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广西防城港市工商局查获涉嫌侵犯法国皮尔.卡丹公司商标侵权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行为的衬衣190件、裤子191件、T恤衫17件、皮鞋19双、夹包14个、皮夹子11个、袜子65双,案件标值3万元。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皮尔.卡丹”到处有,“狐狸”漫山走:“老爷车”被偷,“鳄鱼”全国游:“金利来”,愁!愁!愁!这是一些消费者对品牌“克隆”现象屡禁不止的生动描述。
皮尔.卡丹公司于1984年开始在中国注册了“皮尔.卡丹”等商标,并随后参与开办了天津津达制衣有限公司,在中国生产和销售“皮尔卡丹”牌西装。十几年以来,“皮尔.卡丹”的产品销售一直稳步增长,目前销售额达数亿元。近期,法国皮尔.卡丹公司北京代表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投诉,反映一些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损害了法国皮尔.卡丹公司的合法权益。一些经营者使用的“PIERRE CARDIN”及图形商标、“piere cardin”及图形商标、“Piercardin”商标、“london pierre cardin”商标、“PIERRE JIENI’商标、“Pietkadin”商标以及汕头市潮阳区皮尔卡丹服饰有限公司的图形商标与法国皮尔.卡丹公司合法使用的该公司创始人皮埃尔.卡丹先生注册的“PIERRE CARDIN”及图形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 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一些经营者使用的产品包装装潢与法国皮尔?卡丹公司授权生产的“皮尔.卡丹”产品的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行为。
一些经营者将法国皮尔.卡丹公司的知名字号及该公司创始人皮埃尔.卡丹先生的注册商标“皮尔.卡丹”作为自己的字号,在香港登记企业名称,并将该企业名称授权内地有关企业使用,制造市场混淆。对此,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已判决从公司登记册和商业登记记录中注销意大利皮尔.卡丹(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和意大利皮尔.卡丹(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名称。目前,这些在香港登记的以“皮尔.卡丹”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在大陆市场继续被一些经营者使用。
为保护法国皮尔.卡丹公司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上级查处通知后,于4月初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