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2016年驾考新规 公安部驾照管理新规体现汽车社会进化方向



     为进一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改进驾驶人考试制度,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群众水平,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123号令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3号令中的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仔细研究新版驾照管理规定,一些改变细节体现出的进化方向耐人寻味。

  为什么要修改相关规定

  2004年5月1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同步施行。此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于2006年和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机动车登记规定》于2008年进行了修订。两个部令实施以来,在规范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办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两个规章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一是需要进一步严格驾驶人考试和日常管理。近年来,全国每年新增机动车1600多万辆,驾驶人2000多万人。与此同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导致的事故伤亡惨重。2011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27起,其中23起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导致的,24起是在夜间、山区、湿滑路等复杂道路和天气条件下发生的,而且全部存在超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今年国庆黄金周期间,发生7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宗,有3起是由大中型客货车肇事导致的。需要进一步严格驾驶人考试、发证和日常管理,解决驾驶人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等问题。二是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办理业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汽车逐渐进入家庭,成为代步工具。越来越多的群众持有驾驶证,办理机动车业务,对车辆管理所的服务提出更加便捷高效的要求。针对群众反映的办理驾驶证业务往返距离远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业务,方便群众利用互联网、电话等信息手段办理业务。三是需要与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相协调。2011年5月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对饮酒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使用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今年 4月施行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校车标牌核发、校车驾驶人许可等职责;今年1月施行的《车船税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时要审核车船税凭证,需要对规章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基于上述考虑,有必要对相关部门规章进行修改。

  交通文明素质成为需要硬考核的软实力

  据公安部交管局介绍,目前,科目一主要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安全驾驶、紧急情况临危处置、事故急救和危险物品等内容。由于初次申领驾驶证的申请人,对车辆驾驶和道路通行没有实际认知,对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条件下安全驾驶、紧急况临危处置等知识点只能靠死记硬背,理解不深,影响了培训和考试的效果。同时,原来设置的客货车专用试题数量少,需要增驾考点,丰富题型,以全面考核驾驶人的安全文明驾驶意识和技能。

  123号令实施后,科目一考试将拆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最基本的知识,作为科目一,放在学员接受场内驾驶技能培训前进行;第二部分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作为科目三中的一个考试项目,放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后进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另外收费。考虑到学员考试科目一时基本没有实际驾驶操作经验,此时适宜考试一些最基本的法律规定、通行规则、交通信号等知识,待学员考完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对驾驶操作有了直观认识,此时考试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可以使学员结合驾驶培训考试经历进一步加深对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两部分的考试试卷满分均为100分,90分为合格。

  笔者认为,这意味着在123号令实施后,交通文明知识成为需要硬考核的软实力。在中央文明办、公安部部署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三年后,这一措施将从驾考培训源头提升驾驶人的交通文明素质,有助于进一步改善汽车社会的交通文明氛围。

  而从以开展安全教育和驾驶技能教育为主,到更加注重学员交通文明基本素质的教育,中国驾校教育的这次“变道”,既是汽车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也是缓堵畅通和提升路面安全的需要,将对未来汽车社会交通文明的积淀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严格大客、大货准入和管理是有的放矢

  研究123号令,其中很大一部分内容提高了大中型客货车的驾照申请门槛,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被列入重点管理;在申请增加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时,123号令对以往的驾驶经历和违法记录的要求也更严格;尤其是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内容有了很大变化。

  原部门规章规定发生死亡事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醉酒驾车、3年内有酒后驾车和超速50%以上违法行为的,不得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货车。考虑到取得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大部分驾驶营运车辆,在社会交通中的交通安全责任重大,有必要规定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同时,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需要进行严格的安全驾驶经历审查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美国、英国等国家都要求凡申请或持有客运汽车或大型载货汽车驾驶证者必须没有与驾驶有关的犯罪记录。

  123号令进一步严格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限制条件,更加突出了对申请人安全驾驶经历的审查:一是将原来发生死亡事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不得申请的限制条件修改为,有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货车。二是明确有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大中型客货车。被吊销、撤销驾驶证的情形,包括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等严重违法行为,均属故意行为,有必要对当事人再次申请驾驶证时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据统计,2011年,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4.7万起,酒后驾驶36.6万起,吊销驾驶证2.9万本,撤销驾驶证116本。三是针对不同车型规定了不同记满12分记录的年限条件。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据公安部交管局介绍,近年来,全国每年新增机动车1600多万辆,驾驶人2000多万人。与此同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导致的事故伤亡惨重。2011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27起,其中23起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导致的,24起是在夜间、山区、湿滑路等复杂道路和天气条件下发生的,而且全部存在超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今年国庆黄金周期间,发生7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宗,有3起是由大中型客货车肇事导致的。

  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危险路段驾驶意识和技能的考核,芬兰、瑞典等国家进行冰上驾驶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在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有70.9%的调查对象认为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应该考试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内容。因此,123号令对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项目进行了调整,增设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

  笔者认为,这种有的放矢的应对举措将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员的实战技能,并有利于严格把控从业人员资质,建立诚信考核体系,有助于解决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等顽疾。

  毒驾是汽车社会必须严打的新毒瘤

  继严厉打击酒驾、醉驾的法规进化之后,123号令对毒驾做出更严格的管理规定。

  据公安部交管局介绍,原部门规章规定限制申请和注销驾驶证的条件为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近年来,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特别是一些导致多人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今年4月22日,一辆大客车在江苏省常合高速公路苏州段突然冲过中央护栏,与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导致14人死亡20人受伤,经查,大客车驾驶人事发前曾吸食毒品;2011,一名出租车驾驶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北京南四环肇事,造成21辆机动车剐蹭。年7月26日

  从国外情况看,普遍对吸毒驾驶机动车采取“零容忍”态度。美国对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导致严重交通事故的永久吊销驾驶证,罚款至少4000美元,视情节判处监禁。日本规定,驾驶人如果被发现是吸毒人员,要扣35分,面临5年以下监禁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同时还吊销驾驶证3年以上10年以下。

  为加强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及驾驶机动车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吸毒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123号令进一步细化了吸毒人员申领驾驶证的限制条件,完善了取得驾驶证的吸毒人员管理措施:一是将原来“吸毒成瘾尚未戒除不得申请驾驶证”的规定,明确为“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二是明确取得驾驶证后具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的三种情形的,视为吸毒成瘾未戒除,予以注销驾驶证。三是明确持有驾驶证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予以注销驾驶证。

  笔者认为,毒驾是汽车社会发展过程中不能忽视的“死角”,严厉打击毒驾符合公共安全利益,这一法规进化方向体现了汽车社会安全基石在稳步拓展,虽然打击毒驾只针对特定人群,但对提升公共安全将起到极大的保驾护航作用。

  小型汽车科目考试二、三内容变化更贴近实战

  原部门规章规定,小型汽车科目二训练项目共10项,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考试其中的4项,必考项目为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3项,其他项目中随机选考1项。通过调研发现,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存在部分考试项目针对性不强,如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等现实生活中已不常用,学员大多靠背口诀应试。为提高小型汽车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123号令优化了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项目:一是简化了小型汽车桩考考试线路,改为倒车入库,取消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要求。二是将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等两个项目调整至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中。百米加减挡主要考核学员对挡位熟练操作,起伏路主要考核对车速的控制和油离配合,放在实际道路正常驾驶过程进行考核更合理。三是取消限速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3个项目。调整后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5个项目。

  此外,在科目二场地考试中,将用施划标线替换现有的标杆,防止考生以标杆为基准点背口诀应试,使考试更贴近实际场景。

  目前,科目三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13个道路驾驶技能项目。123号令实施后,科目三考试分为两个项目,在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还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考试。第一部分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项目增加到16项,增加了加减挡位操作、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3个考试项目。此外,对于大中型客货车,还规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于小型汽车,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在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有72%的调查对象认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应该设置模拟夜间灯光使用的考试内容。第二部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合格。

  要考核驾驶人驾驶技能是否合格,必须有一定的考试距离,多数国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有一定的考试量化指标,如英国规定实际道路考试不得少于45分钟,加拿大规定驾驶人实际道路考试每次40分钟,大约行驶5至10公里。但是,原部门规章对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里程没有规定。因此,有必要明确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里程,特别是对于大中型客货车的驾驶要求较高,应该进行更长距离的考试,对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进行更全面的考核。在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有65.1%的调查对象认为对大中型客货车应该进行长距离实际道路考试。因此,123号令规定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

  笔者认为,这种更接近路面“实战”的考核有助于提升驾驶员心理素质和操作技能。

  新手井喷需要严格管理

  123号令对驾驶实习期的新规定也引人关注。据公安部交管局介绍,近年来,我国驾驶人以平均每年2000多万人的速度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底,1年以下驾龄驾驶人达2613万人,占总数的10.91%。与此同时,新驾驶人素质不高、安全守法驾驶意识不强等问题突出。

  2011年,驾龄在1年内的新驾驶人肇事21845起,占同期事故总数的10.47%,造成人员死亡5505人,占同期死亡人数的8.94%。今年国庆黄金周期间,驾龄不足1年的新驾驶人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总量的16.2%。

  欧美等发达国家普遍对实习期驾驶人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英国规定领取驾驶证2年内被扣6分,注销驾驶证,重新考试;法国规定实习期为3年,3年内只要被扣3分就要参加学习,扣6分则要重新考试;日本规定实习期被扣3分,要到驾校重新学习7小时的交通法规和驾驶技能,否则将被吊销驾驶证。

  为加强新驾驶人的管理,123号令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制度:一是扩大了实习期管理范围,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在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有73.4%的调查对象认为对新取得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人有必要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二是明确了实习期陪驾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在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有74.7%的调查对象认为实习期驾车上高速公路需要有驾驶经验的人陪同。三是规定所有车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四是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笔者认为,严格驾驶证实习期管理,有助于新驾驶人文明礼让、安全守法驾驶意识和习惯的养成,有助于改变新手上路成杀手的顽疾,使汽车社会在成熟的过程中尽可能减少一些阵痛,也可以使收费公路小型客车重大节假日免费制度得到更畅通、更安全的落实。

  交通违法记分内容和分值方面为什么要调整?

  近年来,大中型客货运车驾驶人交通违法严重,是造成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2011年全部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27起。从肇事车型看,大中型客货车肇事23起,占85.2%;其中16起为客车肇事,占51.9%。从肇事路段看,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6起,2起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均发生在高速公路上。从严重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看,有17起存在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全力查处超员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2011年共查处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交通违法5572万起,与2010年相比,增加1535.8万起,上升38.1%,占全部处罚总量的比例为22.6%。

  为进一步加大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一是新增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二是新增记12分的记分项2项。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的记12分;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记12分。三是由记6分提高到记12分的记分项4项。机动车超速50%以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由记6分提高到12分。在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有82.2%的调查对象认为对机动车不挂号牌、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应该从严查处、从严记分。四是调整表述的记12分记分项2项。将公路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调整为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决定,取消了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的内容,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五是细化了超速的记分标准。此外,还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在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有70.9%的调查对象认为应当提高对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

  驾驶人信息变化后的备案制度有什么规定?

  如实申报信息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公安机关只有准确掌握驾驶人信息,才能对驾驶人实行针对性的有效管理。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驾驶人信息变更申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英国、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均设定了严格的驾驶人信息变更申报制度,如香港规定驾驶人信息变更必须在72小时以内申报,否则将被罚款2000港币,英国驾驶人地址变更后,如果不及时告知,会受到1000英镑的罚款。因此,为保障营运驾驶人关键信息的准确真实和及时更新,加强对营运驾驶人的安全提示和管理,借鉴国外经验,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驾驶人信息变化关系到交通违法信息告知等的有效性,如有变更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备案,这是公民责任的体现。

  严格驾驶人考试责任追究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加强考试民警教育培训、应用科技评判监督系统、完善内外监督机制,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化水平有所提升。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考试不规范、考试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一些地方考试项目不落实,考试员执法随意性大;一些地方异地申请人数量不符合当地暂住人口实际情况,考试比例明显偏高;个别民警收受贿赂、违规发证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严格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的监管,123号令明确了考试工作监管机制和考试工作纪律规定。一是完善考试工作监管机制,建立驾驶人考试业务数据分析核查机制,完善考试能力、考试质量公告制度等社会监督机制。二是明确考试员工作纪律。对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核发驾驶证的,减少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作弊的,收取培训机构、教练员、考生财物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实行考试责任倒查。对三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要开展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责任倒查。对车辆管理所存在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上级部门可以暂停其业务或者指派人员接管业务。

  笔者认为,考试责任倒查是一项好制度,但是落实细则还需要周密。否则,设计初衷再好的制度也容易在实际操作中被架空。

  对运输企业的监管责任有什么新规定?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是参与道路交通运输的主体,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群体。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营运驾驶人210万人,占全部驾驶人总量的1.04%。从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看,2011年营运驾驶人共有交通违法2992.6万起,占全国总量14.75%,营运驾驶人交通肇事共造成交通事故5.26万起,造成2.17万人死亡,分别占总量25.23%、35.32%。可见,营运驾驶人数量虽然不大,但交通违法所占比率高,肇事造成事故比率高。123号令既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要及时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情况通报给运输企业,也同时设定了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义务,要求运输企业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按规定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笔者认为,当前大中型客货车追求多拉快跑、恶性事故不断,急需交管部门发挥对其监管作用,不仅要更加突出路面监管力度,也要完善路下追责管理机制,用好的制度促使安全生产在相关责任人心中落地。

  新规定有哪些便民服务措施?

  近年来,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公安部通过修订部门规章、制定服务群众措施等形式,陆续推出了100多项涉及车管服务、事故处理、违法处理等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2009年,下发了《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在36个大城市推行通过互联网、电话办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业务。2010年,下发了《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要求所有地市建立互联网和电话服务平台,实现机动车选号、考试预约、补换领牌证、信息查询等12项服务功能。通过放宽许可条件,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调整工作模式,广泛推广应用了网络、电话、短信以及自助服务模式,形成了以社区服务站、汽车销售4S店、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为网点的车驾管服务网络,全国2500多个市县车辆管理所,8100多个社区、县乡服务站点,291个互联网、电话平台构建的车管服务网络,有效满足了新形势下群众便捷高效办理业务的需求。

  此次,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了修改,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新推出了向县级下放业务、缩短业务办理时限、延长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推行互联网和电话等远程自助预约考试、放宽大货车驾驶证申领年龄条件、允许营运货车异地检验和营运驾驶人异地审验等6项便民服务措施,更加方便群众高效快捷办理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

  针对大部分县乡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办理汽车类驾驶证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只能到地市级车辆管理所或其分所办理的问题,公安部于2009年出台文件,要求各地将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换证、补证,以及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由地市级车辆管理所下放到县级车辆管理所办理,方便县乡群众就近办理相关业务。目前,绝大多数县级车辆管理所已经能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补换领,以及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群众反映办事距离大大缩短,不用再往返几百公里到地市去办理业务,非常方便。另外,随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不断深化,大部分县级车辆管理所基本具备了考试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条件。因此,将下放驾驶证补换领、审验业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同时要求将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等业务向具备条件的县级车辆管理所下放,方便县乡、农村群众在家门口申领汽车驾驶证。

  笔者认为,便民应当是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的重要发力点。应当借鉴汽车发达国家的经验,从驾照管理到车管业务,尽可能简化手续,利用信用机制和高科技提高效率。

 公安部2016年驾考新规 公安部驾照管理新规体现汽车社会进化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这些进化方向,既是交通管理法规、制度建设的进化方向,也是汽车社会逐步走向成熟的进化方向,更是交通参与者文明素质提高的进化方向,三者是统一、互动的有机体。

  近年来,在全国公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大幅增长,交通出行规模日益递增,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逐渐增多的情况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态势得到有力遏制。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从2006年的37.9万起下降到2011年的21.1万起,死亡人数从8.9万人下降到6.2万人,万车死亡率从6.2下降到2.8,分别下降了44.3%、30.3%、54.8%。特别是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下降明显,从近年来最高的一年发生55起、死亡852人下降到2011年的27起、451人,降幅分别为50.9%、47.1%。由此可见,严格管理直接关系到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严格背后是对生命的尊重和关爱。

  我们也应当充分意识到,没有尽善尽美的制度,只有与时俱进的制度;即使制度不断进化,也不可能承担起解决所有问题的责任;有许多制度是要经过多年实践才能证明利大于弊的。从汽车社会的初级阶段逐步向成熟阶段进化,既要依靠法治的约束,也离不了文明的引导。从某种角度看,外界环境的约束固然很重要,但归根到底,每个交通参与者都有责任在内心坚守一条底线,否则,最终受害的是自己和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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