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背后的黑洞:一个国企中层的彷徨日记



 

  本刊记者 尹春洋 苏布谷/文

  编者按:本文的主人公曾是南方钢铁公司冶炼分公司的采购科长,在过去的半年里,分公司动用各种看似“合法”的手段,给他发了25万的奖金。从他近半年的个人日记里,我们读到的不只是矛盾和惶恐,更多的是对于如何合理处理奖金发放问题的思考和启迪。

  2003年12月5日

  奖金恐惧步下25万奖金迷局

  今天收到了25万的空头支票,年终奖金说不发就不发了。

  上午的中高层领导会议,是一年里人最全的一天。大家都知道,年底了,许诺给大家的奖金应该有说法了,过去的一年大家努力工作厉行节约,分公司的营业目标是840万,实际完成了900多万,按照总经理在年初承诺的奖金制度,采购科的科长可以拿到12万,作为副科长,我也应该拿到7万多。

  总经理先说了一番官话,然后来了一句话:“由于最近总公司的政策有变动,不能给大家发奖金了。请大家谅解”怎么谅解?大家议论纷纷,发了5年的年终奖金,说没就没了?总经理下面的一句话更是让人琢磨不透:“该发给大家的一分钱也不会少,请相信公司对于政策的把握和对员工的承诺。大家可以留心一下,公司是如何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把该发的奖金发下去。”

  人们没说什么就散会了,毕竟只要没有拿到钱,再好听的话也和没说一样。后来听说,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4000余万的私分国有资产案,番禺电力局以发奖金的名义私分国有资产。管理层是被这这件事给吓到了,发奖金竟然会触犯了法律、“发”进了监狱。番禺电力局和我们公司一样,都有一个“小金库”,“小金库”的暴露是导致事情败露的关键。

  2003年12月30日

  企业设局要得奖金先投入

  这个月没拿到奖金还亏了6万块钱。

  下午,公司通知所有的中层以上领导,倡导购买公司的内部分红股份,算是集资,按照职务不同,允许购买的股份数量也不同。我被安排购买了价值六万元的内部股份。虽然不情愿,也没有办法,科长购买了12万的,是我的两倍,奇怪的是:他好像很高兴的样子,到财务交钱的时候还对公司的政策大加表扬。真是个虚伪的家伙。

  让人不解的是,公司最近几年业绩一直很好,根本不需要进行内部集资。何况集资所投入的项目是公司盈利最好的建筑用钢材,从去年开始,全国建筑市场获得长足发展,钢铁工业投资增长了172%,建筑材料的投资增长了137%,建筑钢材支撑了公司8成以上的利润。

  最近,对国内因为奖金犯罪的事情关注很多,12月,粤海铁路公司私分资金案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依据审计署深圳特派办的审计结果,粤海公司发放奖金的名目繁多,如钢板桩单项奖、单项技术咨询奖、协会委员补贴、工效挂钩工资以及公司成立3周年奖、50年大庆奖、澳门回归奖。以前,公司发奖金的时候,只要领导班子常委通过,总经理和书记签字,奖金就发了,现在看来如果再采取巧立名目的方法,是行不通了。

  2004年1月20日

  投资变现6万兑换16万

  收到意外收入10.5万元。

  下午公司召开了股份分红派发大会,所有在03年集资中购买公司内部分红股份的,按照所购买的比例,派发红利,我投入的6万元,不但回本,还带来了10.5万元的分红,只是要分成几个月发给个人。大家都隐约感觉到:公司开始用另外的方法给大家发“奖金”了。

  科长当初投入是我的一倍,现在拿到的红利也是我的一倍。按照国家规定:季度或年度定额定时发放的绩效工资不算奖金。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让员工以季度绩效工资自愿入股,年终或几年后,根据入股分额大小进行分红,这样一方面方便了企业融资,另一方便也让员工获得更多的利益。因为分红是与企业效益挂钩的,得到分红的员工必然为了更多的分红而为企业更努力地工作。

  另外,公司最近总是有人被派到国外进行业务学习,或者短期培训或者是参观考察,其他几个部门的中层已经都回来了,各个本事不见长却春风满面,不知道其中到底有什么怪异,我不想出去学习,去年刚刚去过,没有什么收获。

  2004年2月28日

  业务学习奖金发到日本去

  本月的收入比平时增加了4万。

  在公司强制命令下,还是去日本参观学习了15天,因为公司去国外考察学习的报销政策实在是太宽松了,不但拥有每日的按美金计算的高额补助,考察期间的花费还可以无限制报销,只要拥有票据作为证明,都可以以学费、辅导费、资料费的名义充抵。在日本期间,国内的同事还以过来人的身份予以出谋划策,反正最后回来以后的“利润”公司已经内定,按照行政级别,去日本15天,我顺利得到了4.3万元的额外收入。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得到了4.3万的“奖金”。

  回到国内,我心里有一些顾虑了,国家对于以奖金方式私分国家财产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案判决。检查机关透露,这个公司以大病医疗费、清欠奖、供暖奖等多个名目,在一年里发放奖金80余次,最多时一个月发12次奖金。

  企业利用补贴、津贴的方法发放奖金的方式很多,比如,可设置书报费、交通费、旅游津贴,住房津贴……补贴与津贴是工资的补偿部分,补贴和津贴是企业行为,完全根据企业的需要和设置自主决定,只要工资在国家的最低保障线以上,国家就没必要为企业的补贴与津贴作出硬性的规定 ,企业可根据需要通过内部制度的形式有针对性地设置补贴与津贴的科目金额,而发放数额由企业制度决定。

  人们数着手里的钱,心里或多或少都有恐慌:毕竟任何制度上的漏洞,早晚都会被发现,再高明的手法也有败露的时候。

  2004年3月28日

  工会搭台1.5万买你一局棋

  过去的40天里得到变相的奖金12万元。

  工会以前只是负责给大家发柴米油盐,最近却组织了旷日持久的比赛和文体活动。前两天,我被安排到公司活动中心去参加围棋比赛,对手是科长。结果是明显的,我输了,于是我们两个成为公司围棋比赛的第一名和第二名,李科长获得了一台家用电脑,我则获得了一台高清彩电。奇怪的是,当天并没有颁发奖品,在晚上的时候就有一个自称是电器公司的人打来电话,要求高价购买我赢的那台电视,由于给出的价格比市场价格高1000多元,结果自然是顺利成交,对方很快以1.5万元买走了那台根本不存在的高清电视。

  公司的文体比赛、专业竞赛越来越频繁,得到结果是“各得其所”,人们的收益和自己的职位、工资比例惊人地吻合,“奖金”还是用这种最无可厚非的方式被发放了。

  钱拿的越多,人们心里越不塌实,对一些相关的事件也就越发敏感。广州一个全国知名的都市报,副主编、广告部主任因为业绩良好,给编委发了58万元的奖金,相对于所取得的成绩和贡献,按照市场化的概念,成果卓著,劳有所得,本无可厚非,2004年3月,责任人还是因为奖金发放方式不当,被判贪污罪、受贿罪。

  和这份报纸情况相似的是,公司也是以二级公司的名义与母公司签定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可以计算出每个人业绩奖金的发放规则与数额。奖金根据总公司人事部制定的职位薪酬和奖励标准,由财务部根据业绩情况具体支出,再由财务直接对二级单位具体人员进行统一发放,二级公司没有奖金发放权利。

  以前顺理成章的奖金,现在却必须通过福利、活动费用等方式,避开管理规定,发给公司的管理层。

  2004年4月7日

  结语

  今天给公司递交了请求调离的申请,不到半年的时间,我拿到公司承诺的25万元奖金,却再也没有足够的心理素质抵抗来自心底的恐惧。走在“应得”与“私分”之间,也就是徘徊在犯罪与利益诱惑之间。虽然我相信,法规的健全、利益分配体制的完善,总有一天会让劳动者按照市场的规律得到应得的报酬,自然,也一定会让“黑”与“白”之间的所谓“灰色地带”无处容身。

  备注:文中所涉及的案件均为真实案例,主人公和所在公司经过虚拟。

  法律视角:“奖金”致死的相关法规

  私分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具有私分和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

  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4.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法律解释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所有职工。如果不是分给所有职工,而是几个负责人暗中私分,则应以贪污罪追究私分者的刑事责任。

  国有控股企业职务犯罪的界定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认为,“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就是说,国有控股企业从理论上说已不再是国有企业,而是非国有企业,对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务犯罪,一般应当按一般的公司、企业类职务犯罪论处。

  企业视角:“奖金”何以致死

  首钢集团销售公司赵处长介绍说,很多国有企业的二级企业,尤其是销售公司,采取一些方式作梗,就可以从事蛀虫的活动。

  “承包”上欺上瞒下

  为了很过国有企业会与其二级公司签定承包合同。规定如果二级企业超额完成任务,则可以得到销售提成等奖金,而二级企业在合同范围内行使企业的分配权力。事实上,这些承包合同是二级企业所有员工与总公司之间的承包合理,奖金的数额和发放方式,二级公司员工和领导层是无权决定,应该由总公司财务人员直接发放。但是,在实际中却往往被掩饰成二级企业管理者或高层领导者与总公司的合同。

 奖金背后的黑洞:一个国企中层的彷徨日记

  很多时候,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二级公司的领导者主持了分配方案,分配奖金的过程并不对全体职工透明,甚至“奖金”只被限制于领导层少数几个人中间进行分配,就成为领导层几个人的“私产”,而职工通常不知情,无以监督,这样的私分通常是非法的。

  对财务用“糖衣炮弹”

  作为二级公司,按照总公司的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系统,二级公司的财务人员是由总公司财务部直接派出的,是属于总公司财务系统,直接为总公司负责。总公司的审计部门将根据财务单据和帐务审计核算。

  二级公司如果想有独立的财务系统却又不被总公司审计出来,往往把财务人员列入到二级公司员工系统,给予员工同等待遇,甚至还可以增加相关的待遇、福利,用来收买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自己得到的部分也将是审计部门审计的目标,所以,只好同流合污,为二级企业“服务”。

  用现金实现贪污

  二级销售公司没有自己独立帐号,所有的支出与收入都将直接通过总公司的帐号,审计人员只能通过帐户信息审计交易情况,而现金交易无法审计。所以,如果销售人员和客户联合起来,则容易瞒天过海。举例来说。如果市面上的钢材是2500元一吨,总公司制定的销售计划定额为2400元一吨,那么销售人员可以跟客户私下联合起来,帐面上是以2450元卖出,而事实上,是以2480元卖出,这样,每吨刚才就有2450元入帐,30元不入帐。比如化肥、钢铁、原材料等销售动辄都是上千甚至上万吨,销售人员因此可以中饱私囊。此处,客户贿赂销售人员往往也以奖金的名义,且一般用现金。

  另外,二级公司的收入与支出都要以票据为依据,通过票据向总公司报帐。有的二级公司相关人员则通过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手段实现套利。

本文由《中国财富》合作提供,版权属于原出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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