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公安部在其网站上公布《公安部交管局下发通知要求违反黄灯信号以教育为主暂不处罚》。该通知中指出,公安部交管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这个通知,似乎为近段时间公众在“闯黄灯”上的争论画上了一个句号。 不过,公众对闯黄灯扣6分的争议并未随着这个通知的到来而平息;相反,相关的争论倒是越来越多:如果说以往的争议主要是集中在“闯黄灯会不会增加交通事故”等实体性问题,那么现在的争论则是集中在公安部以通知的形式决定“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是否有程序上的瑕疵。
![乌鸦悖论 闯黄灯背后的法治悖论](http://img.aihuau.com/images/a/06020206/020610283659924547.jpeg)
“史上最严交规”之所以出台,公安部的原意是想通过此降低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的统计资料,近年来在城市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有60%以上处于平面交叉范围内,其中90%的事故是发生在“黄灯”和“红灯”交替期间,而其中“黄灯”出事故占一半以上。也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公安部决定加大记分比例,试图通过严刑峻法来达到保证交通安全。 那么,是不是通过加大记分就能够解决黄灯事故频发的问题?一些科学家的研究已经表明,这似乎不大可能。在他们看来,依靠制止“闯黄灯”来确保路口交通安全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交通信号灯时长的设置。换句话说,如果黄灯时间设置太短,那么即使黄灯亮起时车身已经超过停止线,可能在红灯亮后还过不了路口,造成交通混乱;而黄灯亮的时间过长,则会浪费时间导致道路利用率低,甚至引发交通拥堵。 在我看来,绝大多数事故之所以会发生在“黄灯”“红灯”交替期,并不是因为司机好抢黄灯,而是因为这个时间是处在各个车辆行为的变化期间,各个车辆的行为最难捉摸,从而会引发事故发生。与此相类似的是变道时发生的事故:如果一方没有注意另一方的变道信号,或者是一方变道时没有给出信号,那么发生事故的概率就会很大。如果没有红绿灯、司机也不变道,那么交通事故的数量估计会减少一大半。但问题是,道路不可能是一条直线,也少不了红绿灯,也正是如此,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可避免。 在回答了为什么事故主要发生在“黄灯”“红灯”交替阶段之后,我们有必要从形式上检讨下这个史上最严交规的合法性问题。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并没有“闯黄灯扣六分”的规定,而只是说“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要“一次记6分”。那么,法律上对交通信号灯到底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那么,为何“黄灯亮时”会被修改为“黄灯亮起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事实上,以公安部第123号令形式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的解释是来自于公安部相关负责人的解答,而非见于正式的部门规章。换句话说,闯黄灯扣6分最多是属于行政机关对此的解释。但问题在于,第一,公安部是否具备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职权。恐怕不能。尽管公安部是道路交通主管部门,但它并不具有解释行政法规的权力。即便要作解释,国务院法制办可能是一个更为合适的机构。第二,《道路交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都规定“黄灯表示警示”,但是为何在这个史上最严的交规那里却变成了禁止通行的标志?这实际上并不是对法律的解释,而是事实上造成对法律的修改。很显然,公安部并没有这样的职权。 更为重要的是,当公安部发现“闯黄灯扣6分”的解释遭致社会非议后,决定以“暂不处罚”的方式来应对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程序问题:如果说此前的规定违法,那么就应该停止施行;如果不违法,那应该继续实行。为何会出现一个“暂不处罚”的第三种状态?暂不处罚当然是一个进步,但是这种进步并不是依赖于依法行政,而是处在没有外部监督下的和稀泥。 和稀泥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矛盾纷争,但从根本上而言是与依法行政背道而驰的。可以作为佐证的是,现在“暂不处罚”,哪天我恢复处罚,你能奈我何?不受控制的行政权,这才是现代社会的最大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