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区劳动社会保障局 江都区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法律保障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实力显著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改善,人民群众迫切需要更多的文化产品不断充实自己,所以文化作为一种精神需求已越来越为各方重视。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保障也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需要,是全面实施党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就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作出重大部署。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新阶段,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文化权益意义重大。 1.文化权益的概念 文化权益是人的基本权利。所谓文化权益,是指公民在社会文化生活中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自由和利益。公民的文化权益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一是参与文化生活的权益;二是分享文化发展成果的权益;三是参与文化活动及文化事务管理的权益;四是文化创造自由的权益;五是文化成果得到保障的权益。公民的文化权益可以从不同层面进行理解和把握。从宏观层面上讲,包括科学知识的掌握、价值观念的确立、审美愉悦的获得等;从具体层面上讲,包括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开展文化活动等。可以说,文化权益的保障贯穿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 文化权益与经济权益、政治权益一样,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文化权益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水平紧密相关。一方面,人们不能提出超越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文化权益要求;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提出与之相适应的文化权益要求又是很自然的。近三十年来,我国经济、政治的迅速发展,不仅提高了人民的文化权益意识,而且为保障这种权益创造了条件。 2.保护公民文化权益的重要性 文化是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创造力的基因和酵体, 是人的精神火炬,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力,是综合国力的基本构成元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的部署,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文化权益,必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更丰硕的成果,使社会更加和谐,使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滋润。 2.1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的繁荣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和显著标志。着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文化的价值不只是通过别的方面表现出来,其本身就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合理性。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是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不容忽视,更不能由其他的权利所取代。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更加强调文化建设与人民权益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是党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对文化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2.2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和在文化建设中的新发展,是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能力的重要目标和重要途径。经济社会越是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文化的需求也就越加高涨。只有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文化诉求,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文化权益,才能使我们党不断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不断提高人民的精神境界,增强人民的精神力量,形成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2.3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是推动科学发展的需要。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让人发生活的更有尊严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反映了党对文化建设从宏观到微观、从关注群体和社会到关注每一个生命个体的根本转变,体现了尊重人、尊重人的个性需求的文化取向,是树立科学的文化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也是最大程度实现文化民主和文化公平的重要原则,对于消除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文化差异,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建设和谐文化,推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江都区在保护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中的做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权利”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要来于政府主体作用的发挥,它构成了政府最基本的职责之一。我区近年来,以跨越争先的闯劲,勇于担当的干劲,一手抓事业的发展,一手抓产业的培育, 加快实现文化强区。 3.1深入开展文化活动,精神小康向高水平迈进。充分利用重要节日和重大纪念日,精心组织群众文化活动,先后举办“新春乐”广场灯谜会、“迎新春、庆佳节”书画展、江都历史文化陈列展、文物精品展、俞致贞、刘力上工笔画展等活动;精心筹划花卉节开幕式、邵伯湖旅游龙虾节文艺演出……扎实抓好文化设施和阵地建设,加快推进扬剧艺术中心后续工程,积极引入肖锋艺术研究中心项目,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现村级全覆盖,创成扬州三星、四星级示范农家书屋各1家,区文化馆被评为国家一级馆,世纪影城正式对外营业,小纪镇被列为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镇。 3.2广泛进行文化交流,文化张力向广范围辐射。文艺创作与名家互动,邀请全国作协副主席、著名作家叶辛等上海作家团来江都采风,出版《上海作家看江都》专刊、编撰成《江都作家丛书(二)》、出版《秀美龙川》画册等,成为花卉节向国际国内友人展示我区的一张名片。主动落实扬州市第七届少儿艺术节要求,举办新春少儿音乐会、首届少儿艺术节等,选送节目分获文艺表演、书法、美术类6个一等奖。舞蹈《乡之韵》获省“莲花奖”舞蹈比赛表演金奖、创作银奖、扬州老年文艺大赛一等奖,舞蹈《茉莉花开》获扬州“红歌献祖国”广场舞蹈大赛一等奖,“江都号花船”获扬州运河博览会一等奖,“周末广场扬剧大家唱”获省“文联工作成果奖”。 3.3传承保护文化遗产,非遗申报呈梯次式递进。完成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共登记文物点199处,其中2处成功申报为省级文化保护单位,博物馆13件馆藏文物被定为国家三级文物。投入专项资金对郭村镇省级文物进行修缮,开元寺、邵伯古街等开发保护力度加大,文物遗迹得到有效保护。启动传统工艺美术精品展示馆筹建,举行江都工艺美术(非遗)精品展示会,全区工艺作品在全国大赛荣获1金3银4铜的好成绩。非遗申报国家、省、市三级梯次推进,扬州毛笔制作技艺入选国家第三批非遗名录,丁伙龙狮被纳入省级非遗扩展名录,大运河和三阳河5个申遗点和两条河段进入国家预备名录。 3.4监管规范文化市场,执法手段向服务型转变。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依托网吧协会,开展增值服务,建立点卡、设备集中采购平台,统一网吧收费标准,杜绝恶性竞争。突出重大节日、重要时段,着力开展“扫黄打非”、书刊市场、校园周边环境、重点行业等集中清理整治行动,收缴非法音像制品1.5万余张、盗版图书1.2万余册,处理违规网吧、游戏室28家次,营业性演出经营场所1家,取缔黑网吧和黑游戏室6家,被评为省“扫黄打非”示范区,创成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 3.4发展提升文化产业,产业布局向板块化集聚。加快工艺美术园区项目规划论证工作,制定出台《江都文化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秀企业申报引导资金400万元,初步形成武坚文体、大桥笔刷和城区印刷包装、工艺美术、琴筝制作五类特色产业板块,从业人员2万多名,年销售额30亿元。邵伯湖、渌阳湖、朴园等重点景区项目建设加快,全年旅游接待游客240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26亿元,同比增长23%。 4.目前存在问题2007年,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连续剧《文化站长》,揭示了9 亿农民正在经历的从“求生存”到“求文化”的心理历程转变。农民现在兜里有些闲钱了,住得好、吃得好已经不能满足了,需要精神上的享受,需要像“管文化”一样的文化站长来“折腾”。为此,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进入新世纪以来,虽然我区经济取得了喜人的成就,但目前全区文化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是: 4.1思想认识不高。有些领导干部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认为只要搞好经济就行了,存在着重经济建设,轻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现象。认为经济建设是实的,短期就可以取得效益,能够体现出政绩,而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是虚的,一时不能见效,政绩一时难以体现出来。所以,有的口头上强调要重视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而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部分地方的领导干部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导致部分地方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简陋,无法起到宣传教化、休闲娱乐的作用。 4.2经费投人不足。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需要有足够的经费支持。但由于受财力的限制,政府对文化事业投人较少,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很多文化事业单位只能勉强维持工作运转,而无力拓展业务。 4.3体制机制不活。文化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文化管理方法比较单一,过多地依靠行政管理和政策调节,文化市场管理缺乏统一的行政执法力量。当前,有相当一部分文化企事业单位管理仍然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主要依靠行政方式来配置资源,文化资源浪费严重。文化服务不是以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为目的,从而造成群众的文化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5.保护人民文化权益的措施 文化权益的彰显与实现,既是社会走向文明的必然,也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让人发生活的更有尊严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 5.1营造法治文化环境,是实现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前提 无论是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还是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都迫切需要加强文化立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但总体而言,我国的文化立法仍未形成完整合理的科学体系,现有文化法规的数量、层次还不能满足我国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我们应当统筹安排,立足实际,分步实施文化立法工作,突出解决社会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剧场管理、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对外文化交流等重要领域有法可依问题。同时,要加大文化执法力度,着力促进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依法惩处文化领域犯罪活动,妥善处理文化领域矛盾纠纷;加大对优秀科研成果和原创性文艺作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5.2发展公益文化事业,是实现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基础 要根据人人有基本文化保障、人人享受基本文化服务的需求,明确公共文化的基本内容,把“基本”作为一种福利,由政府买单。“非基本”的文化交给社会和市场,通过发展文化产业,满足多层次、个性化的需求。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把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重点逐步转向农村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并使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服务领域和覆盖面尽快扩及社会特殊阶层和弱势群体。要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因地制宜,着力提高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的体制和机制。 5.3健全考评机制,是实现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关键 把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保障列入民生工程,纳入党委政府工作考核的内容,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制度。从年度财政预算中保障文化权利的专项资金逐年提高的比例指标,政府相关部门对文化权益的宣传教育指标,文化活动时间的保证指标,政府文化部门为弱势群体提供文化服务的指令性任务指标,建立文化设施和文化机构指标等方面进行严格考评。 5.4完善文化投入机制,是实现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保障 一是政府要确保文化事业经费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进一步加大有关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力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应向公共文化建设项目倾斜,保证有影响的重大公共文化工程、购买重要公共文化产品、开展重要公共文化活动所需的资金。对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各级公共图书馆有一定数量的购书经费和加入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设施配备费。二是在加大对公共文化事业财政投入基础上,进一步改革政府投入机制,逐步实行按项目拨款,以奖代投,以拨改投等多种形式,实现投入“出”的最大化。三是在资金投入方式和途径上,应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文化,运用政策引导,表彰鼓励、评估定级等手段,加快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的步伐,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公益捐赠,把政府资源、社会资源和民间资源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大范围地投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强有力的舆论引导、规划引导和政策引导,为社会多种经济成分和民间人士投资文化产业,捐建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好的舆论环境、政策环境和创业环境。 参考文献 [1]曹霞.农村群众文化需求与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研究——以信阳市为例.吉林农业,2011.08 [2]何平.切实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学习时报, 2011.11 [3]张筱强,陈宇飞.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及其保障.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 .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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