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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中央宣传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强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违法问题易发多发,是整治重点,尤其要严厉查处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节(栏)目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3个部门联手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这无疑将加大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执法力度,因为能从广告申报、审批、播放(刊登)等环节严格执行法律、标准,能有效共同杜绝虚假违法广告。
另外,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其实从营销策略角度来说,本身没有错,错就错在把产品的功能夸大、歪曲,如把只能缓解症状的药品吹捧成“可根治疾病”。这就严重误导了消费者,进而给消费者带来了用药安全等问题。笔者认为,随着消费者的消费意识提高,硬性广告将逐渐失去往日的光环,取而代之的便是软性思维广告,企业可以尝试在情感诉求广告、公益广告、植入广告、主题性广告等几种方式上做大文章。
需要13个部门联合治理虚假违法广告,其根源是什么?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安全”是其必然属性,不论是药品本身,还是在其宣传形式上,都必须严格监管。有相关数据显示,在去年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中,共查处各类广告违法案件约4万件。这是一个什么概念?笔者认为,首先,是部分企业过于急功近利,为了宣传效果而夸大其词;其次,媒介缺乏专业的辨识能力,审查方面较为松懈;第三,也是最关键的,是相关部门广告审核应更为严格。企业、媒体、相关部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企业、媒体、相关部门都需要自我反思:企业要做良心之企业,为民创造健康;媒介要做健康天使,传播健康理念;政府部门要秉公执法,加大审查力度。
未来,随着新医改的推进,医药市场格局将不断调整,药企在营销战略上谋变;此外,受政策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药企对投放广告更为谨慎,而新媒体将是未来医药行业营销传播的重要方式之一。企业应该结合产品的属性、资源等方面来综合考量是否投放新媒体,或者说制定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有机结合、互补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