壳牌商业精英挑战赛 “扇贝”战“壳牌”



    1993年12月23日,沈阳东北腾达调味品公司在30类调味液、调味粉、调味酱商品上向国 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扇贝”商标。国家商标局按照《商标法》的有关程序进行了审查,并于 1995年5月28日初审公告。出乎意料的是,1995年10月28日沈阳东北腾达调味品公司收到了 国家商标局转来的《商标异议通知书》和(英国)壳牌国际石油有限公司的商标异议书。异议 方认为,“扇贝”商标与其“壳”牌图形近似,要求异议商标应予以注册。从此拉开了一场 长达五年的商标异议案纷争。 

    (英国)壳牌国际石有限公司《商标异议书》指出:贝壳图形是我壳牌国际石滑有限公司 独创的图形标志。我公司系世界知名的大公司之一。始建于1907年,在世界100多国家设 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合资企业的经济联盟。1992年,公司的净收入达550多亿英磅,总资6 60多亿英磅。作为世界知名的公司,我公司约有各项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58000多件,其中 贝壳图形已在160多个国家和多类商品上获准注册,并成为世界最富显著性的公司标志之一 。然而被异议“扇贝”商标也系由贝壳图组成,外观与我贝壳图相似,其使用的中文汉字“ 扇贝”表明其整体商标含义构成近似。尽管被异议商使用于与贝壳图注册商品不同的30类商 品上,依据商标法,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我公司的在先注册驻的专用权,不应准予 注册。又鉴于贝壳图商标是享誉世界的驰名商标,依据巴黎公约对于驰名商标实施特殊跨类 保护的原则,被异议商标亦不应予以注册。 *面对世界商界大贾(英国)壳牌国际石油有限公司对扇贝商标的异议,沈阳东北腾达调味 品公司冷静应对。企业领导聘请沈阳商标事务所代理答辩。沈阳商标事务所与企业领导研究 于1995年11月10日如期向国家商标局报送了商标异议答辩书。被异议人认为:

    1.我公司申 请注册“扇贝”商标是依据《商标法》按法律程序进行的。申请的商标为国际分类30类调味 品。商标初审公告意味着“房屋贝”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没有在先人申请注册。而异议人在30类也确实没向我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所以谈不到侵犯异议人在先注册权 和专用权问题。

    2.我公司生产的调味液、调味酱。扇贝属海洋软体动作,用“房屋贝”做 商标寓意其味道鲜美。扇贝一词属具体名词,又被人人皆知,所以用“扇贝”做商标非常适 合消费者认牌识货,并有可能迅速成为知名商品、驰名商标。壳从字意上理解是某些软体动 物体外坚硬的外皮,如蛋壳、果壳。引证商标图样也非属独创。两商标并不一样,从总体上 看也显然不同,用于石油气、气体燃料上的商标和用于大众调味品上的商标,绝对不会引起 消费者的误认。

   3.壳牌国际石油有限公司称自己的商标为世界驰名商标,并引用“巴黎公约”的条款,要求跨类特殊保护。被异议人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认为:商标是否驰名不是自封的,而是“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或市场认可的”。扇贝商标申请注册是符合商标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异议人要求商标局对扇贝商标 给予注册,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1997年5月12日国家商标局根据异议人的异议和被异人的答辩,对扇贝及图形商标予以裁 定。裁定指出:“经查被异议商标中贝壳的图形与异议人已注册的壳牌图形在设计构思及外 观上确很相似,然而异议人之壳牌图形主要使用并注册在石化、天然气等产品。被异议商标 指定使用的是调味品等。它们各自有着不同的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使用图形近似的 商标一般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根据《商标法》第 十九条规定,扇贝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扇贝”战“壳牌”
    事情至此,沈阳东北腾达调味品公司以为官司已经赢了很快就拿到商标注册证了。没想到在1998年4月22日又收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发来的A0186号商标异议复审通知书,(英国)壳牌国际石油公司再次委托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 提出“扇贝商标异议复审。 *异议复审的理由与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的异议理由大体相同,并再次强调“我公司壳牌图 形商标早在1983年就分别在国际分类1、3、4、5、16、19等类商品上在中国获准注册”,“ 壳牌图形和汉字壳牌构成的组合商标亦于近年于第4类商品上在华获准注册,这些情况表明 壳牌图形商标在中国亦已形成广为人知的商标。被异议人殊不知我公司‘壳’牌图形是依据 地壳的结构而独创设计的,并非易见的贝壳”。复审的目的仍然是不允许“扇贝”商标注册 。

 

    沈阳东北腾达调味品公司根据《商标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再次聘请沈阳商标事务 所代理答辩。答辩理由认为:

    1.我们做过调查,在普通消费者方面,壳牌商标没有显为人 知。异议人的商标主要用在石油等方方面,属国际分类4类,为生产资料,一般消费者是不 知其商标的。

    2.我公司1993年申请商标注册时,是委托沈阳商标事务所代理的,当时的拟 名、设计均为该所工作人员创作,该商标完全是根据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事物创意设计的,如 果异议人说其“壳牌图形是依据地壳的结构而独创设计的,并非易见的贝壳”。那么两商标 就更有本质的区别了,地壳的结构与软体动物更具极大的区别。

    3.商标注册的申请是按类 划分的,石油产品属商标分类4类,而酱油、调味品商分类在30类。石油与调味液(酱油)不 在一个类也不属类似商品,买调味液的消费者不会见到了“扇贝”商标而联想到壳牌国际石 油有限公司的壳牌商标,购买石油的消费者绝不会见到了石油而联想到了百姓吃的酱油,两 个商标产品不一样,商标也不同,怎么能会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呢?答辩人要求评审委员会公 正裁决,尽快使该公司“扇贝”商标注册。

    1999年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达了商评字(1998)年第3192号 “ 扇贝及图”商标异议复审终局裁定书。异议复审终局裁定认为“经评审:异议人壳牌图形与 被异议商标中图形部分虽均源自贝壳,但表现手法有一定区别且被异议商标图形与文字‘扇贝’组合后,整体认读,识别特征明显,其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壳牌图形指定使用商品相差较远,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会终局裁 定:壳牌国际石油有限公司对沈阳东北腾达调味品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第763658号‘扇 贝及图形’商标所提异议不成立,该商标准予注册”。

    至此,历时五年之久的“扇贝”商标异议案,以“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而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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