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据网易商业报道独家了解到,本次立法草案中对直销设立了四大准入门槛,对经营直销的企业条件要求可以说很高。但是,这四大门槛明显存在为某些外资直销公司量身定作的痕迹:是门槛还是保护伞?
立法草案设立了四大准入门槛
四大准入门槛:
在国外以通过直销方式来销售其商品或服务;必须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优质产品的工厂,只能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必须首先开设店铺之后才能有全雇佣推销员从事直销经营。
随着直销立法进程的披露,中国将对外资先行开放的猜测也越来越多。但据有关人士透露,即使中国对外资提前开放,也并非针对所有外资,在新的直销法规中,中国政府将设置很高的门槛,以便将非法直销公司拒之于国门之外。
该人士透露,在国家商务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订的《外资投资直销公司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草案中,对“外资投资直销公司”的定义为,“以通过直销方式来销售其商品或服务的国外商业组织在中国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方式设立从事直销经营的公司。”该人士据此分析,这事实上是在要求该商业组织必须是在国外从事直销方式,“这将是我国为外资投资直销公司设置的第一道门槛。”
该人士进一步透露说,《暂行管理规定》草案对外资投资直销公司规定了应该履行的义务和禁止的行为,其中有关规定可以视为另四道门槛,也就是说,第二道门槛为,必须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优质产品的工厂,只能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第三道门槛为,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第四道门槛为,必须首先开设店铺之后才能有全雇佣推销员从事直销经营。
此外,中国政府为保护推销员及消费者的利益,还可能将实行“储备金”制度。据另外的业内人士透露,《暂行管理规定》草案还将规定,外资投资直销公司必须将相当于3个月营业收入总额的储备金存入商务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并作为专款专用,任何人和单位不得挪用。
四大门槛的由来
《暂行管理规定》草案规定的外资投资直销企业的四大门槛其实由来已久。
1998年6月18日,国家工商局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将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而该《通知》对转型企业资质的认定,则是本次立法可能设置的四大门槛最早的由来。
《通知规定》,转型为不雇佣推销人员企业,必须符合“企业必须是生产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等条件。而对于转型为雇佣推销人员企业的,除了规定必须符合转型为不雇佣推销人员企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如下两个条件: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不包括设立销售分支机构的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从事直销业务为主。
不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7年颁发的《传销管理办法》中,设置的门槛则第得多,除了规定“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并没有其他类似的条款。
设置门槛的意义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国家对外资投资直销企业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目的是为了将非法直销公司拒于国门之外,以便保护推销员及消费者的利益。
以“金字塔”式的传销和其他各种变相传销的一大特征,便是迅速“圈钱走人”。如果设置了较高门槛,对非法传销公司来说,高昂的准入成本可以令其望而却步,习惯空手套白狼的非法传销公司至少不可能作此巨大的投资;对于合法进入中国市场的直销公司来说,较高的准如门槛则提高了其违轨的风险。
另外,对于可能规定的“必须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优质产品的工厂”一项,也可以看出中国政府的用心。非法传销公司另一个最大的特征便是收取高昂的“会费”,利用“拉人头”的方式来骗取钱财。为了掩人耳目,这些非法传销公司也会有“产品”,但都是假冒伪劣产品,更有甚者,则是什么产品也没有,只有所谓“提货单”,百分百的“空手套白狼”。
不过,对于中国直销立法设定的“门槛”,市场上也存在着各种质疑。早在1998年国家工商局颁布的《通知》设定门槛以来,就有市场人士质疑说,所谓的门槛仅仅是为一些外资直销公司量身定做的。因为中国政府在1998年对传销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后,遭到了一些外资直销公司的反对,并动用各种力量与中方谈判和施压,三个月后,该《通知》出台,结果是只有10家外资直销公司获得了转型的资格,这几年在中国市场也获得了长足发展。
该市场人士认为,这10家公司其实一直在努力游说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如果新的直销法仍设定这样的门槛,当然不排除这些门槛的积极性,但也不能排除这背后有这些公司的“功劳”,因为设置这样的门槛,其现在便已具备,从而可以达到排挤其他势力较弱的外资竞争对手进入中国市场。
相关:马来西亚的准入门槛
对直销公司的准入设定门槛,在国际上已有了先例。
马来西亚制订的《1993年直销法令》规定,邮购销售必须要50万零吉(1零吉约2.25元人民币)方能注册公司,多层次直销必须要150万零吉方能注册,国外投资者则需要500万零吉以上才能注册公司。
据了解,马来西亚《1993年直销法令》的出台背景,与中国现在的直销立法环境非常类似。
直销在马来西亚登陆初期,也一度发生过混乱,美国等“金字塔销售计划”等变质的多层次传销也开始大行其道,也引起了社会经济的混乱,并造成了众多社会问题。在此情况下,1993年,马来西亚在多年管理直销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的直销法,在其国内通称为《1993年直销法令》。
由于此法典更多的是在直销混乱局势下催生,使其更多地带有整顿直销的功能,因此,其一大特点,便是立法非常严峻。
(网易商业报道/特约记者 王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