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讲人道主义精神吗 论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
在我国,监狱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前沿阵地,监狱作为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使命。近年来,我国的监狱制度在不断改革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道主义监狱制度,并且体现在刑罚执行,狱政管理和劳动改造等各个方面。我国的监狱制度在正确的指导思想下其人道主义精神已经得到了很大进步,在与西方监狱制度相比较的情况下我们突显出一定的价值优势,但同时也发现了自身的不足。因此,积极借鉴与学习西方的宝贵经验也是完善我国监狱制度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途径与方法。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是我们始终需要坚守的,它为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罪犯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也是推动我国监狱事业蓬勃发展的有机力量,只有始终恪守人道主义这一重要精神,最终才能促进我国的监狱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监狱制度,是指对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实施惩罚改造的刑事执行制度,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监狱制度产生于新中国成立初期, 1994年12月2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就标志着我国监狱制度掀开了新的篇章。 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主要是指在监狱的原则方针、刑罚执行以及狱政管理中所体现出的对监狱改造犯人中对犯人的保护以及对犯人的各项人道主义待遇和罪犯权利的保护。 一、监狱制度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 ⑴在《监狱法》中的表现 监狱的根本任务是执行刑罚,将罪犯改造成社会守法公民并回归社会,因此,在监狱工作中只有很好地贯彻监狱人道主义这一精神才能够从根本上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最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我国监狱在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始终坚持贯彻人道主义精神的原则,1994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罪犯实际应该享有的权利,并对其权利采取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这一原则全面贯彻了“把改造放在第一位”这一重要要求,这一重要思想从一定程度上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特点。 《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监狱法》第十四条把“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侮辱罪犯的人格;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列为监狱人民警察的禁止性行为。 《监狱法》第五十八条把罪犯有“欺压其他罪犯的行为”列为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予以处罚。 《监狱法》通过对从罪犯的生命权利及人身安全权利、罪犯的人格尊严权利、罪犯的合法财产权利、劳动及获得报酬权利等等方面的规定从而使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权利得到重视与保护,这也是人道主义精神的充分体现和落实。 ⑵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 著名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者贝卡利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的人,他发对严刑酷罚,在贝卡利亚的理论中我们随处可见刑罚人道这一基本精神。他提出的刑罚应在人道主义精神的感召下走向轻缓化的主张即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同时也是当代刑法追求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 我国刑罚的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一方面,《监狱法》中明确规定,罪犯“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体现行刑的人道主义精神,亦即承认“凡不为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所剥夺的权益,都是犯罪人所拥有的权益,具有不可剥夺的绝对性。另一方面,我国刑罚执行具有四个原则,即教育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社会化原则。在我国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人道主义原则不仅体现在行刑方式上,也体现在行刑内容上,逐渐形成了使罪犯即使是在服刑过程中也充分享有人道主义的保护与尊重的中国特色。 ⑶在狱政管理中的表现 我国监狱在其50余年的建立与发展历程中,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狱政管理制度,在人道主义精神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 一方面,监狱在管理过程中实行依法管理,狱务公开。狱务公开体现在监狱服刑期间的各个方面活动,如分级处遇、生活和卫生等等方面。在狱政管理过程中实行狱务公开就是让罪犯公平公正地接受教育和改造,这不仅是依法管理的需要,更是我们全面贯彻落实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狱政管理中监狱对罪犯实行人性化管理。首先,监狱在罪犯生活管理上保障其基本需要。1992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出版《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中明确规定了罪犯平均每人每月实际消耗的粮食、蔬菜以及其他副食的具体数量。其次,《监狱法》规定也明确规定了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可以允许罪犯离监探亲。另外,《监狱法》规定了将罪犯的医疗保障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使罪犯的身体健康有了可靠地保障。 这些都充分证明了我国在实施狱政管理的过程中重视对罪犯人道主义精神的保护和落实,并对此给予一定的保障。 ⑷在劳动改造罪犯中的表现 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是为了在劳动中改造他们,在对罪犯使用劳动改造这一手段时,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机结合。 在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中党和国家制定了人道主义的政策,这一政策贯穿于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全过程。其内容主要是:“中国对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做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在劳动时间,节、假日的休息,粮油、副食品的供应以及劳动保护和保健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国营企业相同的待遇。” 二、监狱制度人道主义精神的特点 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是在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它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1、平等性 在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刑罚制度的主观擅断,防止刑罚体系制度的混乱,防止刑罚成为执法者手中随心所欲的东西,就应当要求在相同的刑罚中,犯罪人不受其所触犯刑罚种类以及身份的约束,而是要求刑罚对所有的罪犯都一视同仁,要求每个受刑罚处罚的犯罪人所受的处遇大体上应当相同,应当使刑罚的内容保持相当的稳定与统一,即应当坚持“同刑应当同遇”原则。这才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它遏制了对所谓的“身份犯”的特殊对待。例如某些入狱前是高级官员者可能会通过其之前的特殊关系买通干警,希望在监狱中享受到“特殊照顾”;更有甚者是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想法设法地避免刑罚处罚等等。这些现象都是存在的,但是这样既违背了监狱制度,也与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中的平等主义相悖,让其他的罪犯心有不服,不利于刑罚的执行。 因此,为了更好地执行刑罚,应当坚持同刑同处遇原则,坚持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罪犯,才能有利于监狱对罪犯所进行得矫正与改造。 2、科学性 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之所以神具备科学性,是因为我国监狱制度时参照科学的人道主义精神观,实现了对监狱内罪犯的科学惩罚与改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⑴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是以科学理论为指导的。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观点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与历史唯物主义观为认识犯罪问题与处理罪犯问题的根本方法,同时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也能够积极地运用毛主席的思想为指导,这对于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具有直接的科学的指导作用。例如毛主席的思想中关于“人是可以改造的,应当始终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对罪犯要实行人道主义的思想”,这对于我国监狱制度人道主义精神的构建具有科学性的指导意义。 ⑵我国监狱制度按照罪犯思想改造的规律性,同时运用科学的人道主义精神观对罪犯进行思想感化和思想改造。我国监狱行刑首先是对罪犯改造进行由强迫到自觉的阶段,把握罪犯改造过程中的规律性,提高罪犯的素质,增强其身心健康,这充分展示了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的科学性,说明了我国监狱已经建立了一套科学的体制,对罪犯进行改造是让罪犯主动地接受改造,而不是强迫罪犯接受改造。 ⑶我国监狱在行刑方法和行刑手段方面也是充分的运用了科学的人道主义观。首先,其表现在两个基本的行刑手段上,即劳动与教育相结合。通过让罪犯在执行刑罚的全过程,贯穿这两条主线,通过有机的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更加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其次,我国监狱制度也建立了一套科学的奖惩机制,让罪犯有目标、有动力去改造,赏罚分明,更加有效的激励罪犯,这是一个更为人道的、科学的方法。 3、进步性 我国监狱制度中人道主义精神的进步性主要表现在: ⑴我国监狱制度是人类先进思想、优秀文化成果、合理监狱制度的组成或结晶,它是在总结古今中外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而形成的。它摒弃了封建社会监狱的“单纯的惩罚的” 特征,吸取了儒家文化的“德主刑辅”、 “礼法并用”、“重教化”的精华,以马克思主义、毛主席思想为指导,以“改造人”为根本宗旨作为监狱制度构建的精华,并在实践中运用正确的手段和方法如“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促进了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的极大发展。 ⑵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能够与时俱进,与社会发展要求相一致,顺应历史发展的的潮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越来越注重对人权的保护。监狱也适时顺应社会主流的发展趋势,紧扣时代主题,开始注重对于监狱人道主义精神的建设。对此,毛主席也曾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改造世界的斗争,包括实现下述任务:改造客观世界,也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所谓被改造的主观世界,其中包括一切反对改造的人们。”这里所讲的反对改造的人们自然包括在监狱服刑的罪犯。 ⑶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的进步性还表现在,在监狱的行刑过程中,监狱以及监狱的干警始终坚信罪犯是可以被感化、被教育、被改造的,而并非从前的对罪犯单纯的、野蛮的执行刑罚。 4、多样性 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能够表现在许多方面,尤其是在监狱制度和改造手段上都有丰富的体现。 ⑴人道的劳动改造手段。我国监狱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是希望通过劳动让罪犯改过自新,它是造就人、解放人、重塑人的过程,并非是奴役人的手段。我国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时应当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罪犯的劳动环境应当是在文明、安全的条件进行的,根据罪犯个人的情况,安排对应的劳动内容,让罪犯能够改正恶习,学会一定的劳动技能,让罪犯既在劳动中改造了自己,也为罪犯出狱后的就业提供了技能。 ⑵人道的教育改造手段。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是在摆事实、讲道理的基础上,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而非以臣服、惩罚的方式来使罪犯仅仅在表面上屈服,而内心则是抱以反抗的态度,而是应当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让罪犯从思想深处对监狱的教育进行完整的吸收和转化,使罪犯提高文化修养,道德意识,法律知识,让罪犯出狱后不至于再次犯罪。 ⑶对罪犯的人权保障。监狱通过对罪犯权利的保护,彻底摒弃了监狱单纯的以监禁和惩罚为主要模式的做法,而是充分保护罪犯的权利,同时应当避免随意的打骂和辱骂、体罚罪犯的非人道做法,科学的监管罪犯,使罪犯的权利得到保护和尊重。 ⑷对罪犯的日常待遇。我国的监狱不仅仅把罪犯视为人类社会的一员,而且还在生活上保障罪犯的吃穿住,在精神上丰富罪犯的业余活动如建立图书阅览室,以满足基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甚至于罪犯能够享受免费的医疗,保证所有的罪犯能满足日常的待遇,充分体现了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与西方国家相比其优势与不足 了解当代西方国家的监狱制度并借鉴其中科学的合理的内容,在结合中国实际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监狱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也是我们必须认真去做的一项工作。 ㈠优势 ⑴组织罪犯生产劳动方面 首先,在西方国家的监狱里,通常把服刑人的生产劳动叫做“监狱作业”或“训练”,所以监狱把罪犯组织起来进行生产劳动对罪犯并没有起到切实的鼓励意义;但在我国,服刑人员的“作业”完全不含在对罪犯通过劳动进行改造即把生产劳动作为改造罪犯重要手段的意义,我国改造罪犯的方针明确规定:“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可见我国不是把罪犯劳动作为一种劳役刑,而是运用参加生产劳动这一手段使罪犯获得改造。 其次,西方国家服刑人员“作业”所生产的产品,规模不大,数量有限,其产值在国民经济中微乎其微,有些国家甚至为了避免冲击同行业资本家的利益而使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监狱罪犯生产的产品进入市场;而在我国,罪犯参加的生产劳动所得往往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也为社会减轻了负担,创造了一笔巨大的物质财富。 另外,在西方各国的监狱机关看来,服刑人员的“作业”并没有什么重大意义。例如,他们认为把服刑人的劳动力仅仅作为一种监狱机构所特有的商品,可以出租或出卖;而在我国,监狱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的意义重大,罪犯在参加劳动改造的过程中不仅习得了一技之长,提高了自身价值,为以后更好地回归社会的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⑵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方面 一方面,西方国家的监狱也对服刑人进行教育,但他们多用“教诲”一词,他们认为监狱教诲的目的是为了使服刑人重返社会的需要。纵观西方各国的监狱,对罪犯教育都没有成系统的内容,没有严谨的计划步骤和科学的方式方法,并且也没有对服刑人进行我们所讲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概念。可见,西方国家的监狱教育仅是权宜之计,很难以从根本上发挥矫正作用。 我国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是一项基本的狱政制度,规定对罪犯的教育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政治思想教育、生产技术教育和文化教育。实际上,我们已经把监狱办成了进行上述教育的特殊学校,在教育内容中我们也始终把思想教育放在首位,着重在改造他们的犯罪意识上下功夫。通过统计我们不难发现,有相当多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思想道德人生观都发生了变化,学习了文化和技术,使自己回归社会后成为守法的具有一技之长的公民。 另一方面,在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方面,我国有两个突出地优势。其一,我们坚持强制性与致远星相结合的监狱教育原则。对罪犯进行强制性教育的根据在于大多数罪犯缺乏参加文化学习的自觉性,有抗拒接受文化教育的主观倾向;引导罪犯自愿接受文化教育的根据在于罪犯教育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在罪犯愿意学习的基础上。所以坚持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监狱教育原则反映了监狱教育的规律。其二,使用罪犯参与文化教育。具体来说就是我国监狱使用符合条件的罪犯担任文化课教师,这不仅利用了罪犯中的人才,减轻了聘请社会教师费用的负担,更是有利于提高文化教育的可接受性,减弱了教育过程中的强制色彩,使受教育者于教育者之间加强了相互沟通与交流的可能性。 ㈡不足 ⑴罪犯的分类和分级处遇制度 在当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各国的监狱,基本上都实行对服刑人的分类和分级处遇制度,例如美国,在联邦监狱系统,把警戒等级分为三级,把监狱分为四种监管级别(最大限度的监管、不能外出的监管、可以外出的监管、社区进行的监管),也就是全封闭式监狱、半封闭式监狱和开放式监狱。 西方各国普遍采用这种处遇累进制度,是因为它却有优点:它使呆板的自由刑,由于服刑人的表现不同而有了伸缩性,这就使这一制度具有了激励机制,能够引发和促进服刑人改恶向善。并且由于这一制度使监管环境的递进改善逐步向普通社会生活靠近,又能使服刑人回归社会容易适应。比起西方国家,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目前对罪犯的分类还比较粗,分类和分级处遇还不统一,晋级机制也还需要健全,所以,我国实行这一制度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尚且存在。比如,我国要不要设“分流中心”,怎样的分类、分级才符合中国罪犯结构的实际,如何确定处遇级别和升降标准,怎样才能鉴别罪犯改造的真伪以做到真实改造程度与处遇累进同步等等。 ⑵罪犯的申诉、控诉处理 罪犯在服刑期间其人身自由被剥夺,与社会的联系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在这样一个特定的环境内,罪犯对其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张与维护要比外界的普通公民受到的限制多。因此,保障罪犯的申诉、控告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切实保障罪犯申诉、控告权的实施也是监狱制度人道主义精神体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做了规定,虽然我国的《监狱法》及相关法律对犯人的这项权利也做了规定,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还需要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西方国家针对罪犯提出的控告、申诉权,其监督机制比较完善,一个突出地特征就是设有专门的视察委员会或视察员,这不仅能对监狱内的执法情况起到一个很好的监督检查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罪犯行使控告、申诉权。与其相比较,我国法律对监狱的监督比较单一,内部的检查巡视也不够规范,使得我国宪法与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包括罪犯享有的申诉、控告权没有得到切实保障。 另一方面,西方国家也十分重视于罪犯在主张申诉、控告权的过程中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尤其是囚犯可以得到律师的帮助,这一点很值得我们借鉴。在我国目前监狱的实际操作中,普遍的做法是不让罪犯会见律师,其申诉材料有监狱转送。这样单方面通过监狱干警帮助罪犯申诉,其效果并不理想,因为由于监狱干警的特殊身份,罪犯往往对其存有戒备和对立情绪,所以只有让律师以第三者身份介入才能是罪犯充分实现自己的申诉权与辩护权。 ⑶维护罪犯精神健康的规定 罪犯在监禁中,特别是监禁初期,或者是经过长期监禁以后,他们的心理承受压力是不难想象的。犯人中普遍存在精神问题,我们称之为“监禁综合症”,这在监禁过程中也是动态发展的,它的严重程度不仅能够影响犯罪的改造活动,严重者甚至使犯人丧失正常的行为能力。所以,重视对犯人精神健康的维护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我们贯彻人道主义精神原则的客观需要。 在英国、法国、意大利等西方国家中,他们都普遍重视对犯人精神健康的维护,在部分监狱都设置了专门的精神病诊疗所,或者在监狱内配备精神病医生,专门负责犯人精神健康咨询和精神病检查和治疗。但我国目前监狱内一般不设精神医生,也没有哪一所监狱设有精神病专科医院,所以一般的病人都送往社会上的精神病医院,这是很难取得较为巩固的治疗效果的,这也是我们需要借鉴西方国家的重要方面。 四、完善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 ⑴建立严格的执法制度 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一方面,只有建立了严格的执法制度我们才能够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才能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才能贯彻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这也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实际需要。例如,在目前我国的刑罚执行过程中法律规范与实际操作脱节、办案不合法律程序、“官比法大”等等的现象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就严重地冲击了我国监狱事业的发展与完善,同时这也是与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原则背道而驰的,在很多法律事实中我们不难发现因为当事人是穷苦百姓而无辜被冤的现象,类似于“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冤案”等都充分地说明了我国在刑罚执行中所存在的弊端,要想从根本上打击这些弊端,那么建立严格的执法制度迫在眉睫。 首先,建立执法标准制度。严格确立从事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监狱工作人员的职责标准,排除一切滥用职权的可能性;其次,完善执法程序制度。通过建立这一程序制度从而真正实现监狱执法方面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另外,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⑵建立严密的监督制度 建立一个严密的监督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执法制度的贯彻实施,才能防止漏洞的产生。虽然我国在监狱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的监督上已有建设,但在社会监督方面却略显不足,这应该是我们需要投入关注的重要环节。 一方面,目前在全国监狱工作中推行的狱务公开改革措施就是有利于加强社会对监狱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的监督的,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开这一方式以增强对监狱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执法活动的监督制度更为完善。这不仅是对我国制度的一种完善,更是本着对罪犯负责任和尊重的态度,从根本上来说也同样体现了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告知犯人权利义务这一个重要环节。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监狱中,都编印了《犯人手册》,向每位犯人发一册,让犯人熟悉其中的内容,并按照《犯人手册》中的规定或指示行动。 ⑶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素质 监狱人民警察是我国监狱制度的践行者,通过对我国监狱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而使其在改造罪犯的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正如一位著名犯罪学家所言,“好的法官执行一部不完善的法典比愚蠢的法官执行一部不朽的法典更好一样,一种有创建性而且协调的监狱制度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人员来执行,也会失去其应有的价值。”所以,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提高,也是监狱人道主义精神得以实现的主要保障之一。 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素质主要包括坚定的法治观念和扎实的法律知识,所以一方面要对我们的监狱人民警察就从思想上树立坚定的法治观念,表现在监狱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的执法活动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树立起保护罪犯合法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要组织监狱人民警察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这就应当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执法培训的力度,即监狱人民警察不仅在上岗前进行执法培训,而且在上岗后每次晋升都要进行执法培训,通过加大执法培训力度的方式来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素质,从而最终达到提到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水平的目的。 在今后我国监狱制度的不断改革与发展中,“人道主义精神”都是我们应当也必须始终坚持和贯彻实施的重要指导思想,这也是促进我国监狱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健全和发展人道主义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需要不懈努力,随着“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和我国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水平的进步和提高,我国罪犯的人道主义保护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在保障人权的重要思想指导下,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特色一定能够得到长足进步,同时,我国的监狱事业也一定能够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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