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商标 司法解释 省高院开审“福汉”商标侵权案



    “精品福汉”是否对“福汉”构成侵权?昨日,两家木业公司就此在省高院民事庭上展开激烈辩论。 

    

    上诉人精品福汉木业认为企业名称中的“精品福汉”是公司名称,并非注册商标,不与福汉木业的“福汉”注册商标等同,认为“不属于商标侵权”。 

    

    此外,在精品福汉木业申请“福又”商标公告期限内,福汉木业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于2003年10月核准了“福又”商标,“福又”对“福汉”不存在侵权。 

    

    法官提出,精品福汉木业在产品上以喷码方式标注有“武汉精品福汉木业有限公司”字样,但“精品”二字以异体字方式出现,有意突出了“福汉”字样。精品福汉木业法人代表称,这是在喷码过程中造成的,并非人为。 

    

    被起诉人福汉木业认为,精品福汉木业把与福汉木业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精品”一词本属修饰性词语,容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福汉产品自身等级差异的误解,从而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这对自身产品的销售已经产生很大影响。 

    

    福汉木业还认为,精品福汉木业取得的注册商标仅为“福又”文字商标,而该公司在产品上使用的商标并非“福又”商标,而是和福汉木业完全相同的三角图形组合商标,对于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两者极易造成混淆。精品福汉存在侵权行为,福汉木业请求维持原判。 

    

    据悉,此案将择日宣判。     

一审回放 

    

    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汉木业”)、武汉精品福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品福汉木业”)同为生产木制品厂家。 

    

    据称,福汉木业于1991年注册成立,1995年获“福汉”商标注册,经过多年经营获得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2001年12月,精品福汉木业成立开张,在相同产品上突出使用“福汉”文字,且以明显低于“福汉”的价格销售。致使消费者误认为“精品福汉”有“关系”,让福汉木业蒙受经济损失。 

 省高院开审“福汉”商标侵权案
    

    2003年7月,福汉木业以商标侵权为由,将精品福汉木业告上了法庭。 

    

    2003年12月25日,武汉市中院一审认定精品福汉木业对福汉木业存在侵权事实,判决前者停止对后者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的侵害,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福汉”字样,以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 

    

    精品福汉木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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