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湄公河:多一份责任,多一份安全



    10月31日,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在京举行。中国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泰国副总理哥威,老挝副总理兼国防部长当斋,缅甸内政部部长哥哥分别率团出席。会议通过了《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纪要》,发表了《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会议达成了广泛共识:一是同意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联合办案力度,尽快彻底查清“10?5”案件案情,依法惩办凶手;二是同意建立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交流情报信息、联合巡逻执法、联合整治治安突出问题、联合打击跨国犯罪、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三是同意尽快通过联合办案、专项治理等方式,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特别是打击毒品犯罪团伙;四是尽快开展联合巡逻执法,为恢复湄公河航运创造安全条件,争取在12月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领导人会议召开之前湄公河恢复通航。

  中老缅泰澜沧江-湄公河沿岸四国针对近年来该流域走私毒品、武器弹药等犯罪活动突出,频繁发生四国国籍船舶在航行时遭武装人员敲诈勒索、抢劫、枪击等事件。特别是今年10月5日两艘货船在湄公河水域遭袭,造成13名中国船员遇害,对湄公河流域航运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尽管中老缅泰四国通过交叉握手表达了四国在湄公河流域加强执法安全合作的共同意愿,再通过手叠手的握手方式,也表达了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强烈决心,但是彻查“10?5”案情与前景并不是想象中那么乐观。

  泰国方面,一开始将血案凶手引向缅甸佤邦毒贩瑙坎,但缅甸佤邦随后声称“事发的湄公河区域在泰国境内,属于佤邦人无法涉足的管制地区,此事件与佤邦联合军无关”。该组织发言人甚至反咬“泰国警方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并愿接受中国调查团调查。

  10月28日泰国9名涉案现役军人已到案,但据《曼谷邮报》网站消息,涉案9名泰军人自首并未认罪,而且警方只对他们进行了初步的审讯,之后9人便回到军营。现在泰国警方又说案件可能是涉案士兵的背后是其他一些有权势的人物,这使得湄公河惨案似乎变得更加地扑朔迷离……

  尽管泰国副总理差林称,警方有“确凿证据”表明,13名中国船员被杀时,武器是从泰国这面开火的,但泰国军方的表态和警方则不同。泰国陆军发言人讪森上校30日称,根据第三军区的报告,10月5日的事件是“突发事件,执勤军人是按照职责行事”。而在此之前,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9日致电泰国总理英拉,要求泰方加紧审理此案。而且杀害中国船员的9名现役人员嫌犯是隶属于泰国第三军区“帕莽”军营的,其中包括一名少校和一名中尉。大家都知道现总理英拉的哥哥他信是被军方赶下台,泰国军方在泰国扮演最强大的政治力量。从这点上说,英拉总理不敢得罪军方,而中国紧逼也许不利于即将访华与亲近中国的英拉!

  但正如有媒体所指出,惨案真相一日不明,四国信任与合作的根基何在?

 执法湄公河:多一份责任,多一份安全
  面对复杂的局面,中国应坚持以下三原则,才有可能化被动为主动。首先应查清真相、追查与惩罚凶手是原则。其次是要讲合作,友好合作仍是大局。中国与老挝、缅甸、泰国是友好邻邦,传统友谊深厚。包括柬埔寨、越南、老挝、缅甸、泰国和我国云南省的大湄公河次区域总面积256.86万平方公里,总人口约3.2亿。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和东亚一体化速度最快的地区之一。同时,鉴于湄公河流域陆路运输条件差、空运又不现实等因素,湄公河航运仍旧是中国通往东南亚最方便、性价比最高、物流量最大的途径,其航运仍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加强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航运安全合作才能真正、切实地解决问题。

  最后是要发挥中国的主导作用。湄公河日益繁盛的航运贸易让一些武装势力和贩毒组织分外眼红,对商船进行勒索、抢劫以及武装贩毒已成了湄公河上的两大痼疾。湄公河沿岸国家对航运安全问题并非不重视,泰国、缅甸和老挝就曾提出在“金三角”联合加强武装力量巡逻。在管控相对薄弱的“金三角”区域,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各国也是鞭长莫及,或者是难及时到位,再加上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的脆弱,中国在此地区承担大国责任已是无法避免。无论从经济利益,还是战略利益,或者是遏制危害中国最大的毒源地的需要,中国都不得不承担自己原本不太情愿的大国的责任。

  作者系复旦大学中国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

  身份证法修改须便民尊权

  王建勋

  新修改的《居民身份证法》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尽管变更的内容不多。譬如,它增加了“指纹信息”的要求,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随着技术的进步,指纹越来越成为鉴别个人身份的一种重要信息,正在获得广泛的使用。但在办理身份证时要求登记指纹信息,仍存在一些需要追问的问题。

  首先,这种指纹要求是否必要?众所周知,身份证是用来证明一个人身份的证件,里面记载一个人的姓名、年龄、身份号码等信息。其实,用来证明一个人身份的独一无二的信息主要是身份号码,因为它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有了这个号码,就可以鉴别出来一个人是谁,正如国外的社会保障号码一样。

  还有,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政府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以必要为限,恪守尊重个人隐私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讲,政府收集的个人信息越多,个人隐私被侵犯的可能性就越大,尤其是在一个前法治社会里。

  其次,指纹信息的要求,增加了公民办理身份证的负担,尤其是对于长年不在户口所在地的流动人口而言。为了登记指纹信息,申领或者换补身份证的公民必须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大大增加了办证的成本,给人们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对于两亿多流动人口而言,这无论如何都不算一个人性化的要求。众所周知,这个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本来就经济状况不好、工作时间紧张,再让他们千里迢迢回乡办证,实在是一件劳民伤财的事情。

  公安部负责人表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身份证技术上是可以办到的,并不存在技术障碍,但为避免通过多种渠道换领可能产生的信息安全问题,仍然要求流动人口回原籍办理。这种说法令人不解,因为它一方面承认技术上无障碍,另一方面又将“球”踢给了技术。何谓“通过多种渠道换领可能产生的信息安全”?这难道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这样的技术问题难道很难克服吗?只要身份证信息全国联网,解决这样的技术问题似乎并不难,因为所谓“多种渠道换领”无非是“异地换领”而已。如果全国联网的技术问题还没解决,急着收集指纹信息有何意义?又如何从技术上防止这样的信息被泄露或者窃取?

  这次修法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扩大警察查验身份证的权限范围。新法在原先四种查证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这样的内容:“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可实际上,法治社会的通常做法是,只有当警察有理由怀疑一个人存在违法犯罪的嫌疑时,才有权查验其身份证件。如果一位公民进入火车站,警察就无缘无故地查验其身份证,不仅令其反感,而且可能给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比如,如果因为查证而耽误了旅客买票或者乘车,谁为此负责?负何种责任?没有责任约束的警察权是危险的。

  还有,条文中还提到“重大活动”,但什么是“重大活动”?由谁来界定?规定中只字未提,这恐怕给警察不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众所周知,中国的警察权不是太小,而是太大;不是太少,而是太多。迈向法治社会的第一步,应当是限制而非扩张警察权。没有对警察权的良好制约,民权就难以张扬,建立法治社会不过是一个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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