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向人保财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该险种属于财产险,为减轻因员工的意外情况而给雇主(公司)带来的潜在损失,其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公司而非员工。我们认为此险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中的“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的范围,因而可以在税前扣除,不知我们的理解对否?请予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个人觉得上述回复不妥,因为法文中“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这里的商业保险费显然是针对那些“可有可无”、“福利性质”保险,并且法文中还留了口子“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上述雇主责任险应当属于与生产经营密不可分,很有必要的支出。或者说:如果出险了,企业的支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那企业现在想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这些支出而发生的支出为什么就不让税前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