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认定 借贷认定混淆对赌本质](http://img.aihuau.com/images/a/06020206/020610363739494459.jpeg)
对赌条款又称估值调整条款,是投融资双方在融资协议中,为了解决投融资双方对目标企业估值的分歧,就目标企业未来发展不确定的情况达成的一种合意。对赌条款本身并未违反任何法律基础,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签订的对赌条款中对主体认定不当,权利和义务失衡,才是其被判无效的根本原因。 由于该对赌条款将目标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和义务主体,而且没有规定预定目标完成时投资方应承担的义务,不符合一般对赌条款的主体要求和内容对等性要求,不具有普适性。也就是说,它违反了“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对赌条款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基本是对等的”这一基本原则,本案对赌条款由于将目标企业世恒公司作为对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和义务主体,要求世恒公司在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时对公司股东海富公司进行补偿,涉嫌滥用股东地位为公司设定债务,损害了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本案对赌条款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中,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对赌条款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使得海富公司作为投资者不论世恒公司经营业绩如何,均能取得约定收益而不承担任何风险,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认定该对赌条款无效。笔者认为,因为对赌条款的存在就将投资方的投资认定为借款,是没弄清对赌条款的根本属性造成的。 私募股权投资者往往是以高溢价从原股东处购买股权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从购买时就面临着估值高估的巨大风险,如本案中海富投资出资2000万元,却只获得注册资本384万美元世恒公司3.85%的股权,溢价高达十几倍。而对赌条款就是为了平衡投融资双方的利益、降低投资风险而产生的。实际上,对赌条款预期目标未能达到,对投资方也是输的结果,因为投资方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对赌条款中所设定的预期目标,如果预期目标未能达到,投资方即使收回了投资本金,也难以弥补其机会成本和融资成本,更何况由于违约方不具备偿还能力导致还有很多投资方连本金也未能收回的,因此,对赌条款只是对投融资双方因为信息不对称而达成的一种利益平衡机制,与那种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案二审判决对对赌条款性质的错误认定,将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带来致命的打击,将使企业的融资更加困难,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