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体系框架图 浅论在中国既有公权力框架下公民权的保障



   近年来,公权力侵害私权利的事件频频发生,如“被精神病”、“被代表”等相关事件,针对这些问题,学术界展开了关于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思考与研究,一部分人认为,制度性改革是解决公权力侵害私权利的关键所在。但是,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下,如何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呢?在本文中,笔者从现实主义出发,分析了公权力与公民权的相互关系,主张通过公共力量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并指出,这种制约的实现是促进民主进一步实现,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力量。

 安全保障体系框架图 浅论在中国既有公权力框架下公民权的保障
  1.公权力与公民权的关系

  公权力最初基于对公民权的保障而产生,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工具。由于公权力的存在,它可以利用合法的暴力来制止私人和社会团体的合法权利不受其他人的侵害,这种方式以法律、法规、规则的形式体现出来。公民权相对公权力而存在,如果没有公权力,个人和各个团体之间以各自的方式发展甚至不惜以相互侵害为代价,公民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但是,公权力作为统治阶级统治其他阶级或阶层的手段,凌驾于大多数人之上。而在国家整体利益与个人或团体利益发生冲突时,由于公权力具有合法的暴力,个人或团体的权利表达极易被压制,从而产生公权侵害私权的状况。

  2.在既有公权力框架下研究公民权保障的必要性

  权力通过制度而确定。根据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的“路径依赖”理论,当制度一旦确定,人们倾向于按照既有的制度来处理或解决问题,而往往忽略了既有制度的时效性和对具体问题的适用性。权力本身具有刚性,一旦人们尝到了权力的甜头,就会无休止的去探索权力的边界所在,以最大限度的实现个人利益的寻租。通过制度确定的权力便增强了这种刚性。

  当前社会中,公权力本应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者,但在实际运行条件中,却有一部分公权力主体为了满足个人的私利,妨害社会公正,以合法的形式实现非法的目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社会权利,在社会中形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

  随着科学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生产力提高的速度加快,制度的变化已经追不上实际情况的变化,一些公权力部门专门寻找体制漏洞和法律空白处滥用公权力,甚至无视制度和法律的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制度、体制的变革来约束问题的产生变得不切实际。那么,如何在既有的体制框架下来实现人们多层次的要求,保障自己的公民权的实现成为我们考虑的关键。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寻求体制内的保障措施在一定意义上加强了社会对国家公权力的制衡砝码,从长远来说,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3.既有的公权力框架下公民权的保障

  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攻坚阶段,公民社会的初步兴起,公权力对公民权的侵害是公民社会兴起过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而这种现象的曝光,恰恰说明我国现在到了公民社会发展的关键时刻。只有较好的处理这类问题,才能更好的疏导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的发展迈出跨越性的一步。那么如何在体制内实现这个问题呢?

  以公众力量来制约公权力。既然公权力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它被公众业已认可的合法性,那么,对于公权力的制衡就可以通过公众再次赋予某个组织的公共性来实现。具体来说,公众力量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形成凝聚力:一,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非营利组织是公众和政府的桥梁,它因为公众的意愿而产生,解决了政府在社会职能中的缺失。从权利的角度来讲,它以大众认可的方式,形成了一种社会的合法性和凝聚力,保障公民在社会中的合法权利得到实现,并有效的监督公权力的执行。譬如在朱文娜和仇子明事件中,中国记者协会都在第一时间表明态度,坚决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并配合媒体和有关部门积极行动,最终使得被拘传和抓捕的记者获释并得到警方的道歉。二,发挥网络、报纸等媒体的作用。随着网络、报纸的发展,公权力的行使无形中被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如辽宁西丰县的官商勾结的事实以及行政官员的腐败行为的暴露,无不与网络、报纸的发展有关系。通过媒体进行呼吁,能产生强大的社会凝聚力,成为促进公民社会发展和制约公权力侵害的重要力量。三,加强全社会的道德建设。纵观中国历史,中国古代社会对公权力的约束主要是道德约束。加强全社会的道德建设,旨在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礼义廉耻”观念,从道德上形成对公权力的社会制约,使其行使更具有人性化和道德性考量。

  加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高层的沟通和交流。在通过公众舆论和公共组织来保障公民权的同时,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的桥梁,同样应该发挥沟通政府与社会的积极作用,其中,目前情况下比较关键的一点就是加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高层的沟通与交流,加强对政府的公关活动。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对中国社会的实地调研中,提出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的著名论点。通过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在正式渠道之外将公众的权利需求以符合中国特点的非正式渠道传达给政府,并在公权力侵害社会权利的情况下给予公民权更多的支持。在仇子明案件中,《经济观察报》同时上报中国记者协会和新闻出版总署,期间过程曲折,但却促成了仇子明案的公正解决,维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记者的舆论监督权。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高层的沟通,有利于解除社会公众和公权力之间的隔阂,使得公权力更加公正的更加有利的保障公民的权利。

  美国著名政治家、《权利法案》的主要起草者之一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的结束语中讲到:“对政府的首要控制乃是依赖人民……”一语道破了公众在公权力制约中的重要作用。虽然当前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不尽人意并且存在的诸多弊端,但是,公民自身权利意识的加强,公众对于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关注以及媒体中公众显示出来的积极力量,会推动非营利组织的不断发展。而公民权在既定的公权力框架中,也会随着公众力量的强大而得到有效的保障,到那时,公权力反过来则会对公民权形成一种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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