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下午,北京巨能公司总裁李成凤和总裁办副主任谢华再次做客新浪网,回答网友对巨能钙含双氧水的质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已将巨能钙样品送至卫生部认定的一家食品、药品安全性检测机构,结果近期出具。北京市药监局表示,尚未向药品零售机构发出“下架巨能钙”的通知(见11月21日《新京报》)。
“巨能钙事件”被炒得热火朝天,源于《河南商报》11月18日的一篇报道。该报道称:大名鼎鼎的巨能钙竟然含有致癌和致衰老的化学成分(双氧水)。然而,巨能方面认为,“巨能钙残留少量双氧水无毒”,双氧水在巨能钙生产中不是作为添加剂,因而不适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巨能公司还称,将请行政部门指定一家第三方权威机构对巨能钙进行检测,并将采取法律措施对该媒体提起诉讼。
一方面,作为新闻媒体的《河南商报》有对社会不正常的现象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也称:“我们发表这篇报道,目的只有一个:协助政府整顿混乱的保健品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而另一方面,我们也确实看到,在这篇报道发表以后,一些省市的药店纷纷将巨能钙撤下货架。如果巨能钙确实在食品安全上不存在问题,那么,媒体的行为侵权吗?
在现代法治社会,媒体起到了必不可少的社会监督作用。记者的天职包括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维护公共利益。但是,记者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各种侦查、调查等强制手段,记者舆论监督的权利往往会与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名誉权及其他一些民事权利发生冲突。
笔者认为,协调冲突的途径应当是赋予记者以“合理怀疑权”,就是记者对其报道经过了谨慎的调查,并在这种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一般民众所认为是合理的质疑,并且在事实真相公布后也作出客观的澄清报道。
《河南商报》在发表该报道前,专门委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其两次购买的巨能钙产品进行检验。一位专家表示,按上述检验报告中所显示的检验结果换算,每千克巨能钙相关产品中残留有1.04克至6.28克过氧化氢。另一位专家也表示,国家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法规中,已明确规定食品中(包括保健品)不得有过氧化氢残留。
该报记者在报道时,进行了调查并向专家咨询,其作出“巨能钙竟然含有致癌和致衰老的化学成分”的判断可以理解为一种合理怀疑。即使巨能钙含有的双氧水是在安全的范围内,巨能钙没有将双氧水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不适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这些理由也只能作为巨能公司对媒体合理怀疑的回应,而不应作为起诉媒体侵权的依据。如果《河南商报》在事实查清以后,再对先前的报道进行了澄清,那么他们就应当对先前的报道免责,这是保护媒体的监督权,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一种维护。(作者: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