的过程中易发生各种执行突发事件。据此,执行突发事件的发生场所主要有两个,一是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现场,二是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 对执行突发事件所具有的突发性的理解。执行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主要是指对各种执行突发事件是否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具体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数、规模大小、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预见或难以预见,或者即使已经预见,但是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也难以防范和控制,致使事件的发生,进而导致事态规模不断升级,矛盾进一步激化。 执行突发事件发生的结果是造成或可能危及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干扰执行工作秩序。主要是指执行突发事件后果的破坏性和危害性,这种破坏性和危害性主要表现在: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是指由于各种执行突发事件的直接影响和作用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伤残的危害结果。造成或可能造成伤亡的人员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包括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工作人员(执行员、书记员、司机等)和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执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家属;被执行人或其家属;执行现场围观群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造成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伤残的事件属于特别重大的执行突发事件。其他分级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辖区实际自行制定[][3]。 造成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是指由于各种执行突发事件的直接影响和作用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坏或灭失。主要包括:执行现场房屋、物品的毁坏、灭失等财产损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执行车辆、装备及物品的毁坏、灭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办公场所的设备、物品的毁坏、灭失;事发现场周围的房屋、车辆、物品的损坏、灭失。 严重干扰执行工作秩序,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是指各种执行突发事件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造成直接的消极影响。这种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就是严重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秩序,直接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等情况。 执行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涉及执行的群体上访、当事人自残、群众围堵执行现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等事件。 这是指执行突发事件的具体表现类型。 涉及执行的群体上访事件。涉及执行的群体上访事件是指涉案当事人因对人民法院案的执行工作表示不满,聚集或纠集多人到人民法院进行上访的事件。 这种群体上访违反了我国有关信访条例的规定,同时在群体上访的过程中易出现一些过激方式,如围堵人民法院的机关办公及审判场所,拦截人民法院的公务车辆,堵塞交通,甚至出现上访过程中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人民法院的机关工作人员等事件的发生。因此,涉及执行的群体上访事件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突发事件。 当事人自杀、自残事件。是指涉案当事人因对人民法院的执行事项表示不满,在人民法院或执行现场以及其他场所通过自杀、自残的方式,企图达到抗拒阻碍执行的事件。 当事人进行自杀、自残的原因主要是出于对人民法院的执行事项的表示不满。具体不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满;二是对人民法院的执行的方式方法的不满;三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工作方式态度的不满等。 当事人自杀、自残的方式主要有通过跳楼、上吊、喝毒药或使用刀刃等利器进行自杀、自残的情况,实施自杀、自残的地点主要有:在人民法院的办公场所或大门等处所实施自杀、自残的;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现场实施自杀、自残的;在其他场所实施自杀、自残的,例如在当事人家中或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杀、自残的情况。 当事人实施自杀、自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达到抗拒、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或制造事端,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同情。除此之外,有的自杀、自残事件发生后,可能诱发群体上访和群众围堵执行现场的事件发生。 群众围堵执行现场事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对案件执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群众在执行现场进行围堵、哄闹甚至冲击执行现场,导致或可能导致执行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事件。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在采取各项执行措施中,出现群众围堵执行现场的情况,只有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少数几项措施的过程中存在群众围堵执行现场的情况,这些执行现场往往远离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的各种警务保障措施无法落实的情况下,加上执行现场周围又是这些群众长期生活和熟悉的场所,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出现群众围堵执行现场的情况。 群众围堵执行现场的方式主要有:通过静坐示威、遮打横幅、多人拦阻、设置障碍等的方式堵塞执行现场的出入口,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和车辆进出执行现场;执行人员在执行现场依法履行职务执行案件的过程中,遭到执行现场周围群众的封堵道路、侮辱谩骂甚至人身攻击的情况等等。 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等事件。即所谓的暴力抗法事件,是指涉案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式方法,抗拒阻挠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执行案件的事件。 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的事件的主体,一是涉案当事人,多数情况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个别情况也有执行申请人;二是其他人员,包括上述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以及被执行人纠集的其他社会闲散人员等等。 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的事件的方式方法主要有:抗拒者使用刀、斧、棍、棒、绳索等工具或者直接对执行人员采取殴打、捆绑、阻拦、设置障碍、进行人身攻击等方式,抗拒阻挠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对案件进行执行的情况。 2. 掌握人民法院执行突发事件的特点 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具有事发的人为性、人身危险性、处置的复杂性、影响的严重性等特点。执行突发事件在具备人民法院突发事件的上述特点的同时,与审判突发事件和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相比较,具有群体事件多、暴力倾向严重、不易防控等特点。 群体突发事件多。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间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重大影响的各种突发事件。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转型,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增多,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成为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成为各级党政机关亟需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近年来在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各类民商事、行政案件过程中,所引发的群体突发事件大量上升,尤其是一些群体事件中围攻殴打人民法院的执行公务人员、围堵人民法院办公场所、严重干扰人民法院的办公秩序及群体上访等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和谐,阻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的开展,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造成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使得群体事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执行突发事件的一个明显的特点。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事件造成极大障碍和不利因素。 当前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引发群体性事件有三种类型案件:一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是群体的执行案件;二是申请执行人为群体的执行案件,三是被执行人为群体的执行案件。法院面对群体的要求执行与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方法不当很可能激化矛盾。 当前诱发导致人民法院执行中群体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 执行人员自身问题所致。由于执行人员对案件性质把握不准,认识偏差和方法的简单粗暴,当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自身的利益要求得不到妥善及时的解决时,便对法院产生不满,进而产生怨气或过激行为,以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涉企业职工案件。涉及企业经营亏损、改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执行案件,当数十、上百名职工的个人利益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利益上的一致性很容易使群体聚合,加上企业改制中的政策问题和执行人员对劳动法律法规掌握不够深入透彻等,执行中稍有不慎便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涉征地拆迁、拆违案件。主要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经国土资源部门或建设部门依法对非法占用土地建厂房、征用土地、违章建筑等房屋拆除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拒绝自行拆除,法院经审查合法而执行强制拆除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势必造成被执行人的巨大经济损失,其亲属都可能举家背负债务。因此,执行中也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涉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主要是业主与开发商购房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和债务人财产远远不足清偿债务的执行,有些债权人不顾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纠集在一起哄抢债务人的财产,因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控制,不及时有效地执行判决,可能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或引发群体性事件。 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这里所谓的暴力是指制造事件者往往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和方法,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阻挠和干扰,或者使用非常规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威胁,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予以施加压力,企图阻挠干扰执行活动的情况。这些非常规的方法和手段主要有,使用爆炸物品或纵火方式制造突发事件,使用刀、斧、棍、棒等工具持械制造事端,有的使用上述方法和工具、毒药,或者以跳楼、悬索自杀、自残相威胁等等表现形式出现。 这些为了阻挠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的方法和手段的出现的暴力行为,导致矛盾不断加剧深化,事件性质不断升级,在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巨大阻力的同时,也为案件的最终执行和解决带来了新的生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应当充分抓住这一机遇,充分合理利用应对暴力出现的局面,为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不易防控。执行突发事件不易防控的特点,即执行突发事件所具有的突发性的特点,是指对人民法院对各种执行突发事件是否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具体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数、规模大小、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预见或难以预见,或者即使已经预见,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复杂因素的影响,也难以防范和控制,致使事件的发生,进而导致事态规模不断升级,矛盾进一步激化。 人民法院的执行突发事件不易预防、控制的主要原因: 人民法院的执行突发事件的发生地点,大多是发生在执行现场,在这些地点,往往缺少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的各项措施的保障,例如严格的安全检查措施就可以防止事件的制造者将各类爆炸物品和危险物品带入事发现场,加上人民法院的法庭警卫、值庭和安全监控等各项措施,可以有效的保障和防控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以及事态的蔓延。而由于法院的执行现场往往缺少这些防控措施的有效保障,从而使得执行突发事件具有不易防控的特点。 人民法院的执行突发事件由于群体事件的因素影响,加上大多是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出现的情况,导致在采取防控措施和处置上的复杂性。特别是一些涉及公众群体利益的案件的执行,这种情况尤其严重。近年来各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数起此类事件,导致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法警多人受伤、车辆损毁、案件卷宗甚至警械具备抢的恶性事件。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只要对人民法院的执行突发事件的概念和特点有个明确和清醒的认识,才能进一步做好对各类执行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更好的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 【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建立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法明传[2001]244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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