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玛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案,28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除对自动化所侵犯利玛公司商标权表示认定外,对于其他两项诉求,均予以驳回。
2002年4月,利玛公司发生集体辞职事件后,6月份,机械自动化所宣布成立了软件中心。7月份,该中心推出了新产品RS10。利玛公司认为,“不到两个月时间即推出新产品,这在软件开发领域简直就是奇迹”。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不排除机械自动化研究所下属的软件中心有侵权行为的可能。
法院认为,自动化所在其网页上使用的“利玛软件”字样,与利玛公司的注册商标“利玛CAMPS”构成近似标识,其所宣传的软件产品也与利玛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相同或类似。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自动化所应赔偿利玛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但利玛公司对自动化所侵犯其商业秘密及软件著作权的指控,法院以缺乏事实依据而未予支持。“这个审判结果让我们难以置信。”利玛公司的代理律师说,10万元的赔偿金额离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相差太远。
这位律师称,将于近日内代表利玛公司提出上诉。
当天同时被起诉的,还有4名前利玛高管,他们曾分别在利玛公司担任过市场总监、副总经理、技术总监和研发部经理。利玛公司认为,这4名最早从利玛辞职的高管,是后来为机械自动化所组建软件中心的骨干人员。他们不仅带走了利玛公司的源程序代码、相关技术资料和文档,还带走了利玛的大量客户,侵犯了利玛的商业秘密。
此前,机械自动化研究所所长刘长风曾表示,对利玛公司的诉讼将“坚决应诉”。刘不承认软件中心有侵权行为,他表示,“必要时将会提出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