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间借贷 后吴英时代的民间借贷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最高法认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吴英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其贿赂公务员,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吴英的案子暂时告一段落。

  但是民众对于民间借贷以及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探讨仍在继续着。

  在4月26日召开的浙江省金融工作会议上,浙江省宣布正式全面启动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与此同时,经过三个多月的筹备,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也在4月26日正式成立。据有关人士介绍,温州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问题。此前民间借贷普遍存于地下,游离于灰色地带。这次登记中心等于把这些钱收编,民间借贷不用再偷偷摸摸,可以公开进行了。

  现阶段的民间借贷

  伴随着吴英案、温州老板“跑路案”的发生,“民间借贷”成为了民间热议的话题。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区别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借贷。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即可认定有效,同时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向个人借贷,民营中小企业法人代表凭借其多年在商场上所建立的良好资信,向亲朋好友或者其他企业的人士筹措资金,这种方式手续简单、快捷方便,但是这种借贷只能是那些资信比较好的企业才可以做到;二是商业色彩很浓的借贷,这种民间借贷成本比较高,利率往往大大高于银行利率,而且时限性强,财务风险大;三是民间担保,担保公司以自己的资产以及在银行方面的信用,为急需用钱的中小企业担保,以赚取担保费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借贷市场表现活跃,“民间借贷纠纷是最近几年才陡然增多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冯敏律师说。

  不同于吴英案,一般民间借贷所产生的纠纷都归属于民事案件,“只有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时才会到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民行科负责”,某检察院的高检察官向记者介绍到。在她所在的检察院,5年来受理民间借贷申诉案件只有11件,而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集资诈骗案件中,她所在的基层院5年来只受理了1件。

  同时,高检察官还介绍到,现阶段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定,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只在《合同法》第210条、211条中涉及。如《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除此之外,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还停留在上世纪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8月13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而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中则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这也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根据该批复,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后来,在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明确表明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然而,有关细则两年来始终未出台。经历多轮修改过的《放贷人条例》,在各方争议下也仍然没有出台。

  针对民间借贷法律的现状,冯律师坦诚地指出“目前的法律条文很不完善”,她认为民间借贷市场的存在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从实体经济的角度而言,由于现有银行体系自身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管理低下的限制,传统意义上的借贷市场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歧视”一直存在。这种经营性歧视导致民营中小企业不得不借助“非正规”的民间借贷市场融资,客观上造成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同当地民营经济发展的成熟水平也高度相关。

  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是,中国企业改革出现了“国进民退”的趋势,进一步加剧了民营企业融资的困难,也促进了民间借贷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但是由于尚未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合理的民间借贷,因此在目前的民间借贷中,诸多不规范存在,使得民间借贷常常伴随着高利贷出现,并经常导致暴力索债的发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甚至可能导致犯罪事件的发生。冯律师认为“合理的民间借贷应当受到保护”。

  同样,高检察官也认为合法合理的民间借贷应该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她认为,“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批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虽然我国《合同法》中没有民间借贷的具体提法,但最高院1991年和1999年的司法解释中提出了民间借贷的说法,并做了具体规定,可见民间借贷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时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保护合情合理的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

  他山之石

  当记者问到该如何在制度层面改进时,熟悉国际私法的高检察官坦言,我们应当借鉴韩国的经验。

  在韩国,为了增强国民经济的发展活力,韩国政府采取了整顿措施,用以扶植中小企业。该国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和《中小企业振兴法》,用以促进中小企业的专业化生产及其与大企业的分工协作。而在更早之前的上世纪80年代,韩国为了打压财阀经济,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整个产业链的完整有序,就已经开始逐步取消对大企业优惠,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当时就制定了《中小企业创立补助法》、《中小企业产品购买促进法》,实施挖掘和支持外销中小企业制度,提供特别信用保证和税收减免等,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实现大中小企业的协同发展。

 上海民间借贷 后吴英时代的民间借贷
  据有关资料显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韩国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大量长期低息贷款,通常贷款周期为8年,利率一般在2-8%,远低于10%左右的商业贷款。同时,韩国设计了多种以政府为背景的风险投资基金,以补充和引导民间风险投资。更重要的是,韩国还以技术作为担保依据,由政府基金向银行提供担保,银行向风险企业提供贷款,主要支持资产规模小、资金不足,但创新能力很强、具有成功前景的风险企业。

  反观我国,在温州这样一个经济发达,民营中小企业活跃的地方,民间资本流动频繁,相应的法律却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来保障合理的民间借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个“吴英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吴英案,呼吁着关于民间借贷法律的诞生,希望已经获得通过的温州金融改革方案细则是一个推动有关民间借贷向良好方向发展的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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