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最近在《金融研究》中发表的《金融危机中关于救助问题的争论》引起了热议,其中很多焦点集中在中国银行业的利润上。相对而言,我更关注这篇文章中所谈到的大型金融机构“一方面拿着高薪,一方面又需要政府救助”这个问题。 在金融危机过后,金融业高收入成为众矢之的,社会上普遍出现了一种需要限制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金融高管的收入。需要强调的是,就从国际情况来看,正如周小川行长所指出的,金融业高收入和最近一二十年以来金融体系的变化有关,包括金融交易频率、金融创新以及衍生产品等,因此人为限制金融从业人员收入和市场经济理念是背道而驰的。但是周小川行长没有讲到的一个事实是,当前国际金融业(某种程度上中国金融业也是如此)普遍采用市场绩效来定薪资的制度,这样引发的后果其实是金融业和整体社会的一个“对赌”,金融业为了迎合股东利益以及最大化自身的利益,普遍从事风险性很大甚至是投机的金融活动,从中享受高风险带来的高收益。但是一旦经济形势和资产价格出现逆转,大型复杂金融机构(LargeComplexfinancialinstitutions/LCFIs)又可以因为“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而得到政府救助,最后让全民(全体纳税人)为金融危机后果买单。这里吊诡的是,在出现金融危机以及出现巨大风险事件的时候,政府宣扬这些大型金融机构对于整个经济体系是如此重要,以至于非得要解救它们,但是却没有谈及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也就是所谓“监管失灵”(regulatoryfailure)的问题。 具体来说,金融监管失灵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在经济形势好的时候没有预知潜在的风险并且开出预防性的药方;其二是在出现不良征兆的时候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应对。在很大程度上,金融监管者的监管失灵是由监管松懈造成的。比如在华盛顿互惠银行(WaMu)倒闭案这宗美国历史上最大的银行倒闭案中,银行监管者并非没有及早认识到银行操作的缺陷,而是对这些信息视而不见,从而没能阻止银行的过度投机。一般来说,金融监管者和其他公务员一样都是只有固定工资,当然中国金融监管人员因为和业界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实际收入不低,但是基本上他们的薪资并不取决于所监管的金融机构绩效以及是否有效避免金融机构失败等指标。如果监管者的薪资不和其监管绩效挂钩,那么监管者的理性选择当然就是忽视所监管机构的潜在问题了。 早在1974年,两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GaryBecker和GeorgeStigler就在《法律研究杂志》(JournalofLegalStudies)发表的一篇开创性文章谈到了公务员标准薪资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政府公务员采用绩效工资似乎应该比私营部门采用绩效工资要更早。但是让人感到讶异的是,大约在上述文章发表过了20多年后,首先是针对公司高管的绩效薪资成为普遍现象,而金融监管者作为公务员,他们的薪资需要绩效挂钩只是最近开始讨论并且用于实际操作中。 最近美国的两位学者—芝加哥大学的ToddHenderson和波士顿大学的FrederickTung—就对金融监管者的绩效薪资制度作了分析,他们指出,虽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机构管理局(OTS)以及货币监理署(OCC)向银行业监管者开始支付绩效奖金,但是这种事后的绩效奖金制度在激励监管者做好自己本职工作方面是不令人满意的,为此他们提出了给监管者在事前支付和外部绩效指标相联系的指标。
![东祥薪资绩效 金融监管者也需要绩效薪资](http://img.aihuau.com/images/a/06020206/020610291675282935.jpeg)
目前中国金融业的监管方式还是一种粗放式的监管,具体来说就是政策监管和准入监管。随着中国未来经济改革的深入,金融监管也必然要面对深刻的变化,转向精细化监管,这个时候政府有必要未雨绸缪,仔细考虑和设计监管者的薪资安排,从而能够有效应对未来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