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高风险与新机遇



  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迅猛,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民营经济便已经形成了颇具规模的温州模式和苏南模式。随着部分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它们对金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在当时的内地金融体制背景下,民营企业根本进入不了一统天下之国有银行的融资领域。


  一直以来,民间金融活动由于没有得到官方的承认,处于地下隐蔽状态,正因为如此,内地民间借贷活动都讳莫如深,究竟其有多大规模,活跃在哪些领域,资金筹集有何特点等等问题,不仅民间众说纷纭,官方也是不知所然。投融资专家张雪奎教授曾在不同场合呼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管理。


 大连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高风险与新机遇

  民营金融应运而生


  民营经济是市场开放的产物,一切按市场规律办事,既然民营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对资金融通提出了需求,而国有金融机构又无视这种需求,那么,民营金融组织就必然应运而生。事实上,在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整个过程中,一直伴随着民间金融活动,而且,哪里的民营经济越发达,哪里的民间借贷活动就越活跃。


  以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温州为例,由于温州的手工业生产皆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运营,规模小、技术低、成本小,这样的家庭作坊式小企业根本得不到所谓公有金融资本的惠顾,更进入不了国有大银行放贷的视野。温州的民营经济正是由于自己生存的处境十分艰难,于是,在资本融通方面,温州的民营企业家们只好互通有无,相互支持,闯出了一条金融互助之路,这就是温州民间信贷产生的背景。当地民间为了满足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自发地形成了金融互助组织。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民营经济能够成长到今天的局面,民间金融和借贷活动功不可没。虽然民间金融活动存在着种种不规范问题,甚至也不乏违法的个案,但其对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所发挥的推动作用却可圈可点,民间金融借贷活动的主流是值得肯定的,它极大地弥补了国有、集体金融组织机构及其功能的不足,已经成为内地金融领域不可替代的重要生力军。人们凭直观感受可以得出结论,民间金融存在价值的确是不可低估的,所作出的贡献也是十分巨大的。


  利益驱使下的“高利贷”


  我们知道,民间借贷历史悠久,但是始终定性为非正规信用形式。而由民间借贷衍生的非法集资、洗钱犯罪、暴利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甚至影响了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一直以来,老百姓都对民间借贷多有误解,将其看作资本市场上的洪水猛兽,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民间借贷的发展对完善金融体系,繁荣市场经济都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很多民间借贷行为尚不受保护,未来如果得以合法化、阳光化、规范化,类似于暴力追债等很多违法行为也都可以避免。央行重申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从正面肯定了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的积极作用,是决心从相关的法律法规层面正规引导和监督。


  不再担惊受怕,并非意味着高枕无忧。投资就意味着风险,民间借贷也不例外。目前很多市民都想通过民间借贷中介架桥放款,尽管中介都会向放款人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但民间借贷因其隐身性,风险仍然存在。风险大致分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借款合同内容不全面或是不规范。第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明确或是不合法。第三,借款人还款风险不能得以有效控制。第四,缺乏诚信,恶意借款。


  有数据显示,目前商业银行指导利率水平是在7%左右,而体制外的“委托贷款”利率却是高达20%以上,浙江民间借贷利率最高达到180%。


  民间借贷,或者称为民间信用、民间融资、民间金融,是与正规金融相对而言的。正规金融是经过国家金融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所开展的金融活动。民间金融则是自发形成的,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之外的,游离于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批准的金融机构之外,基本上并没有被纳入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常规金融监管管理系统内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筹措活动。


  根据工商联在17省市的调研显示,90%以上的受访中小企业表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另外有数据显示,目前商业银行指导利率水平是在7%左右,而体制外的“委托贷款”利率却是高达20%以上,浙江民间借贷利率最高达到180%。


  据了解,目前仅浙江民间资本就高达万亿元,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个人之间放贷,成为民间借贷流通的主要途径,月息回报普遍在2分以上,即年利率24%,最高的甚至达5分,即年利率60%。


  有些老百姓拿房子作抵押,进行融资进入民间借贷市场。由于房子市场价值较高,从银行套出贷款不难,一年期贷款利率仅8%左右,略高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在拿到贷款后,迅速将钱投进典当行,典当行大方地开出一年24%的利率。一转手,一年就能坐享16%的利差,60万元资金一年就能净赚近10万元。


  利益的诱惑下,一些上市公司甚至也参与到民间借贷。据市场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8月31日,有关上市公司发布委托贷款的公告一共117份,涉及64家上市公司,其中,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35家,一共发放169.35亿元,同比增长38.2%。


  究其原因,首先是巨大的利益诱惑和套利效益,使得更多上市公司纷纷进入高息贷款行业,甚至出现主业实体的空心化现象。据有关资料显示,武汉健民 (600976 )宣布对外委托贷款1.5亿元,年利率为20%,一年利息收入将达3000万元,而其上半年净利润也不过3620万元。


  其次,银行贷款的“套利”使得各方各获其利。银行低息贷款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以委托贷款高息发放出去获得利差,银行收取正常贷款利息和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各得其所,各自收益都很高。


  另外,一些上市公司往往以实业项目为募资对象,大量的募集资金投资后,往往还会有剩余资金,这也就成了高利贷的一个源头。


  投融资专家张雪奎教授认为,上市公司参与放高利贷,不是简单的一种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受宏观调控影响,今年以来银行资金面越来越紧,中小企业因为缺少资金,通过正规渠道向银行不能贷到款,只有通过高利贷借贷,上市公司利益的需求和中小企业资金的双向需求,推动力资金的银行外循环,这就造成当地金融市场和企业持续发展的恶性循环。


  民间借贷隐藏巨大风险


  在利益驱动下,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通过账外经营参与高利贷活动,甚至将银行贷款高息借给其他企业,但当与其发生借贷关系的企业出现风险而资金无法及时归还时,往往会引发该企业的资金链断裂。


  据市场人士分析,由于大量中小企业不得已转向民间借贷,让这个“灰色”体系吸引了过万亿的“热钱”涌入,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随之而来的风险正不断累积。


  一是,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加重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国家有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 倍的限制,但事实上,企业以高于此限的利率借入资金的情况为数不少,而往往企业的正常利润达不到这个水平。


  根据浙江中小企业的调研表明,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利率应该在10%—15%的范围之内,高过此范围的利率会给企业带来重负担和高风险,给企业的正常运营留下很深的后遗症。


  二是,企业间相互借贷普遍,容易引发资金链的断裂。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与借贷期限直接相关,期限越短,利率越高。


  调查走访发现,目前台州民间金融市场上临时性周转资金月利率一般高达30‰—50‰之间,个别甚至达到100‰—250‰。在利益驱动下,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通过账外经营参与高利贷活动,甚至将银行贷款高息借给其他企业,但当与其发生借贷关系的企业出现风险而资金无法及时归还时,往往会引发该企业的资金链断裂。


  三是,民间借贷用途不规范,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部分民间借贷资金用途欠规范,有些企业采用“继续通过民间借贷,借旧还新”的方式来处理未偿还部分资金。还有些企业是出于一些不合法规的目的。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1年4月份开始至目前,仅是浙江温州地区的知名企业中,就已有29家企业的企业主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但当企业的营业利润抵不上所需偿还的高额利息,或者自己担保的巨额资金连本带息难以收回时,于是,“跑路”这个过去只出现在文学中的词,最终成了受此类资金链捆绑的温州企业主们的现实选择。


  曾经因高利贷泛滥而成为“宝马县”的江苏省泗洪县,在借贷大户“跑路”、停止付息后,出现高利贷市场崩盘情况,众多放贷人血本无归。江苏省启东市在年中出现信用社员工当高利贷掮客,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出现离职、逃跑甚至跳楼等情况。福建省厦门市今年连续爆出民间高利贷崩盘大案,涉嫌介入高利贷的既有担保公司负责人,还包括银行高管。


  民间借贷应纳入主流金融体系


  投融资专家张雪奎教授曾在不同场合呼吁,在我国金融机构总体仍然处于短缺状态的情况下,应该下决心将民间借贷纳入主流的金融体系,成为我国企业资金的合法供应者,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对于民间借贷,温总理提出了“阳光化、规范化”的方向。应该看到,民间借贷仅仅靠取缔,或者压制是难以化解其风险的。在我国金融机构总体仍然处于短缺状态的情况下,应该下决心将民间借贷纳入主流的金融体系,成为我国企业资金的合法供应者,这是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


  一是发展民间中小金融机构。地方性社区中小金融机构在客户选择上有明显的本地化倾向,使其在解决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方面比大型银行更具优势。因此,发展地方性社区金融机构对于解决农村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从而减少民间借贷发生率更有意义。


  当前,国家也较大程度地放开了对民营金融机构的设立限制,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等,必将对于缓解民间借贷风险发挥巨大作用。此外,引导民间资金进入信托机构、担保机构、典当行业和投资公司等领域。在我国金融机构总体仍然处于短缺状态的情况下,应该下决心将民间借贷纳入主流的金融体系,成为我国企业资金的合法供应者。


  经济改革重大举措


  2010年1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专门就内地的民间信贷问题发表谈话,第一次表态声明,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而且肯定了民间金融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民间借贷被定性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更为重要的是,人行负责人强调,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应规范化阳光化,政府将针对民间借贷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通过修订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央行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表态无疑是政府对民营金融组织所持态度发生重大转变的开始,这是中国经济改革进程中的又一重大举措,根据以往三十多年改革的经验来看,无论是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从隐蔽到公开还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由非法变合法,都带来了中国农村经济和城市服务业的巨大变化和繁荣。现在,民间借贷和民间金融活动得到正名,蜕去了一直被强加于身的所谓非法外衣,再也不需要偷偷摸摸搞地下活动了,从事民间资金融通的经营者从此以后可以大张旗鼓地发展民间金融业务。可以预期,民间信贷活动的合法化和阳光化将必然带来中国民间金融业的蓬勃兴起,其发展前景不可限量。中国民间金融正面临一个崭新的发展机遇期。


  央行日前重申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承认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这对于放贷人、借款人和民资中介机构来讲都是好事,民间借贷终于不再担惊受怕。张雪奎教授期待有一天,民间借贷能够走上合法合规的轨道,像正规金融机构一样昂首挺胸。只有合法化才能规范借贷双方的行为,才能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只有合法化才能加强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推动民间金融在国家的监管体系里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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