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中旬,山东省工商局在“著名商标”评定中,撤消了41件3年前认定的“著名商标”,接近上届总数的1/5。同时,公布了新认定的229件“著名商标”。遗憾的是,山东省工商局却只将新认定的229件“著名商标”在媒体公布,而对撤消的41件商标“撤”而不宣。 据山东省工商局商标处有关负责人分析,被取消“著名商标”资格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一些企业由于经济效益、质量等原因不符合认定所规定的条件;二是企业没有提出再认定申请。但为什么不让群众知道哪些“著名商标”被撤消?就此问题,本报询问商标处一位负责此事的霍科长,他说处长不在,被撤消的“著名商标”名单一事比较敏感,万一给报道出去,就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所以没有处长允许不能透露。当被问到新认定的著名商标都在报纸上打出了名单,消费者最关心的被取消名单为何不登出时,霍科长反问,那些“著名商标”刊登报纸都掏了钱,这些被撤消的名单,没人掏钱,怎么刊登?
消费者买东西,大多希望买到“著名商标”的产品。对于消费者来说,哪些商品是“著名商标”,哪些商品不知名,有权知晓。然而,山东省工商局在公布新认定的229件“著名商标”时,却对41件已撤消的“著名商标”秘而不宣。对于新认定的229件“著名商标”固然应该向公众宣布,那已撤消的41件“著名商标”也应让消费者了解,否则鱼龙混杂,消费者很有可能买到鱼目混珠的“著名商标”。“著名商标”失去信誉,“著名商标”的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
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职能部门的工商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其应尽职责。这不仅可以增加本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也可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