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多中国:资本市场历史与金融开放战略》 第 1 章 2


 《看多中国:资本市场历史与金融开放战略》 第 1 章 2

    改革开放后,在我国推动股份制试点除必要的理论呼吁外,更重要的是如何具体实施推进。我国长期实行以公有制为特点的计划经济,一下子搞股份制缺乏相应的办法和制度规定,究竟该怎样起步,成为股份制和股票市场改革的突出问题。当时国家体改委负责协调国务院各个部门制定了股份公司的规章制度。总体上来讲,我国的股份制和股票市场的法律大体上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股票发行无法可依。最初我国的股票发行和股份制改造,是自下而上进行的,应该说在1985~1990年这段时间内,整个股票市场的股票发行还处于非常混乱的状态,主要由各个地方政府发布通知,各自擅自审批进行股票发行,基本没有统一的股票发行立法。后来,各种股票发行越来越多,国务院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权限,通过管理非法集资或乱集资活动,相应管理股票发行和其他各种证券发行,并作为金融管理的一项内容进行立法或制定规章。这最早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一是央行总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在修改条例的过程中,增加了股票发行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二是由央行各地分行在得到各地省人民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发布本地区股票发行和股份制管理规定。所以说早期的立法主要是就规范股票发行方面的立法,当时的法律规定也比较简单。 当时的立法主要是对股票的基本特性进行了规范。一是一定要实行股份制的企业才能发行股票,不是股份制的企业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国有企业不改制直接发行股票。这是当时在立法上的一个重要的规范。二是强调股票的发行一定要经过审批,也就是说要经过相关的信息披露,不能什么企业都可以向社会乱发股票。如果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有严格的额度控制,一定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三是规范了当时股票的形式,要求股票必须具有面值,不能保本保息,不能保分红,因为之前发行的很多股票都是保本、保息、保分红。 应该说在各地股份制和股票发行已经自发发展起来后,这一阶段的立法立规都是应急性质的,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地的省市分行颁布了相应的股票发行和交易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个阶段,股份制试点开始出现热潮,需要对股份公司进行立法。这个阶段,国家体改委起草了《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现在回忆起来,这两个规范意见在我国股份制和股票市场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当时我国只有国有企业,并没有股份制企业,更没有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所以,在我国搞股份制或者搞股票发行,理论上探讨可以,实际操作的时候,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而如果没有一系列的配套政策,股份制试点虽然自发起来了也容易胎死腹中。比如从公司的注册形式看,当时国家工商局没有股份公司的注册栏目,如果国家工商局不给注册,我国就不可能有合法的股份公司存在,这就需要国家工商局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再比如从国有资产的管理来讲,那个时候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国有企业的管理部门,都是以财政拨款和企业财务管理的方式对国营企业进行行政管理,没有国有控股股份公司的相关管理政策,也就是说在当时我国的企业结构和经济管理结构中本身就没有股份制、股份公司的形式。如果这些部门不制定相应的规定和管理办法,企业股份制和股票市场也是搞不起来的。 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制改革制度的“黄皮书”比较全面地记载了当时我国推行股份制改革的政策规定。“黄皮书”主要包括国家体改委在1992年2月制定的《关于股份制企业组建和试点的规范意见》以及10个附件,明确了当时在我国发展股份制和股份公司的具体政策规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试点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试点规范、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会计制度、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股份制企业审计办法、股份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办法、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有关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的意见。不难看出,这10个附件从国民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的角度,对我国的股份制和股份制试点进行了规范,在一些重大政策问题上有了突破。 一是明确了企业制度改革中国营企业承包制与股份制的本质区别,强调了国营企业和其他经济形式的股份制改革,必须进行股份制规范,打破了国营企业不能搞股份制的“禁区”。关于国有资产能否折股及其国有股权的管理问题,就属于我国到底能不能搞股份制、应该如何搞股份制的关键问题,当时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营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为建立股份公司制度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也为建立股权明晰的股份制迈出了关键一步。当时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国营企业实行股份制必须进行企业资产评估,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值的70%进行折股,这样可以把过去无形的、没有数量化的企业资产转化成股份资产,在股权管理上明晰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打开了国营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大门,对我国股份制和股票市场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是建立了国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适用的资产评估与折股制度、股份制企业会计与财务制度以及国有土地租赁制度。在股份制的规范意见当中,第一次提出关于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如何适应股份制要求的规定,这是很重要的。如果国有企业没有分红制度,如果财政部没有股份制企业的相关财务制度,那就没法分红,股份制也就无法实施。允许国营企业股份制改革后进行分红,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一个重大的政策突破。执行什么样的会计制度也是推动股票市场发展的关键问题。会计制度实质上是股票市场的一把尺子,上市公司的好坏就像衣服的长短一样,是需要进行比较和衡量的,这个比较和衡量的基础就是需要执行同样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只有在相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下,我们才能够看出哪家企业的赢利高、哪家企业的赢利不好,哪家企业的财务状况健康,哪家企业的财务状况不健康,这样才能够建立起股票市场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制度,才能够帮助投资者区分好的上市公司和坏的上市公司。在过去,国有企业没有这方面的比较和核算。要实行这个转化,财政部要制定新的适应股份公司的会计制度,这个会计制度不仅要符合国内的财务会计要求,还要符合国际的会计准则。当时财政部会计司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比较国际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与国内会计制度的差异,临时摸索出一套我国企业应当遵循的股份制会计制度,对于建立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股票市场严格的会计核算管理起到了制度性的变革作用。至于劳动工资、税收、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方面,“黄皮书”也有相应的制度规定,突破了过去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限制,为企业实行股份制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是推动了我国股份制配套改革。“黄皮书”汇集的股份制规范意见,是我国建立规范的股份制和股票市场立法的早期系统性文件,其特点就是以国家体改委牵头,会同国务院其他各个部委,共同制定与股份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初步形成从企业改制到股票发行、从股票上市到持续监管、从老三会(党委会、经理会和职代会)到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从利润上缴到明确税收分红的一整套股份制配套政策和制度。 在这一阶段还有一个重要的特色是,先进行地方层面的股份制立法,再过渡到国家层面的股份制立法。由于国家体改委与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股份制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而且是专业性的,还需要综合性的股份制管理规定作为执行的依据。当时全国人大采取了授权方式解决股份制立法问题,同意上海、深圳两地人大起草、审议批准股份制试点法规。上海地方人大本身有立法权,深圳市人大当时还没有立法权,是全国人大临时授予的可以制定股份制法规的权限。记得当时《上海市股份制与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和《深圳市股份制与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先由两地有关部门负责起草工作,由国家体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具体审定。最后,由两市地方人大审议通过公布。 第三个阶段,借鉴海外市场立法,完善我国股份制法律制度。1992年,经国务院同意,我国实施大型国有企业发行H股到海外上市的政策。为配合中国企业到香港以及到纽约和伦敦上市的需要,必须制定能够满足境外成熟市场监管要求的股份公司和股票上市监管规则。这个规则是借鉴国际资本市场关于上市公司监管和股票公开发行信息披露的要求所形成的一个系统性的文件。这个系统性的文件构成了中国股份制和股票发行的一套能够和国际市场接轨的法律法规。现在回忆来讲,股份公司H股发行是在我们前一阶段搞股份制和股票发行规范意见的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大体上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变化,在第三阶段的立法当中更为深入、更为细化。 一是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造要求更为明晰,在股权明晰方面要求也更为细致,更为深入,更为彻底。因为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后,通常要进行资产剥离,由集团公司作为控股公司,然后再设立准备上市的股份公司。但是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间的法律义务关系,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在我国股份制初期并不是很明确、很严格的。但是一旦到香港上市以后,因为涉及大股东是否侵害小股东的利益问题,所以对于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的母子公司关系,就要求必须在法律上进行权利义务的界定。 二是通过海外上市,开始强调上市公司的董事诚信责任。因为在一开始搞股份制试点的时候,还没有董事诚信责任的概念,也不清楚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对全体股东负责的责任内容。西方的法律制度当中,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责任,都有一套系统的规定,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勤勉尽责。我国企业海外上市的过程当中借鉴了西方法律中勤勉尽责的规定,在相应法律法规当中进行了补充,对丰富和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立法起到了借鉴作用。 三是企业海外上市促进我国股票市场比较早地执行严格的国际会计和审计制度。在股份制试点的初期,我国企业的财务和会计报表的审计,主要由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执行国内财务会计准则,其要求相对宽松。我国企业海外上市以后必须执行国际会计准则,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在会计核算标准、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审计要求诸方面比境内上市更为严格,这对促进国有企业的会计通则向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的转换,乃至最终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形成股份公司会计制度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是在海外上市过程中,借鉴境外监管规则,更进一步细化了有关信息披露和防止关联交易方面的立法。在我国股票市场设立初期,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没有严格的定义,更不用提具体的监管规定了。因此,我国证券立法中关于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该披露的标准、关联交易的披露方式、关联交易的产生及其界定,都是在H股上市监管过程中逐步提出并细化的,相应的信息披露规则为进一步完善国内的A股发行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起到了比较大的借鉴作用,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证券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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