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争端在各方之间和解而不是对簿公堂时,我们通常应感到高兴。妥协比冲突更可取,纳税人节省了费用,没有什么比看着律师计时收费更糟糕的了。
但想想下面的情形:公司甲主导着市场。然后公司乙用更低的价格和更好的产品进入了这个市场。公司甲的回应是对公司乙潜在客户提供如此有吸引力的定价,使得新进入市场的一方无法在盈利状态下运作。
在欧洲、美国和大多数其它国家,掠夺性行动受到禁止。因此公司乙提起诉讼。在法官穿好制服前,公司甲同意向公司乙支付一大笔钱,随后公司乙撤回诉讼,同时从这个市场撤出。公司甲又恢复了舒适而获利丰厚的垄断。
大家皆大欢喜——当然,消费者除外。法律之所以存在,就是要捍卫他们的利益。如果公司甲简单地付钱给公司乙,让后者不要竞争,那就是非法的,因为这应该是非法的。但如果同样的效果是通过反垄断行动的和解而达到的,只要和解协议措辞适当,就不会违反任何规定,结果当然会是这样。这种情形会发生吗?它在发生吗?是的。
这个假设例子与针对微软(Microsoft)的反垄断诉讼之间有着相当大的不同。微软反垄断争端的核心是软件产品捆绑销售的复杂问题。对微软采取的行动是由美国司法部和欧盟委员会等公众机构付诸实施的。
但假设与微软的案子之间也有一些重要相似点。反垄断政策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和公民免受大公司经济和政治力量的伤害。但现如今,反垄断调查很多情况下是其它公司申诉的结果。对零售业进行的调查不是因为消费者对超级市场的服务不满意,而是因为它们的力量越来越大,对制造商和小店主构成了威胁。
在美国,公众对竞争的兴趣已遭到企业游说团体的阉割。在欧洲,欧盟委员会受到了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一系列不利判决的打击。这些法官要求提供证据,说明计划的合并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并且证据要比公司董事们在评估股东利益时所要求的证据更好。在为案子辩护时,大公司拥有比消费者及其代表多得多的资源,也比执法机构的资源多不少。因此,在那些牵涉微软等大宗反垄断争端中,控辩双方经常都有大公司排成了队。案件的许多信息和论据来自微软的竞争者。在本质上,这没有什么不对,难道还有谁比竞争对手更适合来指出一家垄断企业的不当行为?但政策的目的是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而竞争的利益与竞争者的利益不一样。竞争者希望获得利润,而不是培养竞争性的市场。
无论互相冲突的企业之间达成什么样的协议,消费者的利益应该至高无上。微软此前已明智地决定,以妥协的方式处理针对它的剩余反垄断问题。但这个案件未来的执行不应该取决于争端双方是否满意,而应该取决于所产生的公众利益问题是否得到充分解决。最恶劣的一个问题,是微软向一个行业协会作出的补偿。在欧盟针对这家美国企业集团的官司中,该协会是欧盟最重要的支持者。更糟的是,几乎半数赔偿金流入了该协会会长的腰包。
满足起诉者与满足法律的目的是两回事。竞争政策已脱离了最初的目的。100年前,钢铁、石油和烟草等行业的大整合可能导致美国商业的每个领域都被垄断。反垄断政策的目的是限制这类公司的政治影响力,同时确保它们无法封杀有创新能力的竞争力量和新企业。在现代竞争法律变得错综复杂的背景下,我们应当秉持这些非常简单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