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陈凯歌PK胡戈网络“公”案?

 评论:陈凯歌PK胡戈网络“公”案?


  恶搞,中性,非乱搞,出其不意、捧腹中蕴深意。三年苦侯《无极》,引来拍砖无数,陈凯歌甚是不乐。

  在“今日电影排行榜”上,《无极》第三,《馒头血案》第一。在百度热门搜索前50名中,《馒头血案》上榜12天位居第24名,超过上榜100天的《无极》37名。或许此种对比让导演陈凯歌倍感屈辱。

 

  可以说《馒头血案》正好让其找到了发泄口,火药筒喷薄而出:

  “我们已经起诉他了,我们一定要起诉而且就这一问题要解决到底。”,“我觉得人不能无耻到这样的地步。”

  胡戈火了,没错,但在此之前其就很有才华,很受追捧,制作《馒头血案》之前,曾以MIDI作品《战争与和平》获全国“创新杯”电脑音乐大赛第一名,之后,又紧跟着以《春运帝国》反讽了中国今下花钱买罪受的客运现状,可谓是一气呵成,承上启下。

  笔者在此无意讨论陈凯歌起诉胡戈是否有辱斯文,甚至掉价;也不愿谈论其个人道德是否存在瑕疵,否则为何比CCTV都猴急;更不想斟酌胡戈兄弟是否应该借此将自己炒做到底,毕竟吃亏就是占便宜。因为笔者更关注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馒头血案》侵《无极》的权?

  当今媒体和法律行业的所谓专家学者似乎公认胡戈的《馒头血案》侵犯了《无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对《无极》本身进行了歪曲和诋毁。事实果真如此吗?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其中涉及到了多方著作权人的相关权益,包括制片人、音乐著作权人、词或曲作者、摄影录制者等。不同的权利主体,享有的著作权内容和限度都是不同的,而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无极》的制片者是陈凯歌的太太陈红,因此从作品的权利归属上看应该归陈红所有,而陈凯歌不过是导演而已。

  除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之外,通常认为只要经过权利人对第三人使用作品的行为给予事先许可或事后追认的,就不认定为侵权,相反还应该给予保护,因为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明示或默示的契约。针对《馒头血案》,胡戈没有获得陈红的事先许可,但有事后追认吗?笔者认为是有的。

  因为面对媒体,陈红曾针对《馒头血案》公开表示:“片方并不反对网友在网上发表自己跟《无极》相关的意见,判定《馒头血案》是否侵权,主要鉴于他是否利用《无极》中的片段来达到营利的目的,以及其短片是否有伤害《无极》影片情感的因素存在”。这也就意味着在陈红的眼里只要符合“不以赢利为目的+未伤害到影片情感”两个条件,她就认为是侵权。

  回过头来看看,首先胡戈没有利用《馒头血案》进行丝毫赢利,相反,在发布《馒头血案》时,胡戈还曾以文字方式声明所引用的素材来自电影《无极》和CCTV-12画面,明确表示不以任何商业赢利为企图,只求个人自娱自乐,这一点也是契合合理使用中关于为个人欣赏目的而使用版权人作品可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规定;其次,《馒头血案》伤害了《无极》的情感了吗?电影本来就是娱乐大众的,不同的是或许在陈凯歌眼中《无极》是阳春白雪,而《馒头血案》不过是下里巴人,不能相提并论,但这并不能否认两者都是艺术表达的本质。因此可以说,《馒头血案》不但没有《无极》的感情,反而引起了大众对《无极》和CCTV-12更浓厚的兴趣,为《无极》带来了免费的宣传推广和巨额商利。从这一点上说,胡戈及其《馒头血案》反而是《无极》的“功臣”。

  网络恶搞短剧,暗藏新的商机?

  陈凯歌 PK 胡戈,或许本身就是充满商业包装意味的炒卖,一桩网络无头“公”案,但歪打正着,或许此案真能触发出某些商业灵感倒也未必。

  无论是当年的《大史记》、《大史记Ⅱ》还是如今的《馒头血案》、《春运帝国》在娱乐、解放大众的同时,也吸引了大量的眼球、流量、点击率,网络经济就是注意力经济,网络广告、网络游戏、无线增值的理论根基都可以在这里寻找到答案。这也意味着类似《大史记》、《大史记Ⅱ》、《馒头血案》、《春运帝国》的网络恶搞短剧暗含着无限商机。

  还记得《馒头血案》中的广告吗?满神牌着哩水、逃命牌运动鞋、奔牛牌火腿肠、仙灵馒头胶囊,一个个不但广告词生动活泼,而且极其具备多媒体视觉冲击效果,如果哪个公司在这些小断片中投放了类似“搞笑”+“艺术”+“视觉冲击”为一体的公司广告,必定会起到意想不到的宣传效果。再例如,这些短片,成本极低,完全可以商业包装的更好,如果能够引入商业资本的支持,不但会对传统影视业造成冲击,甚至可能创造出一个新的网络视觉产业。当然前提就是这些恶搞剧作必须保证材料来源合法,未侵犯其它相关著作权人的权益。作者:赵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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