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法院已认定驰名商标11件。
这11件驰名商标分别为:北京高院认定的“du pont”(化工、电子等),上海高院认定的“舒肤佳”(香皂),浙江高院认定的“红蜻蜓”(皮鞋),福建高院认定的“拼pin”(休闲服装),山东省潍坊中院认定的“仙霞”(服装),山东省青岛中院认定的“白雪”(文具),湖北高院认定的“立邦”(涂料)、“国美”(国美电器)及“劲牌”(白酒),海南高院认定的“再林”(药品),河北高院认定的“撒可富”(化肥)。
据了解,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认定的原则,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作出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与否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即认定该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方当事人对商标驰名提出异议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再行审理。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原则,即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案具有作用,不必然对其他案件发生影响。如果涉案商标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对方当事人认可该商标在本案可以继续作为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审查,直接将其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才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再次审查作出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