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关于发票的约定 遭遇“合同约定”陷阱,怎么办?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各自权利的法律依据。然而,一些劳动者因对法律了解不多,又急于就职,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固定格式合同的签订中,对“生死合同”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约定不得不“被签订”。一旦出现纠纷,用人单位会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约定在先”是否有效?下面的案例给我们以警示与解答。

  一、签了“生死合同”,出事故可概不负责?

  案例:

  刘大军系某个体山石厂合同工。2010年11月初入厂时,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发生事故伤死亡的,厂方一次性补偿3万元;受伤的一概不管”。见先前的员工都是如此签订合同,刘大军只好随大流签了合同。2012年1月15日,刘大军在清理石厂上方土坡时忽然遇到塌方,腰部严重受伤,住院治疗2个月就花费医疗费37000余元,并已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事后,石厂老板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写明“受伤厂方概不负责”为由,不同意对刘大军赔偿。

  点评:

  当下,有的用人单位利用从业人员急于就业的心理,不依法与其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伤自理”。这种“生死合同”,以貌似“合法”的形式,把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推得一千二净,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本案,因山石厂与刘大军所签订的合同该项内容与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而无效,刘在军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受伤,无论山石厂是否为刘大军缴纳工伤保险,都不影响刘大军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合同有约定,违规操作受伤单位就可不担责?

 合同中关于发票的约定 遭遇“合同约定”陷阱,怎么办?
  案例:

  李先生是某酒店厨师,与单位签订合同时,酒店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中约定:“凡员工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受到事故伤害,酒店概不负责。”2012年2月15日李先生在使用新式压面机时,违规操作造成右手血管神经肌腱损伤,鉴定为10级伤残花费医疗费18000余元。事后,单位认为李先生的伤害完全是自己违规操作造成的,他自己应对其违规后果承担责任。合同有约定,违规操作受伤单位就可以不担责吗?

  点评:

  对于员工因违规受伤用人单位是否担责(属于工伤),可分为过失违章和“蓄意违章”二种情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蓄意违章”的复函》指出“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对此种违章行为,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李先生是“蓄意违章”,其所受伤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之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按工伤待遇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与单位达成协议赔偿后,就不能反悔?

  案例:

  某快递公司职员齐某在工作期间,因工作事务与同事发生纠纷并被打伤。按照公司的制度的规定,公司解除了与打架双方的劳动关系。同时,公司还与齐某就其伤害赔偿问题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是:经双方协商,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齐某8000元受伤损失费,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再有任何关系。1个月后,齐某因伤情加重找到公司,以自己是在工作期间被打伤应属工伤,要求单位做工伤鉴定并按工伤标准赔偿损失。公司认为,既然当初双签订了赔偿协议,应按照协议办……

  点评:

  如果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性质,齐某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此种情形下,无论公司与齐所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是否公平,都会因该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那么,齐某的反悔行为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公司应依法按照工伤情况来对待。同时,还应值得注意的是,在劳动者因工受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草率签合同后,辞职毁约就得交违约金?

  案例:

  小丹在大学毕业前的一次人才招聘会上,见某房地产公司的招聘条件优厚:月薪3000元以上;公司提供三餐和住处,小丹立马将自己的简历送上。公司一位副总经理与她交谈后很满意,并希望她能当场签下合同。想到初次找工作就如此顺当,小丹当场签约。可上班后才发现,工资是与销售额的绩效相挂钩,住处是4人一大间集体宿舍,三餐质量差收费高。小丹在3个月试用期内提出辞职,公司却拿出聘用期为3年的劳动合同说,合同上写的是“聘期3年,如毁约需交纳每年5000元违约金。也就是说,如果小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向公司交纳1.4万元违约金。

  点评:

  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小丹完全可依法定程序提出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只是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两种情况下,可约定违约金。”如果小丹想随时辞职,一是与公司协商;二是依照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合同工资与实际不符,需以合同为准?

  案例:

  刘先生在一家印染公司工作6年,最近公司厂址搬迁远郊,他以上班不方便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后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双方在6个月工资补偿数额上发生分歧。劳动仲裁审理中,公司主张按劳动合同记载的2800元月工资标准支付,而刘先生认为,该份劳动合同是公司事后在仅有双方签字盖章的空白劳动合同上补填内容,且公司一直未将劳动合同原件交自己一份保留。并提交了银行打卡记录证明真实的工资收入为每月3800元的证据。最终,仲裁法庭采信了刘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裁定印染公司按每月3800元标准支付补偿金。

  点评:

  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月工资的约定是有力的凭证,但不是唯一证据。当合同工资与实际所发工资数额不符时,应根据客观真实情况来综合确定,以实为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而本案刘先生实际每月应得工资为3800元,所以,仲裁部门的认定是公平公正、有法律依据的。当然,本案也从一个侧面提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谨慎从事,切莫随意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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