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塘/文
收购一个国有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可能大大超乎你的预期,而你也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就触犯了国家的法规——
你有一笔闲钱,不知道该投向哪里。房地产已经炒得很高了,股票也不知是第几次被套牢了。众勤公司总经理陈卫平说:“收购个国有企业吧,应该有的赚。”虽说他的言辞听来颇为谨慎,但眉宇间掩饰不住的得意之情却分明表示他对这个提案有足够的把握。别的不说,两年前收购的“众勤”机电设备公司给他带来的收益就远远超过他的预期。
本来是想开个“煤矿”,不曾想挖到的竟然是“金矿”
收购“众勤”的原因有两个,一是 “众勤”在机电行业是块不错的牌子,二是企业的设备是刚刚引进的,有相当大的市场竞争力。但是在做了一番详细的调查后,本想小赚一笔的,他惊喜地发现,他挖到的是一座可以吃很多年的“金矿”。
问题的关键在企业资产的评估上。不同于一般企业收购中自主决定、自由评估的方式,国企收购涉及国有资产,一般都是由指定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国家对此有专门、具体的规定。按照相关的规定,目前资产评估主要采用静态评估、书面评估的方式。于是“众勤”的资产中有两幢80年代末建成的临街职工宿舍楼,就按建成时的成本价过户了。
陈卫平在收购了这家企业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将这两幢楼腾出来,重新装修成商务办公楼出租。像这样在市中心的临街房不论到哪里都是炙手可热的,不到两个月就全部租出去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就让陈卫平获得了房价的10倍受益。
同样是基于静态评估,当时资产中还有一项闲置的专利技术,由于是闲置的,评估中只按产生专利时使用的人力、物力成本定价。陈卫平说:“我接手后通过专利特许使用的方式授权给了别的企业,每年收取许可费,同样也非常可观……”
比起陈卫平的成功收购,现任越群公司总经理裘启明的收购行动则让人有些心有余悸。
走在罪与非罪的“钢丝”上
裘启明的情况与陈卫平稍有些不同,他原来的身份是“越群”的厂长。
当时收购程序已经进行的差不多了,企业资产的评估工作已经结束,新企业的资金己经到位,新的组织机构也已基本成形,只等着产权交割完成企业收购便算成功了。就在这个时候,“越群”公司接到一个相当可观的订单。本来是一桩好事,却给作为厂长的裘启明出了个难题。当时他正在为新公司缺少流动资金而发愁,是将这笔生意作为老企业的最后一笔生意还是作为新公司的第一笔生意?在权衡再三后将这笔订单作为新“越群”的第一笔生意接了下来,因此而获得的利润就成为了新企业的第一笔流动资金。“说真的,我是一点私心也没有,真是没想到差一点就进去了。”他这样说道。
据法律界的专业人士介绍,根据刑法第382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根据法条,该罪名的主体是国有公司管理人员或是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从当时的情况来看,企业的性质处于变与未变之间,目前来说也没有相关的法规政策对这一阶段的资产性质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很难说裘启明的身份算是国企的厂长还是私企的老板。
另外,从这一条文的字面上来看,要构成这一罪名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的手法为“侵吞、窃取、骗取”,从这一点来看,裘总的行为是算不上贪污的,因为直到现在这笔资金还在“越群”公司中不停地运作着……
目前,世界各国国企所占比重约为15%。发达国家约10%,不发达国家约20%。而我国现在国企所占比重约70%,显得过高。适当降低国企比例有利于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财富浪费。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和亏损额呈扩大趋势,从1996年净亏18亿发展到1998年净亏550亿,早点让私企收购兼并国企,国企的亏损会大大减少。然而 “收购”这种市场经济最为常用的融合方式在现阶段仍会遭遇到一些尴尬,毕竟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曾经是长期游离于市场之外的一块。
(本文案例名、公司名为虚构。)
信息块:
刑法第168条设置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这两项罪名就是为了实现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而产生的。但这种监管的代价就是灵活性的牺牲,就好比将专利授权给别的企业、将企业的房产出租,虽说赚钱的概率很大,但是市场毕竟是有风险的,如果运作不当产生较大的亏损,很容易就会触犯168条。诸如此类的规章政策还有很多,所以资本在保值的同时也放弃了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