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36度”商标纠纷再起



    眼看就要立秋,经过春夏季的招商大战,各路品牌保暖内衣无论是厂家还是运营商都在厉兵秣马,准备迎接今冬的鏖战,而去年就进入我省市场,生产和销售“36度伴”保暖内衣的上海黎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黎美)则有可能因发生商标纠纷而坐在被告席上。8月6日,作为发生纠纷一方的太原市小店区鼎威制衣厂老板王成文已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依法解除其与上海黎美在今年年初达成的“转让注册商标协议”,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当日立案,并宣布于9月29日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此类商标纠纷在山西省尚属首次,在全国范围内也比较罕见,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商标纠纷呢?他将给发生纠纷的各方带来怎样的后果呢?

    争端初起                          

  8月2日上午,太原市小店区鼎威制衣厂老板王成文先生带着相关证明,向记者叙述了要将上海黎美推到被告席上的前因后果。

  据介绍,王先生是太原小店人,8年前便开办了内衣加工厂,为长久计,2002年4月,王先生申请了“36度”商标,2003年7月收到了国家商标局的公告书。此后不久,他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以当红明星杜雨露为形象代言人的“36度伴”保暖内衣,并在不少电视台上大做广告,渐渐开始有客户反映不少消费者认为他的“36度”为冒牌产品,致使他的“36度”内衣销售出现困难。

  有懂知识产权法律的人士告诉他,同类产品如此相近似的商标决不可能同时得以注册,如果对方先他一步注册成功,那他的制衣厂可能面临灭顶之灾,而如果他先对方一步注册成功,那么对方也将因商标侵权面临巨大的麻烦。为保险起见,王成文一面压缩生产“36度”,谋划新商标,一面向商标事务所打听商标注册进展情况。

  2003年11月中旬,商标事务所通知王先生,他的“36度”商标注册证已经下来,发证日期是2003年10月7日。而经多方打听上海黎美的“36度伴”品牌并没有注册,但令人吃惊的是在其宣传品上却发现“36度伴”注册商标的标志。那位懂知识产权法的人士认为上海黎美这种做法不仅侵权而且违法。

  知道了这些以后,王先生即给“36度伴”总部打电话,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方说他们要研究一下,再给答复,但王先生等了近半个月没有任何音信。王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万里维权                              

  2003年12月1日王先生同律师带着自己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对方的侵权产品及其他证据,到山西省工商局经检总队报案,山西省工商局经检总队接到报案后,组织骨干和相关专家对上海黎美是否侵权进行了鉴定,确认上海黎美生产和销售的“36度伴”保暖内衣涉嫌商标侵权,12月2日即通知上海黎美过来接受调查处理。迫于工商部门查处的压力,上海黎美提出和解要求,并表示希望买断王先生所注册的“36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遗憾的是由于价格问题双方谈判破裂。情况又恢复到报案前。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无奈和愤怒中,王先生于当月13日又带着相关证明材料开始了万里维权的行程。在上海市工商局办理了报案手续后,15日和17日分别又到郑州向河南省工商局和西安市工商局报了案。每到一地,王先生先以客户的身份查实侵权产品的销售点甚至仓库,然后报案,使得各地工商局有备出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尤其在西安,工商部门一举查扣了价值百万元以上的涉嫌侵权的“36度伴”保暖内衣。当王先生打听好“36度伴”在哈尔滨和兰州的销售情况,计划去这两处再去报案时,在各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打击下,使得上海黎美又提出和解的要求,谈判地点定在太原。在回太原的火车上,河南省工商局商标处李处长给王先生打来电话说:国家商标局认定上海黎美生产和销售的“36度伴”保暖内衣属商标侵权。

    尾巴协议                               

  2003年年底到2004年年初,太原鼎威和上海黎美再次回到谈判桌上,斗智斗勇。

  据王先生介绍,在谈判初,上海黎美的态度还比较诚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看着春节即将来临,“一过腊月初十,上海的态度就大变了样。我一想,上当了。因为他在各地的产品已销售一空,我对他没办法了,工商局拿不到证据恐怕也没多少办法了,折腾了几个月我也累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到了腊月二十八,我们签订了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了公正手续,转让价为30万元,且是分期。”王先生回忆着当时的情况这样说。协议虽然签订了,但在专业人士看来,这份由上海黎美起草的《转让注册商标合同》却存在不少瑕疵,是一个“尾巴协议”。

  记者看到双方在合同中有诸如这样的约定:甲方(太原鼎威)将其所有的“36度”第3146042号注册商标权以3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上海黎美),其中20万元在合同签订的当天支付给甲方,甲方同时将商标注册证原件及收款发票交给乙方;剩余10万元在甲方协助被告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并得以公告后的2004年6月30日前支付给甲方;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从2003年10月7日起享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全部权益;至2005年年底,如乙方继续使用“36度伴”的话,在2005年年底向甲方额外支付人民币10万元;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款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收到乙方转让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或终止合同;如甲方在收到乙方转让款后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必须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款并支付

 “36度”商标纠纷再起

  10万元的违约金,在甲方没有向乙方返还转让款和违约金之前,不得要求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事情如果按协议双方当初的愿望正常发展下去,那也无所谓“尾巴”不“尾巴”,可偏偏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都出现了对方难以接受的违约情形,致使年初看上去就风平浪静的“36度伴”商标事件又起波澜。

     争端再起                               

    据王先生的代理律师张芳女士介绍,在合同签订的当天,双方进行了合同约定内容的行为,但王先生向当地税务机关申领发票时,税务机关未能及时开具,只好打收条给对方,并答应在一个月内开具发票。发票虽然没开但合同的关键约定仍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今年6月21日国家商标局依法公告了王先生转让给上海黎美的商标注册权。到6月30日,王先生向上海黎美提出应付剩余10万元转让费的要求,遭到拒绝,原因是对方上次支付给王先生的转让费仍未开具发票。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通过发特快邮件和亲赴上海的方式与对方友好协商,解决纠纷,结果均告失败。

  张芳律师认为,上海黎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支付剩余10万元转让费,明显违约,根据我国民法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王先生虽然违约在先,但与上海黎美违约没有法定的因果关系,违约双方应各负其责,而上海黎美以王先生仍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转让费,根本站不住脚。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先生决定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同对方在年初签订的协议。

  8月3日,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了上海黎美懂事长郭先生,郭先生并不认为己方违约,相反,由于太原鼎威制衣厂的违约,给他们公司的财务造成不少麻烦,郭先生表示,如果太原鼎威给他们开具了上次支付转让费的发票,他们马上就会把剩余转让费支付了,另外,郭先生称,如果太原鼎威要同他们打官司,他们也愿意奉陪。

  有专业人士分析认为,如若法院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仅对上海黎美不利,而且对全国各地的各级代理商和经销商也会造成许多负面影响。“36度伴”商标纠纷将走向何方?对我省的代理商或经销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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