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排名《财富》全球500强企业首位的世界零售业巨头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Wal-MartStores,Inc)因其商标遭遇一家国内灯饰厂“克隆”,向该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一审认定原告所持有的中文“沃尔玛”商标为驰名商标这一事实状态,并判令被告停止在其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样,注销在互联网上的相关域名,赔偿人民币12万元。据悉,这是广东省内首例确认“驰名商标”的判决。
沃尔玛:“驰名商标”不容侵权
据原告沃尔玛公司诉称,该公司所拥有的服务商标“Wal-Mart”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1996年,沃尔玛公司在深圳开设了中国第一家购物广场和山姆会员商店。此前,该公司已将英文服务商标“Wal-Mart”翻译成中文“沃尔玛”,并在第35类“推销”等服务项目上获准注册。此后,该公司又陆续在大部分类别上取得了商标注册。2002年,该公司发现被告童某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灯具及其灯具包装上使用“沃尔玛”标识,而且在其企业名称中也使用了“沃尔玛”字样,甚至还申请注册了www.woerma.com.cn域名,并在该网站中页面中显著地使用“沃尔玛”字样。此外,童某还在销售“沃尔玛灯饰”的中山市古镇华兴大厦的显著位置使用“沃尔玛”作为招牌,大量张贴使用“沃尔玛”字样的广告图片。经原告调查,该“沃尔玛”灯饰产品在包括深圳在内的广东省多个地区销售。
沃尔玛公司认为,该公司目前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沃尔玛”商标应当受到在不同类别商品上的“跨类保护”。被告童某利用“沃尔玛”的知名度促销自己的产品获利,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未将“沃尔玛”作为商标使用
针对“沃尔玛”公司的起诉,作为中山市古镇沃尔玛灯饰厂负责人的童某则答辩称,她经营的工厂是受香港沃尔玛照明有限公司的授权加工灯饰产品,使用该公司提供的“沃尔玛”中文和图形标识,并没有将“沃尔玛”直接作为商标使用。她同时认为,在原告“沃尔玛”商标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前,不享受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等特殊保护措施,香港沃尔玛照明有限公司在其灯饰产品上使用“沃尔玛”标识不构成侵权。
法院:被告行为属“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长期持续宣传企业形象,在中国市场逐步形成了以“沃尔玛”字号和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和信誉,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合上述情况,应该认定原告所持有的中文“沃尔玛”商标为驰名商标这一事实状态。
被告童某在其经营的灯饰厂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号,并注册与原告驰名商标读音相同的域名,该企业名称及域名注册时间均在原告“沃尔玛”商标注册之后。虽然双方经营范围不属同一种类,但被告显然是企图利用原告驰名商标的信誉和知名度,来提高自己企业的知名度,以利于生产和销售其产品,因此,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号并注册相同读音的网站域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鉴于原告的损失难以具体计算数额,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时间、产品价值、侵权程度等因素后,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