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应用指南



     最近有很多净水器生产企业及经销商、代理商朋友向我们提出一些关于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问题,如:新《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新《标准》与老《标准》区别是什么等等,为此,我们再次向大家推荐由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编制的《生活用   水卫生标准》应用指南一书,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准确的解读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由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9日批准发布,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我国饮水安全标准中的基础标准,也是自1985年实施以来进行的第一次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以保证饮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出发点,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和水源水质中的有害因素提出卫生要求和限值规定,并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和行为规范、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及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近年来,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水质标准进展很大,确定限值的化学物质数量迅速增加,特别是有机化合物和农药,同时部分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指标限值要求更加严格。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人口增长、环境污染加剧,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饮水安全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为此,卫生部牵头组织建设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有关部门,以国际相关标准为基础,以饮水安全风险评估为原则,经过两年多的共同努力,修订完成GB5749—2006版的标准。修订后的标准与1985年版相比,无论在原则、体例、内容上都有了很大变化,水质指标从35项增至106项。为了做好这一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卫生部组织标准主要起草人撰写了这部标准应用指南,以指导标准使用者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

  本应用指南共分四章。第一章概论,介绍了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标准发展历程、生活饮用水标准修订背景、新版标准的特点,为读者提供了饮水水质标准的整体概况。第二章标准内容说明,逐条介绍了标准条文内涵、标准指标限值比较、水质指标的分类。第三章指标限值制定依据与说明,详细介绍了106项水质指标的制定依据与卫生学意义。第二章与第三章是应用指南的主要章节,为读者全面释义标准的内容与内涵,以助于读者对标准的理解和掌握。第四章国际饮用水水质标准概况,介绍了世界卫生组织、欧盟和美国的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现状、特点与发展趋势,以便于读者了解国际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整体概况。本应用指南还收录了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涉及的所有标准与文件,以便于读者查阅与使用。

  今年7月1日,是该《标准》全面实施的最后期限。为此我们为广大读者推荐本书。以便让大家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更深刻的全面认知。为该标准的全面实施提供一定的帮助。

  摘录本书部分章节:

  我国生活饮用水管理概况

  水孕育了生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之一,不卫生的饮用水也是引发疾病的重要影响因素。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我国于1989年颁布实施了《传染病防治法》,并于2004年8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施行。传染病防治法为我国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条,其中有十条与饮用水卫生安全有关。这十条分别规定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引起甲类传染病(指霍乱)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判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是否遵守法律的技术性法规。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应用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1996年卫生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生活饮用水管理的部门规章。

  《办法》第三条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六条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监测;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监测;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91号)明确规定“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这个解释明确了“供水单位”的含义除行政规章中已有明文规定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外,还包括分质供水单位。

  《办法》明确国家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其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羡慕应符合卫生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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