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案始末 “爱多”商标转让始末



    "爱多"曾经是中央电视台的"标王",几乎是一夜之间家喻户晓,但在其辉煌的巅峰后,"爱多"迅速又悄无声息。近来,有不少新闻媒体对"爱多"又给予极大关注,并对商标局在"爱多"商标转让中的协助执行工作多有误解。为使社会各界全面了解"爱多"注册商标查封的过程,现将商标局协助法院执行"爱多"注册商标查封及转让的全过程作一介绍。

  "爱多"商标原注册人为中山市爱多电器公司,1997年9月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1998年起,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 

 “爱多”商标转让始末

  1998年12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佳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1998年12月9日向商标局送达了深中法执(1998)第30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告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第981893、1167467号"爱多"商标,这是商标局收到的第一份针对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该院此后于1999年6月7日再次向商标局送达了继续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1999年5月14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原告山东铁龙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铁龙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法院裁定对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拥有的981892、981893号注册商标采取诉前保全措施,1999年5月5日向商标局送达了(1999)济铁中民保第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鉴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在先对第981893号商标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商标局只协助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查封了981892号商标。1999年5月21日,该院来函通知商标局,山东铁龙电器有限公司已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诉前采取的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1999年5月4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华声音乐家影音有限公司、浙江真空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两案中,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1999年5月12日向商标局送达了(1999)中中经初字第113、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告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第1167467号"IDALL"等六件商标。

  1999年6月3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国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1999年6月8日向商标局送达了深中法执(99)汕中法经二初字第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告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第1139244号"爱多"商标。

  1999年6月10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原告山东铁龙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中,再次裁定对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拥有的1261239号"标王"等16件商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向商标局送达了(1999)济铁中民保第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鉴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在先对第1223890号商标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商标局只协助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查封了11件商标。

  1999年6月14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市东升支行诉被告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1999年6月21日向商标局送达了(1999)中中法经保字第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告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第1150311号"IDALL"等六件商标。

  1999年7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原告深圳市佳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了民事裁定,裁定将981893、1167467号爱多商标过户给中山市爱多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并于1999年8月6日向商标局送达了深中法执(99)第70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商标局协助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商标局认为,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商标局认为,第981893、1167467号"爱多"商标与同一注册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第981892、1167466号"IDALL"商标近似,应一并办理转让手续。商标局于1999年10月22日以商标函(1999)57号致函深圳市中院,告知该院鉴于上述情况,无法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999年8月9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原告山东铁龙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后的执行过程中,裁定对被执行人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于1999年8月9日、9月10日两次向商标局送达了(1999)济铁中经执第10号、1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1231521号等多件商标。

  1999年10月29日,中山市中院向商标局送达(1999)中中经破字第11、12号《中止执行通知书》,称该院于1999年8月3日、10月7日,分别受理了债权人中山市粤中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中山市爱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案和深圳华深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案,请求我局停止办理上述两家公司的全部注册商标的使用、转让的法律手续。 

  1999年11月1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向商标局送达了(1999)中中经初字第113、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1999年5月12日查封的被告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第1167467号"IDALL"等六件商标继续予以查封。

  1999年11月5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原告山东铁龙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向商标局送达了(1999)济铁中经执第10号、1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查封第981892号"IDALL"商标。

  1999年11月25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向商标局送达(1999)深南法民初字第4-11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深圳旺达公司诉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一案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鉴于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的全部注册商标已被多家法院在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商标局未能协助该院办理查封手续。

  1999年11月29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原告山东铁龙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向商标局送达了(1999)济铁中经执第1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将第981892号"IDALL"等16件商标过户给中山市蓝火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局认为,该院查封并请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商标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请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商标属同一注册人所有,是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一并转让给同一受让人。因此,对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协助执行请求,商标局告知其无法协助过户。 

  

  2000年4月1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院和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的协调,由深圳市中院裁定,将981892、981893号等17件商标转归中山市爱多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根据四院的协调意见, 2000年4月14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商标局送达(1999)济铁中经执第1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了对981892号"IDALL"等多件商标的查封,并将这些商标转由深圳市中院查封。同日,深圳市中院向商标局送达(2000)深中法执第1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商标和原由深圳中院查封的商标实施继续查封。同年4月26日,中山市爱多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981892、981893号商标转让申请书。商标局在受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审查转让申请过程中,通知了有关法院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已由中山市中院受理破产案的有关情况。执行法院向商标局出示了破产案件已撤诉的(99)中中经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1999)中中经破字第12号《中止执行通知书》所说破产案已不再存在,要求我局继续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因此,商标局于2000年4月28日核准了两件商标的转让注册,并刊登于第745期《商标公告》。

  2000年7月6日、7月10日,汕头龙湖区法院和汕头市公安局分别来函要求对已转让给中山市爱多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的第981892、981893号商标查封,鉴于深圳市中院要求在转让前、转让中和转让后继续查封,且已在先采取了执行措施,作出了相应的裁定,商标局对上述查封请求以重复查封为由予以退回。

  2000年10月19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商标局送达(1999)济铁中经执第10-1、1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原由深圳中院查封的1167467号等16件商标和已转让给中山市爱多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的第951892、981893号商标。

  2000年12月18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裁定,认为中山市爱多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在获得商标专用权后,未能按约定支付买受商标款项的余额,拒绝履行应尽义务,应对商标使用期间造成商标价值降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2000年11月23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按照山东省高院和广东省高院指令和2000年4月5日四院的协调意见再次转让981892、981893号商标。该院经对两商标委托评估后,裁定将两商标转让过户给汕头市南安企业有限公司。2000年12月19日、2001年1月2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两次向商标局送达(1999)济铁中经执第10-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商标局协助办理两商标的转让过户手续。2001年1月2日,汕头市南安企业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981892、981893号商标转让申请书,商标局于2001年1月14日核准了两件商标的转让注册,刊登于第779期《商标公告》。商标转让过户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继续对上述商标实施查封。

  2001年9月26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商标局送达(1999)济铁中经执第1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1167466、1167467号商标。2001年11月7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将上述查封的两商标转让过户给汕头市南安企业有限公司,11月9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商标局送达(1999)济铁中经执第10-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办理商标过户手续。2001年11月12日,汕头市南安企业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上述两件商标的转让申请书,商标局于2002年4月15日核准了两件商标的转让注册,刊登于第833期《商标公告》。商标转让过户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继续对上述商标进行查封。

  自1998年深圳中院采取针对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财产保全措施,至今,已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头龙湖区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对该公司的商标采取了执行措施。该公司的主要商标,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的第981892、981893、1167466、1167467号"爱多"IDALL"商标已由法院裁定转让给汕头市南安企业有限公司。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在其他类别注册的相关商标仍处于法院查封状态下,等待执行法院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

  从以上全过程来看,商标局自始至终依照有关法律办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商标局有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作为行政机关,商标局无权审查法院的司法文书。核准"爱多"转让正是商标局尊重司法权,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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