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将改行规 防止田亮第二
“田亮事件”引起体育总局高度重视 专家组将进行专门讨论 考虑建立运动员营销部———
距1月26日被国家队除名已有一周多,田亮并没有向国家队和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作出道歉和认错,轰轰烈烈的“田亮事件”暂时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但是此事在体育圈和社会上造成的影响一直延续到今天,对其的讨论已经拓展到运动员产权、肖像权、商业开发、举国体制及市场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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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围城外的种种诱惑,一边是围城内的金牌和荣誉,
协调这一矛盾的最好办法,就是要有一个明确的游戏规则昨天(2月3日),记者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体育经济学专家处了解到,总局已召集专家组,讨论今后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着手对现在的一些关于运动员从事商业活动的规定进行完善。
建立运动员营销部
这位专家表示,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对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已经是大势所趋。在对运动员商业活动的管理和开发上,国家体育总局可以并且应该借鉴一下国外的成功经验。美国奥委会的运动员营销部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在美国,除了职业运动员,其他国家队的运动员都由运动员营销部进行统一的商业开发和管理。有了这样一个专业的商务开发的机构,运动员的训练没有受到影响,其商务开发也得到规范的保障。
规则细化完善
专家同时认为,在中国,国家队运动员是国家财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作为一个自然人,运动员的肖像权、商务开发等权利又是不可侵犯的,这就需要将现有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最新的相关规定是1998年修改补充的,显然已经跟不上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进程。进一步将规则细化,能有效减少此类矛盾激化的可能性。
现行规则有漏洞
为了规范在役运动员的广告等经营行为,原国家体委于1996年11月19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并于1998年6月19日进行了重申。但时至今日,这个“规则”已经渐渐露出漏洞。
该通知的约束对象是“在役运动员”,但没有对其进行明确解释。按通知的意愿,国家队、国家集训队在役运动员将受其约束,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自行进行经营活动。但是,像田亮这样在假期内自行进行商业活动的情况到底算不算违纪,值得商榷。(孙毅)
足球:个人商业开发最普遍
在国内体育运动项目中,足球运动员的个人商业开发是最普遍也是最开放的。
在足球圈,球员参与娱乐圈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杨晨就参加过电视连续剧《壮志雄心》的演出,张玉宁、曲波、江洪都曾经触过电。
足球运动员的自身形象开发权早就下放到了个人的手里,做广告、担任商品的代言人也是很平常的事情。当然,在足球领域也会出现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这主要表现在阿迪达斯和耐克两大国际体育品牌对中国市场的争夺上。
阿迪达斯是中国各级国字号球队的主赞助商,而耐克和中国国字号球队中的一些主力球员签订了个人合同。因此球员在代表国家队出征的时候,穿什么鞋上场比赛就成为了矛盾的焦点。
在2001年世界青年锦标赛上,曲波打进阿根廷一球后掀起了自己的阿迪达斯队衣、露出了里面的一件白色耐克T恤在球场上狂奔,上面用英文写着“中国胜利者”。
目前,足球运动员的商业自主权和个人开发市场已经成熟,所以基本上不会发生田亮那样的争议了。(周超)
女排:广告机会舍多取少
重现辉煌的中国女排在前年世界杯夺冠之后,就已经收到了巨额的广告邀请,总金额超过3000万元。排管中心将不影响队伍训练放在第一位,将请一个队员拍摄一个广告的“门槛”提高到了100万元,即便如此,仍有37家企业参与竞争。最后,排球管理中心只批准了6名队员为企业做广告。(孙毅)
乒乓球:拍广告需要层层上报
乒乓队对于运动员参加商业活动或者接拍广告,队里都有明确的规定。中国乒乓队领队黄飚说:“乒乓队历来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和乒羽中心的制度,关于参加商业活动和拍广告的这些规定,我们执行得较好。”
运动员即使是参加乒乓队签约企业的活动,也必须先到队里申请。如果有企业想找队员拍广告,队员绝对不会私下同意,必须按规定一级一级地申请。(徐雪莲)
篮球:姚明是特例
篮球运动员的商业开发主要是由队员先自行签约,然后报给俱乐部,再由俱乐部上报给篮管中心备案。如果是国家队运动员,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不得以国家队运动员身份出席,比如不能身着国家队队服等。
2003年,身为百事可乐签约球员的姚明曾状告可口可乐公司,认为他们使用自己在国家队时的合影是侵权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集体肖像权”。最后法院判姚明胜诉,姚明获得了1元钱的象征性赔偿。(孙毅)
国外:体制不同
在举国体制下,中国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运动员培养机制,运动员的选拔、训练、比赛都有专人负责,教练、陪练乃至衣食住行都是由国家提供。而发达国家的运动员培养大多是走个人投资、个人收益的路子。他们在进行商业活动的时候没必要对国家负责,收益也不和国家分成。(孙毅)
娱乐圈:职业化运作
娱乐圈的商业运作要职业、规范得多。业内人士透露,艺人多由经纪公司发现并吸收培养,在公司确定了运作意图之后,就将和该艺人签署合同。
合同里不但规定了日后艺人的演艺、商业等活动交由公司打理,还明确了商业收益分成、名誉肖像权使用等内容。(孙毅)
游戏前,先讲好规则
毅家之言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现在看来,田亮这个顽皮孩子,是触犯了十几年未变的家规,站出来挑战体育圈内的一条潜规则———国家队队员属于国有资产,商业开发权归国家,收益也要由国家分配。此规则跟举国体制配合得相得益彰,却开始受到市场经济的挑战,受到市场经济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新一代的挑战,田亮就是新一代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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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没有自主进行商业开发的权利?”田亮不明白了,尝试着有所改变。
“挺乖的孩子,怎么一下就变了?”总局和中心不明白了。
“体育圈里搞商业开发怎么这么乱?”咱们也看不明白。
其实很简单,就是一个“游戏规则”的问题,规则不完善,这游戏自然就玩不顺。
在确定了举国体制和市场化“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前提下,运动员和主管部门可以在矛盾激化之前就开诚布公地讲明“游戏规则”,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到底怎样进行;收益怎样分成才合理;如果出了问题,运动员和主管部门分别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这些细节化的内容,越早和运动员交流越好。如果可能的话,不妨试试签约的形式,白纸黑字把话说在前头,今后游戏就严格按合同内容进行。当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是不是该更多地体现市场经济的特点、有没有签约的年限、可不可以随时调整细节,这都需要很长的摸索过程。
总之,规则的样子先出来就好,摸着石头过河,咱不怕。(孙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