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家 应允许人人成为“公共企业家”——纪念奥斯特罗姆教授
6月12日晚,我意外得知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去世的消息;而这一天白天,我一直在看她的代表作《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我曾有幸与她有一面之缘,那是去年她来北京开会时,我去听她作报告。那时她身体看上去是比较硬朗,没想到一年之后她就离我们而去,世事太无常! 奥斯特罗姆教授终身探索的是在公共事物中如何实现自主治理,虽然在她主要把“公共池塘”作为研究对象,但是她提出的理论却是有普遍性,而不只适用于公共事物本身。实际上,市场就可以视为自主治理的公共池塘。自主治理理论对于我们理解市场经济的含义,以及推动市场化改革都是大有帮助的。 市场是一个“公共池塘” 在《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一书中,奥斯特罗姆教授说:“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作为私有制度的象征,它本身是一种公益物品。一旦形成了一个竞争性市场,个人不管是否为市场的创建和维持支付过代价,都可以自由使用。”她对市场的这种解释给人耳目一新之感,通常,人们一般把市场理解为“交易的场所”和“资源配置机制”,而很少会把市场和公共产品联系起来。但仔细一想,奥斯特罗姆教授说得没有错,我们生活在市场当中,就我们离不开它,就像离不开空气和水,市场环境好的地方,人们的生活质量也高,就像空气和水干净的地方,人们的生活质量也高一样。 奥斯特罗姆教授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有形的公共事物——如池塘、渔场和林地——的治理展开的,但无形的“市场”这个“公共产品”也适用于她的自组织治理理论,这是因为,无论是公共池塘还是市场,都是通过自主建立、自发形成的规则实现治理的。我们之所以能够从市场这个公共产品中受益,是因为市场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自主性、自发性的制度之上的。市场是一个大的公共池塘,并且市场本身就包括了无数的、相互交织的公共池塘。市场和公共池塘略有区别的是,在小范围的“公共池塘”内,人们是有意识地达成某种合作,而在大范围的市场中,这种合作往往是无意识中达成的,也就是利用斯密说的“看不见的手”。 规则由“公共企业家”供给 虽然奥斯特罗姆教授列举了不少实现了成功的公共治理的例子,如阿尔卑斯的草甸和森林、日本的公用山地、西班牙的韦尔塔的灌溉系统以及加利福尼亚的地下水等,但在现实中,总体而言,这样成功的例子还是少数,这就好像在全世界,成功的市场经济国家还只是少数一样。为什么成功的例子是少数呢?由于成功的治理有赖于成功的规则,这个问题也可以这样问:为什么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不能生成成功的规则?或者说没有实现规则的有效供给? 规则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规则是人们行动的产物,那些与规则的供给相关的主体,奥斯特罗姆教授称之为“公共企业家”,有时也称他们为“能人”,他们不仅参与制定规则,解决资源的分配、使用和可能存在的搭便车等问题,还有“监督、管理和动员”。公共企业家“动员”人们遵守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符的法律、道德和观念,如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就不仅是宪法的制定者,也是推动宪法得以实施的“动员者”。市场经济较为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其原因往往就是缺少具备这些能力的“公共企业家”。
顺便要指出的是,公共企业家不是专门的某一类人,而是一种功能,事实上,每个个体都可以参与制度的建立和改善,即充当“公共企业家”,这也意味着“私人企业家”和“公共企业家”是不可分的。 对规则形成的探讨,使我们对“公共池塘”和“市场”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大多数的规则,都是在“公共池塘”这样的小范围内试验成功,被证明有效率之后,被其他人模仿,从而得到推广的,英语从英国一个国家的语言变成世界货币,美元从美国的货币变成世界货币都是这样,法律同样也是如此,如罗马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不同国家的推广。 从某种意义上讲,奥斯特罗姆教授的“公共池塘”治理研究也是对奥地利学派自发秩序理论的深化:她解决了规则在开始时是如何形成的这个问题,她探索了自发秩序的源头。有了试验成功的规则,自主治理就能够从单个的“公共池塘”扩展到整个“市场”,可见,扩展秩序就是自主治理的边界的扩展。 “公共品”领域也可以自主自治 回到现实,我们现在通常说的“公共品”,如城市道路、铁路运输、教育、医疗、养老和社会管理等,并没有实现自主治理。主流的经济理论往往认为上述领域存在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因此,这些领域的服务应该由政府提供,在主流经济学的教科书中,也把“公共产品”定义为政府提供的服务,而和我们这里说的“公共治理”没有什么关系。奥斯特罗姆教授的理论足以说明这些理论是站不住脚的,即便是私人不能从这些服务中盈利,也绝不意味着私人不能确立非营利性的自主治理。 我们已经深切感受到在上这些领域中,由于治理的失败给我们造成的痛苦以及由此产生的难以忍受的不公正。要改变这种状况,只能是治理方式的根本变革,即从政府治理转向自主治理,推动自主治理在这些领域的形成。 如上所述,关于自主治理的制度,是“公共企业家”建立的,政府没有能力提供自主治理的制度。理论上讲,任何的政府也都应该是人们自主治理的产物,是自主治理制度的一部分,它服务于自主治理,不构成对治理的垄断。如是改革导向的政府,那么就应该允许人们扮演“公共企业家”,允许他们在不同的领域中都能参与制度的建立。 最后,要强调的是,我们绝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自主治理是可以轻易实现的,是无需付出任何代价就可以得到的,恰恰相反,它需要人们付出巨大的努力,如果人们放弃这种努力,那么取而代之的就是政府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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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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