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该市一摩托车企业所有的“宗申”商标为驰名商标。据悉,这是重庆市首次以判决形式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判例。 2003年上半年,重庆宗申摩托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宗申集团)开发部人员发现,全国市场上有多个与其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产品。经调查核实,“模仿秀”产品之一系重庆王氏工业公司(下称王氏公司)生产的摩托车专用机油。令宗申集团负责人不能容忍的是,该机油包装瓶贴上了标注有宗申集团生产的“摩托车专用机油”字样,并擅自使用了与宗申集团注册商标几乎完全相同的标识。
宗申集团认为,王氏公司机油瓶贴的设计完全是抄袭,这给他们的机油销量造成了极大影响。“我们系全国知名企业,注册商标应该得到保护。”由于协商未果,宗申集团遂一纸诉状将王氏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认定“宗申”为驰名商标,并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
重庆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宗申”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有评定为著名商标的记录,应该享受特殊的保护政策。法院据此认定,宗申集团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可以对其实施跨类保护,也就是在与该驰名商标不同类的商品上使用该驰名商标也应当予以制止。法院一审判决王氏公司赔偿宗申集团经济损失10万元。
据介绍,在《商标法》出台之前,企业需要到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自从2001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认定“立邦”漆为驰名商标后,在社会各界产生重大影响,一些企业为达到自己的知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目的,纷纷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是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是该商标的宣传工作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四是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是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